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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社会“自己人”纠纷的调解逻辑与送法下乡的困境*

2017-03-09

关键词:外人村落乡土

柯 芳

(西南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1;重庆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50)

村落社会“自己人”纠纷的调解逻辑与送法下乡的困境*

柯 芳

(西南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1;重庆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50)

在村落社会,人们习惯性地把人分成自己人和外人。当自己人之间发生纠纷,调解策略与外人纠纷差别很大,自己人纠纷调解的基本逻辑是以满足情感期待为主要策略、以差序化为原则、以“和”为目标、外人纠纷自己人化等规则。这些原则与法律的讲理原则、平等原则相违背,“送法下乡”陷入尴尬境地。要解决“送法下乡”的困境,首先要区分纠纷的类型,外人纠纷领域留给法律,而自己人纠纷留给地方规则,形成以法律为主导,乡土规则为补充的多元规则体系,发挥两个规则的积极性,共建农村和谐社会。农村的法治化道路要循序渐进,随着村落社会结构和观念的变化,正式的法律逐步渗透到乡土规则里,对乡土规则进行持续的塑造和改变。

自己人;自己人纠纷;送法下乡

经过大量的田野调查发现,村落社会普遍存在“自己人”和“外人”的两种概念,自己人和外人的区分是农民重要的行为逻辑。村落社会对于自己人之间发生纠纷有一套独特的调解逻辑,这些逻辑与现代的法律原则产生冲突,使送法下乡遭遇困境。那么,什么是“自己人”?什么是“自己人”纠纷?“自己人”逻辑与法律产生了哪些冲突?送法下乡如何走出困境?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回答。

一、村落社会“自己人”与自己人纠纷的概念

(一)自己人概念的界定

在村落社会,人们习惯性地把人分成自己人和外人,自己人也就是自家人,或一家人的意思,有很强的“我们”感。在广义上,整个村落社会就是一个自己人社会,但是实际情形并非如此,在熟人社会内部并不是都是自己人,而是有着自己人和外人的区分的。宋丽娜认为,“熟人社会圈与自己人认同圈并不一定是重合的,一般情况下熟人社会圈大于自己人认同圈。在村庄中,人们彼此之间熟悉的范围更大,但是真正作为自己人的范围却有限。”[1]自己人的交往遵循情感规则,外人的交往遵循契约规则。作为自己人,就不能算得太清,算清了就等于绝交了,外人之间的交往则遵循着冷漠的理性原则。在费孝通先生看来,“亲密社群中既无法不互欠人情,也最怕‘算账’。‘算账’‘清算’等于绝交之谓,因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无需往来了。”[2]120自己人意味着可以彼此信任,行为可以预期,“自己人”概念一般有信得过、靠得住和被信任的含义,而“外人”则有相反的含义。自己人化处理,也普遍被运用到村落社会纠纷调解中。杨华认为,“农村调解过程中的举例说明是嵌入进了一种‘自己人’的情境。农村纠纷的调解多数是自己人的调解,因此调解的过程首先是重建自己人关系的过程,然后才能使纠纷在自己人的情境中得以解决。”[3]总之,自己人与外人的区分是农民重要的行动逻辑。

1.自己人认同的基础。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是熟人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也是自己人认同产生的重要基础。因为共同的爱好、相似的性格而建立亲密的情感的拟血缘关系也是自己人认同产生的重要基础。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属关系,这是一种天然的自己人关系;以地缘认同产生的自己人认同和因为共同的性格、情感、兴趣而形成自己人认同的都是后天建构而成的自己人关系,在没有血缘关系的村民之间,基于情感、信任,而把彼此当作自己人。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天然的“自己人”关系,如父子之间、兄弟之间等。夫妻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胜似血缘关系,这也是一种天然的“自己人”关系。超越血缘关系之外的后天建构的“自己人”关系是因为情感、信任而被纳入“自己人”关系网中,如邻居、结拜兄弟、朋友、战友等。“自己人”是一个情感共同体,人们彼此的联系是基于情感产生的,在这个情感共同体内部存在等级结构和人伦秩序。与“自己人”相对的是“外人”,“外人”之间不存在等级秩序,彼此是平等的。总之,自己人是村落社会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自己人内部以情感认同为准则,不需要理性的算计,彼此的人际交往以维护情感共同体为目标。

