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国企监事会合理监督能力的策略探讨
2017-03-10李鹏飞
李鹏飞
长白山森工集团天桥岭林业有限公司
提升国企监事会合理监督能力的策略探讨
李鹏飞
长白山森工集团天桥岭林业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为了实现对以董事会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需要借助监事会制度和监事会监督能力提升的力量来实现。本文对目前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能力进行分析,并结合国有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经营市场环境,对提升监事会监督工作和监督效果的方法提出多个层面的建设意见,帮助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制度更加合理、完善。
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能力;制度建设
前言:
与一般企业相比,国有企业除了需要具备发展的动力和发展的潜力之外,还需要肩负起更加重要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国有企业内部对企业管理层进行监管十分具有必要性。在现阶段,国有企业所采用的监事会监督制度通常难以奏效,主要问题集中在监督边界、监事会组成、监事会独立性以及利益协调机制缺失等方面,由于这些因素的作用,导致监事会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无法在企业当中发挥职能。
一、明确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权
就目前国有企业的发展角度来看,董事会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主导着企业发展和企业决策的重要任务,并掌握着企业内部的权利。企业监事会想要提升对企业内部的监督能力,需要明确自身独立的监督地位,并拥有与董事会相互制衡的监督权利,因此在国有企业内部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督权制度建设。
(一)财务监督权
与一般的企业监事会相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核心应当放置在财务监督层面。为了能够提升国有企业监事会在财务监督当中的监管能力,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要提高企业内部监事会的知情权,在监督权力行使的过程中,知情权是监督工作客观真实的重要保障,因此需要进行财务知情权的细化。例如在企业当中,监事会要对企业每月、每期、年终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并拥有直接查阅董事会在资产管理当中的财务会计资料,并要求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财务工作的汇报,并对董事会提出规章制度的要求,避免出现匿报和伪报[1]。
其次,要在企业当中实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监事会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具有沟通内外的能力,从而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共同发挥对企业的监管作用。例如,在企业内部,监事会需要拥有任命独立审计师的权利,通过对审计师和审计部门的领导,使监事会能够与审计师进行沟通和交流,并通过独立审计师对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里人员在接受监督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最终形成内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
(二)职务行为监督权
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结构当中,监事会权利不高导致其无法起到监督作用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在研究中,普遍的企业研究者都提出了提升监事会权利,使监事会能够行使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权利。例如在管理过程中,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时,监事会需要拥有监督权利,并能够及时提出对相关人员的质询和纠正意见,同时,在完成了相关信息的统计之后,监事会还可以根据信息数据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状况做出评价,从而使监督更加行之有效,因此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内部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来进行监事会、董事会权利关系和权利范围的调整。
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内部,还可以尝试实行“监督事”和“评价人”相结合的理念,并将理念运用在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之中。监事会通过考核与鉴定,对企业内的运营事务、管理事务进行监督,并采用执行评价机制对董事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评价,最终作为报告提交至股东大会当中,股东大会再以此作为选举董事的重要依据。利用这一监督理念,可以在企业内部实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划分,避免以往职能错位的现象所造成的企业内部监管质量不高等问题。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监事会监察制度
(一)监事会监察权利的行使
在企业当中,监事会的监督效力的形成往往来源于集体监督,因此为了能够提升监事会的监督能力,在国有企业当中,应当利用制度建设的方式明确监事会监察权利的行使方式。
首先,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行使检查权,在监事会当中,监事人员需要服从监事会的统一安排,以监事会的名义对企业内部展开检查,在进行针对企业重要人员的检查和调查时,监事人员有权自行展开调查行动,例如在对董事会会议召开期间,监事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列席会议,是否行使质询权和建议权。在对董事会成员提出质询和要求时,董事会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资料。但是,作为独立性要求,监事人员的独立性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并由监事会统一进行控制,避免监事人员由于个人私利出现滥用职权等行为。例如在具体的监事工作实施过程中,监事人员所提出的经营秘密、商业秘密等问题,管理层人员有权提出异议,而监事会对于管理层的异议存有意见,则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酌定[2]。
其次,监事会应当行使处理权。在国有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事情时,监事人员有权就其轻重对其进行处理。例如在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监事人员首先需要对其行为产生的公司危害程度进行判断,再提交监事会进行处理,在紧迫情况下也可以进行预处理。
(二)监事会的内部工作机制
监事会的内部工作机制的建立使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利的保障。首先在监事会内部应该具备会议召集机制,当监事在监督工作过程中拥有临时提议,可以随时申请召开监事会议;其次,监事会的会议开展也需要受到监督,在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当中尚未出现对监事会的监督制度,本文认为,可以采用国家股东监督的方式对监事会的工作执行进行监督,对监事会议决议存在的瑕疵提出异议;第三,在监事会议当中,应当明确监事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赋予单独监督权的情况下,监事会议需要对其明确义务,避免独立监督造成企业混乱。
结论:
目前在国有企业当中,由于监事会的权力十分有限,因此在监察工作开展时,监事会缺乏对于企业运营情况的监督能力。为了更好地提升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能力,需要通过权力明确、制度建设等方法,使监事会真正掌握监督权力。
[1].山东威海市国资办:切实加强企业外派监事会建设[J].先锋队 ,2014,(35):40.
[2]朱小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