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权·晒权·监权:广州市治理“一把手”权力腐败的实践探索与启示
2017-03-10郭文亮张恩铭
郭文亮,张恩铭
(中山大学 a.党史党建研究所;b.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州 510275)
厘权·晒权·监权:广州市治理“一把手”权力腐败的实践探索与启示
郭文亮a,b,张恩铭b
(中山大学 a.党史党建研究所;b.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州 510275)
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廉洁政治建设中居于重要位置,承担第一责任,发挥以上率下作用,因而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历来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中之重。广州市结合推进廉洁城市建设,以法治方式厘清“一把手”用人、用钱、决策、审批等权力,通过公布权力清单晒权,监督规范“一把手”权力运行,为破解“一把手”权力监督难题提供了有益借鉴。总结治理“一把手”权力腐败经验,对净化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示范与借鉴意义。
“一把手”;权力腐败;科学厘权;阳光晒权;严格监权
“一把手”权力监督问题,既是长期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个难题,也是学界关注的热点。但在学界现有的“一把手”权力监督研究中,一般性理论研究较多,而深入的实证研究薄弱,特别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地区经验的研究偏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党内监督,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多设置一些监督‘探头’,使“一把手”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上级纪委要把下级“‘把手’纳入监督重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1]。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和广东省委要求,广州市结合推进廉洁城市建设,依照“制度+科技+文化”的思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厘清“一把手”的用人、用钱、决策、审批等权力,公布权力清单晒权,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和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环境。广州市破解“一把手”权力监督难题的探索,不但可以弥补学界研究的不足,而且对于实践层面破解“一把手”监督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和借鉴意义。
一、典型案例:“一把手”权力很任性
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州市查处的“一把手”权力腐败案件,不难发现,一些“一把手”在权力面前很任性,不仅过去在用人和决策过程中为所欲为,甚至现在面对反腐败高压态势,仍然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其权力任性的程度和后果令人触目惊心。仅举几例,可见一斑。
广州市从化区原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河鸿案。经查,1999—2015年间,黄河鸿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收受他人贿送人民币100多万元、港币数十万元以及商品房一套。特别是2010年主政从化后,“一人得道,鸡犬升天”,黄河鸿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自己和亲友“发家致富”的工具,让其哥哥、侄子、大舅子等家人在当地企业挂名大肆敛财;黄河鸿还热衷于“朋友圈”“亲友圈”,默许老乡成为其代言人,四处行骗;与江湖兄弟互相勾结,垄断工程;任人唯亲、放任管理,培植心腹并上下勾结,在工程建设项目上违规操作;笃信风水,迷信大师[2]。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原主任李廷贵案。经查,2005—2015年期间,特别是2009年10月任广州“大城管”首位主任、书记“一把手”后,“台上大谈廉洁,台下大肆受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户外广告谋取利益,收受礼金和财物;“一边大谈党性,一边欺瞒组织”,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与合伙人从事营利活动,申报个人财产等有关事项隐瞒妻子的房产;“一边大谈为民,一边劳民伤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未经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同意建设“大田山生态循环园”项目,终至“烂尾”,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一边大谈约束,一边自我放纵”,在查处李廷贵案中,城管系统官员遭拉拢腐蚀多达28人,个人涉案金额从数千元到上百万元不等,十八大后仍不收敛[3]。
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正处级)张新华案。经查,1998—2013年,张新华在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合作开发房产项目中,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贿款共计人民币450万元、港币3 529万元;2003年后,张新华未经上级同意,私自处理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陆续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主动诉讼及和解、以物抵债等方式无偿取得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地块,进而通过出租、转让获取的利润以及股东集资方式,继续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近2.845亿元。2010—2013年,张新华利用自己控制的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港币3 529万元、人民币450万元。为应对反腐高压态势,张新华通过增加作案行为的“合法性”“复杂性”规避腐败风险,通过关联公司、虚构债务、低价评估等倒卖国有资产的行为,多起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策划,并将涉案巨额资金向港澳等境外转移[4]。
从上述典型案例来看,广州市“一把手”权力腐败现象的成因,既有腐败生成的普遍性因素,亦有“一把手”权力任性的个性因素。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高度集权
从根本上看,“一把手”腐败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掌握着过多过大的权力,而且是高度集中地行使权力。权力本身具有双重性,既能够完成权力所有者(人民)期待的目标,也可能造成权力使用者(官员)以权谋私。实践表明,权力越多越大,就越容易出现“灯下黑”[5]。早在18世纪的启蒙运动时期,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6]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中,权力高度集中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正如邓小平曾指出的:“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7]328-329“一把手”的权力往往处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权力结构的最高层次、最核心位置,具有权力高度集中、边界模糊、运行封闭以及权责脱节等四个方面特征。权力高度集中后,一些“一把手”往往利用手中的决策主导权,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从而影响权力的规范行使,造成权力腐败。
(二)暗箱操作
