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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探析

2017-03-09谢艳群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子女老年人家庭

谢艳群

(福州大学离退休工作部, 福州 350002)

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探析

谢艳群

(福州大学离退休工作部, 福州 350002)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加剧,当前我国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正日益凸显,欲解决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必须通过个人、家庭、社区以及国家多方面的共同协力配合;家庭应加强对老年人的亲情关怀、老年人则应进行自我心理调节、社区要充分发挥其慰藉老年人的功能、相关法律保障体系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老年人; 精神赡养; 亲情关怀; 法律保障

所谓精神赡养,就是要关注老年人心理上或精神上的需求,并尽量给予慰藉和满足。精神赡养的实质是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为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早在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全球发起了“积极老龄化行动”,而精神赡养则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加剧,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致力于剖析当前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尝试就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之解决,提出自己的若干建设性思路。

一、当前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存在的问题

(一) 老年人强烈的精神赡养需求与来自家庭的供给存在巨大张力

步入老年之后,由于生活环境与生理和心理上出现较大变化,他们更易产生强烈的自尊和他尊需求,渴望获得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尊重,从而在内心产生一种强烈的精神赡养需求。但我国当前的养老模式仍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在此模式下,相当一部分年轻人认为,只要他们在经济上和物质上给予老人必要的付出,即已履行了赡养义务。而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则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视。

(二) 孝文化的流失加剧了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漠视

古语云:“百善孝为先。”“孝”历来被认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我国也是一个对孝道十分推崇的国家。正是因为这种文化积淀,使得我国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在家庭、社会等各层面均得到了充分的重视。然而,伴随着社会转型以及不同文化的融合,加之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强以及小型家庭模式的普及,传统孝文化流失的现象如今正变得愈来愈严重。尊老、敬老的观念在当今社会日趋变得淡薄,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被家庭和社会所漠视。在现实生活中,不赡养父母,甚至对老人大声呵斥、辱骂或言语攻击等恶劣现象仍层出不穷,更遑论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

(三) 老年人精神赡养在法律层面的救济难以落实

虽然我国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突破性地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没有设置细化的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其更倾向于一种道德性要求和一项倡导性的规定,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距离。

二、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日趋边缘化

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反应慢、知识更新慢,难以适应当前快节奏的生活和知识快速更新的时代,于是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日趋边缘化,沦为家庭中的"被照顾者"。这一角色的转换让原来处于家庭核心地位的老年人开始远离家庭决策与管理核心,导致其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立性和自由度降低,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日渐式微,从而产生消极的心理状态。

(二) 老年人在心理上易进入“自我封闭”状态

部分老年人因未能及时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内心消极低沉,自我意识在力不从心之后变得支离破碎,开始疏离原有生活方式,对外界生活失去兴趣,变得"自我封闭"。老年人在心理上一旦进入"自我封闭"状态,便极易变得消极,从而丧失自信与生活乐趣。加之社会在不断变化发展,老年人很多时候无法快速学习和接收新的信息,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其内心的失落感和 孤独感。

(三) 社会流动性加大阻隔了老年人和子女的情感交流

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以及交通变得愈加方便快速,一方面为公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和学习机会,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流动性明显加大。为寻求更好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机会,我国每年均有大量人员向大城市流动。此外,由于我国多年来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当前家庭结构愈加小型化,家庭核心由传统社会的家长转变为子女,过去几千年农耕社会里形成的牢固的反哺关系,在工业化社会的冲击下开始断裂。很多年轻一代由于工作忙碌,无暇对父母进行精神关怀,往往认为提供物质保障便是尽孝,两者心理鸿沟拉大。

(四) 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等法律然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均有所涉及,但主要侧重于从宏观上赋予老年人相关权利。即便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部分权利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在立法设计上仍存在诸多缺失,所以应该完善老年人的特殊受赡养权、参与权、文化娱乐权、受教育权等方面规定。

三、解决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具体思路

(一) 家庭应加强对老年人的亲情关怀

随着老年人年岁的增长,其最大的依靠和精神寄托来自于子女,因此子女的关心与孝顺是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精神源泉。首先,子女应“常回家看看”。由于学习或工作等原因,父母与子女或许长期分开,子女若多回家,老年人可以通过与子女相聚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其次,子女要善于倾听老年人的心声。由于长期未生活在一起,一旦子女回家,老年人势必对子女尽情诉说,倾诉自己的情感,短暂的陪伴和亲情关怀,能消释老年人因“边缘化”而产生的孤独感与自卑感。第三,要重视老年人配偶的作用。家庭提供精神慰藉除子女外还需要依靠配偶,由于子女长期在外,无法给予老人充分的陪伴。而配偶能够时刻陪伴老人,朝夕相处,更为重要的是,老年人与子女之间存在年龄差,在观念上往往存在冲突,而配偶可以弥补此方面的不足,相互之间能够更好地沟通和交流。夫妻之间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一定的默契,相互之间更加懂得彼此的心情与想法。因此,对那些丧偶老人而言,如果想再婚,家人和社会应当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二) 鼓励老年人进行自我心理调节

首先,老年人对于自己步入老龄阶段应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正确认识生理和心理变化有助于培养其平常心,并能逐步克服因年老带来的孤独感等消极情绪;其次,老年人应尝试不同生活方法进行自我减压,挖掘自己的兴趣,尝试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利用闲暇学习书法、绘画、音乐、舞蹈等,通过不断学习培养自己的爱好,增进自己的生活情趣。

(三) 充分发挥社区慰藉老年人的功能

现在有些小区服务中心把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疾病老人作为社区老年工作的重点。一些城市还创建了“亲情社区”,为老年人配置各种娱乐设施,使他们在闲暇之余有了活动场所。此外,许多城市还依托社区建立了“老年大学”,为老年人进一步学习和充实自己提供便捷。这些有益经验,均值得大力推广。在社区中,老年人可以结交年龄相仿的朋友,减少孤独感。不仅如此,老年人还可以通过参与社区活动,重新认可和接纳自己,在完善自己的同时也为其他老人提供精神关怀。

(四) 完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

首先,设立精神赡养纠纷调解制度。为了达到既有效解决精神赡养纠纷又免于对薄公堂的双重目的,可以在社区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等处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设立精神赡养纠纷调解机构,一方面有助于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另一方面亦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系统的负担。在调解此类纠纷时,调解人员应当对调解内容进行保密,防止纠纷内容传播,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其次,协调相关部门立法。由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于子女精神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缺失,因此我们还应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配合与协调。具体言之,可以在《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相关内容中,规定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时,对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有所增加,以此鼓励子女积极主动对父母进行精神赡养。

[1] 肖金明.老龄社会应对法律问题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3:337.

[2] 常健.中国人权在行动2012[M].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13:294.

[3] 梅运彬,高家军.孝道与人权:老年人权益维护的路径选择[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16.

[4] 王延中.中国老年保障体系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167.

C913.6

A

1671-4733(2017)06-0143-02

2017-06-28

谢艳群(1980-),女,江西崇仁人,研究方向为老年人权益保护,电话:1359906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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