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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拿大、日本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2017-03-09苏霄飞

商业经济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美国加拿大经验

苏霄飞

内容摘要:大力发展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规模化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加拿大、日本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经验,并对其进行总结得出我国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 加拿大 日本 农业科技中介 经验

美国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经验

(一)“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系统

美国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起步较早,并在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三位一体”模式,即“研究、教育及推广”一体化发展。此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联邦农业科技推广局、州推广站、县推广办。联邦推广局协调统筹美国全国农业科技服务管理工作,在美国全境建立完备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它的主要任务,并用良好的教育、先进的知识及实际的项目满足美国农民的各种需要。联邦农业科技推广局专门设有直接对推广局长负责的巡视员,与每个州立大学维持并发展工作关系是它的主要职责。各州推广站是农业科技推广的主体,州推广站在美国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美国各州均设立州立大学,在各州立大学农学院设立农业推广站,推广站站长由各州立大学农学院院长兼任。各州农学院除了承担农业教育科研工作外,还要负责所在州的农业科技推广,从而使农业科研、教育及推广三者紧密结合(“三位一体”),此为美国农业科技中介服务建设发展的首要特征。以上三个层次紧密结合,组成了体系完备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网络。推广局承担全国农业科技体系的整体协调与管理,州推广站是该体系的核心,县推广机构是基础,美国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将教、科、推三者融为一体。

(二)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美国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建立在三个重要的农业立法基础之上的,即《莫立尔法》、《哈奇法案》、《史密斯·利弗法》。美国这三部法案基本确立了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1862年,美国国会通过《莫立尔法》。此法律规定:各州拍卖一定面积的公有土地(联邦政府拨付)来筹集资金,用于各州分别成立州属农学院,各州立农学院承担所在州的科技推广和农业教学科研工作,此法律对美国农业教育普及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1877年美国国会颁布《哈奇法》。此法案规定:美国联邦财政向“赠地学院”每年拨付1.5万美元,经费用于成立农业实验基地,实验基地由农业部、州政府、州立农学院共同领导和管理。1914年美国国会颁布《史密斯一雷佛法》(合作推广法)。此法规定:由美国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各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科技项目计划的执行和评价由州立农学院负责。该法律明确了美国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以州立大学“赠地学院”为基础,规定在全国每个县建立了农业推广办公室,从而形成“教学、科研、推广”一体化发展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三)科技中介服务内容综合化

美国农业科技中介服务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其内容涵盖了农业科技、青少年、家政服务、资源利用等。科技服务的主要目的是要向农民提供最新的农业政策信息和科技成果,促进农场主运用现代技术和企业理念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其形式主要有举办农业科技示范活动,开办农业技术咨询、讲座及培训等;青少年服务的主要目的是要把农村青年培育成“有技术、懂市场、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其形式主要是为农村青少年举办以“健脑、健身、健心、健手”为导向的系列活动;家政服务的主要目的是要提高农民的家庭生活水平和条件,其形式主要是为农村妇女举办“料理家务、饮食营养、美化环境”等活动;资源利用的主要内容为农村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农民合理规划用地,合理使用化肥,防止水污染,促进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及利用。

加拿大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经验

(一)政府主导“上下分治”农业科技中介服务模式

加拿大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采用“上下分治”的模式,呈现因地制宜、明确分工的特点。加拿大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综合化发展,主要由五个部分构成:一是省政府设立的科技推广机构。主要有与农民面对面的现场推广、由政府建立相应的推广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发行的各种出版物三种推广方式。二是加拿大各省举办高等学校农业科技推广学院。其职能主要是开展农业学位教育、开展农业科技服务的有关研究和培训、深入农村直接从事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等。三是国家农业科研机构。加拿大政府主要负责农业科研,具体由农业与食品部和遍布全国各地的研究机构承担,他们因地制宜地开展农业科研及农业新技术推广工作。四是涉农私人企业。加拿大涉农企业的发展规模较大,他们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加入到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中,向农民推介他们的商品及服务。五是农民组织。加拿大具有强大的农村合作社组织,大多数农民参与其中,合作社组织主要通过现场展示会开展农民间的“新作物、新技术、新的田间管理措施”等科技推广活动。

(二)经费支持及立法保障

加拿大先后颁布了《农艺教育法》、《失业人员及农业补助法》及《国家林业计划》,这些法案对加拿大农业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奠定了农业科技人才培养的坚实基础,同时又保证了加拿大政府对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经费投入。加拿大政府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系统直属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其运作一般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运行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加拿大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推广系统大体由省政府设立的科技推广机构、加拿大各省举办的高等学校、国家农业科研机构、涉农私人企业和农民组织五个层次组成。

