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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2017-03-09韩伟

理论探索 2017年1期
关键词:国家治理

韩伟

〔摘要〕 在重视法令、倡导革新、富国强兵等方面,明代法家思想延续了先秦法家的一贯思路,但在与儒家、道家等思想的融合中,又有不少创新,提出君臣平等、天下之法等主张,将法律治理向基层社会延伸。以现代法治的标准审视,明代法家思想不乏局限性,但它以法制推动改革、严法整饬吏治、正视刑法作用、初步构建起法制的民主之基等,仍显示出积极的时代价值。

〔关键词〕 法家思想,法家三期论,国家治理,社会自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1-0031-06

法家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商鞅、韩非等所处春秋战国时期为法家全盛时代,并演化为晋法家、齐法家等诸分支,奠定了法家思想的基底。汉代以降,虽仍称“阳儒阴法”,但法家思想已然不彰。此后近两千年,法家思想似乎销声匿迹,不再发挥其作用。而事实上,之后的法家思想只是融入其他各派,或者潜于政制实践,却并未消亡。以下将在“法家三期说”的脉络中,试以明代为例,重新阐释法家思想,并揭示其新的面向与时代价值。

一、法家分期及其判别标准

自战国李悝变法主张发轫,法家思想可谓源远流长,迄至汉代司马谈对作为思想流派的法家进行界定,法家思想又开始了持续数千年的绵延发展。从长的历史时段看,法家思想显然存在着分期。以往的研究一般将法家分为两期,即先秦法家与新法家,先秦法家以商鞅、申不害、韩非等为代表。晚清以来,出现了章太炎、梁启超、沈家本等新法家,他们反对传统上对法家的不合理批评与抨击,大力为法家平反正名,称赞法家的历史功绩,用“法治主义”来认知和解读法家思想。〔1 〕近代新法家“国家主义”的倾向,是为了在 “新战国时代”维持国家的生命与民族的生存,基于先秦法家思想探索新的理论体系。〔2 〕法家“两期说”基于现代与前现代的分野,以“国家”“进化论”为解释,相应都具有一批代表性思想家,故成为一种极具概括力的思想界分。

在此基础上,又有学者提出了“法家三期说”,即先秦法家为第一期,20世纪上半叶新法家代表了第二期,20世纪中叶后,国家富强的目标定位与依法治国的方略选择,代表法家的第三期。无论如何分期,以先秦法家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作为第一期并无疑问,问题就在于自汉以后,直至清末两千年间的法家思想该如何界定,该论认为它只是先秦法家思想的延续,“是先秦法家拖上的一条长长的尾巴” 〔3 〕,因而归属于法家第一期。汉以后的法家思想是否可作如此认识,还需要对这一时期法家思想的深入解读。

“法家三期说”将当代法治思想及治国方略纳入法家思想谱系,展示了法学理论的“想象力”,并且能较好地概括、解释两千多年法家的思想史,故而在理论上极具启发性。然而,自两汉后近两千年的时间,法家思想是否仅仅是先秦法家的延续,没有点滴的演化,恐怕尚值得商榷。问题的难度在于,两汉后的法家思想大致奉行了“阳儒内法”“王霸并用” 〔4 〕82的思维模式。是故,要考察汉代以来的法家思想,首先需要将其法家思想重新发掘,进而与先秦法家思想作对比。作为中国思想重要转折期,明代之“法家”显然值得关注。

