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域名抢注商标侵权
2017-03-08倪明
倪 明
(铜陵学院 法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
论域名抢注商标侵权
倪 明
(铜陵学院 法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
随着实体经济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域名的经济价值属性越来越明显。网络域名和商标同样都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二者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的内在属性。现行法律对于网络域名和商标的保护侧重点和采取的原则各不相同。由此导致域名抢注商标现象频发。本文从分析域名和商标的基本概念出发,探究了网络域名抢注商标现象的成因,最后对域名抢注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些许建议。
域名权;商标权;域名抢注
一、域名抢注商标概述
伴随经济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商标与域名之间的相互转化日趋频发。域名抢注商标现象更是层出不穷。二者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近些年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比如,腾讯公司的QQ相关域名被国内和国外相关人士注册案例;李嘉诚的长江实业被人抢注域名案例。为妥善解决域名抢注商标行为,我们需要对二者基本含义进行明确界定。
(一)商标与域名的概念
1.商标的概念
法律上对于商标的概念有不同的界定和表达。但是,商标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区分不同的服务和商品。笔者认为,商标指的是商事主体用以区别自身产品或服务的标识[1]。该标识可以由文字、图像和三维立体等要素组合或者单独构成。
2.域名的概念
同样,法律上对于域名概念有不同的界定和表达。美国《反域名抢注法》认为,域名指的是互联网上企业电子地址的组成部分。该地址是由注册员和域名注册登记机构分配或者注册的包含数字和文字的名称。国际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域名指的是一种友好名称。该名称是为便于记忆的IP地址,专为计算机定位[2]。我国04年出台的关于域名的部门规章认为,中文域名由中文文字参与组成。而域名指的是为显示IP地址而使用的字符标识,该标识目的是为识别和定位计算机。
在经济活动中,域名同时也是一种商业标识,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企业网上商标,具有很强的经济效能。正因为如此,所以才会出现域名抢注商标现象。笔者认为,域名指的是某种文字和符号组成的网络地址,该地址目的是为定位计算机。
(二)商标与域名的关系
商标和域名有很多的相同特点,比如,标识性、无体性、排他性和程序性等等。作为不同的无形资产,二者仍有一定区别:
1.要素区别
相比较于商标而言,域名的构成要素比较单调。而《商标法》在2013年修订之后,构成要素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声音。目前,我国第一例声音商标是中国广播电台的开场曲。所以,商标具有丰富的构成要素。域名仅仅由数字或者字母组成。
2.适用范围区别
相比较于商标而言,域名的适用范围窄,局限于互联网。而商标是用以区分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的标识,范围更加广泛。
3.主体区别
相比较于商标而言,域名的使用主体更加广泛。首先,《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主体仅仅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商标主体有一个共性就是一般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域名的使用主体不限于此[3]。其次,《商标法》对于商标进行了不同的类别区别。同样一个商标可以适用于不同行业类别的主体。而域名没有此项区分,一个域名仅对应一个主体。
4.取得方式区别
域名的注册取得一般具有一定国际性,取得的前提就是没有在先注册。很少发生域名在不同国家分别享有权利的现象。而商标是各个国家依据国内法独立地进行,所以经常会导致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分属不同权利主体的现象。
5.注册原则区别
相比较商标的注册原则而言,域名的注册原则比较单一,仅仅采取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商标的注册原则比较复杂,有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的综合考量。
二、域名抢注商标成因分析
综上所述,域名和商标在构成上有许多的相似之处,且都具有很强的经济效能。所以,二者在实务过程中经常产生冲突。域名抢注商标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盈利类型(恶意注册他人商标为域名,然后盈利转卖);非盈利类型(注册之后自己进行非商业性的使用该域名);多个商标权利人域名使用冲突[4]。总的来说,域名抢注商标具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域名资源有限
虽说域名是有文字和数字组成,但是优秀的域名资源是有限的。域名资源有限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原因:首先是英文域名的核心地位导致各国域名资源开发受到严重限制。域名经过长期发展之后,大部分国家均以开放非英语域名。比如,中国的公司域名可以表达为:新浪体育公司。由于域名起源自美国,导致英语域名在域名领域占有核心地位,各国官方语言的域名推广和使用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是顶级域名的限制。顶级域名一般是依据行业类别或者国家作出,不能随意选择。
(二)保护范围缺陷
国内司法实践过程中,基本上已经认可域名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对象,所以,域名和商标一样具有财产属性与经济效能。域名注册人享有域名的财产性权利。然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域名的具体法律属性。欧盟曾经早在96年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开辟“特别权利”。国际知识产权组织虽将域名归为特别权,但对于域名的法律属性并无详细的界定。所以,域名和商标的范围界限比较模糊。
(三)内在属性冲突
域名内在属性一般包括国际性、排他性、标识性、唯一性等。域名与商标虽都有标识性。其他方面的属性则差异较大。商标具有一定的地域属性特征,不同的司法管辖范围可以产生多个权利主体。域名则不会出现多个权利主体。域名具有绝对的唯一性,而商标则具有相对的唯一性。
三、域名抢注商标行为规制对策
(一)明确处理原则
笔者认为,域名抢注商标行为规制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平衡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责任区分原则;公共利益保护原则。
1.平衡权利原则
