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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团队配置模式研究
——以C市Y中院民商事审判工作量的分类与测算为基础

2017-03-09李遵礼

司法改革论评 2017年1期
关键词:书记员工作量助理

李遵礼

司法是人和制度的集合体,即使有最明晰的规则、罪透明的程序、最精巧的法庭技术,人仍然是最关键的因素。①[美]莫里斯·罗森伯格:《司法的品质》,载亚利桑那州曼尼科巴高等法院编《法官手册》附5页。明析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职责,②广义的审判辅助人员一般包含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等,但本文只讨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科学配置审判团队人员是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前提之一。因为当外部条件资源已定时,内部改革主要依赖于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能否合理配置和科学利用给定的人力资源并调动有限资源向审判者倾斜。③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只有科学合理配置人员,才能确保法官将主要精力用于涉及判断权和决策权的核心审判事务,从而推进员额制改革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目前法官与辅助人员配置模式大都处于盲目和自发的状态,对于如何从审判工作量角度具体确定各人员配置缺乏可操作的方案。本文通过对诉讼流程各环节的审判工作事项的分工以及工作量进行实证分析,测算各人员配置的数量比例,以期为辅助人员配置模式提供有益探索。

一、实践检视:当前审判团队配置模式的现状考察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全国很多法院对如何配置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比例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形成了1+1、1+1+1、1+N+N、N+N+N等多种配置模式。笔者从最高法院确定的首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以及其他自发加入改革探索的法院中,选取审判团队人员配置模式具有典型代表的8家法院进行分析①资料从各家法院官网发布的新闻信息、人民法院报相关报道以及百度新闻等渠道搜集。(如表1)。

表1 某8家法院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具体配置情况

通过调研观察,目前审判团队人员的配置模式多样化,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模式。有的采用传统的“一审一书”模式,有的是采用“一审一助一书”模式,有的则采用“多审多审多书”模式等。实践中审判团队配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比例不尽合理。

在调研中发现,法官数量相对较多而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数量相对较少的情况比较突出。比如在S市F法院,法官编制164名,法官助理编制40名,书记员177名;在B市H法院,法官人数231人,法官助理214人,书记员116人。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承担组织证据交换、组织调解、查找参考资料等案件辅助性工作,书记员则承担法庭记录、合议记录、装订整理卷宗、归档等纯粹事务性工作。这样大量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交由辅助人员完成,可以确保法官将更多精力投入判断权和决策权的核心事务,进行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但是,实践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比例严重失调,法官数量比法官助理多,法官助理数量比书记员多的局面使本该为“金字塔形”的人员配置结构变成现实中的“倒三角”结构,审判辅助人员的缺乏使辅助工作与审判核心工作无法协调推进,导致法官重返繁杂的辅助性工作或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优质审判资源的浪费,降低审判效率,也背离司法改革的初衷。

(二)审判团队配置没有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分工为前提

科学合理配置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数量比例的前提是区分审判事务和非审判事务,以及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的职责分工。然而,实践中在确定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置模式时往往忽略了以职责分工为前提。这就颠倒了职责分工与人员配置的先后顺利,使辅助人员的配置一开始就偏离了科学、规范的轨道。实践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工作职责分工往往主要由法官自行分配,审判辅助人员的权限、职能、责任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分,对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具体分工也并不明确。这样将无法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人员配备,也进一步牵掣了法院员额制的改革,阻碍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三)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模式处于自发、盲目状态

目前对于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模式总体上处于一种自发和盲目的状态,主要凭经验和感官直觉进行配置,这种做法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也没有经过量化分析,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无法达到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要科学合理配置辅助人员,就要在诉讼流程的基础上对各种事务的时间消耗及工作量消耗进行流量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各种人员的配置比例。①邹碧华:《审判事务的分工与法官辅助人员的配置探讨》,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2期。因此,在厘清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量化分析审判流程上各项事务的工作量,以测算辅助人员配置数量,才能确保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相匹配,优化审判资源配置。②贺小荣、何帆:《贯彻实施<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应当把握的几个主要关系和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8日。

鉴于此,本文将以实证方式,力求精细化分析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量,并以此为基础测算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合理配置比例,以供参考。

二、研究思路:以辅助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量实证测算为基础

(一)以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分工为前提

要测算各类人员配备数量,首先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分工以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为区分标准。审判核心事务是判断权和决策权性质,包括认定事实(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根据已认定事实找法)、司法裁断和决策(依法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决定某些公共政策的诉求);审判辅助事务主要是审判工作中具有纯程序化、流程化、重复性等不直接涉及司法判断权的事务性工作。①王静等:《如何编制法官员额——基于民事案件工作量的分类与测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分工是以审判辅助事务二分为司法技术性工作和纯事务性工作为标准。前者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专业技能,后者是纯粹的事务性工作。但在实践操作中仍有一些事务归属存在分歧,本文以该分工理论为基础,但并不纠缠于理论指导的宏观层面,而是对具体审判工作流程进行剖析,把每一项流程节点的事务具体地归入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职责范围,以此为基础进行工作量的测算。

