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东南沿海疍民生存困境与转型之路
2017-03-10葛旭
葛旭
(安徽大学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明清时期东南沿海疍民生存困境与转型之路
葛旭
(安徽大学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明清时期既是我国海洋政策大变革的时代,又是海洋社会经济大发展的时代。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疍民”这一社会群体的生产生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一方面,政府强制性的海禁政策和民间陆上居民的欺凌使他们进退维谷、生活茫然;另一方面,明清时期蓬勃发展的海洋经济也为疍民改变传统以渔为生的单一经济模式提供了历史机遇。疍民面对政治经济政策上的不平等对待和正统农耕文化的排斥等困境,主动或被动走上转型之路,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自身生活状况,推动了明清海洋社会经济的发展。
明清;疍民;生存困境;转型
疍民,又称蛋民、蛋家、疍户、蜑、蜒等。①为便于表述,本文统称为疍民。疍民是我国历史上一支特殊的水上群体,其活动踪迹遍布中国南方沿海及内河水域,尤以广东、广西、福建沿海地区为主。学术界有关疍民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陈序经教授是这一领域最早的涉及者之一。他利用实证研究和田野调查的方法对珠江流域一带疍民分布状况作了考证,著有《蛋民的研究》②陈序经:《蛋民的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46年。一书。此后几十年间国内学者以及日本、美国部分海外学者对疍民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主要包括疍民的起源、族属、地理分布、文化习俗、经济活动等方面,为我们从多方面考察疍民的形成及发展提供了资料。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对明清时期东南沿海疍民的生存困境形成原因、状况,以及他们面对如此困境走上的转型之路作一初步探讨。
一、疍民的起源与分布
疍民是历史悠久,有关其起源问题学术界众说纷纭,其中大部分学者的观点都认为疍民最早起源于秦朝岭南地区的越族。秦始皇三十年,朝廷征发五十万大军开戍南岭,当地的土著越人不甘为秦所掳,纷纷逃入深山丛林。“这里虽然指的是逃往山林的越人,但必有一部分逃往江海的越人。”③吴建新:《广东疍民历史源流初析》,《岭南文史》1985年第1期,第61页。这些逃往江海的越人以渔为业,为求生计驾船在江河湖海上四处飘散,是为最早的疍民。历史上疍民的分布首先集中在巴蜀、云南等地。秦汉以来,巴蜀、湘、黔地区等地区都有关于疍民的记载,“蜒”这一记载最早见于晋常璩《华阳国志·巴志》:“其地东至鱼腹,而至僰道北接汉中,南极黔涪,其属有濮、賨、苴、共、努、賨苴、夷、蜒之蛮。”④常璩:《华阳国志校注》刘琳,校注,成都:巴蜀书社,1984年,第25页。《南齐书·高逸·名僧传》亦载:“建元之年为巴州刺史,绥坏蛮蜒。”⑤萧子显:《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928页。《隋书·地理志》:“长沙郡又杂有夷蜒,名曰莫徭。”⑥魏征:《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898页。《太平寰宇记·黔州彭水县条》:“一说武陵蛮皆盘瓠子孙,古谓之蛮蜒聚落。”①乐史:《太平寰宇记》,《中国古代地理总志丛刊》(9册),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397页。隋唐之后,疍民开始向东南迁移,尤以两广、福建沿海地区成为疍民主要迁入地。《隋书·南蛮传》载:“南蛮杂类,与华人错居,曰蜒、曰儴、曰俚、曰僚、曰伍,俱无君长,随山洞而居,古先所谓百越是也。”1831另外,宋周去非《岭外代答》、清人屈大均《广东新语》以及《广西通志》、《广东通志》等史书及地方志都有两广、福建地区疍民的活动记载。疍民居无定所,终年浮荡海洋,其规模不断壮大,明清时发展到高峰,遍布在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岛等东南沿海一带。东南沿海水域广阔、河网密布,非常契合疍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在这种得天独厚的条件下疍民生活水平理应日益改善,然而时至明代,疍民的生存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
二、政府打压与民间排斥
明朝以前,东南沿海的广大疍民依旧保持着以船为家、以水为生的传统模式,这种生产模式虽然落后单一,但开放自由的海洋使得疍民可以获得丰富的渔获,这足以维持生计。然而时至明清两朝,“贱民”成为疍民摆脱不掉的标签,贫穷成为疍民走不出的困境,疍民阶层何以陷入困境久久不能脱身,重要的原因便是政府的打压和民间的排斥。下面笔者将从这两个方面探讨疍民陷入生存困境的原因和生存状况。
(一)政府的打压