2.自己人与外人的边界。首先,自己人概念具有相对性。是不是自己人,要看他的相对位置。自己人共同体是一个差序单位,并没有清晰的边界,范围随时随地伸缩自如。以个人为中心一圈一圈推出去,靠自己越近的,自己人认同越强烈,否则自己人认同越弱。是否是自己人,是从相对意义上说的,例如相对于堂兄弟来说,亲兄弟是自己人,堂兄弟就是外人。相对于外姓人来说,同姓人就是自己人,外姓人就是外人。相对于外村的人,同一个村庄的人是自己人,外村的则是外人。其次,自己人的边界与村庄的社会性质也相关。依据村庄性质的不同,自己人的边界可以小到一个核心家庭,大到整个熟人社会。在原子化的村庄,自己人可能仅仅指自己的父母、兄弟、子女,再远点就是堂兄弟,甚至极端情况下仅仅指核心家庭。在北方小亲族村庄,自己人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堂兄弟,超出这个范围,就不能算自己人了。在宗族型村庄,一个太公的后代都是自己人,自己人和整个熟人社会是重合的。此外,随着姻亲的重要性增加,岳父母,妻子的兄弟姐妹也算自己人。在亲属关系之外的自己人包括拟亲属关系,例如结拜兄弟、弟兄家、老根等。

3.自己人与外人可以相互转化。从广义上说,整个熟人社会就是自己人,自己人与外人的区分都是在相对意义上说的,这也就为二者的相互转化提供了可能。自己人有可能变成外人,外人也可能变成自己人。自己人转化为外人的条件是自己人共同体解体,当自己人共同体解体后,自己人也就变成外人了。比如,夫妻之间发生摩擦是常有的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夫妻关系还在,夫妻之间的摩擦就是生活中的小插曲,“床头吵架床尾和”,还是自己人。但是如果夫妻关系不存在了,离婚了,就变成外人了。外人转化为自己人的条件首先要在熟人社会内部。当外人之间建立了亲密的联系,外人也就变成自己人了。外人转变成自己人在范围上并不是漫无边际的,必须在熟人社会内部,这种转化才有可能。陌生人之间是不可能转化为自己人的。外人自己人化首先要有共同的地域认同,有很强的“我们感”,认同同一个村或同一个组的身份,外人才有可能转化为自己人。此外,通过后天的社会建构,外人转化为自己人。比如通过姻亲关系建构起的自己人关系,通过拟血缘关系建立的自己人认同,如结拜兄弟等等。自己人共同体解体后,经过多方劝解,情感期待实现而达成谅解,自己人共同体可以重新恢复。比如夫妻离婚后,再复婚,情感共同体恢复了,又从外人转化为自己人了。

(二)自己人纠纷的概念

顾名思义,自己人纠纷就是发生在自己人之间的纠纷。自己人虽然是一个情感共同体,但并不是说自己人之间不会发生矛盾,在日常的频繁接触中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摩擦。

1.“自己人”之间的矛盾通常是因为情感期待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自己人”内部是以伦理为本位的,彼此存在情谊和义务,若这情谊和义务没有按照期待得到实现,就会发生矛盾。“自己人”因情感而聚,因为情感而彼此有应尽之义务。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是生活在伦理关系中的人彼此必须负担起的责任和义务。夫妻、朋友等一切关系,皆因亲疏厚薄而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当对方的行为不符合“自己人”的期待时,纠纷就会发生。比如父子之间,父慈子孝,这是伦理也是义务,如果儿子不能按照人伦期待对父母尽孝,父子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父子之间是基于情感和血缘的情感共同体,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情感期待得不到满足产生的。夫妻之间也是一个情感共同体,当夫妻不能满足彼此的情感期待,夫妻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因此,自己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是因为情感期待无法满足导致的。

