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7-03-11渠江泽
渠江泽
摘 要 从我们国家在党的十七大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战略的时候,我们便开始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进行不断地探索。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研究还是不够深入和透彻,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必须把这些问题找出来。本文应该首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以及特征进行研究,其次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再次明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最后提出如何更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措施。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 时代性 开放性 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78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我国在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便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指导思想,更是一种不同于以前的法律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提出我国施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因此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民主建设的进程。
(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1.科学性: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吸收外国先进的思想文化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现在的基本国情进行研究和总结的。因为实践确实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最后才能真正更好的适用于我国。
2.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代的变化以及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开放性。我们所认为的开放性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指的是吸收多元化的文化理念,在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出现多元化的趋势,人们的思想也开始趋向多元化,所以吸收多元化的文化思想对于我们是有益处的。第二个方面则是说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并不是总是明确的,需要不断地更新。第三个方面是说我们需要不断地追求和创新,不能一味地固步自封。
3.妥协性:
在我国古代,我们一直追求的都是成者为王败者倭寇的精神,骨子里的思想就是一定要成功,所以中国人不会妥协,认为妥协是贬义词,是对人的一种负面的评价。在我们的革命时期以及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也因为不懂得妥协而错失了好多次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机会。现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是拥有了这样的特征,也从西方国家进行借鉴和吸收。我们要正确的认识到妥协的重要性也要明白和利用妥协的艺术建设我们的国家。
4.时代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级化的趋势发展的前提下提出的,具有划时代的现实意义。它体现的是一个时代的典型特征,是一种世界化趋势。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
我国著名学者江平教授在他的访问中提到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他认为法治国家应该包含三个要素:第一个要素就是社会自治,他的意思是指要限制国家的不必要的干预以期望达到一种社会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状态。第二个要素就是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因为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就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国家经济的垄断,建立以民营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实现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第三个要素就是国家拥有比较强大的中产阶级,实现社会大体上的公平。教授分析中国的现状发现我们三个要素都不具备,第一个就是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国家的干预更加明显,所以没有社会自治的环境。第二个就是我国的民营经济由于自己的经营模式和治理结构等问题的影响正在处于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第三个就是中国的社会分化严重,没有出现大量的中产阶级,还是金字塔的结构,所以老先生认为中国还没有实现真正的法治。我认为中国确实没有实现正在意义上的法治,但是我觉得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有效果的,否则西方各国就不会再经济危机之时制定国家干预制度。并且我国现代的国家政策就是缩减自身的权力尽量实现国民经济的自主化,减少自己的干预范围和干预强度所以国家对于限制经济干预的改革是有效的,也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季卫东老师在法治国家的构成要素中只强调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全面守法精神,任何人都要自觉遵守法律,即使有异议也要通过合理的司法途径寻求帮助。第二方面就是要对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尽量达到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大体均衡。例如:公司法中的许多条款都侧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为在一个公司内部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是力量悬殊的不同群体,大股东有时候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进行一些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公司法的许多制度设计都会更加倾向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达到两种不同群体的力量均衡。我认为季卫东老师的全民守法精神是一种法律至上的原理,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所以法治的本质也是限制国家权力来保护公民权利。
我个人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就是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施下来才能真正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和文化基础。虽然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物质基础还并不具备但是只要我们的思想和文化可以达到法治社会的水平,那么离真正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就更加不远了。我们必须坚持解决这些问题,以便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國家。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
我国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体现我国对法治建设的重视。许多学者便开始讨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心是什么?部分学者认为我们追求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那必然是和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有着本质的不同,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但却过分强调意识形态不同的影响,忽略了法治主义的共性问题。因为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的时候首先要明白西方的法治社会应该具有哪些经济、政治、文化基础,再分析我国现在所处的国情,最后我们才能明白如何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其实学者口中的社会主义不是仅仅只强调意识形态更加强调的是国家至上的一种理念。国家至上理念就是我们的个人利益要对国家利益绝对让步,这种绝对让步并不是说是不对的,而是对我们个人利益的随意践踏其实更加不利于我国秩序的稳定,对我们的集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维护也起不到有效的作用。其实对于我们来说,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强调的是社会而不是国家,强调的是个人的解放,人道主义、主权和社会的自治,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应该放在社会上。这种观点和我们之前叙述的季卫东老师所说的法治国家三大要素之一的社会自治要素是有密切联系的。我们的依法治国其实就是提倡限制国家权力但其实限制国家权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将过大的权利分割出去,就是将原来国家管理的一部分事物交给社会自身进行管理和约束,来实现社会部分自治。可是我们总是担心在社会自治的过程中,国家总是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出现的问题到底应该由谁解决和承担,我们更加担心的是社会自治会引起社会整体秩序的不稳定。所以我们对应该有社会自治的部分不能及时的进行放手,反而规定了许多的限制条件,结果使得社会团体的自身功能没有办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导致国家和社会形成了一种对抗式的关系。其实我们应该让社会和国家管理两者之间划定一个公共区域,在这个区域中由民间团体提供社会服务。随着民间团体作用的逐步壮大,我们的社会机制就会变得更加健全,国家就会处于一种无为而治的状态。综上所诉,我们应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放在社会上,放在个人上,而不是放在国家上,放在政府上,只有找对自身的重心和方向,才能更好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精神。
四、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加强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国公众的民主法治思想自古以來就极度缺乏,因为在近代由于民族危机导致我国一系列的思想文化运动都趋向于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反而对于西方的民主共和思想传播极少,所以我国民众缺乏一场影响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这就导致我国民众对于民主法治思想认识浅薄,所以我们必须要强调和加大宣传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使得民众观念可以更加得到转变。只有民众对于法律本身的权威得到了深刻的认识才会遏制民众的信访案件和涉诉涉访案件,使得民众明白通过司法途径才可以彻底的解决自身的问题。
(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
我们开始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放在社会主义上,主要是由于我们对于意识形态的重视,后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认识到过分强调意识形态不利于我国的发展。于是我们将重心放在了法治的方面,制定了依法治国,以宪治国的治国战略。但是我们却忽略了将重心放在社会上,放在个人上,因为只有尊重和满足了个人的基本权益才能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同时我们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放在社会上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权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应该在更加重视非政府组织,赋予这类组织一定的职权,让这类组织在社会上承担自身的应有的职责。
(三)培养公众妥协精神
我国公众缺乏妥协意识,不会运用妥协的艺术解决问题,所以应该培养社会公众的妥协意识。我们不应该再把妥协当做负面评价,而是积极提倡和推崇妥协的文化,让社会公众重新认识妥协,并可以积极地运用妥协等艺术来解决自身的所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中就包含着妥协说明我国对于妥协艺术的认可,所以我们培养公众的妥协意识有利于我国深入贯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以对于培养公众的妥协意识刻不容缓。
五、结论
在我国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候,我国学者便开始对其进行广泛的思考和研究,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以及其他原因,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还是不够深刻,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分析和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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