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分析
——以程序正义理论为视角
2017-03-10高寒
高 寒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分析
——以程序正义理论为视角
高 寒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的问题普遍存在,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文章以程序正义理论具有的中立、平等、参与和公开原则为标准,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该制度有助于促进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健全程序参与,推动程序公开。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当庭陈述证言,刑事诉讼才会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实现社会正义。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程序正义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刑事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法院获取案件信息的重要途径,更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因此,推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建立起了控辩审判形式,要求认定事实、举证质证、辨明是非、罪责确认和公开裁判均在法庭上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以书面证言的方式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案件证据的真实性,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妨碍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不利于公开审判。[1]
一、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是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是立法者在程序设计、司法者在程序操作过程中所要达到的目标。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与交涉性,[2]其本质上是一种“过程价值”,主要体现于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评价程序正义与否的价值标准。程序公正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诉讼法学界越来越受到重视。中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不同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立原则
诉讼程序是居于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判的过程,中立是保证程序结果具有公信力的有效支撑。从这个意义上说,中立原则是诉讼程序的基础性原则。中立原则源于裁判中立,是指在诉讼构造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3]中立原则的核心和精髓在于第三方的公正介入,一方面要求裁判者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另一方面要求裁判者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在诉讼中,证人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对法官保持中立、依法裁判具有重要作用。
(二)平等原则
诉讼本质上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对抗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运用国家赋予的裁判权就争议予以裁判的规则、制度,即在诉讼主体结构层面应当强调诉权的平等与对等。在诉讼中,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立法上享有“静态的平等”;法官应当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动态的平等”。申请证人出庭既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保证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对抗的重要条件。
(三)程序参与
司法权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力,司法运行的过程离不开诉讼各方的参与。司法者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各方参与下,通过提供证据并进行说理性的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的制作。现代诉讼离不开有关各方的参与,广泛参与是程序正义必不可少的环节。程序参与是一种自愿、直接、广泛的参与,不仅包括当事人参与,还应当包括证人、鉴定人等各方的参与,而且“参与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4]
(四)程序公开
程序公开就是要使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公开的目的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这一过程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具有提示、感染和教育作用,同时程序公开提供了对诉讼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性。证人出庭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目睹正义的实现过程,实现诉讼程序的价值。程序公开是证人当庭作证必不可少的原则,更是推动司法民主、人权保障水平提高的必由之路。
总之,程序正义的实现离不开证人出庭作证,离不开证人的参与,证人有必要也应当出庭作证。
二、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体现
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实现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对程序正义的实现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证人出庭促进法官中立
证人作为控辩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做出裁判具有重要作用。证人本身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证人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虽然证人并非诉讼程序中诉的利益的当事人,但证人出庭,凭借自己的感官与记忆力,客观地陈述相关事实,能够推动法官形成自由心证,中立的做出裁判。同时,证人的出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司法裁判权的滥用,对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作用。
诉讼裁判坚持中立性有利于裁判结果的公正,而证人出庭则是公正裁判不可或缺的一环。证人作为第三方介入诉讼程序中,可以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也能对法官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最终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证人出庭有利于当事人平等
刑事诉讼中,往往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证人证言支持己方观点,证人并非是争议的当事人。证人不出庭,实质上就剥夺了对方当事人听取证人当庭陈述、向证人发问的机会,无法对证人进行询问、质证,显然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严重侵犯,导致双方权利失衡,可能会直接影响法官断案和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接受程度。作为一种法定义务,证人出庭行为是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必不可少的一环。只有证人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当事人才有机会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才能够有效地推动诉讼双方在诉讼中平等对抗,实现诉讼程序的交涉性,从而明辨真理是非,使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判,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三)证人出庭健全程序参与
证人作为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方参与者,甚至可能对案件的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毋庸置疑,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而言,诉讼的顺利进行离不开证人的参与。证人作为案件的记录者甚至是亲历者,具有不可替代性,理应受到重视与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主流,是刑事审判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重要因素,也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调查必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通常来讲,只有证人亲自出庭做出陈述并现场回答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询问,其证言才可能被法庭采信,进而成为法庭裁判的相关依据。证人证言在诉讼中作为一种应用广泛的证据,与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使各种证据之间成为有机的证据链,来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其证据价值历来受到司法审判实践的重视。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证人出庭推动程序公开
程序在阳光下运行不仅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更是司法改革发展的方向。证人出庭,在庭审的过程中陈述证言,不但可以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促进控辩双方有效辩论,而且可以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是非曲直以及整个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将案件的整个过程置于当事人与公众的视野内,能够使当事人对案件的接受程度大幅度提升,避免案件出现“案了事不了”的局面,节省了成本,提升了诉讼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极大地发挥了司法对整个社会的教育意义,有利于形成“崇法、尚法”的社会风尚,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综上而论,从程序正义理论的角度看,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整个过程离不开证人的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会促进庭审的公正,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双重价值。
三、结论
程序正义理论是衡量诉讼程序运行好坏的重要标尺。一方面,程序正义理论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另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也能有效推动司法程序的良性运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现状确实与理论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改变此种现状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应首先在观念上认识到证人出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还要在实践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刑事司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实现良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益。
[1]姚海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1.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3,(1).
[3]樊崇义.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陈瑞华.什么是真正的直接和言词原则[J].证据科学,2016,(3).
责任编辑:孙 畅
The Necessity of Criminal Witness Presenting at Cou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dural Justice Theory
GAO Han
(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aiyuan 030024,China)
The problem of low frequency of criminal witness at court is popular in China. The usual practice is to present written testimony at court. This has a negative effect on the justice of judicial procedures. Procedure justice requires the standards of neutrality,equality,participation and openness.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ask the witness to show in the court. The system is helpful to promote the degree of judge neutrality,parties’ equality,complete procedure participation,and open procedure. Only when the witness attends in the court and makes statements,criminal procedure will achieve good judicial effect and social justice can be realized.
criminal procedure;the witness attending at court;procedure justice
1004—5856(2017)09—0043—03
2016-11-15
高 寒(1991-),男,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
D925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7.0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