就汉代以来法家,尤其是明代法家思想而言,由于隐而不彰的特性,对其内容的考论,首先存在的问题就是如何辨析,亦即需要先厘清法家思想的标准。对此,学者有诸多见解,或认为法家包含法的客观性、法的强制性、法的平等適用、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等价值, 〔5 〕262或认为,它以力主“以法治国”的法治而得名,法治是其治国理民的主要方针,通过法治推行农战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6 〕49亦或认为法家是专门控制社会行为的政治艺术,“对于情感漠不关心”。〔7 〕446就先秦法家而言,的确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如法律因时而变的改革观念,“好利而恶害”的人性分析,尊君弱民的治国主张,以及缘法而治的法治主义。但是,即便是法家内部,先秦法家的不同流派,亦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如商鞅等晋法家主张重刑主义,冀望能以刑去刑,实现“大治”;齐法家则不同,对齐景公之“犯槐者刑”,晏子谏言说:崇玩好,县爱槐之令,载过者驰,步过者趋,威严拟乎君,逆民之明者;犯槐者刑,伤槐者死,刑杀不称,贼民之深者。〔8 〕89在晏子看来,犯罪与刑罚需要相称,不能因君主的好恶而轻罪重罚。就此来看,法家也不是一味地主张重刑重罚。扩展开来,儒、法等不同思想流派实质上分享着一些共同的特征,如儒家也有尊君的倾向,秉持改革观念的儒家亦不鲜见,即便是法治主义,也值得商榷,因为“儒家并未忽视法律对于国家治理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9 〕是故,不应该因一两位法家人物,或某些突出的思想倾向,形成法家思想一些“刻板印象”,如国强、尊君、重刑等。

尽管如此,作为一个重要的思想流派,法家思想还是有一些基本的评断标准,这也是我们认识明代作为潜流的法家思想的基础。对此,我们应该区分形式化、表面化的特征和本质性特征,富强、尊君的目标,改革维新的精神,重刑重罚的取向,等等,可以看作是法家的表面化特征,并在法家内部不同分支间存在诸多歧异。本质上,法家的特征应该主要从三方面看:一是在“形名”的层面,既然是“法”家,就必然更注重法律、法令在治理中的运用,强调“以法为治”“一刑一赏”,至于重刑与否,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二是从比较的视角,在治理的目标、方式上,与儒家、道家等具有差异,儒家之“儒”原本含有“柔”之意,其由家族观念出发,更注重“尊尊卑卑”的伦理秩序,并注重“情”“礼”的运用;道家由自然原理出发,更强调小国寡民、“无为而治”;法家则重视法律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要求“一刑一法”,即基于法令的平等对待;三是在精神面向上,法家更具有改革的精神,法家认定“‘法为一切规范治国之张本,同时此种‘法必须适应于社会之要求。简言之,亦可名之曰:‘法之适应社会性,故法家必主张‘变法。” 〔10 〕4以法为治、趋向变法,这些特征又与儒家等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明代的法家思想

明代近三百年,虽然皇权专制屡有强化,但仍是思想大迸发的时代,也是思想转折的时期,尤其是明代晚期。明代具有法家思想的人物众多,由于古代学者“入世”的传统,不能严格区分纯粹的思想家与政治家,又因明代诸多“法家”思想极为庞杂,难以做精确的类型区分,① 故以下主要从思想内容出发,分若干方面对明代的法家进行考察。

与先秦法家类似,明代“法家”强调尊君与“强国”之法律的目标价值。太祖朱元璋尤为重视法令对尊君的作用,他废除沿用千年的宰相制,重典制吏,本质上正是为了树立君主的至上权威。在1397年修订《大明律》后,他“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11 〕1523强国与尊君,亦构成张居正思想的主旨,他所处的时代,南方有倭寇,北方则有虏患,王朝上下颓靡不振、国力衰微,是故,张居正所申之新“政纲”,是为了救时急务,“其目的则在富国强兵” 〔12 〕102,他专门论述“饬武备”,认为“今军伍虽缺,而粮籍具存。若能按籍征求,清查影占,随宜募补,着实训练,何患无兵?捐无用不急之费,并其财力,以抚养战斗之士,何患无财?悬重赏以劝有功,宽文法以伸将权,则忠勇之夫,孰不思奋,又何患于无将?” 〔13 〕7体现着法家“富国强兵”的精神,而窥其要旨,最终还是服务于“尊君”。在《陈六事疏》中,张居正反复申述的,就在于确立君主的权威,首言“省議论”,明确“谋在于众,断在于独”,提出“欲为一事,须审之于初,务求停当;及计虑已审,即断而行之”;再言“振纪纲”,要“皇上奋乾刚之断”,“张法纪以肃群工”;又言“重诏令”,痛斥当时“禁之不止、令之不从”等现象,认为“君不主令,则无威;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则无法,斯大乱之道也。” 〔13 〕3张居正省议论、振纪纲、重诏令等建议,归根结底都指向“尊君”。由此,强国与尊君构成明代法家,尤其是明前期法家思想的主流。