“一把手”权力腐败现象还与权力运行不透明、权力职责不清有关。长期以来,在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机构中,“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7]328。“一把手”的权限如何设置、权力运行程序如何规范、民主集中制在领导班子中如何操作等制度,大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细则,在涉及关键决策的过程,权力的行使、步骤、程序等,公开性不足,公众参与度不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给“一把手”留下暗箱操作的空间。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案件中,“一把手”涉案比例相当高。在工程前期立项、单位资质使用、工程竞标发包、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款结算等关键环节中,作为决策者的“一把手”能起决定性作用,其权力吸引着施工企业不惜代价拉拢,也为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留下足够的空间。一些逐利的企业老板千方百计地接近、围猎决策权集中的“一把手”及其家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等,从而使“一把手”在一些权力行使不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环节上暗箱操作,干扰公共资源配置的正常秩序,为自己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大发不义之财。
(三)难以监督
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力本身具有腐蚀性,而缺少监督的权力更是容易滋生腐败。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8]从广州市查处的“一把手”腐败案件情况看,“一把手”腐败都与权力制约监督不力有关。权力只要不受监督和制约,就可能会被滥用,容易导致腐败。过去,“一把手”权力腐败之所以比较严重,从宏观上来看,主要是因为现行的监督体制没有科学解决监督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即监督者既要监督“一把手”,又要接受“一把手”的领导,这种尴尬局面导致权力监督机构有心无力,难以监督权力任性的“一把手”,从而导致“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9]。从微观来看,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责任不实。目前,对“一把手”职责的规定,往往是“主持全面工作”,具体能做什么、什么不能做,责任不具体、边界不明晰,容易导致“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制约机制失灵,使“一把手”游离于监督之外。纪委对因为贯彻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宽松软,导致本辖区、本系统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或因为发现重大腐败问题而没有及时制止、查处和报告的,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很少追究“一把手”的领导责任。二是监督链条不全。纪委对“一把手”的监督主要集中在惩治性的事后监督,而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比较薄弱,加上有的纪委机构不健全,监督责任发挥不够,以至常常出现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阶下囚”的现象。三是监督渠道不畅。上级监督虽有效,但疏于监督、松于监督;同级监督虽直接,但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干部群众监督虽广泛,但对一些“一把手”滥用手中权力的隐蔽行为无力监督、无法监督。
二、重要举措:标本兼治“一把手”权力腐败顽疾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矛盾凸显、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的转型时期,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然呈现出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的总体态势。广州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早。尤其是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发展,腐败诱因大大增多,权力与利益勾结,权力利益化、利益权力化倾向比较明显,一些领域的“一把手”权力任性与权力腐败成为久治难愈的顽疾。为了彻底根治“一把手”权力任性与腐败的顽疾,广州市秉持标本兼治的理念,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推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初步遏制了“一把手”权力任性与腐败蔓延的势头。
(一)推行各辖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市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德、述廉”(以下简称“三述”)制度
从2014年起,在每年市纪委全会期间,安排数名市各辖区、市直部门、市属高校和市管企业“一把手”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述德,每人15分钟,至今已有27个单位的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在市纪委全会上“三述”;组织市纪委委员和市特邀监察员、市政风行风督察员、廉洁广州建设人民观察员代表对“三述”同志进行现场提问;组织市纪委委员和市特邀监察员、市政风行风督察员、廉洁广州建设人民观察员代表进行书面评议;由市党廉办汇总活动情况和测评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委,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一把手”交流轮岗、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由市纪委负责同志对问题反映突出、评价“满意率”较低的“一把手”进行约谈,督促整改[10]。从2017年起,广州市纪委在“三述”内容设定上,要求参加“三述”的“一把手”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和纪律审查掌握的党风廉政问题进行述职,同时报告包括个人有关重要事项和被组织谈话、函询的情况;在“三述”的程序上,市纪委要求“一把手”在“三述”前,应将“三述”报告在其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公开,并组织市纪委委员到准备参加“三述”同志的所在单位听取、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并向“一把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三述”评议重要标准。实践证明,“三述”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一把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形成以上率下、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政治氛围。
(二)推行《广州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约谈“一把手”制度》
从2016年起,该制度对约谈内容的界定、约谈主体和对象、约谈工作的组织领导、约谈类型和情形、约谈工作程序、约谈结果运用、约谈纪律等做出明确规定。约谈“一把手”的主要做法包括:一是由市纪委提出约谈建议名单,建议名单主要根据群众信访反映、巡察、审计、纪律审查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等综合情况,从市辖各区、市直部门、市属高校和市属国企中存在一定问题但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一把手”,或者从市辖各区、市直部门、市属高校和市属国企普遍存在一定问题,产生一定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未达到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党组织中建议产生;二是由市委书记、市纪委书记进行约谈,必要时请市委组织部部长参加;三是由约谈对象负责整改,整改情况必须在当年度所在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并纳入个人年度“三述”报告;四市纪委负责将约谈材料抄送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11]。值得注意的是,该制度所定位的约谈,既不同于常规意义上的调研约谈、信访约谈和任职约谈,也不同于普通的单位内部或系统内的诫勉约谈,而是指上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以问题为导向,对下级党政“一把手”,以及下级党委(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教育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三)出台“一把手”监督十项措施
