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中国的道路自信
2017-03-10李光宇卢欣影
李光宇,卢欣影
论法治中国的道路自信
李光宇,卢欣影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 130117)
中国历经近四十年的深化改革,法治建设日渐成熟和完善,自信地找到了一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自强、实现自身有效治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治理的科学性;程序认证科学;重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发扬群众路线的优良作风.
法治;道路自信;治理
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面对二十一世纪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人民自信地找到了一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自强、实现自身有效治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
一、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的法治建设与西方的法治本质的不同在于二者依托的政治背景是不一样的.西方的党派一切活动的目的和内容都是围绕维护政党利益服务的,政党的利益很大的程度上表现为支持该政党竞选和上台的背后大财阀的利益诉求.中国共产党则是和全国人民的利益休戚与共,这是写进宪法和共产党党章的,在共产党的判断是非天平上,人民的利益始终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因此人民群众选择了党作为亿万人民的领路人,在政府机关、厂矿企业、广袤的农村都有党的基层组织,党的肌体与亿万人民的肌体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分的,这是不同西方政党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地方.
从经济学的原理来看,一个国家的治理最为合理的途径在于沿着经过历史验证并被证明是正确的而且行得通的路径继续前行,加强党的领导是被长期实践证明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规律的,我们就应当坚持,而且毫不动摇地走下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雄辩证明党对社会生活的治理是卓有成效的.在现代社会的公共事务中,治理可以被视为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导者不一定是政府,甚至完全可以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1]34政党治理对于我国来说,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选择.治理理论在强调“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的基础上,还注重“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并主张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到公共事务之中”,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促使公共事务中“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2]21其中,拥有丰富群众路线实践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当然能够在领导亿万群众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过程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西方之所以会出现辛普森案件的独特处理方式,是因为在西方,政府的公权力始终是受到质疑的,甚至同穷凶极恶的罪犯相比,人们宁愿相信一个失去法制规范的政府会更可怕,更加让人感到恐惧而失去安全感.因为罪犯最多对几个与其遭遇的个人造成威胁,而失去笼子束缚的公权力的行使者则可能伤害更多的无辜者,会使更多的无辜者无端失去法律的保护,甚至被肆意指控有罪而蒙受不白之冤.因此,西方特别强调形式正义的重要性,强调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政府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对自己选出来的政府充满了信赖,政府向同级人大负责,政府官员与人大代表、委员都同时受到党纪国法约束,有着共同的认知旨趣和价值追求.这样的政府不必以过于苛刻的形式正义来约束,在不会伤害无辜的前提下,防止罪犯的逍遥法外自然就成为法治的第一要务,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单纯的言词证据除外)当然可以作为法院采信的依据.这也是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具体表现之一,在我国,可以尽量避免所谓法治代价的发生.
政府的公信力表现为政府治理的科学性.治理不是空泛的理论,而是围绕着“对象问题与行动实践”来展开,治理意味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将会面临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与利益冲突”,而展开治理行动的基本前提是“锁定对象问题以及考察对象问题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治理需“正视问题而不是回避或掩盖问题”.[3]29当然,治理理论本身也是一门方法论科学,强调治理过程中对策设计应建立在科学的分析框架之上,由此才能形成支撑治理实践行动的制度结构.[4]55在治理理论不断深化并广泛应用于实践的基础上,学者又提出了“善治”概念.“善治”,即“良好的治理”之意,是一个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自我完善过程,强调通过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竞争与协同合作最终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社会协调系统.[5]31“善治”理念要求我们不断拓宽治理理论的实践领域,促进治理理论自身的发展、更新与完善.
三、完善程序认证的科学性
在西方,人们推崇“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认可的事实,可以与客观事实有出入,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西方“法律事实”的概念的提出是基于这样的理由:由于时间的单向性,任何一则客观事实的出现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离人们远去,人们没有任何办法能够完全再现一则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哪怕是刚刚发生过的事实,人们后来对事实的认定往往是基于对有关事实的残留证据的甄别和认定,在证据采集的过程中,证据的取舍是由人来决定的,人的自由心定和事前预判会对证据的采集方向、证据内容的关注范围乃至推理的运用都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基于文章第二部分阐述的同样的理由,人们宁愿相信一个完全依据法定程序采集的证据和具有普遍性公信力的推理技术得出的结论,也不愿意接受一个虽然能揭示客观事实但却是通过有瑕疵的程序采集的证据.人们担心执法人员出于快速结案等种种理由,为了尽快得出结论或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违反程序要求,或者以权压法,破坏法的稳定性.在我国,侦查及审判过程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人们不仅仅把法律作为“定分止争”的一种手段,也是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实体公平正义的目的所在.
我们不妨以刑法框架下的法律治理为例来做进一步阐释.治理着眼于问题与行动,而对于对象问题的考察是展开治理行动的基本前提.因此,客观准确地考察我国犯罪现象是开展犯罪治理行动的基础,这也将直接影响我国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对犯罪治理实际效果的科学评估.同时,也只有在准确认识犯罪问题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合理地确立刑事政策的目标.在治理理论视野下,刑事政策的目标呈多样化,多元目标同时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这种变化是随着对象问题本身的变化以及对问题考察的不断深入而发生的,因此,治理理论下刑事政策的目标定位需要逐步深化.更为重要的是,犯罪治理过程中的问题观察与目标实现将被置于长期而反复的实践过程中,而在这一过程中起到关键性桥梁作用的,应当是犯罪治理之“道”,即科学的治理模式与方法.当然,刑事政策重述中参与主体、对象问题、目标定位与模式方法等方面的深化与完善,必然会促进刑事政策的结构优化与功能完善.治理理论的出现,本质上是源于“政府失灵”背景下对公共事务的深刻反思,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鲜明的实践特色,而抽象地谈论治理理论缺乏实际意义.[6]19因此,在我国犯罪治理领域中引入治理理论,并使治理理论成为重新建构我国刑事政策的理论支撑,其核心应着眼于利用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来分析我国犯罪治理中的现实问题,力求处理好治理理论与我国犯罪治理实践相互融合的问题,使得融入治理理论的犯罪治理之道较之于“犯罪预防、犯罪控制或犯罪斗争”等传统概念而言更加突出其“相对优势”.[7]33具体来看,治理理论下刑事政策之重述,除了在“国家力量与社会资本”的分析框架上寻求对犯罪治理的理论突破之外,[8]2其“相对优势”还突出地表现为考察犯罪问题的客观准确性、政策目标定位的合理性、犯罪治理模式选择的科学性以及政策系统的结构优化.
