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习近平的法治观何以可能

2017-03-10黎玉琴

关键词:理政依法治国宪法

易 明,黎玉琴

(肇庆学院 政法学院, 广东 肇庆 526061)

习近平的法治观何以可能

易 明,黎玉琴

(肇庆学院 政法学院, 广东 肇庆 526061)

习近平的法治观并非固有语词的简单语用转换,也非没有根据的主观臆想,而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最新表达。习近平的法治观要在学理上成立,必须追问三个具体层面的问题,即习近平法治观的哲学基础、习近平法治观的中心问题和习近平法治观的基本观点是否存在和明晰,只有这三个层面的问题得到肯定而具体的回答,我们才能有根据说习近平的法治观不仅在人们日常言谈的意义上是存在的,而且客观上也具备了学理意义上存在的可能性。

习近平;法治观;哲学基础;中心问题;基本观点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既是我国几千年来治国经验的重要启示,同时更是中国共产党深刻把握执政规律、总结执政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结论。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社会主义法治提高到了治国理政的前所未有高度。学术界就习近平的法治思想进行了诸多探讨,现有研究主要涉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及范围、理论架构、新突破与新特征和其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中的地位及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中的战略考量等方面。这些研究从不同的侧重点、着眼点对习近平的法治思想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但现有成果的一个共同点是均将习近平的法治观作为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或体系来使用,目前尚未发现有人从元理论的角度对习近平的法治观何以能够成立进行探讨。显然,任何概念或理论体系并不是自发原生的,其成立和形成必然需要一定的条件。习近平的法治观要在学理上成立,必须满足一般理论体系必然涵盖的三个具体层面问题,即习近平法治观的哲学基础、中心问题和基本观点,只有这三个层面的问题得到肯定而具体的回答,我们才能有根据说习近平的法治观不仅在人们日常言谈的意义上是存在的,而且客观上也具备了学理意义上存在的可能性。

一、历史唯物主义:习近平法治观的哲学基础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在中国的最新表现形式,习近平法治观的哲学基础依然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中的法的物质规定性和法的阶级社会性这两大要义,直接确证了习近平法治观的物质基础和阶级本质。

首先,从法的产生根源看,历史唯物主义确证了法的物质规定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历史阶段客观的生产方式和人们的交往方式是法律产生和运行的现实基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植于物质的生活方式。*[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2页。通过对社会物质生活的深入细致考察,马克思认识到社会生产方式对法的制约性,他认为法以社会生产方式为其客观的物质基础和发展动因,法的内容、性质均由生产方式所决定,并且遵循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客观规律而运动发展。因此马克思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91页。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施蒂纳等人的法是“头脑中挤出”的纯粹概念乃是“一种错觉”。

生产力与社会“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运动是法产生和运行的另一个现实条件。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推动社会分工的产生和扩展,继而私有制得以产生,私有制使社会中的利益冲突日益尖锐,作为“虚幻的共同体”形式的国家就有了出现的必要,同时法以国家为中介的“政治形式”也随之产生。“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法)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32页。在私有制阶段,法经历了“古代公社所有制”、“封建等级所有制”、资本主义“纯粹私有制”三种形式,马克思依据法在人类社会中的演进轨迹,论述了法在人类社会原始时期的“最粗鲁的形态”及“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即随着个人利益之发展到阶级利益,法律关系改变了,它们的表现方式也文明了。”*[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95页。的历史转变,强调了法的发展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陋到文明完善的历史过程。从而最终为阐明法向社会主义社会崭新形态更替的历史必然性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尽管法律以前所未有的崭新形式呈现,但依然符合唯物主义关于法的物质规定性的基本原理。马克思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为有机社会的组成部分,他强调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同时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具体到社会主义社会,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内容与形式均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在涉及法的未来趋势和历史命运的问题上,马克思认为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律最终将走向消亡,而这种消亡既不是时代的自发、也不是历史的随机,而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必然结果。当生产力不足够发达、物质基础不够坚实,也即共产主义没有实现时,幻想法律消亡或追求法律虚无都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的。

