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微信平台传销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2017-03-10孟子寻刘晓宇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微商犯罪微信

孟子寻,刘晓宇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2.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0)

论微信平台传销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孟子寻1,刘晓宇2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2.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0)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一大批新型的网络营销模式迅速兴起,微信营销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但是由于微信商务平台管理者监管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缺漏、违法犯罪成本低等问题,当前微信平台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诈骗、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行为,而其中涉案金额巨大、人员众多的当属传销犯罪。借助网络的虚拟性和空间的跨越性,基于微信平台的传销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思考针对微信平台传销犯罪的预防与治理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微信;传销;网络犯罪

一、微信平台传销问题的现状

近年来,传销活动与微信结合得愈加紧密。微信传销不仅具有一般传销的三大特征:交纳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而且具有更强的欺骗性。传销公众号的宣传打着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络加盟、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网上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旗号,不再出现“上线下线”“入会费”等字眼,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管理员”“金牌会员”“银牌会员”等网络流行称谓,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微信传销靠建群、建聊天室等方式,与要发展的对象进行沟通联络,对其进行“洗脑”和“培训”,并利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完成资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一)涉案金额高

依据2015年公安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结果通报,近三年通过微信平台进行传销犯罪的案例共计62起,其中案值超过百万的12起,其中的大案要案,情况更是触目惊心。2014年,江苏南京查处的“亚洲催眠大师”陈志华案是我国首例微信传销案,涉案金额461万余元。[1]2015年,全国多地纷纷查处诸多微信传销案例,其中浙江临海微信朋友圈传销案案值320万元,山东青岛华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微信传销案案值160万,湖南长沙警方查处的一起微信传销的案件涉案金额172万,江苏徐州“星火草原”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涉案资金两亿余元。

(二)涉案人员多、分布广

由于微信平台打破了地域空间的限制,使得微信传销出现了涉案人员多、分布广的新特点。2015年,辽宁省公安厅破获的一起微信传销案件,犯罪分子通过在微信平台注册“粉丝帝国”等12个微信公众号,以入门费9.9元,每层级分别给予20%、15%、12%的返利佣金的方式,半个月便吸纳会员64.4万人,其中已缴费会员16.3万人。[2]会员不仅遍布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甚至发展到境外,包括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13个国家。

(三)查处难度大

微信传销是发生在熟人间的网络虚拟行为,较之传统传销更具广泛性、互动性,相对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微信传播的跨地域性,使得微信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一些微信传销组织游走在传销与直销的灰色地带,打着新鲜时髦的幌子,甚至主动积极纳税,麻痹执法部门,极具欺骗性。鉴于微信账号申请的便捷,即便执法机关对从事传销活动的微信账号予以查封,违法者也很容易重新申请一个账号继续实施传销活动。微信传销组织的资金流动不采用传统的缴纳现金、银行汇款的方式,而是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其高隐蔽性的运作方式加大了公安机关的查处难度。

(四)犯罪成本低

对传销犯罪而言,其犯罪成本主要由构建组织、宣传推广、发展会员经费构成。在微信传销犯罪中,犯罪成本大大减少。犯罪分子随意注册一个微信账号,就能通过朋友圈和公众号进行无成本的宣传推广。由于微信传销并不直接控制组织成员的人身自由、管理成员的饮食起居,因此省去大量的组织活动成本。[3]微商传销的入门金额往往只有几十到几百元,即便用户发现被骗,往往也疏于报警,最多向腾讯集团举报这些商家。得益于微信庞大的用户基数,以及公众号信息的快速传播,微信传销案件的实际案值往往不逊色于传统方式的传销案件。

二、微信平台的传销模式

(一)组织方式

1.人际传播

由于微信联系人很大程度上由手机通讯录成员和QQ好友组成,所以营造出一种私密度高、紧密型强的交际圈,为一对一的人际传播提供了可行性。传销者通过与微信好友单向性交流,达到骗取对方信任、发展对方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然后通过微信对成员进行网络培训,内容包括如何发展线下会员、如何进行网络推广、如何将产品包装得更有吸引力等。人际传播基于传销者和受众、上级传销者和下级传销者之间已有的信赖关系,能够迅速拓展传销组织人员、非法吸纳资金。

