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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发令转钱职员听令受骗怪谁
——辽宁锦州某公司被骗案

2017-03-10杨学友

辽宁经贸信息 2017年5期
关键词:老总经济损失汇款

◇杨学友

“王总”发令转钱职员听令受骗怪谁
——辽宁锦州某公司被骗案

◇杨学友

【案情回放】2016年3月16日上午9时许,辽宁锦州某公司会计闫婷婷如往常一样打开电脑开始工作。刚打开电脑网页版微信,公司老板王总的头像立即闪烁起来。想到去上海出差的老板一大早就发来微信,一定是有急事,闫婷婷立即点开老板微信,一行字出现:“婷婷,上海这边的合同谈成了,需要缴纳预定金和第一笔货款共36万元,请立即将这笔款打入对方银行账户!”“好的,我这就通过网银汇款。”老板有令,闫婷婷不敢怠慢,立即按着老总转来的对方银行账户号,将36万元汇了过去。

大约两个小时之后,“王总”再次发令要求再转10万元。闫婷婷察觉有些不对劲,便立即拨通老总手机确认。没想到王总非常惊讶,说:“我从来没要求过你给人打款啊!”意识到被诈骗后,公司立即报警。经办案警察侦查发现,某银行的ATM监控显示:1个小时前,一蒙面人已经分多次将36万元取走。案件至今还在侦查中。

事后,公司董事会研究认为,公司虽因工作需要建立了微信工作群,但从来没有公司董事会人员通过微信让会计人员打款的先例,且公司的转账汇款工作制度非常严格明确:务必经过层层审批,超过20万元数额必经董事长签批。闫婷婷接到假指令后,未严格履行上述程序,属于工作严重失职、失误,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遂做出决定:因现金员闫婷婷严重失误,责令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闫婷婷感到非常委屈,她认为,骗子冒充老总,很难立即识破,自己作为出纳会计,在履行职务时虽有疏忽,但并非个人故意行为。对于自己的过错,公司可根据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分,但要求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于理说不通。

鉴于闫婷婷不肯接受公司的赔偿要求。公司一纸诉状将闫婷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闫婷婷因严重失职赔偿公司损失36万元。

【法院判决】锦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闫婷婷作为出纳会计人员,在完成该笔汇款业务时,既未严格按照公司会务制度履行审批手续,亦未向发出指令的董事长核实,构成工作失职,应认定为重大过失,且该过失与造成公司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主要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公司在开通微信群工作方式后,未能完善微信工作制度,未对使用微信的员工进行必要的特别教育和培训,表明其在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与监督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被告闫婷婷承担60%的过错责任,公司自担40%的责任,遂判决闫婷婷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6万元。

【法律评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同时也规定,职员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闫婷婷打错款一事,发生在工作之中,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但因闫婷婷确实存在严重过失,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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