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当代校园欺凌及法律解决途径
2017-03-09汪红晨
汪红晨,刘 箭
浅议当代校园欺凌及法律解决途径
汪红晨,刘 箭*
(武汉纺织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现象日益受到社会关注,这种行为破坏了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受侵害对象的财产、人身、精神等方面的损害,给校园以及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本文针对当前实际对校园欺凌的定义进行深入剖析,基于法律层面来阐述校园欺凌的特征以及表现形式,从不同方面对校园欺凌长期发生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以此针对不同程度的校园欺凌现象提出适宜的法律解决途径。应用法律的手段治理校园欺凌现象,可以为学生提供良好校园氛围和坚实的法律保障。
校园欺凌;原因;法律途径
一、引言
近些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园中许多不平等的现象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提醒着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早在2008年许明[1]就英国对校园欺凌现象的界定、发生程度以及危害,以及在识别和防范等方面采取的对策作了系统的介绍,为我国提供某些有价值的借鉴和启发。随后,一大批关于校园欺凌的学术论文开始涌现,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骆鑫(2016)[2]指出我国应加快相应立法,明确校园欺凌的内涵,从构建校园欺凌的发现、防范宣传与培训、评估机制、惩罚机制等制度入手,完善中小学校园欺凌防范制度。刘天娥等(2009)[3]指出加强校园法制、文化建设、优化教育行为,构建和谐的教育环境以及培养学生的社交技能,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是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最好方式。孙豪(2017)[4]指出应该通过司法强势保护,学校、家庭和社会通力合作,共同应对校园欺凌。由此可见,校园欺凌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对校园欺凌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校园欺凌的内涵及特征
关于校园欺凌,挪威著名学者奥维斯等人认为欺凌具备以下四个要素:攻击性的行为、一种力量失衡、重复发生、身体的、语言的或间接的行为。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DFES)对校园欺凌进行的官方界定是:持续的、有意的或者反复的,故意制造伤害的行为,但是某些偶然发生的事情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被视作欺凌行为;个人或群体有目的的施加有害行为;失衡的力量使得受害者的个体感觉失去抵抗[1]。外国学者的这些说法都很精辟,但忽略了对欺凌现象发生的环境以及欺凌对象的界定。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的,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5]。欺凌过程,蕴藏着一个复杂的互动状态,欺负同学会对同学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
以上观点均对校园欺凌现象的剖析有指导意义,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仍然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凌行为也属于校园欺凌。其主要表现为身体强壮的的学生欺负身体弱小的学生,使其在心灵和肉体上感到痛苦。其次,欺凌现象应该不单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应该也包含教师对学生的欺凌。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教师的工作压力也逐步增大,有时遇到不顺心的事并控制不好自己的情绪时,会把怨气发泄到学生身上,此种欺凌现象更为隐蔽,带来的危害性也更甚。
全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组组长王加绵认为,校园欺凌看似一种个别的、简单的社会现象,其实具有复杂的社会心理背景,因此,给青少年造成的危害,远不止皮肉的创伤,更严重的是会造成孩子们心灵的扭曲。如果任由这种势头发展下去,无疑会在青少年中造成一种不良的暗示:邪恶比正义更有力量,武力比智力更有价值[6]。
根据近来发生的一些欺凌案例,校园欺凌一般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校园欺凌行为具有对象固定性。所谓对象固定性,就是某一个学生或某一群学生长期受到他人的欺凌,并且不能角色互换。
第二,校园欺凌行为具有隐蔽性。与较为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相比而言,欺凌往往是属于一些比较轻微的过激行为,通常是在青少年伙伴群体交往中发生的,家长和教师难以察觉,即便是察觉了,也会因为是“小事”而“自生自灭”。
第三,校园欺凌行为具有长期循环往复性。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生活条件不断提高,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部分孩子在极端宠爱中长大,养成了事事以己为先、偏狭自私、冷酷无情的个性,再加上另一部分孩子的性格弱点以及心理不健全等自身因素,形成欺凌者通常情况下不会认为自己是错的,而受害者胆小怕事,无力反抗欺凌者并担心告发欺凌者后后患无穷,只好默默承受欺凌行为长期发生的不正常现象。
三、校园欺凌的表现及危害
由于受害者与欺凌者之间的资源、体力等因素的不对等,通常情况下受害者不敢或无法有效反抗。换言之,欺凌行为的产生大部分都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使其在肉体及心灵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的欺凌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
第一,对受害者的身体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如用拳打脚踢、掌掴敲打等方式直接攻击受害者,使其受到皮肉之苦;
第二,对受害者的精神进行无休止的折磨。精神上的折磨方式相对较多,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也较深。如辱骂、讥讽、贬抑受害者的体貌、成绩及家庭;采取恐吓、威迫的手段强索金钱或物品并威胁受害者;毁坏受害者物品或个人财产,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网站等散布图像来毁坏受害者的名声,孤立并排挤受害者。
校园欺凌对于被欺凌者造成的伤害是身体上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后者更为严重,通常会导致被欺凌者心里留下阴影并长时间难以平复。此种欺凌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整个学校的风气,具体而言:(1)严重扰乱学生的正常学习。长期受到其欺凌的学生通常学习成绩下降,无法安心学习;而对于老师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一般都会导致学生厌学,严重者甚至休学。(2)学生的身心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这种危害导致被欺凌的学生缺乏自信,很可能养成孤僻及偏激的性格。(3)破坏社会秩序。当被欺凌者的身心得不到健康的发展,长此以往,极大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受到欺凌确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会对法律失去信心,最终会致使他们作出违法的事。
四、校园欺凌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学校基于形象等因素的消极态度
众所周知,良好的学校形象可以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信赖,可以确立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的信心以及就读荣誉感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换言之,也就是拥有较好的的外部信誉。因而,学校重视其形象的维护,在发生一些不利于学校名誉的事时,学校就会秉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来解决问题,难以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利益,而是以其形象为重。因此,当校园欺凌问题出现时,学校的态度多是尽可能用“和平”的方式处理,尽量不损害学校的名誉和声誉,难以对欺凌者产生实质的威慑作用。
(二)家长基于和为贵思想的忍让态度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家长因忙于生计,而忽略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欺凌事件发生后,倘若事情不是特别严重,大部分家长会选择私了,采取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问题。然而家长们忽略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孩子的心灵受到了创伤,这比身体上的伤口更难愈合。家长面对校园欺凌的这种忍让态度不仅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同时也会导致欺凌现象难以得到根治。
