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养老对当今农村赡养纠纷解决的借鉴
2017-03-08于语和刘珈岑
于语和,刘珈岑
(南开大学,天津 300350)
传统养老对当今农村赡养纠纷解决的借鉴
于语和,刘珈岑
(南开大学,天津 300350)
中国传统社会官方将孝道作为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辅以赈济和教化,在古代赡养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民间则以调解和慈善为主,弥补了国家力量触及不到的地方,官民互动如同相互咬合的齿轮,成为促进赡养纠纷解决的无限动力。随着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农村赡养纠纷频发,耄龄老人无所养、精神赡养被忽视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新时期农村赡养纠纷的现实问题,考察传统官方和民间赡养纠纷的解决方式,分析其利弊得失和经验教训,可以对我们构建国家主导的新型老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调解互助功能,形成以孝为先的良好社会氛围起到借鉴作用。
孝道;老龄化社会;精神赡养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与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农村传统乡土社会受到市场经济和人口流动的冲击,纠纷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人占人口总数的8.87%,已迈入老龄化社会,其中农村人口占一半以上。农村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导致农村养老引发的矛盾愈加多发和复杂,如何解决农村赡养纠纷成为备受人们重视的问题。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以孝为核心,形成了国家扶持、民间互助、官民互动的传统赡养机制。在当今中国,想要塑造以孝为先的良好社会风气,成功化解赡养纠纷,就要立足中国国情,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与当代现实情况相适应的养老文化。本文意在以参古酌今的方式,考察古代中国官方和民间传统赡养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以期为现代农村赡养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设有所裨益。
一、农村赡养纠纷现状、难点及原因
赡,从贝声詹,给也,又有周济帮助之义。赡养即是奉养尊长。《现代汉语词典》将赡养解释为“成年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其他长辈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从义务的角度概括赡养不同层次的要求,即“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孝经》对于奉养尊长归纳的最为全面,即“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个方面。从上述几种关于赡养含义的解释,我们可以提炼出赡养的两项基本要求——物质奉养和精神关怀。因此,赡养是一种建立在道德义务基础上,以孝为核心的,由晚辈对长辈进行物质奉养和精神关怀的一种社会行为。
从赡养主体来看,当前农村赡养模式主要以家庭赡养为主,社会保险赡养和社区赡养为辅。而农村以诚信和孝道维系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不断受到冲击和动摇,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还存在建设完善空间,赡养纠纷的解决难点重重、成因复杂。近年来,有关赡养纠纷的案件在法院的审理中逐渐增加,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焦点。据中国法院网的不完全数据,仅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赡养纠纷的典型案件就多达近20起,其中又有四分之三的案件发生在农村。在这些典型案例中,不乏这样令人心寒的案件:好心夫妻收养弃婴,孩子成年后非但不尽赡养扶助义务甚至纵容妻子打骂老人,老人无奈请求法院解除收养关系;八旬老人养育六子竟无一人赡养,含泪诉至法庭;子女以家庭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用,任由老人卧病在床。而并未呈现在人们面前,发生在广大农村并未诉至公堂的赡养纠纷数目更是触目惊心。
“家丑不可外扬”是传统中国人的一个生活准则,农村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稍有大事小情风吹草动都会在村里快速传播。一般来说,多数原告都是因为赡养纠纷经由宗族亲属或村委会调解未果,迫不得已才会诉至法庭。清官难断家务事,赡养与其他事实之间的关系很难理清,非此即彼的判决不易让双方心服口服,因而即使判决也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调解未果说明父母与子女间积怨已深,对簿公堂后矛盾更难调和,即使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儿女也可能并非心甘情愿尽心尽力的赡养老人;即使子女败诉后履行了一段时间的赡养义务,后期无人监督,可能会使老人再次陷入困境;即使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对于确实经济状况不好、生活拮据的被告来说还会有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判决虽被执行,表面上解决了纠纷,实际上却可能导致更深的矛盾。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温饱不再是衡量老年人生活质量幸福与否的唯一标准,赡养问题也不能只停留在物质层面,精神赡养权作为一项理所应当却易被忽视的权利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所谓精神赡养权,是指为维护社会尊老、敬老的公共秩序,保障老年人特殊的精神和心理需求,实现老年人愉快、健康地安享晚年而依据法律或道德赋予老年人的特殊权利和相关赡养人的特定义务[1]。