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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2017-03-11李茜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5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李茜

[提要] 《巴塞尔协议》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旨在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该协议先后进行了一系列修改与完善。其中《巴塞尔协议Ⅱ》中的“资本充足率、監督检查、市场纪律”这三大支柱的提出将深刻改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我国商业银行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主动进行金融改革,以满足监管要求,提高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市场纪律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6日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巴塞尔资本协议全称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对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都适用。巴塞尔资本协议有以下几个发展历程:

(一)第一份巴塞尔协议。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使国际清算银行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问题产生了关注,进而于1975年提出了第一份巴塞尔协议,这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国际商业银行第一次制定的监管协议。该协议把维持现金流的能力和还款能力作为监管的重要指标,并明确了各主体对国际监管应承担的责任。

(二)对第一份巴塞尔协议的修订。每个国家的监管标准都各不相同,各个国家的监管责任的划分也存在争议,这些都说明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存在不足。1983年,巴塞尔委员对巴塞尔协议做了进一步完善。提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一家海外银行都要接受监管;第二,每种监管都要适度。其实这两个协议没有太大差异,都把股权原则、母国的监督当作重点,把市场原则、东道国的监督当作补充。这两个协议共同的缺点是提出的监管标准和职责的分配比较抽象,监管标准不具有可行性。

(三)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在对资本进行分类、确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的标准比例、过渡时期的安排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具有实质性的发展。其中,将资本分为核心与附属资本两大类,按0%、20%、50%、100%这四个风险档次将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进行分类,银行资本充足率即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Ⅰ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首先,银行风险管理标准在全球获得了统一;其次,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得到了重视,使银行经营从注重资产数量转向注重资产质量;最后,突出强调了信用风险。

(四)巴塞尔协议Ⅱ。随着跨国银行数量增多,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因此银行规避管制的动力增加。《巴塞尔协议Ⅱ》对银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巴塞尔协议Ⅱ》最具有开拓性的是提出了三大要求,被称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及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

其中,最低资本金要求包括在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三级资本。同时,认为银行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衡量风险的方法有标准法、内部评级法、VaR模型等。监管当局的监管是指不仅监管机构应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银行自身也应对内部的风险进行评估。各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指标,让监管更具有灵活性。市场约束是指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

(五)巴塞尔协议Ⅲ。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巴塞尔协议Ⅱ》的不足显露出来。因此,201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该协议提高了最低资本要求,增加了杠杆率、流动性比率,要求增加信息披露。

二、巴塞尔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银行风险监管受到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影响

1、聘请外部机构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评级将产生一系列问题。虽然风险衡量方法中最好的是标准法。但是外部评级机构将对标准法的实施产生不良影响,因为客户可以凭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评级机构并付费,评级机构为了获得客户并盈利,将有动机使评级对象获得比自身信用等级高的评级。这种评级是虚假的,不诚实的。为了阻止评级机构为了获得利益提供虚假的评级结果,监管当局应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同时可以监督不同的评级结果,当发现虚假结果时,应当对其严厉惩处。

2、改变监管方式将产生一系列问题。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监管当局要有方法与技术来监督繁杂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准确判断各种方法的优点与缺点。监管当局要在控制风险方面进行技术创新,使银行的竞争力获得提高。在合理的情况下使用监管方法,使风险可控。内部评级法的使用改变了监管方式,监管将不局限于合规性监管,更强调风险性监管。

(二)银行风险监管受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影响。银行业的风险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来控制和规避,所以第二支柱的提出能提高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谨慎性,提高银行系统稳定性。但是,监管当局在进行监督时也面临一些问题。首先,应完善监管程序,虽然银行管理部门最了解自身的风险,但其自我监管很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冲突,内部监管的有效性不足。监管当局要完善监管程序,其作为第三方应有效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其次,避免监管当局“寻租”。当把监管看成一种商品时,监管当局作为监管的提供者,为了获得利益,其寻租动力也会增加,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将导致腐败。因此,监管当局要加强自身监管,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外部加强对其的监督。

(三)银行风险监管受到市场纪律的影响。巴塞尔协议要求增强信息透明度。其重要性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从风险产生的根源出发,避免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采取对自己有利而对委托人不利的决策,缓解了“委托代理问题”;(2)信息披露可以对管理层产生警示作用,使其减少冒险行为。在风险发生前就及时发现,而不是等到风险发生后补救,从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3)信息披露将引起社会公共对银行进行监督,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社会公众将对银行及监管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错误行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银行、社会公众、监管当局互相监督,相互制约。

三、商业银行更好地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建议

(一)全面評估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一个不足就是“顺周期效应”,即在经济繁荣复苏时,银行业有较好的资本充足率,现金流充足,面临的资产风险较小。但当经济衰退萧条时,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将不断降低,资产流动性不足,风险增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因此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可能高于按照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所以我国监管机构应从整个经济周期计算监管指标,还可以采取VaR测试等手段,把监管指标受到周期效应的不良作用降到最低。

(二)资本拨备计提制度应具有灵活性。动态拨备制度在对未来经济情况预测基础上,使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阶段多计提拨备,经济下行阶段少计提拨备。比如西班牙的商业银行为了评估潜在的信用风险,进行事前估计,除了要求计提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还要求计提统计准备金。在经济上行阶段,贷款状况良好,商业银行计提统计准备金,因为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高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而当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时,银行资产状况变差,采用统计准备金弥补损失,因为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低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我们可以向西班牙借鉴经验,采取动态拨备制度使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减少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可以在刚开始的时候建立统一的计提标准,随着内部评级法的发展,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经验来灵活决定不同资产组合的计提系数。

(三)打造良好基础,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内容和方法。因此,我国银行业为了更好地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应先落实《巴塞尔协议Ⅱ》。加强风险识别能力,完善风险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监督系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应对经济全球化进程,增强在全球的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1]曹清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D].上海:复旦大学,2011.

[2]巴曙松,金玲玲.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7.

[3]李烨.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D].广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8.

[4]王林.巴塞尔协议Ⅲ新内容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D].北京:中国建设银行博士后工作站,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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