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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商业信用问题的法律思考
——基于对《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分析

2017-03-08

关键词:草案经营者商业

刘 颖

(广东东软学院,广东 佛山 528225)

电子商务中商业信用问题的法律思考
——基于对《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分析

刘 颖

(广东东软学院,广东 佛山 528225)

近年来,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网络失信问题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于2016年12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对于规范并促进电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但是《草案》中列举的网络失信行为并未涉及商业信用的不良记录,商业信用是民商事主体信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分析商业信用的内涵,以及对于电子商务信用机制构建的重要影响,尝试提出构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机制的路径。

商业信用;电子商务;信用机制

一、电子商务中的商业信用问题

(一)商业信用的内涵分析

民无信不立,从法律的角度讲信用是对民商事主体所实施行为的一种评价,包括民商事主体对利益的追求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及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商业信用是信用的一种,有其特定的含义,商业信用是企业销售商品时延期或提前收取货款而提供给客户或占用客户的资金,是企业重要的短期融资来源[1]。它包括企业之间的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可以直接用商品提供,也可以用货币提供,是现代信用制度的基础。商业信用之所以会出现,主要原因在于商业信用可以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商业信用比银行信用更易获得;商业信用有助于商家促销商品,从而扩大销量、增加利润,企业也可以利用商业信用的差别化维持优良客户,优化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增强其忠诚度,从而保持市场的稳定;提供商业信用也可以被看作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自信的表现,通过提供商业信用,企业向客户传递了对其产品质量自信的信号[2]。商业信用是经济活动中信用机制得以构建的重要参考指标。

商业信用因其特有的价值,在古今中外的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构成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商业信用的内涵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信用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16年12月19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对于规范并促进电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目前交易市场规模已跃居全球第一,但电商领域立法却相对滞后。这次立法于2013年12月启动,历经3年调研论证,形成目前的草案。值得关注的是,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一法律草案专门明确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对进入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信息审查登记、检查监控,进一步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3]。由此可见,立法者已经高度重视电商领域经营者信用机制的构建问题。

(二)电子商务中的商业信用问题

近年来,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网络失信问题突出,特别是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查评以及滥用、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纪违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与线下商业活动的交易相比,电子商务开放度更高,随机性更强,监督管理难度也更大。政府如果引导不好,监管不到位,就会让电子商务深陷诚信的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4]。对内会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制约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对外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丧失优势地位。

《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5]但是该条并未界定信用的分类、内涵与外延、没有清楚描述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构建的路径,没有对商业信用这一重要概念加以评价。信用一词含义丰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其所涉及的信用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商业信用、中介的信用、政府信用与司法信用。本文重点探讨的是作为交易主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业信用问题。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从《草案》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第三方平台和电商经营者,对于这两大经营主体的商业信用如何监管与评价,《草案》并未涉及。第三方平台和电商经营者做为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商业信用记录状况,对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用评价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对经营主体的商业信用记录的审查和判断,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经营绩效与其他信用的相关状况,可以为行业内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安全交易的重要指标。如果未来的《电子商务法》对经营主体的商业信用不做规制,将不利于政府的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电子商务中商业信用问题的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电子商务活动中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构成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伴随《草案》的公布,以及《电子商务法》的最终出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将由《电子商务法》加以调整和保护,改变之前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调整的状况。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商业信用是形成各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基础,成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

(一)第三方平台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与经营者是这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第三方平台的义务是为经营者提供一个具有安全、稳定技术支持的平台,以便于经营者从事交易活动,经营者的义务是按时足额的向第三方平台支付运营费用,并且保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重要基础就是双方的商业信用。第三方平台和经营者在线下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每一笔商业信用记录并不是静态的会计语言的记录,而是动态的资产负债能力的反映,是履约能力和产品竞争能力的反映。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两大经营主体,商业信用的不良记录就会给未来的交易增加风险,甚至会导致不能按时履行义务,从而构成违约,亦或侵权行为,最终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反之两者的商业信用良好,就会降低法律风险,实现双赢。

(二)第三方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平台与消费者是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方平台的权利是收取运营费用,义务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法的交易平台,消费者的权利是其正当合法的权益应当受到第三方平台的保护,义务是按时足额的支付费用,并且善意合法的行使权利。根据《草案》的规定,第三方平台将要承担先行赔付的法律责任,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这一规定无疑是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增加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第三方平台在线下交易时需要注意监管自己的商业信用风险,在线上审查经营者时也需要重点考查各位经营者在线下的商业信用记录,对于商业信用记录不好的经营者应及时提示其法律风险,同时加强对其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第三方平台只有清晰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且防患于未然,才不会当消费者买到假货又找不到经营者时承担“先行赔付”的法律责任。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经营者的权利是依据买卖合同的规定收取价款,经营者的义务是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与服务。经营者的商业信用良好,表明经营者的资产负债比例合理、现金流充足,有能力维持正常有序的运行,经营者为了不断提高产品与服务的竞争力与品牌影响力,在电子商务营销活动中会秉持诚实守信的合同法原则出售商品与服务,从而赢得消费者的信赖,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实现良性循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可以通过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清楚的了解到经营者的商业信用信息,将会有助于消费者的作出符合需求的判断和选择。商业信用不好的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其经营理念的落后,以及产品与服务的低劣,会逐步被淘汰出局。

