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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社会治理创新策略

2017-03-11王俊超何陵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5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新型城镇化创新

王俊超 何陵

[提要] 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受其民族的多样性、社会环境与民众治理能力的差异性影响。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及关键要素。本文以广西为例,通过分析其社会治理的特殊性,进而提出当前广西治理创新策略。

关键词:民族地区特殊性;新型城镇化;社会治理;创新

本文受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研究中心资金支持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民族地区特殊性下的新型城镇化社会治理创新策略探究——以广西为例

收录日期:2017年1月20日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等观点。广西处在我国西南区域,是一个多民族的省区,受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条件的影响,其社会治理存在特殊性。这就加剧了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其应对社会治理挑战的困难程度。为此,研究广西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能够促使广西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与时俱进。

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特殊性

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可知,全国55个少数民族共有11,379万人口,达到全国总人口的8.49%。同时,在55个少数民族之中,有超过40个成立了自治区域,实施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数超过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0%,民族自治区域的面积超过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0%。对于此类民族地区,鉴于其独有的民族文化、自治制度及传统习俗,在其社会治理方面应因地制宜,应采用相对应的治理策略。而其特殊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治理环境的特殊性。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环境的特殊性在于浑然天成的地理环境和独有的文化环境。从地理特性来说,我国大多数民族地区地形复杂,开发难度极大。从地域上来看,广西处在东经104°26'~112°04',北纬20°54'~26°24'之间,地处云贵高原的东南边沿,两广丘陵的西边,南面面朝北部湾,山地多、平原少的喀斯特地貌尤为明显。由于其恶劣的自然环境、基础设施配置及发展滞后,使得民族地区在社会治理方面困难重重。从文化的特性出发,广西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781.23万人,達到了广西总人口数的37.14%,其分布地区超过全区面积的60%。而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个民族都有其独有的文化习俗,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治理的难度。文化价值观是把“双刃剑”,它既会阻碍进步,也能促进进步,但是它们的效用往往被政府部门忽略。若能将改变价值观的因素融入发展政策、规划及安排,这将给治理带来意想不到的成效。

(二)社会治理主体的民族性。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鉴于方便社会管理以及保障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与长远发展需求,依据民族、政治、区域、历史、经济等因素,成立了民族自治地区。在这些地区不仅划分了少数民族居住区域,同时还让在本地区生活的汉族也成为其中的“少数民族”。因此,在不同民族自治区域,多民族和谐共处、共谋发展的场面广泛存在。比如,广西境内生活了包括汉族、壮族、苗族、瑶族、回族、京族、水族、彝族、仡佬族、仫佬族、侗族和毛南族共12个民族,这使得广西社会治理主体的多民族特性得到很好的体现,也为其治理增加了难度。固然处于同一民族地区,每个民族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依然相差甚远,因此应对同一国家或地方政策及同一社会问题,每个民族都将会有差别化的反应。然而,不论存在多少个民族,民族性宗旨在于反对赋予群体除了平等对待要求外的特殊权利,因为这将使得群体差异机械化,并会影响到共同民族感。

(三)社会自治能力的差异性。社会治理不仅包含了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治理,也包含社会民众的自治。然而,由于民族地区社会公众生活环境的差异性,每个民族地区的公众在自我管理及自我参与能力方面还有着极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性一方面体现在每个民族自治区域公众自治能力的差别。每个民族区域由于民族规模的不同,其所处区域民族比例也处于极其悬殊的状态。归根结底在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教育水平、经济结构方面对其公众自治能力产生的深远持久的影响。特别是那些地处偏远、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区域民众,相对于交通便捷,民族人口总数多的民族区域来说,在自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多;另一方面同一民族地区城乡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城市与农村居民也会存在不同的自我治理能力。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城乡二元结构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收入情况、公共服务的供给将远高于农村居民。在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状态下,大多数贫困人口更多会选择去努力奔波以求满足家庭生理需要,而对于所处地区的自我管理、自我参与势必无暇顾及。

三、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广西社会治理创新策略

根据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与创新城市社会治理的要求,结合广西社会治理的特殊性,对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广西创新社会治理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建议。