具体来说,就是从言语和行动上表达出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怀,如悉心照料生活,态度恭敬温顺,尊重老年人的人格,不强行干涉老年人生活等。实际上,一方面由于农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而精神赡养又流于道德义务层面,某些子女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农村家庭,会发生诸如言语冷暴力,干涉父母再婚自由,甚至打骂虐待老人的现象,“家人给八旬老母脚上拴铁链”、“九十二岁老太疑遭儿子儿媳关猪圈数年”等新闻层出不穷。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外出务工,“空巢老人”作为一个新名词进入人们视野。子女常年在外奔波,一年到头与父母难聚一面,更遑论照料父母的精神生活。老人独居,除了日常生活无人照料,发生意外或紧急情况更是危险。而且父母养育儿女多年,全部心血都倾注其上,儿女一旦离开身边,生活也就没有了精神支柱。农村养老体系不完善,文娱设施不健全,大多数空巢老人除了打打牌、看看电视或东家长西家短的聊聊天之外,没有其他休闲娱乐,这从根本上难以弥补亲情缺失带来的孤寂清冷。
分析农村赡养纠纷出现的原因,究其根本是传统孝道观的衰落。传统孝道文化源于血脉亲情,生根于安土重迁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于尊卑有序家国一体的宗法等级社会,是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在农耕社会,老一辈人丰富的生产生活经验使之在家庭中备受重视,加之法律对父权的保护和扩大,使家长具有对子女财产和人身的绝对支配权,在家庭生活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子女因畏而生孝。颜氏家训有言:“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 传统孝道包括养、敬、顺等诸多内涵,律典朝章对“不孝”的内涵解释范围也有诸多方面,将不孝的罪名列为“十恶”予以严厉打击。但是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法律思想的冲击,中华法系悄然崩解,作为传统法律文化核心的孝文化也失去了生存的土壤,逐渐流于道德层面。失去法律的强力支撑,历经近现代多次反对“旧道德”、否定“封建糟粕”运动的冲击,孝道变得愈加苍白无力。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核心家庭逐渐取代联合家庭,成为现代家庭的主要模式,家庭金字塔的顶端由家长变为孩子。农村父母不仅要养育子女还要给儿女置办彩礼嫁妆,甚至负担起了孙辈的抚养。一味的付出和溺爱,导致年轻一辈认为父辈的付出理所当然,在家庭生活中将精力、时间、情感更加偏向自己的儿女,从而忽视了老人的情感需求。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浪潮,某些人的价值观发生变化,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悄悄潜入人们的思想。农村老人出于身体素质和文化水平的限制,不再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逐渐丧失了在家庭中的话语权。种种原因使得“孝”的内涵越加狭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为单纯的物质赡养(孝最低限度的表现)就是孝顺。
传统养老观念的缺陷也是造成农村赡养纠纷出现的一大原因。在传统的家长制社会,父母健在不得别籍异财,这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有子女的父母无人赡养的情况出现。随着人口流动和经济发展的日益加快,世代同堂、同居共财的生活模式不再适应当今社会,农村多子家庭分家析产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家长在分家过程中一方面作为分家的主持者,一方面又作为被赡养的对象,同分家析产的过程密不可分。因此农村大多数家庭也按照分家所获财产的多寡作为是否赡养父母的依据,某些子女则以分家不均为借口堂而皇之地逃避赡养义务,将财产的继承与赡养的责任作为等价交换,甚至在老人患病时也拒绝承担医疗费用。另一方面,俗话说“养儿防老”而非“养女防老”,农村出嫁女不承担赡养义务是无论南北公认的一项习俗。在中国,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可以由一言概之:“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由于未婚女子不是家之主体成员,没有宗祧和家产的继承权利,也因之被免掉对家的一应责任,包括负担家产、承担家计、赡养父母和祭祀等主要活动,女儿因此被认为缺乏工具性,只是男性继嗣制度“附带的受益者”[2]。在中国古代漫长的以父系为主社会中,赡养的责任主要由儿子承担,出嫁女即使有心尽孝,也多是情感上的付出。在赡养中女性扮演的角色,只是作为妻子伺候公婆,而非赡养自己的父母。虽然随着农村家庭的现代化,女儿作为家庭的一份子在经济、生活、继承上有着越来越重要话语权,但“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并未得到很大的改变。
而农村人均收入低则是造成赡养纠纷频发的现实原因。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上半年数据,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增长8.2%,但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仍有7017万,贫困区域分布广,除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外,其余28个省级行政区都存在相当数量的挣扎在贫困线以下的农民。在这些贫困地区,人们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更何谈赡养和有质量的赡养老人。而在非贫困的农村地区,老人将子女养育成人操办婚姻后,手里积蓄所剩无多甚至负债累累,承担赡养义务的儿女上有老下有小,收入又低,确实存在因贫困难以负担赡养义务的现实情况存在。其次,农村普遍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老人遭遇困境可能根本不知道可以寻求救济或怎养寻求救济。加之老年人年老体弱、孤立无援,寻求救济过程中所产生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是其根本无法负担的。另外农村老人没有退休工资,低保的申请和落实也困难重重;农村养老机制还不十分健全,基本除了家庭养老之外别无选择,老人一旦没有儿女赡养所面临的风险也就更大。
