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土地信托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制下的构建
2017-03-11杜月婷
杜月婷
摘 要 在我国,研究土地信托制度,能从理论上为我国土地利用实践加以引导,若能建立完善的土地信托制度,有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利用农村土地实现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增强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从世界范围看,还可以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研究土地信托制度,有利于明确土地信托的含义、要素、特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操作流程等相关方面的理论,从而也能进一步完善整个信托制度的理论。
关键词 信托 土地信托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26
一、信托制度含义、特点和土地信托制度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所以信托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人对受托人在诚信和承托能力上存在充分的信任;第二,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和前提,即只有当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之后,才成立信托;第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第四,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信托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二、土地信托制度的起源及其内涵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可以信托的财产有很多,如货币、证券等等,而信托制度的起源恰恰是从土地信托开始的。一般认为,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而且是土地信托制度,英国早期对土地利用的一种主要方式即USE(用益权)制度,最初为基督教徒所发明。当时他们为逃避国家法律关于捐赠土地给教会的义务,避免自己的土地因而被国王没收,先让第三人管理土地,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信托中的受托人),并将土地所产生之收益归于教会,这个第三人就是信托中的受托人。后来,土地信托制度在土地遗产继承领域被广泛应用。另外,在“十字军”东征时期,士兵出征前也可将土地交给他人管理,用来保障家人的生活来源。20世纪20年代信托制度由欧洲传到美国,以后又从美国传入日本等东南亚地区。
关于土地信托制度,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关于土地信托制度的内涵在理论界也存在各种不同的说法。笔者认为,我国土地信托制度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土地信托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委托人)基于信任关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之内)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土地经营收益归受益人所有,在期满之时,受托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委托人的制度。
三、构建我国土地信托模式
(一)构建我国土地信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目前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信托制度,但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的现状,笔者认为,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已经存在必要性。第一,近年来,随着城乡人口流动的增多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增大,土地抛荒呈现出不断蔓延增长趋势。第二,土地流转存在很大限制。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方式有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和“四荒”拍卖等,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又做出了很多限制性规定。
既然我国现阶段也不存在土地信托,而土地信托在国外已经取得良好的成效,那么在我国土地信托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这个问题应当从土地信托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是否符合我国基本土地政策两个角度加以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土地信托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土地政策的。第一,土地信托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法》第32条、《信托法》第7条规定均为土地信托创设了法律基础。《土地承包法》并不禁止土地信托这种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可以归入该法条限定的“其他方式”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因此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第二,土地信托符合我国当前实施的土地政策。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只是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信托,当土地信托关系终止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返还给委托人,在没有违反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承包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具体运作过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土地承包者作为委托人信托给土地信托机构,由该专业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将土地经营权各种合法的流转方式给交易的第三方,从而收取租金等利益,土地信托机构负责将信托红利给受益人,委托人按照与土地信托机构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向土地信托机构交付报酬。
(二)土地信托的風险以及防范
在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尚处于初级的探索阶段。农村土地信托在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带来新的财产管理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概括来讲,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政府干预风险。在土地信托制度发展初期,一般会由官方、半官方性质的信托机构处理农户的信托事宜。政府参与过多容易形成一定范围内的政府垄断,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最佳资源配置功能。另外,当政府的土地信托机构管理因失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损失的承担者亦无法确定。若让土地信托机构承担,就必须考虑到它们提供的是无偿服务;若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担,他们却找不到请求赔偿的对象和理由,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成为这种风险的承受者。第二,当事人风险。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受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可能发生错误选任受托人、合同陷阱以及不能完全收获信托利益带来的风险。土地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虽然与委托人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经营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风险。主要来自委托人的权利瑕疵之风险以及受托人自身的投资失误之风险。第三,操作风险。我国法律和政策对于土地的用途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因此土地信托公司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更改土地用途。实践中,大多由政府牵头组成土地信托机构,监管往往不到位,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风险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比任何风险都大。
风险会给土地信托当事人带来或多或少的损失,但风险与利益往往是并存的,因此风险不可能完全被消灭,只能采取措施将其最小化。在农村土地信托风险防范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加强法制建设,使农村土地信托有法可依。在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主要依据我国《信托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权利、义务等重要问题,并在土地流转方式中增加土地信托制度。第二,规范土地信托的市場竞争机制。摆脱政府对土地信托市场的绝对控制,防止垄断现象的发生。提高土地信托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意识,允许多家土地信托公司公平、合法竞争,同时也要赋予土地信托公司充分的权利包括获取报酬权和独立管理权,让他们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第三,构建土地信托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土地信托公司的执业信息相关信息和所处理信托事务的相关信息。对于受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信托公司应当将相应的管理状况向公众定期发布,并向土地委托人和受益人汇报信托经营收益情况。土地信托公司有权随时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信息,为其防范来自委托人的权利瑕疵风险提供服务。
(三)对土地信托运作模式的探索
由于我国目前不存在专门的土地信托法,土地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参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
第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农村土地信托的委托人,其为了自己或受益人的利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托人。其权利有以下几项:其一,知情权。其二,要求受托人调整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其三,申请权。当受托人违反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在管理、使用土地中,可能造成土地损害或者损失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害或者灭失的,委托人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行使以上的请求权。其四,回收权。农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期限性,我国的土地信托也应当设定期限。信托到期后,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回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再交还于农村集体。 当然,委托人的权利除了以上四项之外,还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信托合同、变更受益人等权利,不再一一赘述。虽然我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人的义务,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作为土地信托的当事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农村土地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其一,交付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二,支付报酬。其三,支付必要费用。
第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农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作为重要主体,处于核心地位。我国《信托法》对于受托人的义务规定得较为详细,具体有以下几项:其一,忠诚管理义务。其二,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牟利的义务。其三,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其四,亲自管理的义务。其五,保存记录、制作报告和保密的义务。其六,交回土地使用权与委托人的义务。
第三,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在自益信托中,受益人与委托人即为同一人,受益人参照委托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最核心的权利就是受益权,即有权享有的信托财产的收益。在农村土地信托存续过程中,受益人享有受托人通过经营、管理、处分土地承包使用权所获得的收益。另外,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9条的规定,受益人还享有与委托人相同的知情权、要求受托人调整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申请权、解任不适格受托人的权利。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益人不承担义务,所以受益人是信托财产利益的纯享受人。
四、结语
通过借鉴国外土地信托的模式和经验,并结合我国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相关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土地信托制度,将会对我国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通过加强法制建设,使农村土地信托有法可依、完善土地信托的市场竞争机制。希望笔者的浅见能为我国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起到微薄的启示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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