在立法疏密方面,明代“法家”作了辩证性思考。中国古代法典体系,自秦汉发轫,至唐代已趋成熟,宋明以后又有新发展,这也使得明代思想家有机会重思立法轻重、繁简辩证之道。丘浚借用唐高宗时期赵冬曦“法条简明”之语,认为隋朝以后以文饰义、法条苛繁,指出“立法贵乎天下人尽知,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请更定科条,直书其事,毋假文饰,以其准加减比附量情,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之必悟,切中后世律文之弊。” 〔14 〕886丘浚又从防止官吏上下为奸、民众通晓易行的角度,论述了法令应简明划一,若过于繁杂,“民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法。……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14 〕887顾炎武提出法令繁密之弊:“夫法制繁,则巧滑之徒皆得以法为市,而虽有贤者,不能自用,此国事之所以日非也。”不停立新法,“于是法愈繁而弊愈多,天下之事日至于丛脞,其究也,眊而不行,上下相蒙,以为无失祖制而已”。〔15 〕490朱元璋亦倾向于立法简明,“法贵精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 〔11 〕1524立法繁密之弊,黄宗羲也有议论:“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16 〕25吸收道家思想,主张个性自由的李贽走得更远,奉行“法令清简,不言而治”,在云南任安知府时,“一切持简易,任自然”,因“边方杂夷,法难尽执,日过一日,与军与夷共享太平足矣”。〔17 〕333有关立法繁简的思想,延续了秦汉以来法令疏密之辩,并由立法延伸至法律执行及其效果,体现出明代法家思想的成熟。

刑罚及治理问题是法家思想的核心之一,明代自然也不例外,但具体认识又有诸多差异。明初朱元璋倾向“重法”,其钦定的《大诰》初编有:“今后官民有犯罪责者,若不顺受其犯,买重作轻,买轻诬重,或尽行买免,除死罪坐死勿论,余者徒、流、迁徙笞,杖等罪贿赂出入,致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以死。” 〔18 〕明代法家思想不止体现为立法上的重,更表现为施行中的“严”。张居正痛斥当时“纪纲不肃,法度不行,上下务为姑息,百事悉从委徇。”力谏“张法度以肃群工,揽权纲而贞百度。刑赏予夺,一归于公道,而不必徇乎私情;政教号令,必断于宸衷,而毋致纷更于浮议。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这种严于执法,还体现为对儒家“原情”的排斥,张居正将顺民之好恶行法斥为“徇情”,“不顾理之是非,事之可否,而惟人情之是便而已。”这样做,与法治所要求之“整齐严肃”背道而驰,故他主张应该严格执行法律,“振作者,谓整齐严肃,悬法以示民,而使之不敢犯。孔子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者也,若操切,则为严刑峻法,虐使其民而已。故情可顺而不可徇,法宜严而不宜猛。” 〔13 〕3严与猛、顺情与徇情,体现出明代法家思想的辩证法,其最终又以法制的公道、有效为旨归,而非不顾是非之“乡愿”。

严格地执行法律,也为吕坤所肯定,他阐述了执法严与立法密的辩证关系:“为政者立科条、发号令,宁宽些儿,只要能真实行、永久行。若法极精密而督责不严、综核不至,总归虚弥,反增烦扰”。〔19 〕836吕坤又阐释了“以杀止杀”之理,实际上暗含着犯罪预防的道理:“圣人之杀,所以止杀也。故果于杀而不为姑息,故杀者一二而所全活者千万。后世之不杀,所以滥杀也,不忍于杀一二以养天下之奸,故生其可杀而生者多陷于杀。” 〔19 〕834他还辨析了刑罚宽与严之关系:“姑息以养民之恶,卒至废弛玩愒,令不行,禁不止,小人纵恶,善良吞泣,则孔子之罪人也。故曰居上者以宽为本,未尝以宽为政。严也者,所以成其宽也。” 〔19 〕858仁爱、宽平,自然是儒家的观点,但吕坤之意,一味的追求宽,实际上是小人为恶的放纵,反使善良、守法者饮泣,实与孔子之仁政相悖,杀一二而救千万,亦能成就“大仁”。故在为政治理中,仍需要贯彻法家的精神,以严“成其宽”。王守仁强调赏罚的及时与“必行”,他总结治理盗贼的经验,“今朝廷赏罚之典未尝不具,但未申明而举行耳。古者赏不踰时,罚不后事。过时而赏,与无赏同;后事而罚,与不罚同。况过时而不赏,后事而不罚,其亦何以齐一人心而作同士气?” 〔20 〕344赏罚之行,表面上指的是对兵士的激励,但从犯罪治理的角度,亦不失一般性意义。他进而提出申明赏罚实现善治之道:“夫刑赏之用当,而后善有所劝,恶有所惩;劝惩之道明,而后政得其安。” 〔20 〕720而如何恰当运用赏罚,正是需要与赏罚的及时、必行结合理解的。