应该注意,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虽然受物质规定性制约,但反过来同时对经济基础具有极大的反作用。“如果政治在经济上是无能为力的,那么我们又为什么要为无产阶级的的政治专政而斗争呢?暴力(即国家权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490-491页。从历史发展的过程和经验来看,法显然比道德艺术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更大,主要原因是法律所创设的良好社会秩序成为政治统治的有效载体和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法治观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内在要求,也是重视法对经济基础巨大反作用的必然选择。

其次,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性来看,历史唯物主义阐释了法的阶级性本质。法律反映人们的意志,但并非任意人或群体的意志,而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共同意志的集中表达才能成为法律,才能依靠国家权力使之成为全社会必须遵行的秩序准则。

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密不可分,其根源依然在于法的物质规定性。法所集中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必然受到特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制约,法的内容、形式和性质等均由其所决定。“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9页。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实质上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法只是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行体现的是法的规范性下的资产阶级的共同意志,深刻烙上了资产阶级的烙印。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法所反映和体现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由于经过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法受社会生产方式制约的内容和形式与资本主义社会完全不同,法的阶级性以人民意志的体现这一形式反映出来,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紧紧围绕人民意志这一中心展开。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推进,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日益完善,社会主义社会法的阶级性正在被日益凸显的社会性所遮蔽和超越。二者的关系将不断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之中,并且社会性将在共产主义发展至顶峰,成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共性的生活准则。

总之,法的物质规定性和法的阶级社会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两大核心要义,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超越历史上黑格尔等人关于法的解释的意志论、利益说、规律说等唯心主义法哲学的基本标志。对于法的物质规定性的深刻把握,并在此基础上对作为主观精神要素的人的意志背后的阶级本质进行了揭示,从而将意志、利益和物质要素同社会物质生产方式联系起来,确证了法的物质规定和阶级性本质之间的必然联系,即阶级性本质由物质规定性所决定并一定程度上影响物质规定性。习近平的法治观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最新表达,对法的物质规定性和阶级本质的把握,使其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统一。

二、依法治国理政:习近平法治观的中心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和新战略,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看似庞杂的思想中贯穿着一条鲜明的政治主线——依法治国理政。习近平多次强调、重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是认识和把握习近平执政方略的密钥,坚持依法治国理政,既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思维的理念传承,更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在新的内外条件下执政能力的体现和执政智慧的凸显。

依法治国理政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旨归。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和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主要成果,同时更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鲜明特征。党的十八大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关键指标和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现实目标和价值追求。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在于通过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过程凸显的是社会主义显著异于资本主义的真实、彻底的公平与正义,法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确证了自身存在的社会主义价值基础。一方面,法治的首要和基本的职能是以法制形式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社会权利及在经济活动中的行动自由,从而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奠定规范性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能够在重视效率目标的同时关注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目标,以法制规约利益的分配和人们利益需求的平衡,从而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的基础上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和有序发展。

依法治国理政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依法治国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视野的提升和执政思路的突破。确立法治作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切入点,既是中国传统治国经验的扬弃,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经验教训基础上执政智慧的鲜明体现。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剧烈变革和历史转型时期,与之相应的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也尚在完善过程之中。这一时期,利益主体的诉求日益多元和复杂、社会利益关系格局不断变化和调整、各种社会矛盾渐次凸显与尖锐,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在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和冲突影响下正成为中国社会建设面临的紧迫任务,也成为考验党的国家治理能力的现实难题。众所周知,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它通过其自身矛盾的对立、克服与统一实现进步和发展。在调处利益矛盾过程中,一定的规范和秩序成为必须,这些要素构成了特定社会的调整机制。社会通过一定的调整机制、按照一定的预期目标,将社会主体的行为纳入既定的规则秩序体系之中,从而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发展的偶然性和突发性。马克思认为这种调节机制“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894页。法是这一社会调节机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调节社会个体之间、个体与国家、个体与社会关系的价值目标,在现代社会日益分化和复杂的形势下日益凸显。法的调节结果主要体现在通过将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在一定秩序内并保证其在利益广泛实现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作为代表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的社会主义社会,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要义,能够“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512页。这既是社会主义自身价值追求的自然体现,也是现代社会有序运行及合理规范的现实要求,必将为人类社会追求更加有序的社会环境、生存状态奠定基本的价值根基和坚实的制度基础。