从2017年2月起,广州市依照推动“一把手”监督“一把手”、突出重点监督“一把手”、关口前移监督“一把手”、创新方法监督“一把手”的思路,进一步从制定公开权力清单、落实选人用人责任、健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事项记录、公开个人有关事项、加强巡察和派驻监督、实行问题直报等十项举措,规范“一把手”的监督,建立完善主体责任约谈“一把手”工作机制。该机制要求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定期就下级单位“一把手”履行主体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提醒,推动“一把手”监督“一把手”;将“一把手”作为巡察、派驻监督的重点对象,建立“一把手”巡察档案和“一把手”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的快速核查制度,加强对“一把手”的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建立“一把手”违规干预、插手有关事项记录制度等措施,在选人用人、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点问题和领域上监督“一把手”;采取公布“一把手”权力清单、公开“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等措施,明确“一把手”权力内容、边界、行使方式和程序,发扬民主、推行党务政务公开,让“一把手”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关口前移监督“一把手”。该机制还对“一把手”决策权进行规范,要求对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集体研究,“一把手”不能以现场办公会、招商引资会、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工作,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应明确表达意见,“一把手”应末位表态;对班子成员和“一把手”的意见,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此外,该机制还对贯彻民主集中制度的细节做出具体规定,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制度建设价值取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了一批“一把手”权力腐败案件。2012年至2016年11月,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332件4405人。其中,市管干部124件124人,处级以上干部730件734人[12]。广州市共被立案查处市、区、镇(街)等三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165人,其中,市管“一把手”违纪案件38件38人,涉案“一把手”九成违反廉洁自律[13]。广州大力度地查处“一把手”违纪案件情况,有效地震慑了“一把手”权力任性的心理与行为,初步遏制住“一把手”权力腐败蔓延的势头。
三、深刻启迪:厘权、晒权、监权三位一体有效约束“一把手”权力任性
权力腐败缘自权力任性,权力任性缘自权力缺乏约束。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州市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重点落实“抓一把手”和“一把手抓”,并着力从科学厘权、阳光晒权和严格监权等三个维度全面推进廉洁广州建设,深度破解“一把手”高度集权、暗箱操作、难以监督难题,为今后各地进一步治理“一把手”权力腐败提供了重要样本与深刻启示。
(一)科学厘权:明确权力边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畅。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改革完善用权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科学厘清“一把手”的权力清单,明确“一把手”拥有权力的数量、规模和边界,既有利于“一把手”依法行使职权,又有利于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在宏观层面上,广州注重顶层设计,着手起草《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廉洁广州建设立法工作;结合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了“两个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7项责任清单。在中观层面上,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十项措施》,明确要求建立“一把手”权力清单,并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制定实施《关于强化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等制度,明确党委是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是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并分清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以及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等六种情形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开展“一案双查”,即既要查清相关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查清相关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两个责任”的情况。对需要追究责任的,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在微观层面上,广州市实施分权,限定“一把手”不能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和行政审批事项等,对不落实的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实行确权,细分“一把手”在贯彻执行权、决策拍板权、监督管理权、审批把关权、选人用人权、纪律处分权等权力中的具体责任清单;注重微观配套,在广州市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动各单位新建、修改反腐败规章制度4 000多项,初步形成上下衔接、实体和程序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并制定实施《广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以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利益冲突、防控廉政风险为重点,对已出台实施的和正在起草制定的制度进行“廉政体检”,让“带病上岗”“超期服役”的制度“退役下岗”“加工回炉”,防止产生“问题文件”和“制度腐败”。
