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保障
2017-03-09李滇
李 滇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嘉兴 314000)
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保障
李 滇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嘉兴 314000)
我国老年人口比重大、增长快,老龄化程度高,养老服务出现供需不平衡的现实困境。政府、市场、家庭作为单独的养老服务提供者,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是多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存在着介入主体的多元性与复杂性,因此有必要界定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范畴,并通过福利多元主义、福利需要理论和第三条道路等社会福利理论论证其理论基础。由于我国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存在诸多制度障碍和现实困境,因此需要从法律制度构建、细化与保障,养老服务监督机构的规范化、长效化和多方化,扩大网络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与覆盖等多方面出发,构建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制度体系。
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社会福利;制度保障
截至2015年末,浙江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984.03万人,占总人口的20.19%。我省的老龄化程度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共同撰写的《可持续与宜居城市:迈向生态文明》报告指出:截至2011年底,年龄超过65岁的人占中国总人口大约9.1%。报告预测,这一比例到2030年将提高至18.2%左右。。在老龄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浙江省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导致养老服务出现诸多问题:第一,按照国际惯例,约有 5%老年人需入住机构进行养老。以此来推算,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需要养老机构床位42.9万张,但截至2015年底,全省养老床位数34.79万张。未能满足社会需求。第二,由于浙江省的实际省情,地区间差异、公办民办差异仍然存在。我省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之间出现供求的结构性不均衡。第三,2015年底,全省有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69.55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7.07%。目前全省经过正规培训的养老护理员只有3万左右,供需矛盾突出。第四,老年人家庭的空巢化趋势加重。2015年底,全省纯老家庭的人口数为234.16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3.80%。这些空巢老人以子女为基础的家庭看护和照顾方便性程度大为降低[1]。上述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浙江省独有的养老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都或多或少存在。我国老年人口比重大、增长快,老龄化程度高,与此对应的却是养老服务的滞后性、片面性,养老服务供需不平衡的现实困境,这些已经揭示政府、市场、家庭作为单独的养老服务提供者,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养老服务依赖于多元化社会力量的支持,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协作的力量,建立健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养老服务体系,真正实现从传统的家庭养老到现代居家养老方式的转变,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为此,本文要对多方共同作用的养老服务体系进行研究,对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理论、现实问题与制度保障进行探索。
一、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范畴与理论依据
(一)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范畴厘定
21世纪,许多国家进入“银发时代”,各国各地区不断寻求符合自身情况的社会化养老模式。美国以社区养老为方向发展养老事业[2]。法国将养老服务投放市场,政府从中引导。日本推行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强调家庭赡养功能,同时发展老年产业。新加坡提倡老人与子女同住,维护三世同堂的居住模式。北欧国家,如丹麦、瑞典等国养老完全由国家承担[3]。我国多省则探索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的居家养老体系,构建由市场主导、政府以出资购买方式调节同时进行监管、集合社会力量参与以及家庭共同出力的多元化和多层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体系是指养老服务依赖于多元化社会力量的支持,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协作的力量,建立健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养老服务体系。具体而言,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依靠市场调节,政府处于出资与监管地位,社会力量参与到养老服务的投资、提供、评估等一系列活动中,从而使得市场、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出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化以及网络化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其核心在于摆脱养老完全依靠家庭和政府的观念,建立政府出钱、社会出力、家庭共济的观念。政府将养老服务外包给政府以外的个人、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主体,由他们对养老服务进行市场化运作。社会力量参与的核心力量是非营利性组织,政府要注重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合作。由于社会化参与养老的多元性与复杂性,我们有必要在基本范畴方面清楚界定,包括以下范畴。
1.主 体
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是指在市场、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出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化以及网络化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中,提供具体服务、资金以及养老项目评估等工作的人。包括政府,个人,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主体。其中,政府不提供具体的养老服务,不开办任何性质的养老机构,但是养老项目的策划、评估,养老服务的招标、购买、评估、监督及检查,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安排或实施。个人是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者之一,个人通过参加志愿服务,为公益性养老机构捐款或者投资建立服务机构等方式参与到养老服务的事业中。企业作为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者之二,主要是指如企业投资建立的养老机构、家政服务公司等具有营利性质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作为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者之三,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社会价值追求的组织,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组织自身具有合法的免税资格并可为捐赠人减免税的组织。