1.强制性的海禁政策压缩了疍民的生存空间。明朝建立后,鉴于东南海上反对势力尚未平定,倭寇在东南沿海一带时常出没等现实情况,朱元璋从沿海地区的安全考虑,实行了影响深远的海禁政策,这使得长久以来“以海为田”的疍民成了海禁政策的牺牲品。纵观有明一代,多位皇帝在当政时都制订了严格的渔禁措施。例如,洪武十七年(1384年)正月,朱元璋“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以防倭故也”。②《明太祖实录》,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2460页。宣德六年(1431年)九月,“宁波知府郑珞请驰出海捕鱼禁,以利民,上不允”。③同②,第1916页。英宗时期也有渔禁令出台,正统十年(1445年)七月,英宗皇帝“严私下海捕鱼禁。时有奏豪顽之徒私造船下海捕鱼者,恐引倭寇登岸。行在户部言:‘今海道正欲隄备,宣敕浙江三司谕沿海卫所严为禁约,敢有私捕及故容者悉治其罪’。从之”。④同②,第141页。从这一系列渔禁令中我们可以窥探明王朝的态度,那就是不惜牺牲广大渔民的利益维护自身政权的稳固。由于朝廷禁止下海捕鱼,使得以渔为生的疍民失去了生活来源,生产空间被限制在近海沿岸一带,这对疍民的生计是个严重的打击。清代除了清末的被迫开放,中前期大部分时间仍旧继承了明朝的海禁政策,并且更为严格。清朝建立之初,盘踞于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郑成功实力不减反增,为了肃清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切断郑氏的海上补给线,清朝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五省沿海实行了23年的“迁界”政策,规定沿海三十里居民一律内迁,禁止船只出海,违者处死。这次的迁界政策严苛到了“寸板不许下海”的地步,这对沿海居民来说是一场劫难,疍民也自然无法避免。迁界政策使得疍民失去了近海这最后一片生存空间,为了生存四散逃亡,沦落为无处落脚的难民。疍民生活的悲惨在许多书中都有记载,如《霞浦县志》载:“至十八年(顺治)督抚苏尚书、李部院疏请移民以绝济之根,编篱立界海滨,人民悉迁界内,越界者斩,田庐荒废,鱼盐失利,百姓流漓,惨不可言。”⑤徐友梧:《(民国)霞浦县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年,第24页。又如屈大均《广东新语》载:“粤东濒海,其民多居水乡,十里许。岁壬寅二月,忽有迁民之令,令滨海民悉徙内地五十里,以绝接济台湾之患。于是挥兵折界,期三日尽夷其地,空其人民,弃资携累,仓卒奔逃,野处露栖,死亡载道者,以数十万计。”⑥屈大均:《广东新语》,《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7页。明清两朝,不论是渔禁还是迁界政策,这些强制性的海禁政策都使得疍民生存空间愈发狭小,民不聊生。
2.繁重的渔课加重了疍民的生存负担。明清时代的渔课虽有繁重与适度之起伏跌荡,但总的来说还是以繁重持续的时间占上峰。⑦欧阳宗书:《海上人家——海洋渔业经济与渔民社会》,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第63页。渔课一直以来是明清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而疍民正是这一税收的主要承担者。明朝建立之初,针对渔课问题,朱元璋确定了“随其多寡从实征之”⑧同⑦,第2779页。的无定额原则,这一原则后来也被清朝政府所采纳,但正是这种看似宽容的政策却为明清两朝官府巧立各种渔税名目埋下了伏笔。明清渔课繁重的特征之一是苛捐杂税名目众多,主要包括船税、渔税、盐税、旗税等四大类,而各地官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加征加派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如所谓的“丁银”、“水脚银”、“船网渔税银”等等,这一系列苛捐杂税给疍民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在政府残酷的剥削下,疍民的生活极端困苦。一方面要遵循“寸板不许下海”的禁令,一方面又要按规定上交渔课,残酷的现实使得“各里蛋户,无力包赔,逃亡改业,各居其半。”①张雋,刑定纶,赵以濂:《崖州志》,郭沫若点校,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43页。
3.法律上的歧视剥夺了疍民的生存地位。疍民在中国古代是没有任何政治地位可言的,虽然他们本属良民,却被历代统治者视为贱民,排斥在“四民”开外。虽然明代法定的贱民仅有乐户,清代法定的贱民也仅有隶卒和除豁之前的乐户,至于其他各类贱民,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后来开豁的情形来看,法律也没有正面否认这种事实上的贱视。②郑定,闵冬芳:《“良贱之别”与社会演进——略论唐宋明清时期的贱民及其法律地位的演变》,《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第2期,第84页。疍民正是实为良民阶层却被视为“贱民”的典型代表。疍民不准上岸居住,不准与陆上人通婚,不准参加科举考试等歧视性的规定被官方所默许。