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赔偿,但更要追偿
2017-03-09
领导决策信息 2017年8期
国家要赔偿,但更要追偿
【舆情回放】即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网络舆情】
宁波日报:浙江的做法,为执行法律提供了一种思路:当法律的某个条款落实遭遇难题,就应该在法律的原则规定之下,通过地方立法进行探索,而不是总等待上面的规定出台。而当多个地方探索之后,也就为国家出台统一规定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定。
长江网:追究错案或冤案的具体负责人,对纳税人负责的同时,也倒逼公职人员依法行政,避免类似错案冤案重复发生,因此,《办法》的制定具有样本意义。
法制晚报:在讨论谁为国家赔偿埋单的话题之前,最需要做的还是尽量避免冤假错案,尽量减少冤狱给当事人以及纳税人带来损害。回顾以往的很多冤假错案,几乎都会发现刑讯逼供、不规范执法的影子。
【决策点睛】 浙江省的地方“量化”规定,意味着任何以规定不明为由的“打马虎眼”,势必难以“瞒天过海”,同时也折射出当前国家赔偿制度需要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