2.对 象
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老年人,对老年人的年龄界定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标准。一种是在1982年世界老龄问题大会上推荐的60岁以上为老年人,这个标准被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纳;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实力强,国民普遍寿命长的国情下,采纳1956年联合国推荐的65岁以上为老年人的标准。在我国,主要遵循1964年第一届全国老年学与老年医学学术研讨会规定的60岁标准。
3.内 容
社会化养老服务内容主要有三种观点,狭义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是指对老年人进行人身服务,包括老人护理、疾病治疗和生活照料,生活照料是最基础的养老服务。中义上社会化养老服务除人身服务外还包括精神服务,如老年理财、老年维权;而广义上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在中义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内容进一步扩展到养老设施的建设、老年产品的开发。我们认为社会化养老服务本身的内容是广义上的,但目前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健全的情况下,应以狭义内容为主,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足够完善的时间或地区可以扩大范畴采取广义上的内容。
4.方 式
社会化养老服务方式应呈现多样化和网络化的特点,核心在于上门服务和服务中心的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与居家养老的结合,主要是通过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渠道,老人的生活是通过来自于社会化的服务,以长期工、短期工、钟点工等形式得以保障。社会化养老服务与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结合,则通过在该区域建立服务中心集中提供服务的形式,充分考虑经济性、高效性以及老人便宜性,在社区原有基础上,投入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一系列医疗、卫生、保健、文化、娱乐等养老设施,配置必要的设备和器具,为居家老年人营造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和服务条件,实现对老年人生活服务全覆盖。
(二)福利理论: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
1.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福利多元主义是社会政策的一个宏观分析范式,它关注福利的多元来源、供给、传输的结构。它提出国家、家庭、市场、志愿组织等多元福利提供者的职责并重,进而建立多元福利提供者的结构。社会福利的来源既不能完全依赖市场,也不能完全依赖国家。这种理论也称混合福利经济(the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起源于英国1978年《沃尔芬德的志愿组织的未来报告》。该报告主张把志愿组织也纳入社会福利的提供者行列,福利多元主义主要运用于英国社会福利政策的实践中[4]。我国特殊的国情有必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福利体制。尤其是当前我国面临“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等问题加剧[5]。我国在应对老龄化的举措上探索已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转向社区养老、社会化养老服务,探索中国居家养老的发展道路。2013年7月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的居家养老体制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这一点是对福利多元主义的深刻体现。
2.社会福利视角下的需要理论
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回应和满足人类需要。社会政策是社会福利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政策规划着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方向。在需要为本的原则下,中国社会福利体系从需要满足目标群体、需要满足目标定位的具体内容、需要为本的社会福利政策等方面发展创新,转型到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6]。就中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来看,目前面临着严峻的人口老年化趋势,这是中国当下不可避免的一项基本国情。先前的社会福利体系中的养老制度根本不足以应对当前的社会需要。这种现象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合理分配。为此,在新修订的《老年法》中对我国的养老体系进行了改革与创新;由原来的“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修改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尽管是一字之差,但是意义大不相同。主要表现在居家养老强调要最大限度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养老服务体系中,同时发挥国家、社区、家庭等多方力量来共同应对当下的老年人口不断增多的现状。社会福利视角下的需要理论在我国的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形成过程中得到很好地运用与体现。
3.第三条道路的社会福利理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社会福利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三条道路的社会福利理论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一理论的出现为社会福利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天地。对各国在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方法上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中国在坚持本国国情的前提下,不断促进本国福利体系的发展与进步。这具体可以从我国当前的福利体系中的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体制中看出。