雍正初年,清朝为了收拢人心,宣布将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贱民”开豁为良,雍正七年(1729年)的一篇上谕里专门下达了豁除疍民的谕旨:“……疍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摒弃之处,且彼输纳渔课,与齐民一体,安得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而使之飘荡靡宁乎!著该督抚等转饬有司,通行晓谕,凡无力之疍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能力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近水村庄居住,与编户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并令有司劝谕‘疍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③《清实录08·世宗宪皇帝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6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79页。在这篇上谕中,封建统治者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承认了疍民的良民地位,疍民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偏见,疍民的贱民地位并没有得到实际的改善,疍民在科举和婚配方面依旧遭受歧视的事例不胜枚举,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粤东成案初编·卷三十一》中记载的发生在道光五年(1825年)的一例案件,书中记载道:“疍民子孙于改业三世后报捐监生,惟其姊妹尚与疍户为姻,仍斥革拟杖。”④朱枟:《粤东成案初编》,道光八年序刊本。(卷31)该疍户改业已经历经三代六十余年,欲通过捐考取得监生头衔,然而仅仅因为被查出其姊妹嫁与疍户就被认定违例,可见在官方视野下,疍民依旧被视为贱民,他们无法通过应试进入仕途,也不能与良民婚配。要知道此时距离雍正皇帝颁布的上谕已经过去百余年,而疍民遭受的民族歧视丝毫没有减少,正如叶显恩所言,“这只不过表示雍正皇帝对疍民的悯恻之心和良好的愿望罢了。”⑤叶显恩:《明清广东蛋民的生活习俗与地缘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第58页。
(二)民间的排斥
1.陆上豪绅地主的欺凌使疍户苦不堪言。疍民普遍是一家一艇的组织形式,族群亲属间没有维持联系的纽带,很难形成具有强烈认同感的宗族,这一点为陆上汉人宗族欺凌压迫疍民阶层提供了便利。明清时期,东南沿海一带水面多被陆上豪绅地主势力控制,他们强占渔业资源,操纵市场价格,与地方官、商人沆瀣一气,对疍民极尽盘剥。嘉庆《新安县志》就记载了当地豪绅地主霸占海面的情形,“豪而有利者或倚地利之便,或借宦势之雄,指一海面,捏两土名,籍此缯门。截彼鱼埠,漫影图占,罟网混侵,蛋户畏焰返棹,渔民惧祸罢罾,是以海洋之利,悉饱豪右之腹。”⑥舒懋官:《(嘉庆)新安县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第559-560页。这些豪绅地主还联合渔商、地方官一道,放高利贷,压低鱼价,造成疍民长期负债以致最后沦落为世仆。如嘉靖《惠州府志》记载:“疍长复通捍客,举贷即一钱,计日累百,自鬻不已,质辱妻孥,河泊官又时凌削之。”⑦杨载鸣:《(嘉靖)惠州府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1年,第979页。在高要县,“佃于民步还为之佣,垄断者贱价居之,先于数年值,蛋人得细价,救寒饿不给。”⑧韩际飞:《(道光)高要县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年,第297页。为求生存,绝大多数疍民不得不依附豪强地主,生活及其贫困。
2.陆上农耕居民的排挤使疍民被边缘化。疍民在传统农耕文化占绝对主角的语境下,不可避免遭受着边缘化、妖魔化的悲惨命运。明清时期,中国人口数量激增,大量人口继续南移,南方地区人地矛盾日益尖锐,资源危机日益加剧。在土地权利的争夺战中疍民处于劣势,陆上居民多为世家大族,将自己标榜为合法的原居民,而疍民由于缺乏宗族组织且漂浮不定,常常被斥为异族。陆上居民所使用的如“蛋家贼”、“蛋家佬”等一系列带有侮辱性的称枝湾头的游人,一招手,这种出售饮食的小艇,便倏忽而至,售出他们的粥品和粉类。③张寿祺:《蛋家人》,香港:中华书局有限公司,1991年,第107页。另外,还有部分疍民贩卖花果,出售衣服、玩具等。这些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沿海地区的商业的发展,
