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2017-03-11林钒浩
林钒浩
摘 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保护中小投资者有利于优化证券市场的结构,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欺诈上市、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文阐述了公司治理不完善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完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 公司治理 中小投资者 利益保护 信息披露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欺诈上市、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笔者对公司治理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内部人的“掠夺”
“内部人控制”指的是内部人事实上或者依法掌握公司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企业战略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他们的地位和作用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占主导的一种现象。内部人利用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获得自身的利益,也就是企业理论中所说的“掠夺”。这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并且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滋生腐败现象,让利益集团获利。
(二)中小投资者的自身缺陷
中小投资者自身投机性较强,只注重交易价格,漠视公司整体利益,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往往通过观察股票价格波动,来适时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中小股东所占的持股比例较低,对公司缺乏控制权,对于公司中所发生的重大事项也没有发言权,无法对管理者实施监督,更无法抵抗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因此,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很难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信息不對称带来的逆向选择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相比中小投资者,内部人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更了解。“逆向选择”是指由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中小投资者根据良好企业和劣质企业的证券市场价值来选择投资,但劣质企业往往会通过溢价方式来卖出股票,这样就导致中小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利益受损。
二、当前我国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中小投资者之所以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国内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股权集中度过高现象,形成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当公司进入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同步增大。这导致大股东容易忽视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二)董事会不独立以及监事会形同虚设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大多由大股东派出。因此,就导致大股东在名义上控制了董事会,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和掠夺现象”,从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法律教育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但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监事会没有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监事会成员大多由大股东提名选出,监事的职务和薪酬是由管理层决定的,这就导致监事会经济不独立,无法有效监督公司管理,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未建立起完善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建立了《公司法》和《证券法》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明确规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条文的数量比较少。例如,在《证券法》第11章的36条法律条文中,只有2条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占比不到1/10,法律内容十分不完善。在每年中小投资者利益纠纷案件处理中,往往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证券市场的违规者得不到严厉处罚,市场就没有公平可言,中小投资者无力保证自己的权益,更无法通过法律武器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将逐步消失。为防止相对控股股东滥用股权,公司应着重培养一些稳定的大股东,包括公司法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他们会因持有的股份不断增加而从被动的投资者逐渐成为积极的投资者,加入到公司的治理中来。同时,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从而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力度。制度的强制实施是制度存在的强力保障,执法效率将左右监管效率的高低。不断提高我国证券监督制度的正规化程度,尽量应用法律手段来取代行政干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监管的客观趋势。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出发,构建完善的会计准则与审计执业体系,通过改革会计制度和加强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尽量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正确区别上市公司的优劣,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占公司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
首先,加强大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了解上市公司新进股东的注册资金来源,新进股东与大股东的股权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等。其次,防范大股东操纵股价,必须落实后股权分置时期上市公司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防范和打击大股东利用信息控制优势和持股优势,进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最后,防范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加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动态监管,从公司的横向和纵向的财务比较数据中发现疑点,提高财务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总而言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刻不容缓,这也是保护我国证券市场稳健运行的重要基础。笔者就当前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来强化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作者单位为福建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杨培培.股权结构与投资者保护[D].石河子大学,2010.
[2] 徐金芝.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中小投资者权保护问题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