(一)严格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现代化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由国家统一领导,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自设立自治机关,并自行行使自治权。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关键与难处在于民族地区的发展,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是全国共同和谐发展的关键,更是我国实现中国梦的要求。鉴于民族地区有其独有的自然、地理、政治、文化环境,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权为民族地区社会的有效治理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因此,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确切落实对民族地区依法帮扶的责任及义务,保障民族地区在财政税收管理、经济贸易方面的自主权。同时,要响应中央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号召,推动东部发达城市对口支援西部欠发达民族地区的进程,运用内外部资源的协同发展,推进民族地区基础设施、人才的现代化发展。

(二)加强党委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的治理模式。第一,加强党委领导。根据总揽全局、多方参与的宗旨,施展党委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核心领导效用,确保社会治理的正确走向,合理整合社会治理资源,积极应对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社会治理存在的新困境、新挑战;第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政府当局要加强责任意识,完善符合当代需求的公共服务体系,越发关注民生,更用心地服务民众,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稳定、和谐。深入探讨社会治理的模式,总结社会发展趋向,加强社会治理体系的革新,完善社会治理法规、政策及模式,依照法律规范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等;第三,支持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协同治理,有效发挥政府、市场及社会多元化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合作、相辅相成的效用,形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确保社会安定的协力。

(三)提高公民意识,建立民族事务政民协商对话机制。加强对民族地区公众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民族地区民众的公民精神与意识。激励少数民族大众学习本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帮助其对国家政策、方针的有效把握,进而提高自身能力与素质,使其能对与自身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这是建立政民协商对话机制的前提。在应对民族地区复杂的公共管理及公共事务活动方面,若能采取有效的协商对话机制,定能打破政府和民族地区民众之间的信息封闭问题,方便公众进行利益诉求表达,化解社会矛盾,以达到善治的目标。当前,协商对话机制能通过公民对话、集会、简报、听证会、公民调查、研讨会、网络论坛与政策议程问卷等多种形式来实施。同时,对话中所有的参与者皆有机会去表达自己的态度、看法,进而实现政府影响人民的灵魂,人民的灵魂也能影响政府的效果。

(四)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要改变广西农业转移人口的生活方式,优化全体城镇居民生活方式,核心点在于通过综合配套设施改革,强化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设,推进城镇化由“双轨制”向“一元化”转型,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直至实现包容发展。第一,城鎮包容。即普及平等待人、尊重他人的待人处事理念,城镇应以尊重、关怀的态度看待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人口,不光要培育弱势群体谋生的能力,还应引导他们克服不满、自卑与过度自尊等不良心态,以自立不息、追求自我发展的心态实现就业与创业,同时用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政策包容。政府应废除损害包容性发展的所有排斥性制度体系,基本完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消除影响城镇化过程的“人治”意识,以法治准则来统筹城乡基础设施与社区建设,继续深化改革户籍制度,从而实现公正、公平,消除在身份、教育、待遇、就业方面的歧视,为弱势群体自我发展提供更多机遇。鉴于城镇中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庞大,有关部门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及协调机制。政府应当健全就业培训机制,使得城镇中的农业转移人口得到更好的职业道德培养和专业技能的培训。通过项目孵化创业、素质稳定就业、岗位引导就业等相关措施,培育出良好就业与合法权益保障的环境。同时,加快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与问责机制的步伐,制约、引领政府部门官员的行为,持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四、结论

广西城镇化一直坚持贯彻党中央相关政策要领,走着属于民族地区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新型城镇化和社会治理创新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必然趋势。新型城镇化为社会治理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难得的机遇,把握好新型城镇化这一时机,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对推进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及实现社会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值得更多的政府相关部门人员重视。

主要参考文献:

[1]高勇.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的公民参与体系[N].光明日报,2012.12.20.

[2]张新文,张国磊.基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选择研究——以广西为例[J].当代经济管理,2015.37.9.

[3]周晓丽.基于民族地区特殊性下的社会治理理念及途径[J].南京社会科学,2014.11.

[4]吴福环.论中国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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