(三)完善的农业科技人才培养机制

加拿大的高等涉农职教形式多样,两年制的职业培训证书班、三年制和四年制的学历教育班、根据行业需求开设的多种形式短期培训班。为鼓励年轻人参加涉农职业培训,加拿大政府制订了优惠政策把农业、畜牧、园艺等12门绿色证书教育课程引入高中教育阶段。加拿大的农业科技人才培养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DACum课程开发体系,把农场及农户对人才的需求和农业职业教学紧密结合起来。在DACum的课程开发中,首先各级涉农教育机构要到家庭农场、养猪场、育肥牛场等农业行业基层作深入调研,向涉农企业、农场经营主了解他们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等过程中需要何种岗位的人员,这些职位都需具备何种知识和技能,以此来确定开设何种專业。然后组成专家委员会讨论岗位需求、所开课程及其技能要求,用以反映从事该涉农岗位工作人员所需具备的技能。

日本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经验

(一)“政府+农协”为主导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政府+农协”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日本农业发展的主要亮点。日本农协的全称为“农业协同组合”,是依据日本政府《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起来的。日本农协向农民提供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内容有:提供各种农业设施和农资产品;办理农产品深加工和流通服务;筹集农资和办理农保;发展农业教育、从事营农指导。农协的不同部门分别负责以上的职能,为此日本的各级农协组织中都设立了“营农指导事业”系统,市盯村为“综合农协营农指导部”,中央机构为“全国农协中央会”,都道府县为“农协中央会”,各类各级农协组织中都配备了专门的“营农指导员”。营农指导员是农协组织聘用的正式员工,需具备涉农高等学历证书。此外,日本的农林水产省农蚕局还专门成立了“农业科技推广普及部”,负责全国农业科技服务的管理统筹、规划协调、农业科技人员的培训以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出版。

(二)建立法制及经费保障机制

日本先后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改良助长法》、《农业基本法》及《新农业基本法》,以上四个法案对建立并不断完善日本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推广和普及机构,进而在法律制度上为日本建立以“政府+农协”为主导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为日本农业科技服务提供了经费保障,《农业改良助长法》对日本政府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经费有明确规定:国家与都道府县共同承担农业科技中介服务及农业推广所需的经费,中央财政按照相应的标准将经费拨付给各都道府县,各都道府县财政拨款不少于中央财政拨付经费的50%。此外,日本还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资补贴、农业科技推广活动补助、农村青少年培養经费,以上三项所需经费由日本中央财政资助2/3,其余1/3由所在都道府县财政承担。

(三)组织形式多元化

日本农村科技中介服务形式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具体如下:农民成立自治性质的农民协会。筹集农业发展资金功能,开展农业生产前、中、后的科技服务(包括加工、运输、储藏等),创建农产品品牌,聘请专家传授农业新技术等。各都道府县都成立了农村科技服务中心。邀请农业科技专家讲授现代技术,设立专项经费奖励农业科研和农学院学生。农业协会引进先进的农业设备和技术,日本中央政府及以下各级政府均给予相应的资助,资助额度最高可达80%。

国外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启示

(一)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不能只考虑农业科技信息传递,同时还会受到资源配置、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各国都十分重视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从美国、加拿大、日本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这些国家普遍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来发展,这种以行政方式主导的协调和执行成本不高,有利于快速地整合农业科技服务所需的多方资源,使农业科技得到较快的普及和推广。当然,在发挥国家主导推广职能的同时,国外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组织形式正积极地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涉农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农民协会等机构都在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法律法规是保障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持续发展的基础

不论是民间组织还是政府主导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其持续发展都有赖于相关的政策环境。从美国、加拿大、日本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每个国家为建设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都颁布了有关的政策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保障一方面体现在资金的支持上,另一方面则为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并能够很好地保护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日本和美国在立法保障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日本和美国农业中介服务体系的确立都是以某项立法作为标志。

(三)“三位一体”是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重要趋势

愈加复杂的农业经济发展使得单一的推广体制不能很好地适合,这就要求在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进行资源整合,共同发挥作用。美、加、日三个国家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表明,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农业教育、科研部门、推广工作都有着高度密切的联系,“科研、教育、推广”三位一体应是其典型特征。许多农业大学的教师兼任农业科技研究人员和推广人员。农类院校的教授们在从事科研和教学的同时,也从事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把最新的农业科研成果带给农户、把教学与培训延伸到农户应是农类院校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潘文华.黑龙江省农业科技中介组织体系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09

2.李君霞.完善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思路及哲学思考[D].江西农业大学,2011

3.李兴金.我国农业科技推广发展对策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

4.刘明.武汉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创新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07

5.刘继伟.新生代农民工城市生存状况调查分析[D].河南农业大学,2008

6.刘文.德阳市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研究[D].重庆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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