依法治国理政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精神动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页。在当代中国,只有坚持不懈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纵深发展,才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具体来说,当前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建设与完善。在经济领域,法治反映了市场主体的权利诉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的需求比计划经济体制下更为迫切,在市场自由更加凸显、行政权力退居次要的情形下,法治的关键作用就在于通过公平的调控手段和统治方式,使市场在既定的规则下良性运行,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之所以能够实现这种调控目的,其内在的原因在于法律创制、实施过程中的公正规范、权威标准使市场主体必须实施合法行为,在非人格化的法律规范内自由行动。在政治领域,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完善的意义在于充分体现人民权利诉求并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与利益。这一意义的彰显通过两个维度体现出来:第一,社会主义法治首要、基本的目标是规定和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和各种自由,尤其当人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法律以强制和“暴力”形式保护、救济当事人的权益;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话语表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从而将社会主义民主置于法治基础之上,为人民当家做主奠定长远根本的法制保障。“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6页。在文化领域,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多元文化时代,各种文化思潮交错共生、相互影响,文化共生有其积极意义,但带来的诸如多元文化激荡中“主流文化去中心化”的出现及扩延等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这些消极影响是导致我国社会共识缺乏、社会矛盾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当前我国治国理政必然要以壮大主流文化、凝聚社会共识为根本途径和方向。弘扬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法治文化有两种理论旨趣:理性与人民性。前者要求公共治理承载理性的法律规则,后者要求公共治理保障人民的权利与尊严。两种旨趣应当在法治文化的宣传建构中得以体现。当前,多元文化格局中的治国理政,理应寻求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核心的多元文化整合的具体路径,推动以法治文化为核心的主流文化中心化的确立,从而既填补当前社会治理中的“共识真空”,也促进多元文化格局的有序发展,最终实现良性文化发展格局中的治国理政目标的实现。

三、多重要义:习近平法治观的基本观点体系

习近平关于法治的基本论述散而不乱、各具主旨、同聚成形,这些论述不是单纯的观点堆砌、也不是简单的意思叠加,而是因其逻辑严密、主旨鲜明共同构成习近平法治观这一有机整体,其中处于突出、核心地位的主要观点包括习近平的法治思维观、宪法观和法治体系观三个方面。

第一,确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依法治国理政的基础和前提。所谓法治思维,是指以合法性为出发点,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思考问题的思维模式。*胡建淼:《法治思维的定性及基本内容》,《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指导下解决实践问题的工作方式和实践方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习近平提出的一个全新的重大论断,党的领导干部是否能够真正坚持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习近平的法治思维观经历了一个从提出到不断深化的过程。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要求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确立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要着力点;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1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从而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置于人类社会发展视野中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来把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化,要求我们要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政府执政的能力要求和治国理政现代化的基本标志。新中国建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升。历史经验和当代实践证明,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才是实现当代中国兴旺发达的根本模式。同时应该看到,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阶段,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当前我国还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例如深化改革开放任务艰巨、社会治理难度增大、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等。特别是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方面,部分党员甚至个别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存在法治思维不足和法治方式应用的欠缺,面对复杂的社会形势和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任务的实践要求,迫切要求我们的治理思维、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转移到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来。

第二,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依法治国理政的关键。习近平指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关键要坚持依宪执政。所谓宪法权威,即是宪法具有的使人信服的力量与威势。作为“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的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成为国家机构产生的合法性来源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基础。我们谈论法治,首先即是“宪法之治”。习近平强调,法治权威树立的关键在于宪法权威的树立,可以说,宪法权威是法治权威的“风向标”,直接决定着法治权威的实现和获得。因此,习近平将宪法置于治国理政总章程的地位,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之所以作为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从性质上看,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权利的最高规范表述,宪法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性与根本性;从内容上看,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成就,同时也指引了国家未来的发展趋向和前进道路。