2.自己人纠纷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自己人是基于血缘、地缘、拟血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情感共同体,内部存在人伦和等级秩序,彼此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比如父子之间是长辈对晚辈的关系,兄弟之间是年长对年幼的关系。在血缘社会,长辈对晚辈、年长对年幼具有强制的权力。血缘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和辈分高低来确定的。因此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自己人共同体是一个差序单位,内部的地位是有等级的。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血缘秩序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血缘关系的不平等性并没有被彻底改变,辈分高的人理应得到更多的优待,不符合社会期待的行为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例如父亲的权威虽然已经大大不如从前了,但是如果儿子没有履行赡养和尽孝的责任,舆论仍然倾向照顾父亲作为长辈应该享有的权利。地缘关系和拟血缘关系是血缘关系的延伸,在同村或同组内部,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但也存在辈分关系,七弯八拐大家都是亲戚,都能在辈分等级秩序中找到每个人的位置。在熟人社会,地缘关系是血缘关系在地理位置上的投射。基于共同的情感、兴趣、性格而建立的拟血缘关系,如浙江等地的弟兄家、江西的老根等,内部存在长幼秩序。因此,自己人共同体是一个差序单位,自己人纠纷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

3.自己人纠纷更注重统一性。自己人纠纷发生的前提是自己人共同体没有解体,否则就不是自己人纠纷。既然自己人共同体还在,自己人纠纷更强调统一性。尽管自己人纠纷是自己人之间产生了激烈的情感冲突,但是目的不是让自己人共同体解体,而是希望维护共同体的存在。例如父子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是希望儿子能承担儿子应该承担的责任,或者是希望父亲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目的仍然是维护父子关系,而不是希望父子关系破裂。夫妻发生激烈冲突,一般是因为对方没有满足自己爱和责任的期待,冲突的发生是希望对方能够满足自己的期待,而不是促使夫妻关系解体。一旦这些期待得到满足,夫妻共同体就得到了维护。与自己人纠纷相反,外人纠纷不是为了满足彼此的情感期待,而是分清彼此的利益,弄清事情背后的是非曲直,因此,更强调对立性。总之,自己人纠纷产生的目标是希望满足情感期待,从而维护自己人共同体,因此,自己人纠纷更注重统一性。

4.自己人纠纷和外人纠纷可以相互转化。既然自己人和外人可以相互转化,自己人纠纷和外人纠纷也可以相互转化。自己人共同体解体,自己人纠纷也就变成了外人纠纷。自己人纠纷中的情感期待如果持续得不到满足,调解失败,自己人纠纷也变成了外人纠纷。外人纠纷也可以转化为自己人纠纷,外人之间也可以在地缘和拟血缘的基础上建立自己人认同,外人纠纷也就转化为自己人纠纷。当自己人纠纷转化为外人纠纷,调解的原则就从自己人逻辑转化为陌生人规则。当外人纠纷转化为自己人纠纷,调解的原则就从陌生人规则转化为自己人逻辑。自己人纠纷的调解,遵循的是地方共识,外人纠纷的调解,遵循的是法律规则,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自己人”逻辑中的纠纷调解

在村落社会日常生活中,人们运用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总结出一套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纠纷和冲突的解决办法,形成一套与村落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根据调查,村落社会自己人纠纷调解有以下特点:

(一)自己人纠纷调解以满足纠纷主体情感期待为主要策略

自己人纠纷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因为情感期待不能满足而产生的,因此,满足彼此的情感期待是自己人纠纷调解的主要策略。只要解决了自己人内部的情感矛盾,在自己人的框架下彼此让一步,自己人纠纷就能够顺利化解。自己人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附着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上的是彼此肩负的情谊和义务。比如兄弟关系既是一个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情感共同体,也是一个社会互助共同体,兄弟之间有相互帮助的义务,有难同当,有福同享。如果兄弟有困难而没有帮,兄弟之间就会产生矛盾。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兄弟有困难必须帮,但村落社会的文化传统是兄弟有困难应该帮,如果没有帮,不仅会遭到村庄舆论谴责,兄弟关系也会受到影响,甚至大打出手。这种矛盾通常是不需要法律介入的,只要家族或村里的权威人物出面调解即可。调解的策略通常是强调兄弟的角色和义务,“兄弟就要有兄弟的样”,“长兄为父,长嫂为母”,“哥哥照顾弟弟天经地义”。这些规则在乡土社会是每个人都很熟悉的,调解人利用当事人没有履行角色义务的愧疚心理,让其做出道歉并和解。只要一方道歉了,另一方的情绪焦灼得到解决,情感得到宣泄,矛盾一般也就会顺利解决。父子之间因为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在农村也是经常的事情。虽然也有很多父子之间的赡养纠纷走的是法律途径,但是法律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不能让当事人满意,而且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那就是导致父子关系决裂,损害了父子之间的情感依赖和互助。如果按照乡土习惯和规则,由权威人物出面调解,权威人物可能是乡土权威,也可能是具有国家身份的正式公职人员,在调解中强调儿子赡养父亲的义务,强调父子情分和生养之恩,儿子能够表达愧疚之心并承担赡养义务,父亲的情感期待得到满足,也不会对儿子穷追猛打,父子关系得到维护,自己人共同体没有解体,情感和社会互助关系得以延续,这种结果可能比走法律途径更能照顾到各方利益。

