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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视阈下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几点思考

2017-03-10徐趁丽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守法公民法治

金 莹 徐趁丽

(海口经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海南 海口 570000)

公民视阈下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几点思考

金 莹 徐趁丽

(海口经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海南 海口 570000)

公民法治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大学生是特殊的公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必须重视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公民视阈下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需厘清法治意识的内涵和意义;认真把握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内容;正确选择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路径。

大学生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养成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大学生是特殊的公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是否具有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对我国法治建设深远影响、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成败,也关系到我国公民基本法治素养的提高。因此,教育工作者要深入认识和理解公民法治意识的内涵和意义,认真把握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内容,正确选择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路径,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更多的法治人才和高素养的公民打下坚实基础。

一、公民法治意识的内涵及意义

(一)厘清法治意识的内涵

从本质上来理解:法治意识是公民对于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法治的一种立场、观念和信念。在思想上表现为对国家法治原则和要求的理解、认同、信任,在行为上表现为对法治价值的认同与追求、对法治实践的支持与参与,还表现为公民对契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发自内心的认可和赞许、对违背法律规范的行为从内心否定与谴责。

从内容上来理解:法治意识包含在公民意识之内,是公民意识的内容之一,法治意识实际上是浓缩了的公民意识。因为,公民意识的核心体现在权利意识、守法意识及对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的追求。而法治意识恰是积极维护、践行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意识,包含了平等、公平和等方面的意义。

从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和公民行为的关系看:法治意识是介于法律制度与公民行为之间的观念存在,是两者的中介和桥梁。没有公民的法治意识或者公民对法律的否认,那么法律与行为之间必然无法紧密关联。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1]只有公民内心里认可、信任、接受国家法律,主动以文本上的法律为准绳,将其转化为自我内心的行为准则,以这种内化于心的行为准则来约束、评价自身行为及要求、评价他人行为。

(二)厘清法治意识的意义

法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中,“法”逐渐趋于完备,“良法”初具形态,具备了“善治”的前提,但现实情况是,虽有“良法”,但未必“治”之“善”也。原因在于公民缺乏对法治的自我体验和认知,法治生活状态还不是没有成为他们日常生活的常态, “良法”对于公民来说只是束之于高阁的存在,法治只不过是他们自我保护的一种权宜之计。其实, “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2]因此,“良法”能否“善治”?契机在于能不能将其内化在公民法治意识之中?法治建设不只是国家的自觉行为,更需要全体公民的自觉,如前所述,以法制意识的培育为桥梁,在国家法律与公民的行为之间建立联系,就能实现国家法律内化于公民内心,就可以实现人、法并行,相生相伴。除此之外,便失去“良法”的价值和意义,法治建设便更难向更深度、更广推进。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内容

(一)大学生需养成守法意识,这是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核心内容

守法意识是大学生养成法制意识的核心内容。“守”包含“遵守、守护”之意,守法即是公民能够遵守、守护法律,守法的前提是公民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公民遵守、守护法律的态度、信念和思想意识。守法是公民守法意识的外在表现。“所有法律中的第一条就是要尊重法律”。[3]法律能否具有效力、社会文明能否提高,都依赖于公民之守法行为,依赖于是否把守法意识视为公民法治意识的核心内容。

(二)大学生需养成契约意识,这是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主要内容

契约意识是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主要内容。从法治的功能来看,法治所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和限制公民权利、权力。契约精神倡导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因此,如果仅从契约精神的视角下审视法治的内涵,便能认识到契约精神与法治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契约精神体现了法治的功能。它的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会深刻地影响法治的精神、制度、模式和法律行为模式,也会无形中塑造了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观念。也可以说契约精神是法治的灵魂。因此,培养大学生的契约意识是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主要内容,只有大学生养成、惜守契约精神,并以之为行为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才有长足的进步与发展的空间。

(三)大学生需养成理性意识,这是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思维基础

理性意识是大学生法治意识的主要内容,也是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思维基础。理性是人类特有的智慧,人类运用自己的理性指导自己的实践,通过实践使人认识事物内部及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性和规定性,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也从而得以预判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进而控制自己的行为。 如果没有理性意识,人的行动便只有感性刺激,只是受利益驱使做出相应的选择、而无暇顾及既定规则的行为。人们只有运用理性的智慧,才能克服自己的本能、短视、利益限制进行思考、指导自己的行动。因此,理性意识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思维基础,也是公民法治意识养成的主要内容。作为受法律规范的大学生公民,就必须在主观上有重视理性并积极培育和运用理性的意识才能真正理解法律本身的意义和法律规定的目的,从而珍视法律、遵守法律。