有鉴于此,农村养老纠纷的解决,有必要问道于古,从传统养老纠纷解决机制中汲收方略。
二、传统赡养老之道
根据现有资料,传统赡养纠纷解决方式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以孝入律,官方主导
关于孝观念的起源众说纷纭,但可以肯定的是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孝”的观念。在当时,孝的含义更多的是祭祀祖先,善事父母。春秋时期,孔子对“孝祀”进行了补充归纳和完善,形成了人们日常的生活准则“孝道”。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衡量道德的主要标准和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渗入到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等各个方面,是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脉络实际上就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孝作为儒家伦理道德的基础,成为孝与法融合的根本原因。儒法结合的法制传统下,伦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凡是符合孝的德行都被赋予了法律效力,违反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中国因其特有的地缘形成了以家庭为单位、以小农经济为主体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家庭作为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封建制度的基本单位,承担着赋税、徭役、教化等关乎国家统治根基的重要职能,由亲疏长幼的“孝”延伸至尊卑贵贱的“忠”,法律调整以孝为核心的伦理关系同时也维护了政治秩序。在千百年来的实践中,中国古代官方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化解赡养纠纷。
以教化扬孝德。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会将自身作为德行表率,为臣民树立孝谨典范,历朝皇位继承人也多以仁孝宽厚作为选拔标准;重视对民众的孝文化教育,要求知识分子学习儒家经典,编纂《三字经》、《劝孝篇》等通俗易懂上口的读物进行大众普及,为孝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奠定基础;褒奖孝行,将孝廉作为取官入仕的重要途径,鼓励人们赡父母、行孝道。上行下效,民众自觉将孝道作为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将孝内化为心中至真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杜绝了赡养纠纷的出现。
以法律惩不孝。先秦时期,《尚书》中最具有法律色彩的一部分《康诰》就明确提出了:“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孝文化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自然为历朝律典所规制。在立法上,供养有缺是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不孝罪的量刑之重、程序之严,堪比谋反、谋大逆等直接危害统治者统治权威的行为;在司法上,不孝罪即使遇到国家大赦也不能免刑,子告父的行为官府不仅不予受理还会予以惩罚,家中有亲老疾废之人犯罪可留养承祀缓期执行。国家严厉打击不孝行为,在社会中起到了震慑效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赡养纠纷的出现。
以调解化纠纷。即使在全社会推行孝德教化,以法律严惩不孝,由于分家析产不均、立嗣不公、子嗣不孝等情况引发的赡养纠纷依然时有发生。而赡养纠纷发生在亲属之间,为了维护家庭和睦,避免因被告依法受罚而对父母心怀不忿,官员在处理赡养纠纷时更多采用调解的方式。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钟千乙不赡养寡母且妄用钱财久出不归,依律构成不孝之罪(供养有缺),理应受到严厉处罚。官员胡颖考虑到其母病弱,若科刑被告则其母更无依靠,于是以说教的方式劝诫后放归还家,并接济钱米帮助钱千乙养母。后被告果然“革心悔过,以养其母”。
以政策济孤老。除了通过法律和道德推动家庭养老,国家还针对孤寡无依的老人进行赈济。儒家学者以纲常伦理作为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思想,对孝与忠的关系进行了理论论证和制度设计,并向统治者宣传仁孝的思想;加之出于收揽民心,安定社会的需要,统治者认识到了社会赡养的重要性,纷纷施行了“赈孤寡,收贫病”①《管子·轻重甲》。、“养老幼,恤孤疾”②《国语·晋语》。的政策。一般来说,为了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朝廷会每年定时支出钱米以养孤老。另一方面,孤寡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由官办赡养机构收容,并设专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③《宋史》卷一百七十八《食货志上》六。随着唐代法律儒家化进程的基本完成,宋朝孝道因程朱理学的发展得以注入新的活力和内涵,宋朝赡养纠纷解决制度趋于完善。以宋朝为例,在立法上,《宋刑统·名例律》中对不孝的罪名有了较为完整的概括,主要包括:告言、咒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者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老人的赡养从生前供养到死后服丧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和法律保护。在政策上,宋朝有“民有执父母丧而应在役者,三等以下户除之”规定。据宋史记载,北宋时期曾颁布“居养令”,对于老疾贫困不能自存之人由官府安排至户绝处居养,将户绝财产充公以养之④《宋史》卷一百七十八《食货志上》六。。宋初在京设立福田院,后经扩建成为京师最大的慈善机构,由官方兴办,主要收容乞丐、残疾和孤寡老人,确保了无子女老人能老有所养。南渡后将居养、安济合为养济院,兼有赡养和救治施医的职能。