(二)“自己人”的纠纷调解遵循差序化原则

因为“自己人”是一个情感共同体,在调解“自己人”纠纷时,往往极力强调自己人这个词,调解的重点是解决情感满足问题,让纠纷双方接受和满足彼此的情感期待。自己人内部的地位、辈分、资历等并不是平等的,调解自己人纠纷时要注意到等级秩序的地位问题,不能强调公平公正,而要让等级秩序中劣势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优先满足优势一方的情感期待。“自己人”纠纷中的是非曲直可能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依据“自己人”关系中人伦和等级,承担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解决纠纷双方的情感焦灼问题。为了“自己人”这个情感的共同体,不能有太清楚的利益计算,而要采取利益模糊化的调解策略,从而维护“自己人”身份,保持“自己人”之间的关系。

要维护“自己人”情感共同体,就不能强调彼此的差别,不能把是非曲直弄得太明白,不能把利益算得太清楚,如果算得太清楚,这个共同体也就解体了。因此,“自己人”纠纷调解要最大限度地放大彼此的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自己人。既然是自己人,还有什么不能理解,还有什么想不通吗?“自己人”纠纷主体之间的地位往往不是平等的,存在着人伦和等级秩序,这个时候就不能彼此各打五十大板,而要让优势一方优先满足情感期待。比如父子之间的纠纷,往往强调作为晚辈应该孝敬长辈,为自己的父亲吃亏是应当的,而作为自己人的另一方父亲也可能就此罢休,自己人就不要为难自己人了,“自己的儿子,那么计较干什么?”。“自己人”纠纷就在自己人的这个共同体内部得到解决了。所谓“打断骨头连着筋”,“血浓于水”,“吃亏也是兄弟,占便宜也是兄弟”,只要自己人这个共同体还在,为自己人吃点亏这种调解方法就能行得通。“自己人”纠纷调解完之后,自己人仍然是自己人,这个共同体还在,彼此都仍然停留在彼此的日常生活中。与“自己人”纠纷相对的是“外人”纠纷的调解,理解外人之间的纠纷有助于我们对“自己人”纠纷的调解。外人之间要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让任何一方吃点亏都不允许,否则会被视作偏袒一方,导致调解失败。在处理外人之间的纠纷时,吃点亏的逻辑是行不通的,外人纠纷调解行为的结束,也是彼此关系的结束,从此不再来往,不再出现在对方的生活中。

(三)自己人纠纷的调解以“和”为目标

自己人是一个情感共同体,具有情感功能,自己人纠纷调解的目标是维护自己人共同体的存在,而不是导致共同体的解体。如果这个共同体解体,自己人的情感期待也不可能得到满足,调解的目标也就失败了。自己人纠纷的调解要最大限度地运用自己人情感、习惯、共识来促使自己纠纷各方作出让步、妥协,达到纠纷的解决。只要一方作出了让步,另一方也就立即谅解,不会穷追猛打,只要情感期待得到了满足,就能够捐弃前嫌,和好如初。自己人纠纷的解决目标关注的是长远影响,而并不仅仅是纠纷的解决。在自己人共同体内,涉及长远的关系和利益,不能只顾眼前矛盾的解决,纠纷的解决要能够维护自己人共同体,否则伤害的是自己人之间长远的互助和合作。而要达到“和”的目标,自己人之间就不能有太多的利益算计,利益模糊化,情感才能维持。而外人之间的纠纷调解重点是清晰地界定彼此的利益边界,自己人纠纷强调“和”,那么外人纠纷就强调“分”的一面,对利益要斤斤计较,讲理不讲人情。自己人纠纷如果走法律途径,看似保护了公民权利,维护了正义,但从长远来讲,可能对当事人更为不利,会导致自己人关系共同体解体,损害了村落社会传统的互助网络,因此自己人纠纷更强调“和”。