四、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觉悟
中西方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理论素养和政治倾向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西方注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律建设,强调对法律的排他的宗教般的虔诚的信仰和膜拜,有的法学流派更是把纯粹理念意义上自然法精神作为法治的终极目标.中方一直秉持着自己对司法公正的独到的理解,历史上宗法合一的治理体制说不尽“家”与“国”间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关系,法律没有独立于长者意志而存在,主权者命令色彩极其浓郁,步入近代,传统的守法认知和执法理念并没有随着政权的更迭而发生过多变化.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军管与地方司法管辖曾经长期并存,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拨乱反正,并在较长时间里集中精力关注于经济建设,直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才真正确立下来.法治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内容,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层建筑最终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基本原理,在我国经济基础还很薄弱的国情下,维护稳定大局始终应当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目标和前提.提高司法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既是紧要的政治任务,也是真正把司法改革落到实处的要旨所在.
在我国,人们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希望预期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解读者和实施者,而且是党和国家保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生活幸福的忠诚卫士,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屏障,正因为如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神圣使命,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群众的利益之上、法律至上,切实提高政治觉悟,做到法律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水平双提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保驾护航.这就要求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要像其他战线的工作人员一样心里时刻装着老百姓,深入细致地立足我国国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能片面地一味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文化.我们在坚持学习人类一切文明成果的同时,一定要西为中用,服务于我国的改革实践具体国情.举个例子来说,在西方自然法学中,一些学者倡导天赋人权观,我们国内有些学者看到后马上拿来作为我们中国人权现实阶段的精神内核,从而带来了认识上的偏差.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人权要形成科学的认知与评价.人权应当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和表征,是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是同文化发展水平和发展模式、特色相适应的.一对夫妻幸福的生活方式未必适合于别的夫妻,这是同样的道理.文化精神、信仰理念的传承,是人类社会长期进化发展的产物,经过长期实践被证明的合理性是客观的,是不会经任何人随意想改就改得了的.所以,作为我国社会公共道德的最终评判者和护卫者,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既要尊重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又要珍惜近一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传播、感召、激励和指导下从事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伟大实践,将二者的文化瑰宝很好地加以整合,作为武装自己头脑的精神食粮.
五、发扬群众路线的优良作风
加强信访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能够积极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在这个问题上,中西方也是存在差异的,在西方,司法活动遵循严格的程序正义,尽量避免案件的多次审理,即使案件还有推敲的余地,也会因为遵循严格程序的要求依照错误的判决执行.持此观点的人们很喜欢拿足球场上的“黑哨”的例子来说明.一场足球比赛需要严格的执法,裁判的权威是第一位的,即使裁判给出了错误的评判,场上队员也要不折不扣地遵守,而且,不管发生什么样的情形,比赛结果必须为比赛双方及社会公众所认可.显然,这的确和西方的法治有很多共通的地方,即使发生误判,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判决也会发生法律效力而被人们认可.在我国,人们历来尊崇实质公正,人民法院会通过再审的方式纠正已经发现的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而不会理会该判决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尽管历经多次改革,我国仍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信访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国情决定的,试想一下,人民群众到党政机关上访,负责接待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对人民群众这样讲吗:“这件事,你不能找党和政府,党和政府不管,你应当去找法院.”
显然不能这样讲,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深化改革决定»)中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改革决定»还明确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具体改革目标.在全球化治道变革的历史进程中,«深化改革决定»首次以治理理论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理论支撑,并积极将这一理论推广运用到改革建设的各个领域.«深化改革决定»的一大亮点在于将“社会管理”(Administration)发展为“社会治理”(Governance),表明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不断趋于良性协调,公共事务治理正逐步由“政府对社会单向度的管控”向“政府与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转变.这一转变适应了我国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昭示着我国社会治理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意义重大.显然,我们已经着手进行和正在进行的各项司法改革,一定要得到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民心的背向是司法改革和社会有效治理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多处地方都浓墨重彩地阐释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并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等等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1]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世界政治中的秩序与变革[M].张胜军,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2]R·罗茨.新的治理[J].木易,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5).
[3]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J].华夏风,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1).
[4]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余逊达,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5]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 (5).
[6]王浦劬.中国治理模式导言[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5).
[7]郁建兴.治理理论的中国适用性[J].哲学研究,2010年(11).
[8]汪明亮.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编校 左葛生)
On Road Confidence of Leg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LI Guang-yu,LU Xin-ying
(School of Marxism,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Jilin 130117,China)
After nearly 40 years of deepening reform,Chinaƴs legal construction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mature and perfect.we have confidently found a road of rule of law to achiev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achieve Chinaƴs self-renewal, and achieve effective self-governance of socialist road of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We should insist on the Partyƴs leadership,scientific government governess and certificate process,value the improving of the political qualities of the judicial staff and develop the excellent working style of the mass line.
legal construction;road confidence;governance
D630.1
A
1673-0313(2017)04-0029-04
2017-06-26
李光宇(1971—),男,吉林长春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