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卫星轨位价值评估方法
——从达华智能收购案中“星轨公司”轨位价值的讨论说起

2017-03-09北京羽寻科技有限公司

卫星与网络 2017年4期
关键词:卫星网络轨道卫星

+ 李 辉 北京羽寻科技有限公司

卫星轨位价值评估方法
——从达华智能收购案中“星轨公司”轨位价值的讨论说起

+ 李 辉 北京羽寻科技有限公司

近日,国内多家航天媒体转载了达华智能收购TOPBEST COAST LIMITED 100%股权的新闻,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信息就是收购对象拥有的塞浦路斯“星轨公司”轨位资源。据达华智能公告显示,“星轨公司”(ASEAN KYPROS SATELLITES LTD)于2015年取得塞浦路斯政府授予的排他性使用三条卫星轨道资源的权利。

根据英国独立卫星行业评估机构(RPC Telecommunications Ltd.)出具的评估报告,三条卫星轨道的保守估值在1.8-2亿美元之间,并举出“2006年卫星公司SES以超过11亿美元的价格收购New Skies公司,其中核心资产是New Skies拥有的5条卫星轨道,据报道2006年这5条卫星轨道的出售价值超过5.04亿美元; 2001年SES从欧盟国家卢森堡政府手中收购另外5条卫星轨道,当时的出售价格在5.23亿美元左右 ”的例子给予佐证,说明本次收购的交易定价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这一消息,再次引爆了卫星圈关于高轨卫星轨道频率资源究竟价值几何的讨论。

这个问题的提出,缘于原则上卫星轨位不能买卖,但价值可以评估这一特性。

笔者作为“太空羽寻”的频率专业咨询顾问,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时常遇到客户提出“一个卫星轨位多少钱?”这样的问题,而且也是他们颇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总觉得是客户的问题提得不对,便会直接告诉对方:“卫星轨位不是商品,不能买卖,也就没有市场价格”。

但随着类似的问题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与客户的交流中,作为一个专业频率咨询公司,我们越来越强烈的认识到,这是一个不能轻易回避的问题,对于以商业化思维进行判断和决策的客户来说,是一个希望得到明确回答的问题。

于是,我们开始研究“卫星轨位”的价值到底由哪些因素决定,也就是卫星轨位价值评估模型的问题,以便能够负责任地回答客户关心的轨位究竟价值几何。

研究得出的结论是:这个问题的提出是有价值的,也是可以回答的。尽管从规则上讲卫星轨位仍旧不是商品,不能买卖,但其价值是可以进行专业评估的。

以下,对卫星轨位价值评估模型中的基本要素进行介绍。

在此之前,首先需要进行一个专业术语的澄清:卫星频率轨位资源是一个概念性的说法,在上面提到的各种出租、出售、购买、交易的所谓卫星频率轨位资源,其直接载体是以国家名义在国际电联公布的“卫星网络资料”。它可以被理解成一种技术文件,包含卫星系统拟使用的频率、轨位、业务区、公布时间、协调状态等技术、操作特性。

这样,我们可以把问题转化成:卫星网络资料的价值评估。这个说法不太精确,只为便于非专业人士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在我们建立的卫星轨位价值评估模型中,包括六大基本要素和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相关影响因素。

要素1:频率

频率是包括卫星在内的任何无线电通信系统资源的本质。一份网络资料包含的频率资源,反映了其可以开展的业务。例如本文前面提到的“星轨公司”拥有的三条轨位,之所以可以开展Ka频段宽带业务,是因为KYPROS这家公司名下的卫星网络资料中包含了卫星固定业务的Ka频段,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如果某家公司买了这个轨位就说可以做遥感业务,那就是忽悠了。显而易见,包含成熟的、稀缺的频率资源的网络资料价值自然更高。

要素2:轨位

静止轨道只有一条,考虑到卫星系统间的频率兼容性和运行安全,卫星所在位置必须有一定间距,因此整个静止轨道能够容纳同频卫星的数量是有限的,属于稀缺资源。在国际电联公布的卫星网络资料中载明的轨道位置,决定了和谁做邻居,一个只覆盖本国或局部区域的小卫星和类似SES这样能够覆盖整个美洲区域的大卫星相比,任何人都知道应该躲哪个远一点。如果实在躲避不开,导致使用这份网络资料的卫星受限使用,也就意味着,这份卫星网络资料的价值会大打折扣。

要素3:业务区

卫星只能在覆盖区域内提供业务,因此业务区的定义是卫星网络资料的重要特性,直接反映卫星公司未来开展业务的意图。业务区一定程度上受轨道位置的限制,虽说没有必要要求卫星部署在业务区的正上方轨道位置,但如果过偏,势必带来地面天线的仰角低、传播损耗大、功率浪费等问题。因此业务区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能够选择的轨道弧段。这就是为什么有的轨道弧段异常拥挤,平均零点几度就有一份网络资料(例如亚太地区上空),而有的弧段相对稀疏(例如大西洋、太平洋上空),说到底,是由市场决定的。