三、提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的路径研究

(一)建立商业信用与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的对接机制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7]。该条表明立法者对经营者的基础信息的监管已经开始重视,通过建立登记档案,便于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但是《草案》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执行力,经营者的身份、行政许可等基本信息即便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里没有记录,这些信息在工商注册登记机关也是比较容易获取的,因此如果仅仅是规定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对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也是无关痛痒的。倘若相关立法部门能够将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商业信用记录纳入登记档案范畴,对于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方而言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从政府的角度而言,政府通过对该经营者商业信用数据的审查,可以掌握该名经营者的银行信用、产品质量信用、市场营销信用等信用情况;从消费者的角度,通过考查经营者的商业信用记录,有益于在货比三家的基础上做出更让自己放心的选择。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中增加“建立商业信用与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的对接机制”的规定,将经营者的商业信用作为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的重要指标,对于完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

(二)设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内部的信用管理部门

《草案》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网络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8]。该条对于引导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加强行业自律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行业自律的效果要远远优于他律,该条属于原则性的指引,并没有详细列明实施的细则,这样立法的好处是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预留了选择的空间,各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自律方式。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构建除了政府部门的推动,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更离不开经营者的自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与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建立起信用管理部门,建立信用管理部门的单位,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以鼓励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并配合电子商务信用机制构建的实际行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内部建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其职责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部分,对内的职责应该是记录单位内部各部门的商业信用,并将记录情况分析总结,定期反馈单位负责人,发现严重问题,及时监督相关部门整改,从而帮助单位各部门维护良好的商业信用记录,良好的商业信用记录是一种无声的品牌;对外的职责首先是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完成相应的商业信用信息的提供工作,其次是为消费者服务,为消费者提出的关于本单位的商业信用问题答疑解惑,消费者是经营者心中的上帝,希望上帝垂青自己的生意,一定不可以对上帝说谎话,加快建立自己的五星级商业信用才是王道。

(三)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

《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公开信用评价规则,提供信用评价服务,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对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者实施失信联动惩戒机制[9]。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机制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该条提出“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是为信用机制设计的法律保障,商业信用是经营者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建议在信用评价规则中将经营者的商业信用记录纳入评价指标中。

《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0]。该条采用描述性的方法列举了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在所列举的行为中并没有对经营者损害商业信用行为的描述,笔者建议增加相关条款。如果经营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出现滥用商业信用的行为,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后果。商业信用记录不良的经营者正应该成为电子商务信用机制中的重点规范对象。在该部《草案》中,对于失信行为的最高惩罚仅仅为50万元的罚款,处罚力度过轻,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过低,因此笔者建议提高违法金额的上限至200万元。

(四)完善商业信用在信用体系中的相关立法

商业信用是信用的一种,具有特定的内涵与外延,以及不同的判断标准,不同于其他类别的信用,因此在立法方面,建议在相关法律中对经营主体商业信用的判断标准制定出清晰的规则。以《电子商务法草案》为例,既然已经提出构建信用机制的思路,就应该对各种信用的含义进一步明确,这样在实践中才会具有可操作性,而不会出现模棱两可、无所适从的局面。

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立法规制,不仅表现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中完善立法,相关的民商事法律也应适时完善。目前,我国有关商业信用的法律制度都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缺乏统一、整体的立法规划和思路[11]。对于经营主体的不良商业记录行为,以及滥用商业信用记录的行为应确定相应的民商事责任,建立惩罚机制。完善商业信用在信用体系中的相关立法,对于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1]张新民,王珏,祝继高.市场地位、商业信用与企业经营性融资[J].会计研究,2012.8.

[2]徐晓萍,李猛.商业信用的提供——来自上海市中小企业的证据[J].金融研究,2009.6.

[3]新华社.电商法首次提请审议,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加大[EB/OL].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6 -12/20/content_2003987.htm,2016-12-19.

[4]发改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意义重大、势在必行、任重道远[EB/OL].http://finance.china.com.cn/news/20161025/3954585.shtml,2016-10-25.

[5]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全文】[EB/OL].http://www.ec.com.cn/article/dszc/dslf/201612/13596_1.html,2016-12-28.

[6]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全文】[EB/OL].http://www.ec.com.cn/article/dszc/dslf/201612/13596_1.html,2016-12-28.

[7]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全文】[EB/OL].http://www.ec.com.cn/article/dszc/dslf/201612/13596_1.html,2016-12-28.

[8]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全文】[EB/OL].http://www.ec.com.cn/article/dszc/dslf/201612/13596_1.html,2016-12-28.

[9]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全文】[EB/OL].http://www.ec.com.cn/article/dszc/dslf/201612/13596_1.html,2016-12-28.

[10]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全文】[EB/OL].http://www.ec.com.cn/article/dszc/dslf/201612/13596_1.html,2016-12-28.

[11]程丽玥.我国商业信用立法现状研究[J]法治与经济,2009.9.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高校省级重点平台特色创新类项目“工学结合视角下应用型本科财务专业能力培养目标的探索”(2015GXJK165),主持人:刘颖

刘颖(1975- ),女,河北献县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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