(二)民间调解,慈善为先
古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官民同构”的社会,“官府在很大程度上‘借用’着民间力量来实现他们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3]相对于国典朝章,民间规范更加贴近农村现实生活,救济方式更加多样化,民间团体在慈善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宗亲家族。生相亲爱,死相哀痛,以血缘为纽带聚居互助是为宗族。古代交通闭塞,宗族聚居之地往往就是一个村落,家法族规与乡规民约在内容和规范对象上都有一定重合。一般来说,族规的主要内容就是尊祖敬亲,惩不孝严家教,而尊祖敬亲在日常生活中则表现为孝敬长辈、安分守己、服从约束。族规碑中对不孝的解释也比律典宽泛许多,对不孝做扩大化解释。乾隆二十八年山西灵石王家大院《王家敦本堂规条碑》有这样的规定:年至七十有子幼弱或废疾不能奉养者,每月给钱六百文。族规关于恤老的内容体现了宗族社会尊老恤贫的救济宗旨,填补了官府无暇或无力顾及之处。另一方面,义庄也是颇具特色的一项宗族赡养制度。义庄最早可追溯到北宋时期的范氏义庄,由著名思想家文学家范仲淹出资建立,不论贫富,尊长有丧均可向义庄支钱用于丧葬。义庄有固定的土地,元朝吉安路吉水州义惠社仓的义田多达两千余亩,这些义田的收入成为义庄收入的主要来源。义田的收入设有专门仓库储存,对于所收粮食的质量要求、收入支送的条件和日期、岁末余粮的处理等都有详细规定,一般由族中长贤之人掌管。义庄的出现对于凝聚族人,周恤宗亲起到了积极作用,许多文人名士纷纷撰文褒奖,也为官绅富商所效仿。
民间团体。一是宗教团体。自汉朝佛教传入中土以来,因其教义中怜悯世人、因果报应观念的存在,佛教团体一直在民间慈善事业中扮演重要角色。佛教的慈悲观念是其参与慈善事业的内在动力,具体表现为布施,即施财于困,度化世人。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兴盛,寺院僧侣已经开始参与赈灾、济贫、施药等慈善活动。唐朝时期出现悲田养病坊,主要用来布施贫病孤老。宋朝出现由官方委托、佛教寺院僧侣主管的全国范围推行的漏泽园,用于安葬瘗死无主者。 二是行帮商会。随着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经营规模和地域范围不断扩大,商人开始走出故土。为了共同的利益和心灵的归属感,有着相同生活习惯的同乡组织慢慢联合起来形成地域性的商帮会馆。除了商讨贸易要事,抵御不良竞争,营慈善才是会馆公所的创设之本。商人行善一种是衣锦还乡后回馈乡族,这也是宗族赡养的一种形式;一种则是在异乡所设会馆处对同乡同业者进行救助。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中国人对于故乡总是有一种特殊的情绪。客死异乡之人魂归故里是一种传统观念,由于经费不足或路途遥远灵柩暂时无法返还故土,义冢应此而生。对于年老病故无力返乡之人,由会馆给发衣棺,代为埋葬义冢。几乎所有的会馆公所都设有义冢,清代仅江南地区就有义冢七十余所。在救济方式上,有些会馆会对老病废疾鳏寡孤独且无所依靠者,核实情况后,从公费上支出钱米对其进行生活上的资助;有些则对其专门购置居所直接安排赡养。光绪二年九月《估衣业重建云章公所碑》中对此有所记载:凡同业夥友,年老失业无靠,报知公所,留养衣食[4]。
社会组织。除了以上对于救济对象针对性比较强的血缘地缘型赡养机制,非宗教性、非宗族性、自发性的善堂善会也在社会赡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明朝万历年间出现了民间最早的慈善组织——同善会。同善会原名同乐会,资金由会员缴纳,善款优先发放给未被政府养济院收留又不愿沦为乞丐的老病贫疾之人。后同善会模式广为流传,各地富绅雅士纷纷效仿,在江南地区尤其兴盛。晚清社会矛盾尖锐,政府无力顾及慈善救济事业,民间慈善组织的数量和规模都有空前增加。到了民国时期,又出现了大量新成立的慈善组织,仍然履行着济贫救困,恤孤养老、施药布粥的传统慈善活动。
传统赡养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主要得益于三点。
一是孝德教化。法律与道德具有协同性,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顺应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要求,法律的实施也需要社会的认可与民众的认同。在宗法伦理占主体地位的传统社会,法律中蕴含着孝道的内容,在实施过程中更易为民众所接受。国家通过以法律惩不孝,使道德层面的孝得到了法律强制力的支持,保障了孝道的施行。孝行榜样便于学习和模仿,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教化手段,使社会各阶层形成了一种共同的道德认知和行为标准,将赡养纠纷消弭与无形之中。
二是官民互动。传统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义务型社会,官方具有绝对的权威,赡养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需要官方的主导才可化解。官方通过法律支持,辅以政策引导,使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气,始终在赡养纠纷的解决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以此为基础,民间受到孝道文化的教育和敬老风气的熏陶,自觉参与到赡养纠纷的调解和社会赡养事业的建设中。从唐令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到宋朝官督民办的漏泽园,再到明清时期的普济堂,形成了政府主导下的民间参与社会赡养模式。官民互动正如互相咬合的齿轮,成为推动社会和谐的动力。