(三)法律的缺位状态
(1)年龄限制问题
对校园欺凌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这里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受害者法律救济缺位,导致很难对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采取强硬措施。即便是产生了违法行为,犯罪者也因年龄限制而被“释放”。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或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据此,我国法律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还存在一定的盲区,而十四周岁以下的孩子恰恰是校园欺凌行为制造的重要主体,笔者认为,法律责任承担的年龄规定限制了对校园欺凌行为实施有效处罚。
(2)相关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
相关法律涉及校园欺凌行为的规定较少,或者缺少操作性,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未作进一步的规定。另外,对欺凌行为的救济措施和手段,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这使得一部分青少年藐视法律,为所欲为。
总体来看,因年龄限制,主体常常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责任较轻,法律威慑力不够等因素,导致欺凌现象长期发生。
五、校园欺凌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我们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也要采取法律措施,严格依法对欺凌者追究法律责任,以此来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对校园欺凌起到警示作用,还校园一个良好的氛围,使每个孩子都有个美好的童年、少年时代,都有个美好的校园回忆,而不再有梦靥般的恐惧过往。具体而言,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应做好下面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协商和解
虽说法律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武器,但法律毕竟是最后一道防线,如今我们提倡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和谐社会,就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和创新。因此,当校园欺凌行为产生后,如果情况不是很严重,双方能协商就尽量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也可以请第三方(双方信任的人或组织)帮助自己与对方协商,争取协商出令双方满意的结果。
(二)学校应高度重视校园欺凌现象,成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处理校园欺凌事件
为了有效防范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及时处置校园欺凌恶性事件,维护学校的稳定,学校应高度重视校园欺凌问题。成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处理此类事件。为此,国家应赋予学校必要的校园欺凌处置权,树立学校的权威,让其处置有法可依;其次,学校应制定相关的校园欺凌处理程序。最后,相关部门应制定出针对校园欺凌事件处理的具体措施,尤其要注重处理程序和救济措施的可操作性。
(三)对校园欺凌行为应严格依法追责
欺凌主体主要是学生和教师。在欺凌者为学生的案件中,欺凌者及其监护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类。从刑事责任看,校园欺凌行为有可能会触犯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奸罪、猥亵罪等罪名。如果欺凌者符合相关的主体要件,则直接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不适用刑罚处罚,屡教不改,危害性较大的欺凌者可以送入工读学校进行学习,对其实施必要的矫正措施,给欺凌者以有效威慑。从民事责任看,在欺凌案件中,尽管大部分施害学生都是未成年人,但他们的行为造成了受害者的财产和人身损失,必然会产生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该赔偿责任应该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从行政责任看,主要包括两类情况:一是对校园欺凌处置不力的学校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若有证据表明家长管教不力,则可以考虑追究其行政责任;二是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欺凌者为教师的案件中,依据情节轻重程度,对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
总之,校园欺凌是一种长期的社会现象,其牵涉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等复杂敏感,需要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依照法治的思维,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努力营造和谐友爱的校园环境和氛围。
[1] 许明. 英国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及其解决对策[J].青年研究,2008.(1).
[2] 骆鑫. 关于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律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6,(35).
[3] 刘天娥. 当前校园欺凌行为的特征、成因与对策[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7).
[4] 孙豪. 法律规制校园欺凌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1).
[5] 梁国威. 浅析中日校园欺凌行为的原因及对策[J].学理论,2012,(9).
[6] 傅涛. 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及预防策略探究[J].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
[7] 李婧. 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 东北师大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2).
[8] 许锋华,徐洁,黄道主. 论校园欺凌的法制化治理[J]. 教育研究与实验,2016,(6).
Discuss the contemporary campus bullying and legal solutions
WANG Hong-chen, LIU Jian
(School of Maxism, Wuhan Textile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3, China)
The phenomenon of bullying on campus has attracted increasing public attention as some of the worst cases of violent campus violence are known to the public. This behavior undermines the normal teaching order of the campus, causing damage to the property, personal, spiritu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infringed object, and has brought a lot of negative impacts on the campus and society. Based on the present social in the case as the starting point,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definition of bullying, based on the legal level to explai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orms of bullying, to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from different aspects of school bullying have long, in order to provide appropriate legal solutions for different degrees of bullying.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measures to control campus bullying can provide a solid legal guarantee for students' good campus atmosphere.
campus bullying;cause;legal solutions
G47
A
2095-414X(2017)05-0077-04
刘箭(1970-),男,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和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