2.公众传播

起初微信仅是一种即时通讯工具,但是随着功能的不断拓展,特别是“公众号”这一功能的开通,使得信息得以实现公众传播。传销组织者利用微信公众号建立官方平台,受众在关注公众号之后就能实时接收传销组织者推送的内容,同时公众号的自动回复功能可以有针对性地为受众提供所需信息。传销者操纵公众号能够打破通讯录的限制,将网络上零零散散的受众串连起来,并将他们纳入到传销组织中。公众传播的方式降低了组织发展的成本和时间,使得以微信为媒介的网络传销组织能够迅速膨胀。

(二)传销特点

1.欺骗性强

由于微信好友是基于熟人关系而建立的,因此使用者对于微信好友的信任度显著高于其他陌生人群。另外,作为自媒体的重要代表,微信朋友圈和公众号传播信息具有迅速而广泛的特点,传销人员通过朋友圈和公众号发布一些虚假的炫富图片、成功经验和创业蓝图,打着“轻松致富”的幌子,将发展对象吸纳进入传销组织内,并采用语音聊天室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洗脑式宣传授课。伴随着网络媒体对“微商致富”案例的炒作,很容易让人失去判断能力,受到蒙蔽。

2.虚拟性高

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强、虚拟性高的特点,这也就为打击、监管此类犯罪行为造成了障碍。尽管当前微信账号要求绑定手机号或QQ号,但是犯罪分子能够轻易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完成注册。微信朋友圈具有的分组功能能够针对不同的受众展示不同的内容,并且屏蔽有可能影响其犯罪行为的朋友圈人群,从而实现有针对性的信息传播。

3.传播范围广

微信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了跨地域的交流沟通,使得监管部门在调查取证上困难重重。一方面,难以根除微信传销的发生;另一方面,使得传销组织能够吸纳更多资金和会员。微信传销借助电子商务、B2C、P2P等流行性、迷惑性概念,不仅吸引到大部分文化水平不高的人群,甚至一些中产者、高学历者也深陷其中。据统计,微信注册用户在2016年已突破9.27亿,这使得任何使用微信的群体都有可能成为被传销组织洗脑的对象。

4.控制力弱

与传统传销方式采取非法拘禁、人身控制的方式进行洗脑式灌输不同的是,由于基于网络虚拟平台,微信传销组织对会员的人身控制力较弱,但这并不代表微信传销的危害性弱。微信传销通过灌输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的信息的,以及事前收取“入会费”、要求会员高价买入产品等方式实现对会员的控制。即便会员醒悟后脱离组织,传销组织者仍能从会员处非法获得一笔财物。

5.线上线下同时进行

在微信平台下,传销组织者开设了实体店以掩盖传销活动的本质。一般顾客可以进行普通交易,购买其产品。但是多数产品的价格与其产品价值严重不符,而进入其组织后就会发现,实质上是遵循传销组织的模式进行管理和经营。

三、预防和治理微信传销犯罪的途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防止微信传销的法律法规,应当从两方面入手:

1.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立法严重落后。虽然在2013年全国人大就启动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但是三年下来成果寥寥。目前相关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仅有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通过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这一部行政法规效力层级低,在内容上缺乏突破性的规定,仅仅只是为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制定的配套性文件。在规范网络交易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条文散见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难以对电子商务平台侵权行为实现严密规制。[4]

针对微信传销行为,应当尽快推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和移动通信平台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厘清各方责任。没有惩戒,就难以保证微信运营商对监管责任履行的重视。笔者建议修改《侵权责任法》,加大微信运营商的责任,将目前法律规定的补充责任上升为连带责任,以促进微信运营商的监管和自律。

2.查处惩治传销行为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查处惩治传销行为的法律法规数目不多,主要有2005年国务院通过的《禁止传销条例》,以及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5]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却体现出了立法的滞后性。《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规定了责令停产停业、查封经营场所等八种查处措施。由于申请微信号程序便捷,即便实施传销的微信号被依法查封,犯罪分子依然可以轻而易举地申请新的微信号继续犯罪。《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使得打击传销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罪名实际适用的法定刑多为不足三年有期徒刑,对传销行为人缺乏有效的震慑。

因此,完善惩处传销行为的法律,可以从加重法定刑、设定微信运营商连带责任的角度考量。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定案的证据,为打击微信传销提供了证据法上的依据。