2.由捕捞转向水产养殖。明清时期海洋渔业经济的发展还体现在渔业开始摆脱传统的捕捞模式,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这一时期的疍民为了改善生存状况,在依靠捕捞渔获的基础上,开始向水产养殖方向发展。由于明清两朝都实行严格的海禁政策,有些时候甚至达到“寸板不许下海”的程度,使得渔民出海远航捕鱼收到了很大的限制。随着人口压力的增加,在近海渔场水产品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渔民越界进行远洋捕捞势在必行,东南沿海一带“时有豪顽之徒私造船下海捕鱼”④《明英宗实录》,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41页。之事发生。疍民作为渔民中最贫困的角色,无力购买适合远洋的船只,便把眼光放在了水产养殖上。以广东省为例,该地的疍民大力发展水产品养殖业,涉及蚌、蚝、虾蟹以及多种鱼花(鱼苗)。《广东新语》中记载:“南海有九江村,其人多以捞鱼花为业,鲤、鲫则或取诸蛋人。”⑤屈大均:《广东新语》,《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57页。水产养殖在不触犯海禁政策的情况下还为疍民带来了一定的收入,在当时颇受欢迎。
3.充当船工、水手等佣工。疍民除了转行做商贩,或者从事水产品养殖之外,部分疍民利用自身手艺、常年活动在港口等现实情况充当佣工。东南沿海水网密布,河道纵横,在复杂的水系中穿行并非易事,因此水上技术娴熟的疍民就成了陆上富商雇佣的不二人选。这些疍民或充当水手,跟随货船左右,或摆舟载客,往来于水面上。如在广东三角洲,村与村之间常有小河,人们往返,必须借助渡船。这种渡船的船工便是由蛋民充当。⑥同③,第107页。可以说这部分疍民很好地补充了东南沿海经济发展时遇到的劳动力短缺的问题。
4.投身军队充当水军。明代建立之初,东南沿海海面生活着大批疍民,他们有时候为了生存聚众为盗,劫掠船只,与倭寇一道成为明代朝廷的心头大患。为了维护海防,明朝政府推行了招疍民充当水军的措施。指挥使花茂在洪武十七年首次向朱元璋陈述了征疍民为水军的建议:“广东南边大海奸宄出没捕逃,蛋户附居海岛,遇官军则诡称捕鱼,遇番贼则同为盗寇。飘忽不常,难于奸诘,不若籍以为呼旨在强调疍民的贱民地位,阻挠疍民上岸居住则在宣示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疍民以海为家,脱离陆地的特性也使得他们很容易被限制在海面上,陆居的权利日益被削减。历史上所形成的“疍民歧视”是中国传统农耕文化建构的必然产物,而“蛋家贼”等歧视性话语之所以显得真实可信或说变得合法有效,主要是因为农耕文化意识和实践的结果。①这一结果在民间的表现则是“疍民”这一非农耕群体被陆上农耕居民视为异类加以排挤,疍民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举步维艰。
三、穷则思变,疍民转型之路
上文已经讲述了明清时期东南沿海疍民所面临的种种困境,一方面政府只是简单下达指令允许疍民上岸居住,却没有针对他们在陆地上如何安家立业、重建家园等问题给予实质性帮助;另一方面,长期形成的世俗偏见和民族歧视又使得陆上居民本能地拒绝疍民上岸,不给他们提供生产空间。疍民面对政府打压和民间排斥的双重困境,主动或被动地走上了转型之路。
(一)主动转型
明清两朝虽然一直贯彻推行森严的海禁政策,但蓬勃发展的海洋社会经济有力地冲击着中国传统的、较为封闭的经济发展模式。当时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都受到了这次浪潮的冲击,部分疍民利用这次机遇,积极投身海洋经济开发热潮中,以期在转型中求得生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商贩。疍民以船为家,以渔为生,捕鱼是他们的主要谋生手段,疍民在留够食用的部分渔获后,其余的则是拿到市场上换取一些生活必需品。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繁荣刺激了渔业市场的发展,东南沿海一带随处可见各类鱼类交易市场,这就为部分疍民转行为商贩提供了契机。这些商贩充分利用早市晚市,将捕获的各类水产品拿到市场上交易,“凡朝虚夕市,贩夫贩妇,各以其所捕海鲜连筐而至。甿家之所有,则以钱易之;蛋人之所有,则以米易。”②随着商品市场的不断扩大,疍民贩卖的货物种类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清代广东珠江河面上的疍民,利用小舟流动性强的特点,出售“艇白粥”、“炒河粉”等特色小吃。据张寿祺研究,当时在广东市东堤或大坦尾运输谷米商品或其他商品的民船,或在荔兵,庶便约束。……则上无养病之劳,而水师自足。一旦有事,旦暮可集矣。”①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908页。清代沿袭了明朝这一政策。明清两代政府招纳疍民为水军的例子不一而足,如“永乐六年(1408年)命丰城侯李彬等缘海捕倭,复招岛人、蜑户、贾竖、渔丁为兵,防备益严”。②同①,第2244页。再如道光年间,清廷派林则徐为钦差大臣,赴广东禁烟。林则徐知晓疍民善于水战,便大量招募疍民,收编整理其渔艇为战船,以期对抗洋人及海盗。“林则徐知夷人不畏中国水师,而畏沿海枭徒及渔船疍户,于是招募丁壮五千,……又雇同安米艇、红单船、拖风船为战舰”。③邓光礼,贾永康:《清同治十年蕃禺县志点注本》,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50页。
(二)被迫转型
明清时期,疍民面对艰难的生存困境作了适应性的调整,他们中的一部分主动寻求机遇转型,最终融入陆上社会,摆脱了“贱民”的标签。然而有一部分疍民则没有这么幸运,在政府和民间的双重打压下,他们的处境日益艰难,被迫沦为海盗和豪强地主家的佃仆。疍民沦落为海盗,虽然跟疍民自身性格凶猛、难以管理有关系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疍民长期受到的歧视与剥削使他们不得不聚而为盗,走向官府的对立面。面对繁重的渔课,疍民衣不蔽体,食不果腹,请驰海禁的要求又一次次遭到朝廷拒绝,这些无以为生的疍民不得不联合起来,行劫商旅。这些被迫“转型“为海盗的疍民多以海中沙岛为基地,飘忽不定,看似自由自在,背后隐藏着是无法在陆地落脚和不被主流社会认可的窘境,在渔业风顺的年代,绝大多数疍民还是安于本业的。