在政务、法制之外,法家思想还渗透于明代更宽泛的思想领域中,尤显出明代法家思想隐而不显之特性。专研农业生产技术的宋应星所著《天工开物》,序言中就引用了《韩非子》的典故,批评了“青春作赋、皓首穷经”不接触实际的腐儒,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法家的“农战”和“人定胜天”的思想,〔21 〕体现出对儒家思想的批判。以研究药学闻名的李时珍,写作《本草纲目》时,亦参考了《荀子》《论衡》等诸多法家著作, 〔22 〕他主张医药学的革新,体现了对儒家思想的某种反动。明代政制之外领域中法家思想的闪现,虽然是个别的、零散的,还不成体系,但足见明代确乎存在法家思想的潜流,且影响甚为广泛。

三、明代法家思想之特点

自汉唐迄明,法家思想隐而不彰,却仍然绵延传承。重视法令,内含变革精神等,均与先秦法家保持诸多的一致性,就此而言,可以说它是先秦法家之余绪。但是,时代变迁,思想革新,使得明代法家思想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甚至暗含着某些根本性的变化。

明代少有“出世”的纯粹思想家,更多为行动的“法家”。且不说一贯“重法”的太祖朱元璋,即便是另一位较具代表性的“法家”张居正,亦主要是作为“政治家”,他历任翰林院编修、侍讲学士、吏部左侍郎,最终出任“首辅”,掌握朝廷军政大权,成为明代“第一权相”,他严法纪、重诏令,推行变法改革的一系列主張,正是在任首辅期间提出的。邱浚曾担任翰林院编修,后升任礼部尚书、户部尚书;吕坤在山西、山东等地历任知县、按察使、巡抚,后升任督察院御史、刑部侍郎等。王守仁在江西任知县,后升任督察院御史等职,以“行十家牌法”等,治理南赣取得显著成效。即便是富有批判精神的李贽,亦曾任国子监博士、刑部员外郎等官职。明代行动的“法家”,与古代中国为学致用的“入世”传统有关,亦与法家本身的现实性取向相一致,亦即法家本来就是在经世济用中发挥作用的学问,而不可能成为沉思冥想的世外之学,在此种意义上,明代“法家”与先秦法家又有了内在的联系。

明代法家思想,具有与儒家、道家思想融合的倾向。本源于“黄老之学”的法家,在诞生之初就与诸家思想融合并存,一直到春秋战国才渐趋发展成熟,具有独特的内涵。一千多年后的明代,法家思想再度与儒家、道家等思想融合发展,也因此呈现出隐而不显的形态。一般被看作法家的张居正,实际兼具儒家修养,在从政实践中呈现“外儒内法”,甚至其“兼得儒家的忠诚,兵家的权变和佛家的解脱”, 〔12 〕97实际是诸家思想的集成。吕坤思想多被纳入承继儒家之理学,但其又谈自然之道,探讨宇宙本原,以及国家之治,实际上融汇佛老,隐含法家治道。邱浚虽然对法令、治国多有论述,但其早年涉猎“三教百家之学”,著述又基于真德秀修身齐家之《大学衍义》,对儒家思想有颇多参照,其“因情立法”“慎刑恤狱”之说,无不与儒家思想暗合。极具批判精神的李贽,尽管有涉及赏罚、法令的诸多精当之论,却又提倡“法令清简”“无为而治”,实际是延续了道家的思想理路,这又可从他多篇“解老”的篇什中获知。正是因为明代思想家大多兼具诸家思想背景,使得明代法家思想亦呈现多家融合的取向,如吕坤、张居正对刑罚的论述,都含有儒家“仁”的背景;黄宗羲等晚明思想家的议论,既有儒家之义,又不乏道家“无为”、平等的思想,也正是在不同思想的碰撞、融合中,带来了法家思想新的发展。

