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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股权结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3-11杜旎可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
关键词:创业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法

杜旎可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对经济发展起着无可取代的作用,特别是在政府积极鼓励创业的大背景下,创业日益成为一种趋势。但创业团队在极大的创业激情下,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治理缺乏一定关注与认知。多数公司在初期对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就会出现影响企业的发展的股权过于集中、股权稀释或者公司僵局等问题。本文将从立法、股权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 创业企业 股权结构 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20

一、创业企业股权结构相关概述

创业企业是每一个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阶段,是企业股权结构形成的阶段。股权是指股份的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份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但如今的现实中,许多具有优势的公司因为股权结构的设计不合理存在缺陷,导致企业破产或者失败。目前,我国的创业企业股权结构现状:具有结构单一性、股权结构大多具有亲缘性等。

存在股权结构设计问题的企业大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创立企业的准备阶段,涉及到的人员主要包括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和核心员工。特别解释一下创始人和合伙人。合伙人是必不可少的角色。创始人在我看来是企业的灵魂,没有创始人,企业亦不可存在。对创始人来说,能够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是最为重要的。创始人要控制和掌握企业发展战略和大局。而合伙人对创始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角色,合伙人能够为创始人提高企业发展的财力或者物力等。合伙人应该与创始人的地位是相等的,在处理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应坚持合伙人地位相同、相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的股权等原则。

二、创业企业股权结构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创业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存在法律问题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员工长时间保持创业激情或者留住对公司价值的人才而采用的一种方法。股权激励施行的关键是企业是否拥有能够用来股权激励的股票,即股票来源问题。股票的来源可以是新增、股东间的转让或者是从市场回购再发行等。除股票来源问题之外,股权激励的施行还需要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股权激励的期间及行权等问题。股权激励制度会导致公司的内部监管制度(董事、监事)失去独立性、有效性。

(二)大股东控制问题

股权集中是形成大股东控制问题的重要原因。股权集中是指股东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绝大多数股份,对公司的事项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公司创业期间,需要有绝对话语权的控制公司,可以保证公司的创业方向及发展效率。公司的创始人通过集中股权,保护自己创业者的利益。例如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布过于分散,从其公开转让的说明书中可以看出没有一个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超过30%,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均没有权利对公司的决策进行绝对的控制。因此理论上佳创科技控没有可控股股东。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佳创科技的股东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来达到对公司的共同控制,从而保证对公司的控股权。但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在公司规模壮大以后,会形成大控制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的局面,由此会带来公司经营风险,同时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小股东由于没有话语权,对公司管理的参与度不高。真功夫股权争夺战再次说明了创业公司的股权结构不能过于集中。

我们都承认世界上没有一件事情是最完美的,但却会有最合适的和最差的。创业公司的股权结构亦是如此。世界上没有一个创业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最完美的,但存在一致被认为最差的股权结构,即企业的两个股东所持股份各占50%。真功夫事件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其两个原始股东各持有公司50%股份。在其引入投资之后,真功夫的两个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仍然是相同的,由各持的50%降到各持股份47%。

蔡达标、潘宇海是真功夫的创始人。蔡达标和潘宇海两人为争夺公司控制权,缠斗多年。在真功夫事件中,出现了侵犯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违反忠实勤勉的义务,损害公司的利益、通过关联公司挪用公司財产等问题。企业每个股东对企业的贡献肯定是不同的,而股权比例对等,即意味着股东贡献与股权比例不匹配,这种不匹配到了一定程度,就会造成股东矛盾。另外,这种股权结构没有核心股东,当股东发展思路不一样时,很容易造成股东矛盾。

(三)平衡股权结构

创业团队成员之间的关系大多是同学、朋友、亲戚或者基于财力、智力等原因,基于这种关系,创始人、合伙人所持公司的股份份额是一样的。这种平衡股权,从表面上看是实现了合伙人之间股份份额的平等与合伙人地位平等,但企业创业期间不需要这种股权结构,这样的股权结构会因为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消弱合伙人创业的激情。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对于企业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的表决方式,创业公司的这种平衡股权结构会随着公司的规模的发展会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真功夫的股权之争证明了如果公司的股权结构一直保持平衡的,并且没有做出一定改变,公司后续经营就会陷入僵局。

(四)创业原始股易稀释

公司随着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壮大,会因资金的需求等原因会增发新的股票。股票数的增加,如创业原始股的股数没有增加,就意味着创业原始股价值降低,遭到稀释。公司融资(即增发股票)、期权池(企业在融资前为吸引或者留住核心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是创业原始股稀释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创业原始股被稀释,通常发生在企业引进投资者,企业创始人和投资者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国外存在AB股制度,同股不同权。创始人和管理人可能持股不高,但在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具有相当比重的投票权和一票否决权。我国立法尚未设立AB股制度,导致我国创业公司在期初设计股权结构时,会出现平衡股权、一股独大或者股东集中等问题。而这种股权结构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特别是引进投资者时,因为会出现原始股东之间、原始股东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博弈,甚至会导致原始股东失去对企业的控制。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都出现过创始人失去企业控制的危机,其中1号店股权稀释导致其创业团队失去对1号店的控制权。

(五)合伙人地位界定错误

创业企业具有一定的親缘性 ,例如很多的创业合伙是夫妻、亲戚、朋友或者同学。这种亲缘性的关系使合伙人之间的地位做不到实质的平等,蕴含的矛盾较大。除此之外,可能还因为创始人是创业企业的灵魂,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些原因都会导致创始人与合伙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或者因为合伙人的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不同,会造成合伙人之间所持股份相同,但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却不是不对等。合伙人是企业不可缺少的角色。因此,为了保持合伙人的创业激情,创业企业应从公司章程或者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方式保障合伙人、创始人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三、创业公司股权结构设计的法律建议

(一)借鉴外国股权结构设计

鉴于我国的多数企业的创始人或股东会因为投资人的进入公司会失去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再加上我国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会导致创业原始股稀释。基于此,我国的股权结构应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解决投资人带来的原始股权稀释问题。双层股权结构在国外得到普遍适用,因其能使公司创始人及其他大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仍能保留足够的表决权来控制公司。在这种股权结构下,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两类股票,即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采用“同股同权”股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使创业原始股东或者其他股东能够掌握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和一票否决权。但双层股权制度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条件,需慎重对待。

(二)从立法上完善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缺乏不足之处。公司法对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正当目的进行限制,对什么是正当目的及其范围没有进行规定。我国应从立法上对正当目的进行明确规定范围或要求,保障中小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具有可操作性。对中小股东的正当目的范围进行确定时可以采取概括法,例如其要求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相一致,只要股东能够证明查阅账簿与自己的股东权益相一致即可。

(三)完善股权激励机制

股权激励最重要的目标是为企业长时间留住其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股权激励机制的完善也是创业公司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完善股权激励机制,首先,对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股权对象、股权行权、股权退出等方面进行法律规范性的规定。其次,通过税法对股权激励进行调整等,税法对股权激励的要求比较严格,我国的税法应从可操作性方面进行调整;最后,从会计制度方面对股权激励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阮鹏飞.创业企业股权结构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

[2]孙玉侠.创业企业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的研究.南京大学.2016(10).

[3]马广奇、赵亚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及其创新启示.企业管理.2015(2).

[4]徐丽娜.公司股权结构问题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3(31).

[5]郑彩霞、邓国兵.浙江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知识经济.2015(11).

[6]苏德安.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问题研究.中外企业家.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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