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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风险证券化

2017-03-11刘志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巨灾证券化期权

刘志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浅谈保险风险证券化

刘志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我国地域幅员辽阔,不同地域的气候条件不同,同时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自然灾害给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保险作为风险防范的手段,受到国家的重视。保险在承保风险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的问题。通过和资本市场的联通将风险分散到范围更大承受能力更强的资本市场上去。

风险 证券化 灾害

一、自然灾害给我国造成的损失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自古以来自然灾害频发。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在当时给我国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为132.75亿元;1998年中国特大洪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669亿元;而2008年中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更大为8451亿,但是当时保险公司仅仅赔付了20亿,占比为0.2%还不到1%。唐山地震、98洪水、汶川地震这些都是国内比较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巨大的。同时由于我国各个地区之间气候具有巨大的差异,南方地区普遍涝,北方地区普遍旱,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承保灾害损失的优势

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方式主要有社会援助、国际支援、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社会援助和国际补偿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很难控制和把握,而财政补偿也有很明显的弊端,首先财政补偿的有限性,20世纪80年代国家因自然灾害而发放的救济款,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过的救济款,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其次财政补偿会损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长远发展,国家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在各个部门进行分配,来确保国家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转、社会及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当遇到大的灾害事故,在资金难以筹集的情况下,只能压缩用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因此通过保险来将巨灾风险分散是最合适的方式,但是保险受承保能力的限制很难自己来承保巨灾风险。

三、传统分散风险渠道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巨灾风险分散往往通过再保险的方式来进行风险的分散,然而国内的再保险发展不完善,不仅发展时间较短,而且国内的再保险公司仅有寥寥几家,承保能力也相对较小,技术上也不允许国内的再保险市场承保巨灾风险。因此国内巨灾风险分散渠道往往是国外市场;而国外的再保险市场也因为“安然事件”承保能力大大下降,承保条件变得越来越苛刻,国内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的渠道越来越少。

四、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优势及巨灾证券产生的原因

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利用保险资产证券化技术,通过构通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保险连接型证券,将保险风险进行分割和标准化,从而实现通过资本市场来消化保险风险。巨灾风险证券化是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一种,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将保险业现金流转换成可以买卖的金融债券,保险业风险通过这些有价证券的买卖向资本市场转移的过程。

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主要方式有巨灾期货、巨灾期权以及巨灾债券,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完善,期货和期权市场在我国的发展也不是很成熟,并且国外的巨灾期货和巨灾期权的发展也不成熟。国外开展巨灾期货的公司主要是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但是其交易所开展的巨灾期货的种类相对较少;相比于期权、期货,国外的期权市场发展更加的不完善,造成巨灾期权起步晚,而且成熟度也不高。与期权、期货相比债券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水平比较高,所以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是一个比较可取的选择。

五、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原理

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中,比较成功的是巨灾债券。巨灾债券和普通的债券没有本质的区别,巨灾债券本金和利息的返还与否和特定事故是否发生有关。保险人是否要取回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取决于是否发生约定的触发事件,所以触发事件的选择变的十分的重要。目前比较流行的触发事件有三种,(1)与索赔记录相联系的触发机制(2)与指数相联系的触发机制(3)与参数关联的触发机制。

与索赔记录相联系的触发机制。当因发生巨灾事件而处理的索赔金额超过其预定的自留水平时,触发机制就会被启动,即债券的发行人可以从债券的本金或其投资所获取收益中受领超过其自留损失水平的金额。这种触发机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券发行人的申报,这将不可避免地带有道德风险。

与指数相联系的触发机制。债券发行人可以选择有关第三方拟制定的与保险业务或巨灾事件相关的指数作为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触发机制。这个指数可以是某一保险公司的指数也可以是行业的保险指数。当该指数超过预定水平,债券发行人将从债券的本金或利息中提取适当金额。

假如,以人保的平均巨灾损失金额作为这个巨灾指数,人保平均损失10亿元,假如某个保险公司索赔金额为11亿元,那这个公司就可以从发行的债券中提取1亿元资金。(人保平均损失就是一年内人保平均每次巨灾事故所导致的损失金额,人保的平均损失=一年内因巨灾而损失的金额/一年内因巨灾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次数)。

与参数相联系的触发机制。此种触发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是此种触发方式给投资者带来的基础风险最大。在该触发机制下,只要发生巨灾事故就要从债券市场提取资金,而前两种触发机制在发生巨灾事故时并不一定从债券市场提取资金。

六、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未来展望

从银行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非保险风险证券化已集中于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等大额业务,未来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焦点将不是单纯的巨灾风险,而是其他更为传统的领域。这些领域包括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农业保险和人寿保险。

因为健康保险由于数学基础与财产保险有很大的相似性,所以也可以实行证券化。巨灾风险的特点与那些造成大面积农作物损失的自然灾害十分相似,因而证券化也适合于农业保险。目前市场上出项了一些寿险风险证券化,由于寿险风险的期限相对较长,损失分布规律也比较稳定,所以寿险风险证券化潜力很大。

[1]巨灾债券的运作原理及在我国的应用[J].肖福菊,许欣欣,郑长德. 海南金融. 2009(11).

[2]中国巨灾风险证券化之路——以地震保险为例[J].白宇,尹成远. 中国商界. 2010(02).

[3]巨灾风险分散问题初探[J].王靖国. 经济研究参考. 2011(23).

作者介绍:刘志(1992.8-),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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