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权利本位 实现依法治国
2017-03-11沈德涛
沈德涛
摘 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公权力滥用,公民私权容易受到侵害是阻碍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主要障碍。我们必须坚持权利本位,规范公权力运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私权不受侵害。
关键词 依法治国 国家权力 公民权利 权利本位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44
实行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重大历史性战略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一、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纵观世界历史,人治曾经是人类治理共同体的较好方式,但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法治逐渐取代了人治,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一)人类文明的进程是以法治代替人治的过程
现代国家的孕育和成长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在现代社会基础上创建现代国家,例如英美法等先发国家;第二种是在传统社会基础上创建现代国家,例如中国这种后发国家。无论哪种方式,其进程都是以法治代替人治的过程。在第一种方式中,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新兴的资产阶级建立了一种新的政治体系,取代了原来的封建制度。这种新型的国家制度建立在现代宪法的基础之上,在现代法的框架内,运用法治方式,实行依法治国。在第二种方式中,后发国家往往是在被先发国家利用现代力量打开国门之后为了自救而组织起政党等现代政治组织,进而创立了现代国家。在这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个体和社会逐渐解放,社会逐渐成长并要求重构国家治理体系,这种新的国家治理体系,以国家内部各主体通过协商等方式构建,以现代法律制度为内容,通过这种体系实现的治理方式也是依法治国。
(二)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求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现今面临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社会矛盾高发影响着社会稳定,需要转变治理思路,实行依法治国。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平稳发展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从1978年改革开放起,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取得的经济成就有目共睹。但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弊端日益暴露:例如,各类市场主体的实际法律地位不平等,导致社会创新活力受到限制;法律与政府红头文件二元管理体制并存,权大于法、权干预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脆弱,使经济的健康运行受到考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以法律手段调控市场经济生活,以法律设定市场社会运作的规则,以法律作为衡量市场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标准。随着我国人口红利减少,劳动力成本上升,环境破坏严重,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已难以为继,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需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以法治释放市场活力,以法治引领和推动各项经济改革,使我国增长动力更为多元,实现长期平稳发展。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有序运行需要以法治为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来高度统一的一体化社会发生分化,社会群体越来越多元化。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造成矛盾错综复杂。近些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企业破产改制、劳动争议、医患矛盾、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呈现增多趋势,已影响到社会稳定。当前社会仇富心理、仇官心理严重,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关系紧张。因此,如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解决新形势下的各种矛盾,给转型时期的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传统的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在解决新问题时捉襟见肘,亟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和协调社会矛盾。
二、阻碍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障碍
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有些因素阻碍我国实现依法治国,主要障碍是公权力滥用,公民私权容易受到侵害。
(一)公权力滥用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是约束公权、保障私权,其真谛不是用法治民,而是用法限权治官。围绕这个核心理念,现代法治观主张,国家是公民通过契约形成的权力、权利共同体;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国家必须依法治理,即根据公开、透明的规则和程序治理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保障公民的私权利比树立公权力的权威更重要;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侵害公民的私权利,必须对公权力进行适当的限制。而我国的法治现状恰恰是公权力滥用,私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二)公權力滥用是我国国家治理方面的痼疾
第一,从历史来看,“权力至上”观念在我国几千年的社会传统中根深蒂固。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权大于法”、“官本位”、“权力本位”,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经常被政治权力碾压。在封建时代,一个大人物倒下往往是因为其先在政治斗争中失败了,然后其上级或者敌对势力开始从法律上罗织罪名打倒他,最高统治者皇帝甚至想抄谁的家就抄谁的家。以皇权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几乎是无限的,可以干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社会民众很少有权利,有的是无限的义务。
第二,计划经济时代,公权一度扩张,私权严重萎缩。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计划。一个人一旦进了一家国企,就入了体制,变成了组织的人。在生活上,组织高度介入个人生活。在价值观上,强调先公后私、大公无私,为了公权要无原则让渡或被迫放弃个人的私权利。“文革”时期,对私权的侵害达到高峰,公民私权被国家公权严重挤压,维护公民私权的意识极其淡薄。
(三)公权力滥用的危害
第一,腐败蔓延,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追求权力是人性难以克服的诱惑,当公权力难以受到约束时,就容易滑向腐败的泥潭。官员腐败的危害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领域,它还破坏社会诚信,摧毁政府的公信力。腐败官员台上冠冕堂皇、正人君子,台下纸醉金迷、醉生梦死,过着双面生活,公众场合说假话,私密空间才讲真话,这种风气蔓延使政府公信力下降。古人早就认识到:“国无信不立。”缺乏诚信对社会的健康运行是极大的破坏,我们必须重塑社会诚信体系。