(二)样本的选择

本文以C市Y中院民事案件为测算样本,②本文中民事采用大民事概念,包括民事和商事案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中级法院是整个法院系统的中坚阶层。如果说基层法院的司法状况影响司法体系在基层社会的根基,那么中级法院的司法状况决定着国家法院体系在整个社会中的公信力,因此中级法院的审判资源配置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③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二是民事案件是工作量测算中较为复杂的案件类型,结案方式多样,包括判决、裁定、调解、撤诉等,不同结案方式导致不同的诉讼程序节点,民事诉讼流程也较为复杂,可作为其他案件类型配置辅助人员的参考。三是C市Y中院作为西部法院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积累了一定的改革探索经验,其下辖10个基层法院,涵盖多个国家级开发新区,案件类型丰富,以此为样本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可借鉴性。

(三)实证研究方式

法经济学是以理性人为假设,将法社会科学领域的社会行为抽象为简洁、固定的数学模型,然后进行实证分析,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法经济学构建数学模型以理性人假设为前提,然而,把个体行为的模型化假设还原到社会生活中有丰富情感的“真实人”,其具有的情感、非理性成分对理性假设模型下的个体行为产生很大影响,如个人偏好、个体认知差异、现实禀赋差异等等。①严伟:《法经济学与行为法经济学:聚焦理性最大化假设》,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4月,第2页。换言之,社会科学领域一旦引入数学模型进行数字量化分析,就难免存在一定的风险,社会现实的丰富多样性即可说明这一点。因此,采用法经济学构建数学模型,无法也无必要包含所有影响因子。②在以往有关探讨法官员额文章中,有的将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卷宗厚度、案件案由等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但本文认为将这些因子纳入实证分析不现实也不合理。

1.本文实证分析以审判工作量为核心。在本文的实证分析中,我们没有考虑辖区面积、人口数量、GDP水平等影响因子,而以各类人员的审判工作量为核心进行实证分析,因为辖区面积、人口数量、GDP水平等均属于间接影响因子,其最终将通过诉讼案件反映在审判工作量上,故我们以审判工作量为实证分析的核心。

2.本文审判工作量统计以被访者工作体验为基础。在审判工作量统计方面,我们没有以案件卷宗页数、当事人人数、案件案由为基础,而是以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体验为基础,通过问卷和面谈,确定每项工作环节的平均时间。因为卷宗页数多、当事人人数多并不一定说明案情复杂,所需审判工作量大,两者之间并不成正相关关系,甚至有时候因当事人能举示的证据资料较少使查明案情耗费更多的工作时间。另外,不同案由的案件也并不说明它们工作量孰大孰小,一件看似案情简单的家庭纠纷案件,其背后付出的工作完全可能比合同纠纷案件多。因此,我们以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体验为统计基础,他们才是真正了解每项工作所需时间的人,根据他们的时间反馈进行实证分析,具有较高程度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四)实证测算思路

首先,测算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每年的理论办案时间,将每年正常上班工作时间,扣除各类会议、培训、其他活动的时间作为年理论办案时间(Tz)。其次,通过实证方式,测算一件标准民事单位案件中各类人员完成各自工作事项所需要的平均时间(Tf)。其中包括了工作环节的出现频率,因为并不是所有工作流程在每个案件中都会出现。比如保全程序环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环节等只会在部分案件中出现,所以确定一件标准民事案件所需工作量耗时,就需要将工作环节的出现频率考虑进来。

最后,分别统计出法院一年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数量(Nz)。之所以需要分别统计不同类型的案件,是因为不同类型案件中同一个工作环节所需花费的时间不同。由于C市Y中院特别程序的案件量以及撤诉的案件量相对于受案总量而言极少,故本文实证中将案件类型分为一审调解结案、一审裁判结案、二审调解结案、二审裁判结案。之后通过如下公式计算出各类案件中各类人员的配置数量,再把其依次相加,即可获得C市Y中院各类人员的配置数量。

测算公式为:

某类人员年理论办理某类案件数Nf=Tz÷Tf

某类案件所需某类人员配置人数Np=Nz÷Nf

三、测算过程:以C市Y中院为例

(一)选取样本的基本情况

为了确保数据收集的广泛性和科学性,我们从C市Y中院4个民事审判庭的50名民事法官办理的案件中随机抽取1000件案件进行样本分析(如图1、图2),其中一审案件212件,二审案件788件。同时我们还选取了这4个民事审判庭中50名书记员作为调查样本。