首先,随着我国当前的人口老年化趋势不断加剧,政府提出了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的福利政策。从这项政策的具体举措上来看,今后不仅国家要承担老年人群体养老的责任,而且家庭、个人、社区和企业等各种社会力量同样要承担老年人群体养老的责任。这一点就体现了第三条道路主张中的责任与权利的平衡福利新原则。其次,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7章中第65和第68条法规中提到,要注重对老年人群体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质等方面的珍惜与运用,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体现了积极福利思想,国家加强在人力资本上的投入,以此帮助老年人群体不仅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而且还老有所为、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乐。再次,中国当前的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福利制度就是“社会投资型”国家,社会、国家和个人共同分担社会风险的最好体现。在当下中国的老年化趋势日渐加剧的前提下,政府积极鼓励社会上一切可以参与的力量来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因此,中国的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体系不仅体现了福利投资的“多元化”,而且还很好地展示了福利投资的“民主化”。最后,我国的一系列政策见证了养老服务体系的不断变化。2007年,十七大确立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明确了老年养老服务的重要性;我国于201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 - 2015)》,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提出了要求;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社会养老责任的关系,并且确立居家养老的基础性地位;2013年 7月民政部出台了《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评估。国家的立法、政策为社会参与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了立法依据。
二、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现实困境
我国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路径主要有三种模式:民办民营、民办公助、公办民营。其中公办民营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是近年来的创新形式,尚未在全国各个区县形成全面覆盖。同时公办民营模式也是三种模式中最具现实意义,值得推广的模式。但是目前,我国各省市推广这种模式却存在着诸多障碍。
(一)法律方面的现实困境
一方面是已有法律的适用障碍。我国先后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来支持、保障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 - 2015)》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2013年民政部又出台了《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于制定的法律主要进行理论指导,规定力求简洁凝练,原则性较强但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这导致法律在适用中产生偏差,甚至根本得不到贯彻实施。如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地方政府要制定标准,但面对着养老服务费用本质上是由市场决定的,制定收费标准并不是政府的强项,在现实实施中就会出现很多阻碍因素。新修订的《老年法》强调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回去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说要“常回家看看”;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老人精神慰藉的规定不带有强制性,没有惩治或者奖励措施,现有制度没发挥作用,“常回家看看”就成为了一句空话,得不到实施,不少单位也并不会执行该项规定。
另一方面则是立法不足的障碍。新法要求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等制度,这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养老机构的准入门槛,对各类性质的养老机构的管理监督更为严格,要求也更为规范。这为社会参与养老服务指明了大方向,但并未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监督、评价机制进行规定,如很多地方都没有建立评估机制,缺乏相应的评估指标、评估标准,没有建立违背养老服务要求的惩治机制。
(二)政府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畅
不是以加大社会力量参与力度为导向。浙江省出现对非营利的公益组织征收的税收标准与企业税收标准是同等的情况。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根据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的规定,他们可以提出申请享受国家免税优惠。但是在具体操作时,申请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需要年检资格证,即要等到一年期满才能申请,而且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公益组织避税,往往审查程序非常严格。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成长,在我国香港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25个,青岛6.5个,上海6.1个。相比德国120个,法国110个,日本97个,美国52个,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很不发达[7]。非营利组织不发达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导致政府购买对象的稀缺性,极容易导致垄断以及社会参与养老服务流于形式。所谓的非营利组织只不过是政府部门的决策实施者而已,它们受到政府部门的控制与管理,因而达不到提高服务效率的目标。如果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数量很多,就可以形成一个买方市场,政府部门的选择余地加大,就可以通过法律化的程序,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真正实现资源配置优化,也更有利于建立监管法制,同时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身的发展、竞争性的加大、独立性增强也有很大的好处。
(三)政府对社会参与养老服务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扶持政策应该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支持,还应包括精神上的支持。据目前情况,我国很多地区都已经有了对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鼓励,但很少对个人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鼓励;我国很多地区已经有了对社会参与养老服务的财政支持,但缺乏精神支持,比起对社会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关注,政府更关注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其次,政府职能转变的困难,社会参与养老服务要求政府不再担当养老服务提供的主体,而是作为管理者、监督者参与进去,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再者,养老资金管理者众多,几个机构分管,存在交叉管理的情况,造成职能划分有重合的部分,资金不好管理的问题造成养老资金管理渠道的不畅,不利于社会资金进入到养老服务体系。最后,社会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缺乏监管制度,按新老年法的规定,政府对社会参与养老服务进行监督,对于公办民营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自身腐败的问题时有发生,不能达到真正的监督效果。