(四)外人纠纷的自己人化

在乡土社会,有些纠纷本来是外人之间的纠纷,但最后却通过自己人纠纷的处理方式解决了。尽可能地把外人纠纷自己人化,这样就可以利用自己人情感、共识使外人纠纷在自己人框架中得到解决。而且,尽量不让自己人纠纷变成外人纠纷。外人纠纷自己人化就是通过在外人之间建立“我们”感,然后调动自己人资源解决问题。这种方式就是把外人当做自己人,是一种社会建构过程,通过增强彼此的认同,加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熟人社会内部的关系更加融洽。

能不能把外人纠纷转化为自己人纠纷存在着区域和类型差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冲击着村落社会,自己人共同体也在不断地解体,理性、算计纷纷进入人际关系中。在受到现代性影响很大的原子化村庄,血缘认同和地缘认同都很弱,人与人之间越来越理性化,外人转化为自己人就很难,甚至兄弟之间的纠纷也是外人纠纷,村庄纠纷也就以外人纠纷为主。在南方宗族型村庄,血缘和地缘认同强烈,村民有很强的“我们”感,“都是一个太公的后代还有什么不能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基本上在自己人内部解决。在华北小亲族型村庄,在小亲族范围内自己人认同感强烈,血缘认同高于地域认同,自己人与外人有着较为清晰界限,外人难以转化为自己人。

三、“自己人”纠纷调解逻辑中送法下乡的困境与突破

在村落社会经过长期的积淀形成的行为模式、文化传统深刻地影响着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着法律在传统村落社会的运行和有效性。这些传统已经成为农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必须正视它们在规范和调节村民行为中的力量。但是这些传统与法律的规则存在着张力,“如果说在中国城市地区强调依法治理的基本准则具有合理性的话,那么实行‘送法下乡’在乡村社会推行依法律程序办事则不能不面临实践的考验。当法律进入一个非程式化、乡土性依然较浓的乡村社会时,它必然会遭遇到各种地方性知识的抵触和抗拒。”[4]当村落社会乡土逻辑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时,不能简单地要求同化这些乡土规则,而是要寻求二者的妥协和合作,建立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规则。一方面要保持法律在村落社会的权威性和震慑性,保持对村落社会持续的渗透和影响,另一方面要把这些传统视为村落社会秩序的辅助力量,去实现法律在村落社会所不具备的功能。

(一)“自己人”纠纷调解逻辑中“送法下乡”的困境

1.自己人社会结构与法律不适应。自己人社会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熟人社会和差序格局,熟人社会的差序化原则与法律的平等主义相冲突。差序格局中的纠纷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人伦等级秩序,处于不同等级秩序中的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而法律意义上的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是清晰明确的,不管你是什么身份、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一样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当平等主义遭遇差序原则,表现出来的水土不服,迫使人们不得不规避法律,而按照乡土规则行事。因为在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不是一次性博弈,而是重复博弈,一次纠纷的解决并不是彼此关系的结束,人们还得在一个共同的空间里继续生活,就不得不考虑纠纷解决方式带来的长期影响。那些对簿公堂的父子、兄弟,可能在走向法庭的那一刻,亲情也当然无存,父子、兄弟从此是路人。费孝通先生认为,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没有发生变化之前,把司法制度推行下乡,结果是“法治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发生了。”[2]96费先生的观点虽然是20世纪40年代的观点,但是放在当下背景下,仍然具有学理上的借鉴意义。苏力先生也认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干预破坏了熟人社会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却不能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我们的法律在许多方面是已经西方化了的,但许多中国人并不习惯这种法律,因此在许多地方出现了法律规避和违法现象”,“中国当代正式法律的运转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5]熟人社会和差序格局对权利的界定不一定是合理的,但是在特定的农村文化语境中,这种界定和权利保护机制更有利于村落社会和谐,均衡了纠纷主体各方的利益。