至于疍民身份转变为佃仆,这种现象比较多的出现在珠江三角洲沙田地区。明清时期,人地关系日益紧张,部分疍民开始人工围垦,开发沙田。这也引起了陆上大族的注意,在这场沙田争夺战中,豪强地主无悬念的获得了沙田的产权。疍民为了生存,不得不继续在沙田上进行农耕劳作,由于无力承担沉重的租税,许多疍民不得不卖身于地主,成为佃仆。明清时期东南沿海世家大族藏匿疍户、逃避赋税的情况多有发生,如嘉庆年间《香山县志》记载:“寄庄人户吾广各县有之,而奸诡推避不畏法度者惟香山而已。”④刘梧:《(嘉靖)香山县志》,《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330页。这部分疍民依然无法改变自己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悲惨命运。
四、结语
疍民的生存和发展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政策息息相关,明清时期实行的海禁政策迫使疍民上岸居住,因而不可避免的要同陆上居民一道争取日益减少的自然资源和生活资料。政府的打压和民间的排斥使疍民在这场争夺战中处于绝对劣势,双重挤压下的转型势在必行。俗话说“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无论是主动转型还是被动转型,都是疍民为改变生存困境而作出的努力。这些转型一方面促进了明清海洋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疍民争取自身权益增加了话语权。在今天的中国,“良贱之别”的封建秩序早已崩溃,疍民阶层也已成为公民的一份子,享受着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应当记住,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是不可违背的准则。
The survival dilemma facing the boat dwellers in the southeast coastal areas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nd their transformation
GE Xu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s not only the era of great changes in China's marine policy, but also the era of great development of marine society and economy.In this historical process,the production and living of the social group"the boat dweller"has been unprecedentedly challenged.On the one hand,the government's compulsory ban on maritime trade and the bullying of the people on the land brought them dilemma and made them dazed;on the other hand,the booming marine economy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lso provided a unique economic model for the people to change their traditional fishing habits.Confronted with the inequality i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policy,and the exclusion from the orthodox farming culture,the boat dwellers embarked on the road to transformation actively or passively,which,to a certain extent,improved their own living conditions,and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economy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the boat dweller;survival dilemma;transformation
K23
A
1009-9530(2017)01-0195-05
2016-12-20
葛旭(1992-),男,安徽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历史地理学,明清区域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