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资铁路公司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2017-03-10唐泽雨
唐泽雨
(杭黄铁路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徽 黄山 245000)
【铁路改革发展】
关于合资铁路公司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的
实践与思考
唐泽雨
(杭黄铁路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徽 黄山 245000)
集体决策制度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兴衰成败和生存发展。陆东福总经理在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司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对健全和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提出明确要求。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合资铁路公司作为铁路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试金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营决策虽已有多年的实践,但在集体决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合资铁路公司执行集体决策制度进行调研分析,就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执行进行了思考和研究。
一、合资铁路公司集体决策制度执行的现状及特点
目前,中国铁路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有20多家,而铁路局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则更多,仅上海铁路局管辖合资铁路公司就有10多家。合资铁路公司经营管理在集体决策过程中与铁路局、站段相比呈现出自身不同的特点。
1.决策形式不同。铁路局、站段集体决策一般有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局长或段长办公会等,合资铁路公司更多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办公会。股东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日常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决策形式更多,依法决策要求更高。
2.决策人员不同。铁路局、站段集体决策都是铁路方人员,而合资铁路公司集体决策的人员是以铁路方领导班子成员为主,同时有地方省市直接派驻公司工作的领导人员。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决策时还有非直接派驻公司工作的股东代表以及董事、监事。决策人员更多,范围更广。
3.决策角度不同。铁路局、站段集体决策都是站在铁路一方的角度来决策,而合资铁路公司集体决策时铁路、地方各自代表着各家的利益,决策时所站的角度各不相同。最新确立的杭绍台铁路项目,是第一个民营资本控股的合资铁路,决策者大多是社会股东,决策利益角度则更加侧重民营企业。
二、合资铁路公司集体决策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这些特点和不同使对合资铁路公司依法集体决策要求更严,科学民主决策要求更高,按制度、按程序决策要求更规范。但在集体决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既存在决策人员的主观原因,也有决策制度本身和外界监督等客观原因。
1.决策制度本身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决策范围、内容以及标准具体细化不够。有的合资铁路公司集体决策制度对哪些属于“重大决策事项”,哪些属于“重大项目安排”,哪些属于“重要人事任免”,多大额度算是“大额度资金”处于模糊状态,决策项目较原则化,致使制度本身操作性不强。有的合资铁路公司对哪些事项由董事会决策,哪些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以及召开什么类型会议、有哪些人员参加、决策结果由哪个部门落实等没有明确细化,决策权限较为笼统,造成了一些事项难以决策或决策落实执行不到位。
2.决策程序执行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按照调研论证、确定议题、集体决策的程序决策。有的合资铁路公司集体决策时会议中临时增加议题,没有经过调研论证,导致不好评议决策。有的合资铁路公司集体决策时主要领导先提出意见,其他班子成员多数是随声附和、“跟着举手”,即使个别人提出不同意见,也是蜻蜓点水。有的合资铁路公司职能部门没有提前提供会议议题资料,致使参会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思考,对所要决策的事项认识不深、把握不准,难以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准确的判断。这些都反映出个别领导人员民主意识不够,有个人“说了算”思想。有些领导人员风险意识不强,认为制度越细越易受束缚,殊不知权力越集中,责任越重大,制度越粗,风险越大。
3.决策方式方法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从铁路局、站段“独立式”的经营管理到合资铁路的公司制经营管理的角色转换没有及时跟上,依法经营决策意识不强。有的合资铁路公司集体决策时因时间紧,在集体决策前没有同股东各方、班子成员之间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联系,意见还不统一,急于上会决策,或是有的合资铁路公司主要领导不注重方式方法,强行上会决策,致使议题在会上讨论时无法达成共识,议而不决。有的合资铁路公司集体决策时没有具体明确落实的职能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缺乏责任心的部门就存在不主动的问题,或是结合部存在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致使有的议题决而不落或是落实不力。
4.决策过程监督不到位。一是自上而下的上级监督不够。因时间和地域限制,上级监督存在不深、不细、不及时的问题,且往往限于事后监督,难以起到发现问题、监督制约的作用。二是同级组织的平行监督乏力。同级组织成员具有对本公司情况了解、成员间彼此熟知、直接参与决策等独特的监督优势,但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自下而上的下级监督不便。由于工作性质、岗位的差异,公司员工参与集体决策的渠道还不是十分顺畅,对集体决策的民主监督还不够有效。