图1 被访人员样本所在审判庭分布图

(二)实证测算方法

为合理统计审判工作量及科学测算人员配置情况,本文采用多种实证方式。

1.问卷调查法。我们向样本中50名法官发放了50份问卷,回收49份,除去填写错误导致问卷无效的2份,共获得法官有效问卷47份;向样本中的50名书记员发放了50份问卷,回收46份,除去没有填写完整及空白问卷的3份,共获得书记员有效问卷43份。通过问卷确定用于非审判事务时间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环节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图2 被访人员样本基本情况分布图

2.资料分析法。我们将样本中1000件案件的庭审录像进行观测分析,得出每名法官审理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在庭审环节所花费的时间。同时分析样本案件的卷宗,统计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数量,以确定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的出现频率。

3.深度面谈法。面谈法用于修正因问卷设计不合理、被访问者不配合、抽样方式不当等产生的误差。当某项数据异常偏出其他人数据时,我们需要与被访问者进行面谈核实。如“二审裁判结案案件合议定案时间”项,法官一般填写1.2小时至1.6小时之间,有两位法官填写了0.5小时和2.5小时,于是我们对合议定案的概念、范围以及依据同这两位法官面谈交流,最后该两位法官修改为1小时和1.5小时。另外,根据问卷调查以及分析庭审录像和案件卷宗得出数据后,我们再与被访问者进行面对面回访,确保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三)理论审判工作时间

1.理论工作时间。我们选取时间样本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工作时间为365-115天(11天法定节假日加104天双休日)-5天(最低年休假天数)=245天。以每天7小时计算,年理论工作时间为245×7=1715小时。

2.非审判工作时间。除了案件审理的审判工作时间之外,法院人员还有参加培训、调研、会议等必要活动所耗费的非审判工作时间。通过问卷调查、参与式观测、查阅办公通知文件、深度访谈等,经过计算核实,我们将每周用于非审判时间确定为3.5小时,那么一年用于非审判时间为3.5小时×52周=182小时。

所以,年理论审判工作时间为1715-182=1533小时

(四)单位案件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各自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我们将一个标准案件所需经过的工作流程进行剖析,分别列出其具体工作内容,并进行职责分工(见表2)。通过观测案件样本的庭审录像确定开庭环节平均需要的时间,另外,通过分析问卷调查和深度面谈,确定其他每个工作环节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并且我们对所有计算结果数据进行面对面回访,进行核实确定。然后根据公式:

单位案件某类人员工作所需时间=∑每项平均耗时×出现频率

计算该类人员单位案件所需工作时间。

1.标准案件的工作流程内容与职责分工。

表2 民事标准案件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2.单位案件法官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表3 法官每项工作平均需要的时间单位:小时

3.单位案件法官助理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表4 法官助理每项工作平均需要的时间单位:小时

续表

4.单位案件书记员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表5 书记员每项工作平均需要的时间单位:小时

续表

(五)C市Y中院民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情况的测算

1.C市Y中院2015年民事案件基本情况

本文以C市Y中院2015年全年民事结案案件的数据为基础,由于特别程序案件和撤诉案件相对于案件总数而言数量很少,故未将其纳入数据进行工作量的分析。

表6 C市Y中院2015年民事案件基本情况单位:件

2.C市Y中院民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情况的测算结果

根据前述计算分析,我们已经确定年理论办案时间Tz为1533小时,根据公式:

人员配置人数Np

=案件总数Nz÷(年理论办案时间Tz÷单位案件所需时间Nf)

以一审调解结案案件为例:

一审以调解结案案件所需要法官人数Np1

=一审调解结案数量Nz÷(年理论办案时间Tz÷法官完成单位调解案件职责工作所需要的时间Tf)

=339÷(1533÷7.10)=1.57人;

一审以调解结案案件所需要法官助理人数Np2

=一审调解结案数量Nz÷(年理论办案时间Tz÷法官助理完成单位调解案件职责工作所需要的时间Tf)

=339÷(1533÷8.31)=1.84人;

一审以调解结案案件所需要书记员人数Np3

=一审调解结案数量Nz÷(年理论办案时间Tz÷书记员完成单位调解案件职责工作所需要的时间Tf)

=339÷(1533÷9.48)=2.09人;

同理,依次计算出C市Y中院民事一审裁判结案、二审调解结案、二审裁判结案案件所需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数量。最后进行相加,计算出C市Y中院民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标准配置人数(如表7)。