三是慈善组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民间慈善机构日益兴盛,在社会调节、济贫扶弱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慈善组织作为政府救济的有力补充,在政府力量顾及不到的角落和饥馑荒年府库空虚的时期,为孤苦无依的老人提供了安身之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助老慈善组织的兴盛,对于教化民众,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善事父母的传统美德也起到了重大作用。
三、传统养老对当今农村赡养纠纷解决的启示
面对改革开放新时期农村赡养纠纷出现的新情况,借鉴传统农村赡养纠纷解决机制,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农村赡养纠纷的解决需要国家的主导
从立法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系列比较完整的老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部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会给赡养费的权利。”;1996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赡养、社会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将有关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整合;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也在不断出台保障老年人权益得到有效实现的政策法规。然而,我国的老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缺陷。其一,法律条文中对于赡养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多为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其二,法律中对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缺乏法律的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多为某某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表述。而刑法中关于遗弃、虐待老年人的量刑较轻,且多为不告不理,很难让人们认识到违反赡养义务的严重性。另外,关于精神赡养的法律化也难以界定。
立足中国古代国典朝章中对于老年赡养政策法规留下的宝贵资源,借鉴国外老年立法的成功实践,我们的老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还存在完善的空间:第一,继续完善由基本法、部门法、救济法等组成的多方位、多角度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体系,明确界定违反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加大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之人的处罚力度;第二,增设禁止性规范,如禁止子女侮辱谩骂父母并设置民事处罚手段,适当加重遗弃虐待老人犯罪的量刑;第三,既然精神赡养难以用法律界定,那么可以暂时通过相关政策将精神赡养与经济利益相关联,如新加坡规定青年单身男女不得购买或租赁组屋,但与父母或独居老人同住条件可适当放宽,对于老年人的物质精神生活上的保障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四,完善分家析产制度和赡养协议制度,细化农村家庭赡养协议关于老人衣食住用疾丧的内容,杜绝子女以放弃继承财产为由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况出现;第五,建立多层次、因地制宜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国家和地方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农村资金投入的力度,尽快将社会保险法推行适用全国,为地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基本框架。
从司法上,农村赡养纠纷因其主体的特殊性,一般的纠纷应争取调解结案,而对于虐待、遗弃等情节恶劣的案件则必须经由司法程序严肃处理。司法作为保障老人赡养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应发挥司法机构的职能,与人民调解相配合,圆满地化解农村赡养纠纷。在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就出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即在农村就地审讯,巡回审判,在不违背政策法令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这种审判方式既能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又能使广大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过程中,起到宣传普法和教育群众的功效,是与农村生产生活水平、法制建设状况相适应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当前,我国各地基层法院也在农村进行了巡回法庭下乡的活动。如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南阳人民法庭就深入到辖区村委会,对一起赡养纠纷进行了公开审理,以案说法,并对前来旁听的人民群众发放维护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手册,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作用。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农村巡回法庭的设置还并不普遍,多以一种新闻报道的形式为人所知,而非一种普适的制度性建设。应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制度化,应用于广大农村地区,使农民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保护。