对于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主体来说,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在实践中,养老服务很多都是四、五十岁的农村妇女兼职,对老年人进行服务的人员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无专业素养、技能,很少有人具有护理资格,甚至有的服务人员连一般的健康生活常识都不具备。在有关民办养老院的新闻中,不时出现素质低的服务人员虐待老人的事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收入低的现状,导致很多人不愿意从事该行业,即使从事该行业也没有工作积极性。其次,则是由该行业特殊性所决定的,对老人的生活照料经常是脏累的活,卫校毕业的年轻人根本不愿意从事该行业,只能从农村找不怕脏、不怕累的人来干。当然,最重要的原因是该行业无职业发展空间,青壮年力量往往不愿意进入该行业,没有新生力量的加入,遏止了其更好地发展。
(四)在公办民营模式下,社会化参与养老形式不够丰富
根据公私合作关系中政府职能转移的彻底程度不同,各地政府具体做法有一些不同。例如,2005年杭州市的援通社区智能化管理服务系统的开发,用于社区工作的信息互动。其中政府只作为居家养老的资金提供者,统一购买援通的服务劵并使用系统信息反馈完成对居家养老服务商的监督评定。这样最大程度减少政府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具体工作实施上的工作量,实现了政府职能的最大化转移。而同期的宁波市海曙区的方式是由政府向非营利组织星光敬老协会购买服务,形成区政府、街道居委会和社区三级联动养老服务体系。由政府部门人员与非营利组织共同监督管理。与杭州市相比,宁波市的官办色彩更强[8]。目前在全国试点范围内,主要是宁波曙光形式,杭州的援通形式属于创新。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新的公办民营模式的具体实施方法,进一步丰富养老形式。
三、我国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制度构建
针对我国社会参与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制度障碍和现实困境,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养老服务体系,需要综合运用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的力量,由政府主导,通过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战略规划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
(一)法律制度构建、细化与保障
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民政部出台的《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方面各省民政部门要制定细化措施,例如针对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的要求。尽管收费标准和项目应依据市场供求来调整,但是可以通过制定收费上限标准以及项目的最低要求来规范市场运作,防止养老企业出现为了追逐利益而罔顾养老服务公益性的情况。另一方面,对缺少强制或惩治措施的法律规定,要在全国层面上修订相应法律,增加强制或奖惩措施。各省民政部门也可以在省内适当范围内,采取鼓励性措施。目前讨论较多的是对老人精神慰藉的规定,没有惩治或者奖励措施,使得“常回家看看”成为一句空话。对此,立法部门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可以考虑对个人或企业参与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的情况,给予奖励措施。例如,规定个人可以将参与养老服务的工作时间列入本职工作时间,即使是为自己的父母提供养老服务,也应当予以鼓励。同时规定,企业如果在职工的工作时间中列出一部分工时用于从事为老服务或其他与养老有关的服务,或积极保障员工探老休假权利的,可以给予低税率的鼓励措施;反之则课以较高税率,尤其是要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税费减免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社会化参与养老服务监督机构的规范化、长效化和多方化
在现存的非营利性组织(比如社工机构)实践中,很多都出现私人利益取代公共利益的倾向。这有其现实困难,很多非营利性组织在创立初期,资金困难,另外非营利性机构在组织运行过程中和营利性组织一样,同样也存在成本的内部消耗,如果没有规范的制约机制,很容易出现假公济私行为,现今很多以做慈善赚钱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我们亟需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监督、评价机制进行细化规定。实际上,很多地方都没有建立评估机制,缺乏相应的评估指标、评估标准,没有建立在违背养老服务要求情况下的惩治机制。而已经初步建立了评估机制的地方(如深圳、广州、上海等地),又存在评估主体单一,只有政府评估加组织自评,评价方式简单等不足之处。对此,应当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评估方式多样化。评估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评估、自我评估,还应包括社区养老服务对象评估以及来自第三方专业性机构的评估,形成一个体系化的评估机制,加大对中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监督。在监督机制上,要确定监督主体,明确监督方式,保证外部监督渠道畅通,不搞形式主义,建立常态化监督方式。既重视“入口”管理监督,也要重视后续的日常性监督,建立以规范行为为主的管理制度,形成准入与日常管理双轨机制,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以及财务汇报制度,把好服务质量关的同时,把好经济廉洁关,切实做好长效性监督工作。为此,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要出台实施细则,完善与深化登记流程、意见征询以及各部门责任等实际问题。同时,社区要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对社会组织的信息、财务公开制度以及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的制度要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完善收费依据与标准。在建立上述整套制度规范之后,还要有专门的监管人员开展具体工作。
(三)政府必须加大对社会化养老的支持力度
政府必需发挥好主导作用,履行好必要的职能,加强对社会化养老的支持力度,在制度、政策、资金与宣传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政府加大政策支持。政府加大对社会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政策倾斜力度,既包括精神支持也包括物质支持。精神支持,如政府领导班子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关注、对养老模范的表彰;物质支持主要实施补贴、税费优惠、福利体彩公益金等政策。对于参与养老服务的个人,家庭养老的成员应予以个人财产税的优惠政策与假期延长的政策支持,鼓励儿女对老人的赡养;对于投资养老服务的企业,予以场地优先批复、缴纳税款的减免、延期纳税等政策扶持。保持社会资金进入的渠道的顺畅,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把养老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为具体养老模式提供政策倾斜与资金支持,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的体系。
(四)以社区街道为载体进一步丰富养老模式