(二)阳光晒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14]。注重党务政务公开,积极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2013年,广州市成为全国首个“晒出”权力清单的城市,全市共清理公布行政权力4 792项,其中,包含行政审批职权387项,行政处罚职权3 130项,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2013年以来,广州市先后制订《广州市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总体方案》和权力清理、权力公开、权力监督等三个配套工作方案,以及两个进一步深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形成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1+3+2”工作模式,在全国率先建立并晒出行政权力清单,实现权力运行结果在线查询。开设“广州市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专栏,作为全市统一的行政权力公开平台,相关职权目录都可以在这一平台直接查询;建立网上权力运行管理平台,对市、区两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新增、变更、删除、合并、取消等信息进行动态、规范化管理,集中在市、区的网办大厅公开;开通行政权力清单微信查询,市民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实现对行政权力清单的在线查询,行政相对人也可随时查询与自己有关的行政执法结果。
(三)严格监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马克思曾把国家公职人员比作人民群众“可以随时罢免的勤务员”,并且“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15]。要真正有效治理“一把手”权力腐败,就必须按照马克思所说的,让掌权者时刻处于授权者的严格监督之下。而要解决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9]。在强化权力监督方面,一是推动“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制定实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配套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及责任追究意见,重点抓好下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向上级纪委全会开展“三述”“两个责任”清单梳理、“两个责任”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定实施纪检监察协作区工作制度,增强监督执纪问责能力。二是创新监督执纪体制机制。2016年,广州市建立市委巡察体制,设置“一办五组”,着手对122个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巡察全覆盖,并已完成30个市直单位的常规巡察和11个区级、35镇级的换届风气专项巡察。2012年,在全国副省级城市率先设立两个正局级的市属国企派驻巡察组,对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巡察,至今实现了对全市41家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覆盖巡察,查处市管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36件36人,其中,“一把手”10人;按照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思路,新组建36家派驻机构,实现对全市115家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制定派驻机构职责清单,将派驻机构工作职责细化为8个方面36项,要求派驻机构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紧紧盯住驻在单位“关键少数”加强监督。市纪委加强对各派驻机构的考核,并对零办案的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三是积极构建智能监督预防腐败机制。按照“权力制度严密化、权力运行电子化、权力监督智能化”的工作思路,广州市纪委在全国率先成立智能监察室,相继建成廉政风险防控智能化系统,研发运行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电子监察系统、公车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智能监督平台。四是推动公共服务廉洁化。2013年,在全国率先把公共服务廉洁化作为廉洁广州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共选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教育、文化、卫生、环保、市政、规划、工商、司法、供水、供气、供电、公共交通、通信、金融服务、有线电视等35个单位开展公共服务廉洁化工作,使公共服务廉洁化形成具体的政策框架体系。出台《广州市公共服务廉洁化测评指标体系》,探索建立调研督导、年度点评、月报倒排、测评考核等工作方法,推动形成课题式设计、项目式管理、工程式推进、台账式督办、绩效式考核的工作机制。五是加强廉洁文化和领导干部家风建设。通过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党纪政纪法纪培训班等形式,重点选择发生在“一把手”身边的、熟悉的反面典型,剖析大案要案,专门组织参观省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安排服刑人员现身说法,提醒“一把手”慎用权、用好权。同时,在全国率先出台《广州市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指导意见》,把家风建设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众所周知,由于“一把手”地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治理“一把手”权力腐败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广州市的探索虽然做出可贵的尝试,取得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但只是拉开治理“一把手”权力腐败的序幕,许多涉及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上的深层次问题,还有待于理论界和一线反腐工作者共同努力,进一步深入探索出一套既有普遍意义又有地方特色的预防和治理“一把手”权力腐败的制度机制,以便从根本上营造风清气正、和谐发展的政治生态环境。
[1]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03.
[2] 广州市纪委深度剖析从化原区委书记黄河鸿违纪违法案[N].广州日报,2016-08-16.
[3] 起底“两面人”李廷贵——广州市纪委深度剖析市城管委原主任李廷贵违纪违法案[N].广州日报,2016-09-16.
[4] 靖力,钟亚雅.聚焦广州“第一贪”张新华:认为自己不至于被判死刑[N].检察日报,2016-12-16.
[5]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03.
[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155.
[7]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8]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9] 习近平.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6-11-03.
[10] 广州市纪委.8位党组织“一把手”向广州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述德[N].广州日报,2016-03-03.
[11] 廉洁广州举办首场网络新闻发布会 实施“一把手”约谈制度[N].广州日报,2016-03-22.
[12] 广州市纪委.廉洁广州建设2017年3月份网络发布会通报[N].广州日报,2017-03-21.
[13] 广州市纪委.把纪律挺在前面[N].广州日报,2016-12-23.
[14]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20.
[1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96.
〔责任编辑:刘建明〕
2017-08-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构建科学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的保障机制、防范机制和惩戒机制研究”(13AZD007)阶段性成果
郭文亮(1953—),男,湖南常宁人,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党史党建研究;张恩铭(1973—),男,安徽天长人,博士研究生,广州市纪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副组长,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D251
A
1000-8594(2017)06-01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