要素4:协调状态

频率、轨位、业务区等重要特性符合业务需要的卫星网络资料不难拥有,难的是这份资料要具有较高的协调地位。

所谓协调地位,即根据国际电联“先到先得”的原则,谁的资料申报时间早,就有较高的协调地位,意味着申报晚的卫星网络需要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保护。显然,每一份新申报的网络资料,都需要经过漫长而艰难的协调,与周边地位优先的卫星网络达成协议才能确保卫星正常使用,那些未经协调或存在颠覆性协调障碍的卫星网络,其实际价值基本无从谈起。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网络的地位会自然提高,由于其邻近需要协调的其他网络的状态也在变化,因此,卫星网络的协调状态是动态变化的,因而其价值也是变化的。

要素5:寿命

这里指的是卫星网络资料的寿命,通常为7年,即7年内不发射卫星,资料即会被国际电联删除。而越是邻近资料寿命末期,卫星网络的协调地位相应越高(比它早的资料要么已投入使用,要么就早已被删除),此类情况下,卫星网络资料的价值往往呈现两种极端,如果有实际卫星能够在有效期内启用该网络,则其价值就相当高;而一旦无法在有效期内有卫星启用,则是废纸一张。这就是为什么总有卫星操作者在其网络资料寿命临近末期时,会不惜代价漂一颗星去激活其即将失去的轨道资源。

要素6:政策风险

这一点因不同的国家而有所差异,也往往容易被忽略。卫星运行的外太空轨道,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疆域,因此主要由国际规则进行管理,但其提供的业务要通过在相关国家建立地面收发设备来实现,这在很多国家是需要获得许可的,即通常所说的落地权。因此,卫星网络资料所属国家、所属卫星操作者和准备提供的业务类型和区域,如果涉及落地权问题,其价值可能完全不同。以中国为例,要求所有国外卫星网络必须与中国的卫星网络都完成协调才可能落地,而如果是一份特性完全相同的中国的卫星网络资料,则没有落地权要求,只须与比其优先的中国卫星网络完成协调。显然,对于目标业务区在中国境内的卫星公司来说,其拥有的网络资料如果不属于中国,则这份资料的价值就微乎其微了。

以上简要列举了影响卫星网络资料价值的几个最基本的因素,在实际的网络资料启用中,起作用的相关因素还有很多:

• 卫星系统与卫星网络的匹配程度(卫星网络资料是否涵盖卫星系统特性),匹配度越高越好用,价值自然就越高,这也是很多卫星公司申报网络资料时都追求大而全的原因。

• 卫星公司/项目对该轨位的依赖程度,同一份资料对拥有较多轨位的公司属于锦上添花,对一个轨位都没有,等着给卫星找位置的公司则是雪中送炭,价值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 卫星公司频率轨位资源调配的能力,对于网络资料和在轨卫星都较多的公司,例如全球几大国际卫星运营商,其资料的价值就高(一旦快到期就可以漂颗星过去)。

• 网络资料的协调过程中已经达成的协议、承诺的技术条件、业务与操作限制要求等状态影响该网络的实际使用价值。

• 是否有专业的频率协调技术团队负责网络资料的协调、维护,团队的能力,技术水平、经验、谈判技巧、参与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订、修订,在国际协调中的话语权、影响力等,对卫星网络协调状态有重要影响,从而间接影响卫星网络的价值。

• 与协调对手间是否涉及商业竞争、国家关系、军事安全等非技术因素、是否拥有可以在协调中交换的筹码,一份特性相同的资料,握在大国手中的价值往往会高于其他国家。

对卫星频率轨位资源价值的讨论不是一个新话题,但从系统方法的角度研究、建立评估模型对频率专业,乃至卫星行业的发展有深远影响。

国际上专门从事卫星频率轨位资源储备的卫星公司和国家并不鲜见,而且这个名单一定会越来越长,因为卫星频率轨位资源对于卫星系统建设的成败实在是具有颠覆性和决定性的影响,全球范围内对卫星频谱轨道资源的争夺早已白热化了,高通量卫星业务已经在争夺Q、V频段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卫星网络资料”作为储备资源,甚至作为可以被交易的对象过程中,其价值评估的需求变得日益迫切,研究、建立卫星频率轨位资源价值评估的方法、模型,也成为我们的一个重要课题。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最近我们发现卫星网络资料又被赋予了一项新的价值---广告。申报一份卫星网络资料的直接成本很低,不过几十万人民币。但对于这种由国际电联公开发布的信息,非专业人员很容易不明觉厉(例如投资机构),在国际权威机构承认的光环下,宣传效果远比花上百万乃至更多费用做广告要有效得多。因此,申报并在国际电联公布一份属于自己的网络资料俨然已成为一些商业公司追逐的目标。对这一新情况,我们也正在讨论如何在评估模型中设计这一因素的适当权重。

猜你喜欢

卫星网络轨道卫星
全球低轨卫星网络最新态势研判
miniSAR遥感卫星
基于单纯形法的TLE轨道确定
CryoSat提升轨道高度与ICESat-2同步运行
朝美重回“相互羞辱轨道”?
静止卫星派
卫星网络HTTP加速技术研究
Puma" suede shoes with a focus on the Product variables
基于NS2的多层卫星网络路由协议开发方案
卫星网络环境下TFRC与窗口协议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