表7 C市Y中院所需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数量单位:人

综上,我们得出C市Y中院民事法官员额应配置55人,法官助理应配置66人,书记员应配置76人,三者标准配置比例应为1∶1.20∶1.38。而目前该院民事审判庭共有法官有67人,书记员有59人,呈现一种法官多而辅助人员少的局面。因此,不管是法官助理的岗位设置,还是辅助人员配置比例,C市Y中院距离科学的辅助人员改革,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四、配置模式:一种审判团队配置方法而非具体数量比例

(一)量化测算的局限

正如前述所言,法经济学试图将法学问题构建成一个数学模型进行分析,然而囿于现实生活中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法经济学不可能将实践中所有的影响因子都涵盖进来予以考虑分析。事实上,数学模型的构建本身就是裁剪边缘影响性因子,抽取中间核心因子,塑造可供量化模型的过程,无法涵盖所有因素。这也正是用数学量化方法解决人文社科领域问题所存在风险,因此,每一种测算方法都只能是力求接近客观现实,但终将无法达到完美。

另外,一般来说,选择的样本数量越多,就越能稀释人为因素带来的影响,得出的数据也更加具有稳定性和说服力,因此,因子分析总的样本数理论要求200以上。①高憬宏主编:《司法统计分析法》,载《司法统计分析与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11页。但现实中往往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所限,实证分析的样本无法涵盖全部。本文的实证分析也没有将法院所有样本进行全面分析,而是尽量选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样本,提炼工作流程,分析工作量,使测算结果更加接近真实,为审判团队人员配置的测算做一个尝试,以供参考、调试和推广。

(二)人员配置需要考虑的动态因素

本文结论是人员配置的一套测算方法,而非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数量比例。事实上,人员配置从来没有固定的配置比例,只有可供参考的配置方法。因为,人员的具体配置与该法院人员的主观因素和法院自身的客观条件密切相关。从主观方面看,不同法院的法官、辅助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经验、勤奋程度都会影响工作效率,从而影响人员配置。同时,每个法院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分工也有不同理解,也会影响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比如,法官助理是否有职责撰写裁判文书,不同法院有不同理解,这将直接导致辅助人员配置的变化。本文中是以法官助理负责制作裁判文书的首部、案情归纳、证据罗列等事项,法官负责事实认定、裁判理由、裁判主文等事项为基础进行分工。再比如,文书校对是由法官助理完成还是由书记员完成,不同的理解将导致不同的人员配置。从客观方面看,每个法院的办公硬件条件、后勤保障水平、外部社会经济环境、案件数量、案件调解率等都存在差异,都会影响人员的具体配置。因此,没有固定的配置数量,每个法院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调研,科学测算出符合自身特点的人员配置情况。

另外,本文实证分析是以每个人的理论工作时间为计算,每个人都处于工作饱和的理想状态。但现实中人不是机器,不能总是紧绷工作之弦,要营造一个张弛有度的工作环境,这样才有利于发挥每个人的创造力,所以在测算人员配置数量后,应该进行适当调整。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治的进步,案件量会有所增长,因此也应根据案件增长的情况,预留一些人员配置。总之,本文中探讨的是一种审判团队人员配置的测算方法,在实际适用中应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进行调试,以科学合理配置各自法院的辅助人员数量。

(三)未来不同审级法院要以司法职能定位为基础进行人员配置

目前我国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并不清晰,职能定位趋同,职能运行方式划一。每级法院都审理一审案件,都以个案实质公正为目标,都全面审理事实和法律问题。①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定位科学、职能明确、监督有力、运行有效的审级制度”。因此,在司法改革逐步推进的未来,不同审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更为科学,其所承担的职责各不相同,辅助人员的配置情况也就不同。按照未来的科学职能定位,基层法院将定位于分流案件和解决纠纷,中级法院将主要定位于依法纠错和定纷止争,高级法院将主要定位于再审监督和审判指导,最高法院将主要定位于制定规则和统一司法。②何帆:《论上下级法院的职权配置》,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未来在这样新的职能定位背景下,不同层级法院对法官和辅助人员的需求就不同。基层法院将主要负责纠纷解决,所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务必会增加,其对书记员的需求自然也就会增加。中级法院主要负责上诉案件的法律适用审查,这就需要查阅大量的案例、学者专著、学术论文等资料,并且进行整理归纳,所承担的辅助性工作就会有所增加,这样就对法官助理的需求量有所增加。高层级法院主要监督司法以及统一司法,将依靠更多的是资深法官的经验和智慧,其对辅助人员的需求相对较少。因此,面向未来,在不同审级法院的职能定位科学明确分层后,辅助人员的配置还与法院职能定位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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