之所以强调宪法的权威,除了宪法的性质和内容之外,宪法的功能和作用也使得维护宪法权威成为必要。习近平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页。要树立、维护宪法权威,首要的是宪法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加强宪法的实施,重点在于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宪法的公信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宪法的情感认同。

第三,坚持系统性思想方法和整体性推进路径是依法治国理政的实践特质。习近平的法治观并不是简单纯粹的就法治谈法治,而是从关联性的角度出发,以战略性的眼光和全局性的视野,坚持按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方式和路径来把握依法治国理政。

习近平的法治观强调在全局范围内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全面依法治国理政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其中党的领导是推进关键、人民当家做主是价值旨归、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障和根本途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不断深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和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唯物史观给予我们的基本启示。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树立把人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件建设主体的治国意识,坚持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更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最佳方式。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同推进是通过这样的逻辑进路和实践步骤实现的,即党领导人民制定反映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党带头、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最终为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提供政治保障和法治保障。

习近平的法治观强调在全局视野中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法治国家内在要求公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法治政府更为具体的涉及国家行政权力的法治化行使,法治社会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更高层次的具体实现。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整体部署和顶层设计的具体体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之间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和作用,共同统一于法治中国建设这一中心目标。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的基础和关键,法治国家建设是依法治国理政的基本目标,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也是法治社会形成和不断发展的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通过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强化法律实施,逐渐在全社会形成人们遵法、用法、信法的法治环境,同时坚持通过司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的利益关切,最终推动法治中国目标的整体实现。

习近平的法治观强调在整体性视野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设法治中国内在地要求法治作为整个国家运行的基础、党的执政行为和执政方式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依法执政要求公权力依宪运行、要求以党章从严管党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要坚持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不断提高通过国家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能力,并最终切实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维护司法、带头守法。法治政府建设是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和重点任务,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它内在要求政府必须合法履行宪法及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尤其关键的是,依法行政必须涵涉公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其中重点是规范公权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过度介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实实在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示范、引导全社会形成遵法、用法和真诚信仰法律的法治文化环境。

综上所述,习近平的法治观有其鲜明的哲学基础、明确的中心思想和清晰的基本观点,这些要素构成了习近平法治观的学理基础和理论条件,使习近平法治观的存在、发展成为可能和必然。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话语表达和重大理论成果,习近平的法治观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提到了一个全新高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均具有极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OnthePossibilityofXiJinping’sConceptofRulebyLaw

YI Ming, LI Yu-qin

(SchoolofPoliticalScienceandLaw,ZhaoqingUniversity,Zhaoqing526061,China)

Xi Jinping’s concept of rule by law is neither a simple conversion of the proper word nor a subjective opinion but the latest expression of Marx’s legal thoughts in China. If Xi Jinping’s concept of rule by law is to be established on the academic basis, three specific questions must be asked, that is,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of Xi Jinping’s rule of law, the central problem of Xi Jinping’s rule of law, and whether or not the basic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of Xi Jinping is existent and distinct. Only the question of these three levels are given a definite and specific answer can it be said that Xi Jinping’s concept of rule by law is not only existent in the meaning of everyday speech but also has the possibility of existence in an academic sense objectively.

Xi Jinping; the concept of rule by law;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central issues; basic viewpoints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项目“马克思主义研究专项”(项目编号:MYZX201627);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学科共建项目(项目编号:GD2014XMK08)

2017-05-02

易明(1981-),男,河北廊坊人,广东肇庆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博士,贵州省社会科学院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主要从事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黎玉琴(1963-),男,贵州贵阳人,肇庆学院政法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D920.0

A

1674-5310(2017)06-0110-06

袁宇)

猜你喜欢

理政依法治国宪法
宪法伴我们成长
图解:《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怎么学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
《宪法伴我们成长》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신시대
依法治国 法平天下
“四个全面”:党治国理政的哲学遵循
“德”“法”辨证与依法治国
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