从行政上,乡镇司法所应积极主动地发挥调争解纷、普法宣传的职能,深入群众进行调研,为需要帮助的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协助签订赡养协议,而非仅仅消极被动地在司法所内等待当事人上门寻求帮助;在乡镇司法所的队伍建设中,尽量选用本地人际关系处理得当、在村民中较有威望的工作人员,吸纳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为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律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等。
(二)农村赡养纠纷的解决还需要民间的广泛参与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职责就是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发展文化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委会应充分发挥职能,采用农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进行法律的普及和孝文化的弘扬,组织观看普法栏目剧、送戏下乡、张贴孝德标语等;组织开展丰富老人生活的精神文化活动,增加老年文化活动场地,组建老年人文体团队,让更多老年人参与到文娱活动中来;深入家家户户考察赡养情况,劝解赡养纠纷,表扬孝贤行为,充分运用舆论监督的作用。
民风民俗和民间调解。在传统社会,民间民事和轻微刑事纠纷的解决,基本通过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村中乡绅贤者调处,以期融洽邻里关系,圆满化解纠纷。在当下,村委会主任等人在村民中仍然具有相对较高的威信,达成的调解结果能够获得当事人的心理认同;另一方面,他们了解当事人家庭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做出更加公正的调解建议;同时,邻里乡亲也便于监督和督促赡养纠纷解决后的执行情况,使老人得到真正的救济。
民间组织和慈善机构。强化家庭养老的措施主要针对的是有子女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对于孤寡老人赡养问题则需要社会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其一,有条件的村集体可效仿古代宗族划拨义地,所得收入专门用来救助孤寡废疾无所依靠的老人,并设置专门负责资金收集、发放标准、往来账目的机构。其二,厂址设在农村的企业对在该企业工作的退休老人予以一定的退休金前提下,还可针对本厂或本村职工的老龄家属给予一定补贴,为老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组织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活动对村里老人进行慰问。其三,当今社会上更多是关注妇女儿童或特殊疾病的人群的慈善组织,孤寡老人极少有人关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及其下辖的中国贫困老人援助基金、中国养老示范基金、孝心关爱基金等慈善组织的规模、知名度远不如其他慈善组织,受众并不广泛。国家应继续扶持养老慈善组织的建设,提高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知名度,使慈善组织惠及更多的孤寡老人。
(二)农村赡养纠纷解决的灵魂是孝文化的现代转换
当前以至未来一段时间,家庭养老将仍然是我国农村主要的养老模式,孝道的弘扬和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传统孝道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是德行之本,为历代统治者奉为统治根基,对规范家庭关系、稳定社会秩序起积极作用。作为封建社会统治根基的孝文化,不可避免地会带有阶级色彩,也渗透甚至把握着文化、政治、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当代,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孝道的相关规定中不合时宜的因素应予以剔除,使孝文化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家庭、代际关系之间,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型孝道法律体系。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孝在家庭关系中表现为晚辈对长辈的无条件服从与敬畏,当代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应是慈与孝的双向互动。子女应继承传统孝道中养亲敬亲的道德内涵,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给父母较为优越的物质生活环境,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关注老人的身体健康,定期进行体检,有病及时医治;在日常生活中尊敬父母,言辞和顺,尊重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话语权,关心老人的精神生活,经常探望老人并与之沟通交流,使老人感受到亲情的温暖。
四、结语
养老是一个现实问题,在面临新情况新矛盾的同时,也时刻受到传统养老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孝道为核心,发展出了从国家到地方,从法律到民间的一整套赡养纠纷解决体系,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前我国想要解决赡养纠纷的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培育人们内心的孝道观念,形成以国家为导向、以法律为保障、以民间为基础的养老保障制度。