三、完善合资铁路公司集体决策制度的主要对策及措施
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合资铁路公司集体决策制度要围绕决策什么、怎么决策、如何保证决策执行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决策形式、决策内容、决策权限,畅通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落实,确保集体决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1.决策什么要“照单点菜”。这就要求决策制度要完善,做到规范化。集体决策制度自身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决策执行程度,是提升决策水平的前提。一是决策形式要“明”。合资铁路公司集体决策事项由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二是决策内容要“明”。要充分分析合资铁路公司现状,紧贴工程建设实际,细化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具体内容,既不能管得太死,事无巨细都纳入集体决策范围中,也不能放的太松,要坚持“抓大放小”,量化列出集体决策各个事项清单,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确保决策时能“照单点菜”。三是决策权限要“明”。集体决策事项中,哪些由董事会会议决策、哪些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策、哪些由党委会会议决策,这些都要进一步明确,避免造成不知道上什么会或是上错会的现象。
2.怎么决策要“按线走路”。这就要求决策程序要规范,做到制度化。程序规范既是保证集体决策科学、民主的必要条件,也是提升决策水平的关键环节。一是决策程序要“畅”。要紧紧围绕会前决策酝酿、会中集体决策、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重要步骤,理顺程序、畅通执行,确保集体决策高效。首先由职能部门提出议案,开展调研论证,并对照集体决策事项清单提交会议案呈报表,经会签审核后确定会议议题,再上会进行集体决策,做好会议记录,最后执行决策。未纳入议程的议题,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提请决策。二是会前沟通要“畅”。动议部门在提出议案后要进行认真地调研论证,充分听取董事、监事、经理班子成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并将议案材料提前送至与会人员,保证上会的议题在决策前能够充分酝酿。对重要工程项目、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或风险性决策事项,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事先开展经济评价、风险评估,防止决策的盲目和随意。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于会前征求纪委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还应通过民主管理的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沟通交流,把工作做在会前,把矛盾化解在会前,形成一致意见,达成一致共识,为集体决策的顺利进行提供保证。三是集体决策要“畅”。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方式方法要正确,先由每名领导班子成员对决策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在表决中要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未经讨论不得直接表决。重要人事任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决策多个事项时,逐项研究表决。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防止个人“拍板”说了算。
3.执行决策要“跟踪落地”。这就要求决策结果要督办,做到科学化。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后,执行是根本,是落脚点,也是提升决策水平的保证。一是过程要跟踪。决策作出后,会议主持人应明确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会议主持人汇报落实情况。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办负责制。综合部要加强过程跟踪督办,定期通报进度,有效控制决策结果,确保决策取得实效。同时,要跟踪决策执行过程中是否会脱离实际而导致决策失误,及时进行纠偏纠错,确保决策的正确与科学性。二是结果要监督。重点监督执行决策是否不折不扣、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是否出现未预见到的问题等。经理班子成员要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检查、指导和监督。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通过编织监督网络,让权力行使到哪,监督跟进到哪,促进决策有效落实。三是责任要追究。保证决策执行到位,要强化责任追究,抓住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负责的人。合资铁路公司主要领导为集体决策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为重要责任人,职能部门负有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应根据职责范围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增强执行决策的责任感。
总之,执行好合资铁路公司集体决策制度关系到企业依法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对于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推进铁路企业公司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杭黄铁路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部副部长)
F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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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8279(2017)06-0056-03
孟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