明代法家思想,开始向基层社会的法律治理延伸。先秦法家多关注君主权威、王朝治理,而明代以降,法家思想更趋发展,关注领域逐渐细化,向基层治理渗入。太祖朱元璋在推行“大诰”的同时,就开始制定并推行《教民榜文》,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其中宣讲圣谕六言,读大诰三篇、行乡饮酒礼、里社祭祀、兴办社学等,实质上,它是“通过设立里老,并以里甲为基础,结合里社、社学、乡饮等制度,以调解民间纠纷、施行教化的制度性规定”。〔23 〕王守仁在从政实践中,关注到县域的治理,针对地方盗贼,他不仅调兵遣将、围剿控制,更采取政教、经济等综合治理,并尽量减轻民众负担,与民生息,“为照建立县治,故系御盗安民之长策,但当大兵之后继以重役,窃恐民或不堪。” 〔20 〕355他注重发挥里老及“乡约”的作用,通过法令推行教化,“务于坊里乡都之内,推选年高有德,众所信服之人,或三四十人,或一二十人,厚其礼貌,特示优崇,使之分投巡访劝谕,深山穷谷必至,教其不能,督其不率,面命耳提,多方化导。或素习顽梗之区,亦可间行乡约,进见之时,咨询民瘼,以通下情,其于邑政,必有裨补。” 〔20 〕1271吕坤亦提及基层治理中法令的作用,“法度严明,即不择约正、保正,而约保正自不敢为恶。只一宽松,全不照管,而约保正借法以作奸,虽有贤者亦不能自保,胥化而为恶矣。” 〔19 〕989严法度之外,他强调保甲与乡约的合用,制定并推行《乡甲约》,改善乡村治理。这些“乡治”的思想及实践,表明明代法家思想由王朝统治延及基层治理,已经不是个别的、独特的思想,而形成某种具有共识性的思潮。

明代法家的更显著特征,是对先秦法家思想的传承与革新,这在晚明“法家”思想中表现尤著。客观看,明代法家思想有历史的传承,如诸多“重刑”之论,强调刑罚“以杀止杀”等,都与先秦法家,特别是晋法家相一致。但是,更需要看到,随着宋明的“近世化”,及思想启蒙的产生,明代法家有诸多革新。与先秦法家笼统的“一刑”不同,明代法家思想闪现出对“小民”权益的特殊关照,若遇疑狱,“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 〔24 〕117李贽走得更远,提出侯门与庶民平等之说,“致一之理,庶人非下,侯王非高,在庶人可言贵,在侯王可言贱,特未知之耳。”②由此延伸,即是君王、庶民等人人平等,“夫天下之大,非一人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故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 〔16 〕15本此天下之旨,君臣之间就应是平等、共治的关系,君主独断专行失去正当性,群臣百官不能是君主独裁的工具,最终治理的终极目的是天下百姓,而不是君主一己之私,“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以毕其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由是,法令也应以天下百姓福祉为重,正如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 〔16 〕25这些思想,在三百多年前的那个时代,无疑是振聋发聩的。