(四)大学生需养成人本意识,这是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价值内核

“人是万物的尺度”。[4]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如果没有人,就没有绝对价值的东西。[5]人本法律观要求法律制度的安排必须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保障人的合法权利并服务于社会和全体人民。[6]作为大学生应认识到,法是因人而生,其价值在于它规范于人、服务于人。要求大学生具备人本意识,正是法的价值的体现,也就是说,公民在社会认知与实践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使法符合人的治理需求,服务于人。

三、大学生公民法治意识养成的路径

(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为指导,形成公民法治共识

回望中国的历史可以看到,漫长的封建时代始终是“人治”大行其道,与法治不同,“人治”之下,中国社会自然无法催生法治意识。中国法治始于清末变法以后,经过百余年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中国法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强大魅力吸引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信仰不断提升,法治建设取得这样的巨大进步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性、及理论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从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看,凡是法治实践与公民的法治意识不相协调时,法治便会遭到严重破坏。如“文化大革命”的十年, “法律虚无主义”横行,“人治”大行其道,结果是国家和人民众代价沉重、教训惨痛。国家“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驰,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7]因此,对于大学生来说,长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形成公民法治共识,是大学生公民法治意识养成的重要保证。

(二)构建养成“法治教育、法治服务、法治宣传”三位一体的法治意识的机制

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需建立“法治教育、法治服务、法治宣传”三位一体的法治意识养成机制。首先,法制教育是主体。对于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理解,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书本法律知识背诵、记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法律规范的认知、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坚定法治信仰、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等的法治教育。其基本路径一是通过课堂、课程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等教材讲授,讲授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二是通过司法实践。实践是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理念形成的有效途径。诸如参观、观摩,、课余普法等实践活动。其次,法治服务和法治宣传是两翼。法治服务是指“普法服务”,主要由政府对社会法律资源通过整合、规划布置,对有法律需求的公民提供及时、对口帮助,其服务对象是面向整个社会成员,大学生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法治宣传”,主要包括社会力量公益性的对法律知识进行普及、法治思想进行传播和守法舆论造势。

(三)营造养成“高校、家庭、社会、网络”相互和谐的法治意识的环境

法治教育对大学生的影响深度和广度很大程度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环境。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8]着力营造“高校、家庭、社会、网络”相互和谐的法治环境,有利于促进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首先,高校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主阵地,要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一方面,给学生贯彻法治中国的精神,坚持推进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讲座、报刊、广播、社团活动等主题活动将法治理念融入校园文化中,持续进行法治宣传,熏陶和影响大学生的法治素养。其次,家庭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的影响是基础、持久的。传统观念中,多数家长过多关注孩子的学业成绩,往往忽略了对孩子的法治教育,家庭教育是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孕育的场所,家庭需与高校一致关注大学生法治教育,与学校密切配合,形成法治教育的“合力”,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再次,大学生成长的社会环境对法治教育的宣传和引领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大学生是即将进入社会的特殊群体,一方面他们对社会充满好奇,急于了解社会,另一方面,因为不太了解,缺乏社会经验,对一些社会现象无法理解和解释,因此在这一时间节点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对大学生成长是一种保护,而且巩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最后,互联网是最便捷、最广泛的信息交互平台,大学生是互联网使用的主力军,网络信息对大学生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等方面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要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就可以借助网络的优势,让其在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一是主动为大学生开辟网络平台,宣传法治,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二是采取措施,监督保障网络安全,创造网络法治舆论环境。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7.

[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7.

[3]出自卢梭《论政治经济学》,转引自[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M].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65.

[4]赵郭华.西方人本主义传统与马克思的“以人为本”思想[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28.

[5][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第二节).转引自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17-318.

[6]李龙.人本法律观简论[J].社会科学战线,2000(6); 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5(3):23.

[7]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 年10月23日.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 1995: 92.

2017-04-10

金莹(1982-),女,安徽省安庆市人,海口经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历史学硕士;研究方向:思政教育;徐趁丽(1978-),女,河南省汝州市人,海口经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思政教育。

[资金项目] 本文为2016海口经济学院课题“公民意识视阈下大学生法治教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jyjg201601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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