居家养老的优势是,能够得到子女的照顾,也能享受到天伦之乐。可是,当儿女不在身边,一旦有病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老人的生命安全就很难得到保障,特别是那些空巢老人和失智失能老人。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业,拓展新兴养老模式是对社会养老的有效补充。第一,社区助老服务站与居家养老互动模式。在政府扶持下,社区建立助老服务站。选聘社区助老服务员,由社区划分助老服务点。服务点根据居家养老的人的身体状况,确定每位助老服务员服务的对象。一般每个助老服务点不超过3名助老对象,居住楼号不分散。选择助老服务员时严格把关,一旦录用,严格专业培训,使他们懂得一些专业的护理知识和谈心聊天技巧。此外还要根据老人性别、年龄、特点等确定上门服务人员,以便保证服务质量和双方人员财物人身安全。第二,社区互助组(友谊圈)式养老模式。生活在一个楼区的老年人,由社区牵头,采取自愿的原则分别组合,一个互助组以5 - 8人为宜。选举一名组长,订立互助协议。第三,候鸟式养老模式。随着经济收入的提高,兼顾对生活品质的追求,老年人夏天在北方避暑,冬天在南方过冬。由社区定期组织这些候鸟式的老人进行座谈,介绍与交流经验和体会,让他们更多地了解这种养老模式。第四,田园式休闲养老城(或称养老基地)。养老城在中心城外环境美、气候、土壤、水质好、阳光足的地方建设,适宜老年人居住。养老城的住宅或公寓与老人休闲娱乐场所相互交织,所有的设施都以方便老人为第一宗旨。该场地要拥有完善的各种文体设施和医疗保健设施,商场、餐厅,茶室、邮局、银行等一应俱全。高水准的专业护理队伍,各种志愿者或志愿者队伍。第五,原籍养老模式。中华民族的传统理念:故土难离、叶落归根,这是进入老年的一种正常心理状态和一种晚年的生活渴求。政府部门在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同时,应为这部分老年人实行居住证制度,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好的服务。第六,特殊人群养老服务模式。对国家民政部门和残疾人协会批准的各类残疾人员、失能失智老人、孤寡老人建立特殊养老院,房屋设计及内部装修在功能上要兼顾入院老人的特殊性。为残疾人建立全方位的绿色通道,包括养老院配备的专车等。
(五)扩大网络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与覆盖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与此对应的是应建立具体化的、可供操作的量化评价标准,要求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证制度、定期考核制度、行业准入与退出制度、考核制度、监管和奖惩制度等。
建立政府、市场、家庭三方联动的养老服务体系,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养老服务网络(智能手机APP)平台,三方主要通过服务平台实现信息的有效联动,避免信息的不对等。高层政府通过养老服务平台,可以听取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要求、建议,进而引导市场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避免盲目投资;市场可以根据养老服务供求信息的变化转变服务方式、服务费用等具体标准;家庭可以通过养老服务网络平台上政府及其他家庭对服务提供者的评价进行选择,也可以及时获取考核不及格的服务主体信息,从而发现需求,发现问题,并及时促进信息的交流。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建立为老服务热线,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老年人紧急呼叫系统应用,逐步健全并推广能够与老年人便捷沟通,及时提供服务信息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
(六)社会组织尽快完善自身建设
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尽快提高自身建设,做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首先,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人员、资金及其他事项进行有效管理,管理人员应该拥有相关的管理证书。而后,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要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并实行在职培训制度。通过对不断更新的医学知识的摄取,使得养老机构的人员能够最大化地满足老人的需要。在进行医疗护理培训的同时,还应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以求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正当权益。最后,这些社会组织要主动寻找资金来源的渠道,可进行必要的募捐活动,扩大资金来源,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保证养老服务的质量。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还必须健全基础设施的建设,为老人开展各式有益活动,以保证老人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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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etical Basis and System Assurance of Old-age Service through Socialized Participation
LI Dian
(College of Arts and Law, Jiaxing University, Jiaxing, China 314000)
The elderly population in China is relatively large, and is increasing fast. What’s more, there is high-degree aging in China, so there occurs a predicament of imbalance between old-age service supply and demand. As different old-age service providers, the government, market and family have some flaws respectively. The socialized old-age service system is the result of the multi-party interaction, and there is the diversity and complexity of the subject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define the basic categories of the old-age service system through socialized participation, and to prove its theoretical basis from the welfare pluralism,welfare needs theory and the third-road theory. Because of many institutional obstacles and realistic dilemmas in the old-age service system,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system for sound social forces to participate in old-age service, which is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refinement and assurance of the legal system, the standardization,long-term effects and diversification of supervisory authority of old-age service, and the expan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coverag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exchange platform.
Socialized Participation; Old-age Service; Social Welfare; System Assurance
D669
:A
:1674-3555(2017)04-0082-09
10.3875/j.issn.1674-3555.2017.04.012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编辑:付昌玲)
2017-03-20
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ZMZC2013028)
李滇(1981- ),女,浙江常山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