第二,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剧社会矛盾。公平正义是古今中外一致的价值追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价值一样。” 我国先贤孔子提出的“不患寡,患不均”的社会主张,揭示了公平与正义对社会安定的决定性影响。而当前我国很多领域存在不公平制度,“拼爹”、“拼关系”等现象使社会阶层出现固化,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们缺乏上升通道和机会公平。“我爸是李刚”、“官二代”、“富二代”等语言和词汇的迅速流传鲜明地体现了人们对践踏社会公平现象的痛恨,也体现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阶层之间的矛盾。
三、克服阻碍依法治国的障碍——约束公权,保障私权
针对公权力泛滥问题,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约束公权,保障私权。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坚持权利本位
从法理上讲,公民私权是本源性的,国家公权是附属性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国家权力产生于、服务于并受制于公民权利。霍布斯是第一个提出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的思想家,他认为自然权利是国家权力的起源和根据,国家权力是通过公民让渡其自然权利而获得的,国家的职能是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然权利。从霍布斯起,公共权力相对于私人权利的优先性被倒转过来。公民权利本位成为现代政治观和法律观的重要启蒙,成为现代法治和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走向。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民群众委托他们的代理人去执掌公共权力,即人民群众是权力之源,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受托之权,主权仍在公民手中,这种主权外化为民众的各种民主权利,因此要保证公民赋予的国家公权要真正用来为公民谋利益。
(二)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在实践中,屡屡出现公权力越界的现象,所以我们要规范公权力运作,防止公权力滥用。
首先,建立让公权力不敢滥用的惩戒机制。应根据等利相交换、等害相交换的原则建立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惩治体系,明确规定对滥用权力的惩治办法,惩罚力度应符合等害相交换的原则。要让执掌公权力的人怀有畏惧之心,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力的边界,不能越过边界去干涉、损害公民的私权,要坚持法律至上,依法行政,一旦越过权力的界限,自己将受到严惩。
其次,建立让公权力不能滥用的防范机制。一要借鉴西方的权力制衡原则,让权力之间互相制衡,防止一个权力机关独大。二要建立让人民群众能够监督权力运行的平台。目前,我国民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基本为事后监督,而不能做到同步监督,只能在事后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要想维权,只能举报、上访,所以在中国,上访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而更理想的制度应该做到在权力刚开始侵犯公民权利时,就有制度、措施让侵犯停止。
再次,继续推进政府简政放权。一旦公共权力机构过多,队伍过于庞大,就很容易造成尾大不掉之势,蚕食、挤压公民权利,因此,应精简公共权力机构,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限制公共权力,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为公共权力瘦身。除了精简机构,还要转变政府行政方式。政府要从无限政府变为有限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变成服务型政府,从命令行转向依法行政,从暗箱操作变成公开透明行政。
(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私权
要从观念、制度、组织等方方面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私权。
首先,观念保障。要在观念上进行解放,树立公民权利具有神圣性、权威性和至上性的观念。我国是一个具有浓厚集体主义传统的国家,倡导为了集体利益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个人主义观念一直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现代社会需要建立在发达的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国家的强盛要以个人的充分发展为条件,要让老百姓在物质上富裕起来,在精神上强大起来,这样的社会才能长期稳定。现在我国很多有钱人移民了,他们是既得利益者,为什么要移民?我们要深思这个问题,要让老百姓树立信心,要让他们安心地搞实业,安心地赚钱,并能长期赚钱,不担心未来某一天自己所拥有的东西忽然被拿走了。只有个人的合法私权受到切实保障,人民才有搞长期建设的信心。
其次,制度保障。要有一套规范的规则和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第一,加强人大建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的利益,其功能必须发挥,要加强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第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条文要具體明晰,要明确界定公民的各项权利,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建立和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明确规定公民权利被侵害时所应得到的赔偿。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商贸服务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再次,组织保障。培育民间组织,建立良性运转的民间社会,是实现公民权利的组织保障。当公民以个人之力与公共权力相对时,力量过于弱小,极易受到侵犯;而当公民以组织之力与公共权力相对时,权力滥用会因成本急剧提高而变得困难。当前我国公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要让社会和谐有序地健康运转,必须培育各种社会组织。例如培育各类协会,医生协会、会计师协会等各种专业人士协会。还要培育各种社团,例如关心艾滋病人的、关心单身母亲的、关心留守儿童的、关心空巢老人的、实施灾难救助的。这些团体组织不仅有助于人们在互助中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且能让不同职业、不同阶层、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们之间实现理解、和解、互助,是实现社会正义、形成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支撑。
中华民族是一个拥有灿烂文明和光辉历史的民族,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正处在一个伟大的历史转折点上,只要我们坚持依法治国,举国上下同心协心,攻坚克难,就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开拓更美好的未来。
注释:
叶国文.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的中国逻辑.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5(5).
[美]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