明代法家思想尽管有创新性发展,提出以法治理中一些颇有价值、乃至是突破性的观点,但客观而言,仍不免带有时代的局限性。明代法家思想的主流未能摆脱“君臣”的思维框架,张居正等严以执法、变以富强的主张,乃至于海瑞疑案“不屈小民”的取向,最终仍服务于“尊君”之目的,即便是颇具革命性的黄宗羲及东林党人,提出了对独裁式皇权的挑战,甚至“没有仅仅停留在向皇帝要求善政或是要求皇帝转变意识的阶段” 〔25 〕63,但仍局限于“明君良臣”之惯性思维,并未提出全新的政治意识形态。此外,审视明代法家思想,其对于“法”几乎均作工具化解读,法令及其适用,多是作为治世或“救世”的工具,所谓“法者,御世宰物之神器”, 〔19 〕847法律自身超越性价值、对法律自觉尊奉等观念,并没有形成。由法律的工具化,更导致对人的对象化、“物化”,法家致力于国家财富的丰裕与力量的强大,而“人民是成就政治力量的物质资源”, 〔26 〕205人之为人的主体性被漠视。是故,它与理想中的现代“法治”尚有不小的距离。

四、明代法家思想的当代价值

重新检视明代的法家思想,特别是解析其传承与演变,可为“法家三期说”提供一个注脚。作为先秦法家的“长长的尾巴”,明代法家确实延续了早期的思想特征,重视法令在统治中的运用。然而,它又有诸多新的发展,尤其是明代晚期思想中,以天下为旨对君臣、法令的一些突破性论述,与先秦法家又形成根本的差異。

更重要的是,法家具有革新、实用的精神,具有回应“战国时代”特定需求、指向富国强兵的作用。在“全面改革”“民族复兴”等共同时代性条件下,法家思想具有尤为鲜明的当代意义。就明代的法家思想而言,其时代价值至少可以作如是观:

以法制推动改革。改革是涉及政治、经济诸多领域变革的巨大工程,它的推行,必然会触动既有的利益格局,需革除不合时宜的旧制度。法制的创建与从严执行,能够为改革提供基础和动力,是改革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张居正在新政中强调“法纪”正是此意,而严明法纪,加强党员干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当下改革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回归现代法治的本意,整个政治变革的过程,又需要纳入法治的框架,不能以改革之名肆意突破法治,在制度变革中,特别应确保宪法制度规范、维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公权等法治的基本价值,以法治构筑改革的正当性基础。

严法纪改善吏治。“治国必先治吏”,各级行政官员在国家治理中具有核心作用,张居正痛斥明代官场纪纲不肃、法度不行、上下姑息、百事委徇等现象,朱元璋对贪腐官吏的严惩,正说明吏治之坏对国家的腐蚀作用。法家以其对趋利避害人性的洞察,运用刑赏等方式,将人们自然的私利导向国家的需求。而在国家全面治理中,官吏又是首要被关注的,在“以吏为师”的政治文化下, 〔27 〕官员群体的观念、作风,及其管理,对全社会具有示范作用。延及现代法治建设,作为关键少数的高级领导干部的作用亦不容忽视,所谓治人、治法不可偏废,一大批尊法、信法、守法的官员,具备运用法律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必要的前提。

正刑法优化治理。刑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但着眼于社会的善治与人民的福祉,又需要正视刑法的作用。一方面需要正确地看待刑法的作用,辩证分析法律的繁与简、严与宽,反思过度依赖“苛法”、重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综合运用法令、政教,以乡约推动社会的自治;另一方面,又需要顾及刑法自身应有的“谦抑性”,避免不当的扩张。这涉及现代法治对刑法本质的理解:“刑法的目的不只在于遏制犯罪,还在于遏制国家权力。” 〔28 〕只有以法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才能保证刑罚的正当性,最终在优化治理中,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建法治民主之基。先秦法家最为人诟病的就是对人的漠视,在富国强兵的宏大目标中,人被作为可利用的物质资源,这在朱元璋、张居正等人的思想中亦有体现。而明代思想家,尤其是晚明思想家最为可贵的,恰在于对人自身价值的回归与体认,进而初步构建起法制的民主之基础。概言之,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法治,恰在于它对人权的保障、对人民福祉的确认,失却了人的维度,再好用、再有效的法治,也不过是“看上去很美”而已。

注 释:

①如王守仁、黄宗羲,一般认为是儒家代表人物,吕坤则被归入宋明理学,即便是思想略显偏向法家的张居正,也不乏儒家的因素。是故,本文主要参照法家思想的实质性标准,就思想的内容进行区分,而不严格指向思想家个人。

②参见《李氏文集·老子解下》,转引自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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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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