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乘客被盗司机坐视不管,能否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2017-03-11
农村百事通 2017年4期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乘坐公交车下班回家后,发现手提包有个被刀片划开的口子,里面的手机、钱包连同300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被盗。事后,我找到该辆公交车,并根据车上的监控录像,得知司机竟然目睹了小偷行窃的全过程,但却没有对我给予任何提醒,甚至还若无其事地让小偷下车。鉴于一时无法找到小偷追索损失,我曾要求公交公司賠偿,但却遭到拒绝,其理由是乘客被盗属于司乘人员不可预见或难以防备的事件,只能由乘客自己谨慎保管财物,司机并无义务提醒,即使司机具有提醒义务而没有履行,也只能让司机担责。请问:公交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贾淑萍
贾淑萍读者:
公交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与公交公司之间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达成的、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你乘坐公交公司的车辆,并缴纳了对应费用,表明客运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公交公司的义务之一,就是将你及相关财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而你的财物被盗的结果,恰恰表明公司未能尽到对应职责。另一方面,公司必须为司机的行为买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也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再一方面,公交公司难辞其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鉴于你自己未尽注意义务也是被盗的原因之一。因此,公交公司只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江西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