2.自己人思想观念与法律不适应。自己人之间不能斤斤计较,不能分得太清,否则就等于绝交了。自己人之间表现出温情脉脉的一面,遵循人情取向,因此自己人纠纷解决的策略往往是对利益进行模糊化处理,以满足彼此的情感期待为主。而法律不能讲感情,法律要清晰地界定纠纷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定彼此的利益边界。法律追求公平公正,自己人讲究吃亏让步。法律要追寻事件背后的是非曲直和事实真相,自己人之间是非曲直不重要,重要的是要维护自己人共同体不破裂。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观念也许更现代,更能与世界接轨,却可能破坏村落社区原本的社会互助网络。在村落社会,自己人共同体是舆论和道义上的社会支持网络,在此共同体中,人们荣辱与共、困难相扶,如果利益上分得太清、太斤斤计较,情感上就要生分、见外了。只有超出自己人认同圈外的人,才需要法律的秉公断案,外人之间不需要讲情面,只需要讲利益。

3.自己人纠纷调解的目标与法律不适应。自己人纠纷调解的目标追求“和”,以恢复自己人秩序为导向,因为自己人之间还要在较长的时间内相互依存、相互帮助,并不想因为闹矛盾而彻底决裂。但是,正式的法律干预却会破坏自己人之间的互助关系。法律的目标是为了维护正义,保护公民权利,贯彻法律程序,但是法律的介入使自己人之间可能失去了过去那样的依赖关系。在熟人社会,必须依靠自己人之间的守望相助才能应付生活中难以预料的意外,就算偶尔有摩擦纠纷,关键时刻还能相互帮助。法律的冰冷则会破坏这种温情,接受法律的保护可能会要求人们付出更大的成本,因此在自己人纠纷领域往往倾向规避法律途径的解决。

(二)“送法下乡”困境的突破

1.法律有限进入村落纠纷领域。人类学家埃里克森曾经说过,即使美国这样高度依赖法律的国家,仍然在很多领域存在无需法律的秩序。埃里克森通过实证调查发现,在一些亲密关系领域,如邻里之间相互合作、相互信赖,以一些非正式制裁为威慑,大家都以成为公认的好人为目标,这些非正式的措施比正式的法律效果更好。“这种由关系紧密群体内的成员们所开发并保持着的规范”,“使成员们在日常事务中获取的总体福利得以最大化。”[6]我国村落社会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内部发展出一整套规则和习惯,正是这些规则建构了农村社会的秩序。农村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法律,但同时也需要尊重乡土规则。因为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法律在制定时并不能穷尽社会活动的全部信息和知识,无法规定一切,无法对变化多端的社会现象做出有效的反应,所以要允许一些具体的、地方性规则在建构秩序中的作用。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有些领域法律可以进入,有些则应交给社会自己解决。送法下乡,应该进入外人纠纷领域。外人纠纷需要清楚地界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分清彼此的利益,才能解决问题。但是村落社会内部某些村民之间的争执仅仅是自己人内部的纠纷,自己人纠纷法律往往能够解决问题但未必能带来秩序。法律进入自己人领域,往往加速了自己人的解体。比如父子之间的赡养问题,父子对簿公堂,通过法律虽然可以强制儿子必须赡养父亲,却使父子之间的关系趋于破裂。情感期待和情绪焦灼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就算儿子迫于法律被迫赡养却不会发自内心地尊敬和爱戴父亲,父亲拿着儿子像仇人一般扔过来的生活费用时肯定不会感到幸福和满足,而是深深的伤害,受不了父子关系破裂造成的伤害可能会导致父亲走上自杀的道路,这种悲剧在农村经常上演。因此,法律的进入应该有一定的限度,外人纠纷领域适用法律的原则,在自己人领域适用乡土规则。总之,该讲理时讲理,该讲感情时讲感情。如果该讲理时讲感情,纠纷主体各方利益得不到满足,纠纷也就不可能解决。或者在该讲感情时却讲理,可能解决了问题,却促使自己人解体,从而破坏了乡土社会的秩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因为“对传统乡村社会来说,村民有时并不需要这些法律,更有甚者,当他们求助于法律时,却起到更糟的结果。”[7]

2.送法下乡要兼容不同区域乡村社会的特性。送法下乡必须注重利用乡土社会的内部资源,注重乡土社会的文化传统和实际,形成法律和乡土规则的良性互动,使这些规则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乡土社会才能建构起合理的秩序。在送法下乡过程中,保持一定的灵活性,给民间规则一定的空间,以自愿遵循为原则,人们自由地选择能让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规则。