民法领域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基本属于利益关系,而知识产权属于民法特别法。“公平”的价值理念贯穿民法始终。平衡权利原则是“公平理念”的细化。不管是域名还是商标均属于智慧财产权。而知识产权某种程度上来看就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平衡权利原则同样体现在不同的个人利益之间的权衡。商标权利人和域名权利人均有一定利益空间,且二者利益有时会出现适度重合。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属于传统民法的帝王条款,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应该承继该原则。诚实信用指的是权利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该守信诚实,以适度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当今社会,网络已经和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网络。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使得我们生活更加便捷、高效。所以,域名在实务过程中的标识功能和经济价值突显。域名的注册使用过程都应该遵循传统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恶意侵犯在先合法权益。
3.责任区分原则
域名侵犯商标权有多种表现形式,在先权益受损失程度各异。针对不同的商标权应该进行区别对待。驰名商标具跨行业特征所以应该充分保护,而普通商标的价值较驰名商标低。针对不同的商标侵权,以及不同的侵权程度,应该采取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手段。
4.公共利益保护原则
法律应该为大多数人服务。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为了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一方面鼓励大家创造,另外一方面又不偏离公共利益促进的轨道。对于一些涉及特殊的公共利益域名注册应该采取特别保护。此方面,本文将在以下具体措施中进行详细分析。
(二)完善注册机制
除中国和新加坡等少数国家采取政府部门管理域名注册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网络域名的管理机构具有民间商业性质。先占先注册原则为世界大多数域名管理机构所采用。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改进注册机制。首先是,禁止“空壳域名”注册。域名被注册之后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在合理期间内使用。“空壳域名”的形式囤积导致了大量的恶意注册现象出现。由此滋生出更多的域名投机注册人。笔者认为确定域名的合理使用期限是有必要的。法律应该规定注册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使用该域名就会产生相应后果。当然,防御性域名注册应该受到保护;其次,完善驰名商标域名保护。较普通商标而言,驰名商标享有跨行业范围和国际优先权保护。在域名领域同样应该借鉴,涉及驰名商标域名注册应该有预先检索机制;再次,建立公共利益保护机制。虽域名注册一般采取在先原则,然而当涉及公共利益领域时应该进行保留。涉及公共利益的域名注册必须由该组织或者相关权利人享有。公共利益保护所涉及的领域一般包括:科研教育、卫生医疗、地理标志、风景名胜等等;最后,增设“异议期”。域名注册应该有一个“异议期”公示,在此期限内相关权利主体可以申请异议,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在先权利[5]。考虑到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速度,该期限不宜过长。
(三)商标淡化理论的借鉴
虽然我国立法并未明确“商标淡化理论”,但司法实践中商标淡化理论仍有意义。因为“商标淡化理论”不属于正式法律依据,所以“商标淡化理论”的使用受到一定限制。“商标淡化理论”起源于美国,其目的是为加强驰名商标的专门保护。在美国,“商标淡化理论”使用范围较广,有很强延伸性,实务过程中“商标淡化”经常受到扩大解释,所以前文分析的“非盈利性”和“盈利性”抢注均可以适用该理论。“商标淡化理论”的判断标准是看是否影响到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使用价值[6]。所以,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借鉴“商标淡化理论”。另一方面,“商标淡化理论”借鉴同时应注意限制具体适用条件,以免侵犯合法域名注册人权益。法院在适用“商标淡化理论”的同时,应适当考量经济损失的大小。
(四)明确商标权与域名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商标权的排他性能否适用于网络空间,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不宜轻易扩大范围。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确实有必要对商标的排他性进行扩大,否则就会出现商标权益无法确保。所以,应该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对商标排他性进行扩张,由此平衡商标权人和域名权人利益冲突[7]。
通过分析域名的内在属性,我们得知域名具有财产属性,至于域名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权利则无明确的界定。所以,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域名的财产属性。域名权的保护也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就很容易出现域名囤积现象。能享受域名权的完全保护的域名本身应该具备一定的标准,比如可以借鉴商标权里面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标准。域名权本身和该域名的广泛使用和宣传有密切关联。至于一些“空壳域名”则可不必完全保护。
(五)采取多种救济手段
域名抢注商标之后,权利的救济手段是在先权利人救济的重中之重。UDRP、ACPA以及我国采取的救济措施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注销与转让、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法定赔偿金等。UDRP不是法律,所以采取的是柔性救济手段(注销与转让),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很难得到充分填补。关于赔偿金救济手段,ACPA较中国来说,美国立法更加完善,有具体的赔偿数额,确定了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时候每个域名的法定赔偿数额[8]。这方面值得我国适当借鉴。
[1]杜小卫.域名抢注及其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08,(6).
[2]赵建良.美国法上域名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之借鉴[J].知识产权,2015,(9).
[3]郝一丁.论与域名相关的商标权利纠纷及其解决[J].政治与法律,2010,(1).
[4]黄智刚.中、美、英商标与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比较研究[J].科技与法律,2007,(1).
[5]李艳.论澳大利亚仿冒法与互联网上的域名纠纷[J].陕西教育高教,2013,(12).
[6]倪明.刷单行为法律问题初探[J].赤峰学院学报,2016,(11).
[7]刘迪.论我国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1).
[8]倪明.浅析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J].赤峰学院学报,2016,(9).
安徽省经济法课程教学团队项目(2014jxtd039)
倪明(1989-),男,硕士,铜陵学院法学院助教,省级经济法重点教学团队成员,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