(二)加强监管部门的综合管理

1.完善对微商的工商登记

依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在我国境内实施商业行为的主体都应当实行工商登记,以便于监督、管理和纳税。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产值突破13.2万亿人民币,但是绝大多数网店都没有实现工商登记,而作为新出现的微商,更是缺乏有效的登记。在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过程中,由于涉及的主体众多、细节问题庞杂,使得相关法律长期难以出台。但是相关部门可以就具体的工商登记问题先行做出规定。实名制的管理和审查制的监督,能有效清理微信传销行为滋生的土壤。

2.深化管理部门的合作

打击传统模式的传销主要依靠工商部门,而打击微信传销则需要构建以公安机关网监、经侦部门为主体,刑侦、科技等不同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办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从而实现各部门资源的有效整合,形成打击网络传销犯罪的高效工作格局。要建立工商部门、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沟通接洽查处互联网犯罪遇到的困难、分享打击微信传销等网络犯罪活动的经验,研究推进具体工作的相应举措,从而全方位提升打击依靠微信平台进行传销犯罪的效率。

3.落实管理问责制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落实管理问责制是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措施。在打击微信传销的过程中,要积极推进落实管理问责制,强化效果考核。对于查处微信传销行为不力的部门、不配合工作的部门及其直接领导要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整治微商的经营环境

1.强化运营商的监督管理

与打击电信诈骗离不开移动运营商的参与类似,打击微信犯罪离不开微信运营商的监管。由于微信平台有较高的开放性和自由度,当前众多违法犯罪活动纷纷依靠微信平台展开,如组织介绍卖淫、传播淫秽物品、赌博、诈骗、传销等。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微信不实行实名制注册,因此作为微信运营商的腾讯集团应当改革注册制度,与移动运营商一样逐步推行实名认证。另外腾讯集团应当建立关键词过滤、图片来源追踪等技术性手段,对散布虚假、违法信息的用户进行警告乃至封号,进一步净化微信平台环境。

2.推进对微商的管理

微商从业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竞争手段的规定,不采取变通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对于宣传手段要承担广告真实性的责任,杜绝欺诈性、迷惑性宣传;抵制以加盟会员、投资原始股、商品分销、开设微店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期与微信运营商共同开展网络检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处理;通过大数据技术,建立微信传销黑名单和关键词数据库,提高监管人员发现微信传销的能力。

3.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

微信传销是发生在熟人间的网络虚拟行为,相对传统传销更具广泛性、互动性,相对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对于微信用户和微商消费者而言,要采取审慎的态度进行投资、创业,不轻信高回报率、资金快速回笼的宣传,对身边涉嫌进行传销的微信账号积极检举。只有消费者和监管者共同治理,才能压缩微信传销行为的生存空间,引导微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陈蕾.微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控[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1).

[2]熊纬辉.微商视阈下的微信传销危害及其防控[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4).

[3]宋伟锋.从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谈传销犯罪治理问题[J].法治论坛,2015,(4).

[4]孟庆博.当前利用微信犯罪的特点、手段及侦查对策研究[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5,(4).

[5]叶珍燕.微信网络安全监管问题研究[D].浙江海洋大学,2014.

责任编辑:孙 畅

Pyramid Selling With WeChat: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NG Zi-xun1;LIU Xiao-yu2

(1.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00,China;2.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000,China)

With the advent of the age of Internet,large numbers of internet marketing mode are soon rising,where WeChat marketing is a typical examples. Due to supervision inadequacy,legal loophole,and low crime cost,WeChat marketing allows fraud,organizational prostitution,spreading obscene articles and so on,among which pyramid selling has the hugest sum of money and people involved in the case. Making use of the On-line virtality and region crossing in reality,pyramid selling in WeChat platform develops rapidl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olve the problem with effective methods that can prevent and control this.

pyramid selling;WeChat;cyber crime

1004—5856(2017)09—0052—04

2016-11-02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01610290014Y。

孟子寻(1994-),男,湖北孝感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经济法研究;刘晓宇(1996-),女,山东临沂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本科生。

D924.3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7.09.013

猜你喜欢

微商犯罪微信
公园里的犯罪
Televisions
直销的对手不是微商而是自己
与“微商”共成长
环境犯罪的崛起
微信
警惕“微商”变成“微传销”
微商将迎来“大洗牌”
微信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