唯物主义观点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法治建设的水平,因此,送法下乡要与农村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农村的社会秩序主要依赖传统的文化网络调节,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政权逐步介入村落秩序的形成过程,以宗族血缘为主导的文化传统受到政权的强力冲击,但以血缘为基础的伦理关系和熟人社会并没有彻底瓦解,因此乡村社会就形成了以法律为主导,以乡土规则为补充的多元规则纠纷调解体系,这种规则体系也是与农村社会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因此,随着时代的变迁,大多数村落社会处于多重制度的约束之下,而且因为中国农村的发展是不均衡的,送法下乡时遭遇到的社会基础是不一样的,导致法律和传统在这些村落发挥作用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中部、东部原子化的村庄,自己人共同体日趋消解,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以外人纠纷为主,在这种类型的村庄,法律日益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创建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而在南方宗族型村庄,乡土规则仍然有很强大的力量,自己人共同体仍然牢固,村庄的纠纷以自己人纠纷为主,大多数纠纷在村庄内部就解决了,既节省成本,又带来了秩序。在华北农村,五服以内,有很强的自己人认同,超出五服之外,就是外人。五服以内的纠纷是自己人纠纷,五服以外的纠纷,是外人纠纷。因此,送法下乡时,要兼顾到不同区域乡村社会的特性,既要发挥法律在建立秩序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兼容乡土社会的内部规则,发挥两种规则的积极作用,共建和谐社会。例如像董磊明在河南宋村观察到的那样,村干部在调解纠纷时,采用“以法律为主,适当考虑人情”的折中态度,既有村落社会的自身逻辑,又有国家法律的作用,可见地方性规范和国家法律在实践中可以互融,并不是截然对立的。

3.农村法治化道路要走循序渐进路线。在农村的法治追求中,重要的不是建立完全现代的法律制度,而是要重视村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不起眼的习惯、惯例。这不是要保持现状,而是因为农村正在发生变化,法律规则也正在改造和塑造乡土社会结构。经过政府多年的法治宣传,村民多多少少都知道一些法律知识,但这些法律知识处于“冬眠”状态,在某个恰当时机这些法律知识就会被激活,从而改变人们的观念,影响人们的行为[8]。随着农村社会结构和观念的变化,农村对法律有了现实需求,法律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力量,送法下乡会逐步走向迎法下乡。重视法律与乡土规则的互动和妥协,是送法下乡的一个重要途径,而这一途径是渐进式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记录农村基层纠纷调解的文献都强调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纠纷时以解决问题、摆平理顺为目标的特征,并在此过程中借用人情、面子等乡土性资源,“炕上开庭”、苦口婆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场景在农村纠纷的调解中非常常见。这些非正式的权力技术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是非常必要的,其既体现了法律程序和法律目标,同时又兼顾了乡土规则中的人情、面子,这样一来,不仅法律的精神得到体现,同时乡土秩序也得到维护,法律的程序和村落治理目标得到双重实现,这样的送法下乡才能获得预期的效果,才能避免送法下乡的形式主义。法律只有在解决村落实际问题中彰显自身力量,法律的规则意识才能逐渐被建立起来。否则,只有程序正义的而没有治理的送法下乡,就会遭遇地方性知识的抵制而陷入失败。在法律还不能全部取代乡土规则时,送法下乡只能走循序渐进的路线,随着法律的持续渗透,村落社会与法律的亲和性也会日益增强。

注释:

①本文的资料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对浙江、湖北、河南、山东、江西、广东等地农村的实地调查所获得第一手资料,在此特表感谢。

[1]宋丽娜.熟人社会的性质[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18-124.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杨 华.自己人的调解:从农村纠纷调解过程中的“举例说明”谈起[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92-198.

[4]田先红.乡镇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的变化及其原因探析[J].当代法学,2010(5):32-41.

[5]苏 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23-30.

[6]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0.

[7]张 军.乡村社会村民日常生活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基于皖北Z村的实证研究[J].理论与改革,2008(4):154-156.

[8]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J].中国社会科学,2008(5):87-100.

(责任编辑 王婷婷)

2017-01-13

柯 芳(1981-),女,湖北省十堰市人,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重庆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BKS047)

D927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7.04.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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