[1]蒋悟真.精神赡养权法治保障的困境及其出路[J].现代法学,2014(4).
[2][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张建国,李力,译.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3- 375.
[3]于语和.中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5.
[4]臧寿源.试析苏州会馆和公所的慈善义举职[A].中国苏州——第三届寒山寺文化论坛论文集[C].上海:三联书店,2010.615.转引自苏州历史博物馆,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室.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一版)[C].
The Reference of the Traditional Support to the Present Rural Support Dispute Resolution
YU Yu-he, LIU Jia-cen
(Naikai University, Tianjing, 300350)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official will be filial piety as the core content of legal culture,supplemented by charity and enlightenment, in the ancient support play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resolving disputes;Folk is given priority to with mediation and charity, make up for the national power to reach place, officials and interactive as interlocking gear, to promote support unlimited power to resolve disputes. With China’s aging society,rural support disputes are frequent, and there are cases of elderly people who have no access to care and neglect.Facing the reality of rural financial disputes in the new period, examine the traditional official and folk financial dispute solution, analyze its pros and cons and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to build our country dominated new elderly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system, the mediation of mutual functions of grassroots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forming good social atmosphere with filial first for reference.
filial piety; aging society; rural financial disputes
当代中国农村法治
专栏主持人语:中国有句俗话:“养儿防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也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当前,农村老人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三种:社会保险养老、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有时也包括社会救助。但是,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金,显然无法满足一个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很多农村老人一旦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收入来源,就得完全依靠子女抚养。可是“空巢”现象持续冲击着家庭养老模式。近年来,由于农村的“空巢率”急剧上升,农村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项目少、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屡被诟病。立足中国国情,探索新型农村养老道路,或者考察中国古代优秀传统的养老及其继承制度,构建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养老体系,是每一个“三农问题”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责任担当。
关注当代中国,请关注“当代中国农村法治”!
D912.182
A
2095-1140(2017)04-0005-09
2017-05-17
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研究”(11BFX021)
于语和(1962- ),男,天津人,南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后,主要从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民间法学研究;刘珈岑(1993- ),女,吉林四平人,南开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史学研究。
(责任编辑:天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