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及其借鉴
2017-03-08何新容
何新容
(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1815)
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及其借鉴
何新容
(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1815)
上个世纪30年代,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美国,其设立的目的是为社会底层人民提供法律援助、追求社会公正以及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基于实用主义和现实主义的传统,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得到了很好的开展,该国在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设置、形式及业务范围、课程安排、师资培养及教学方法、经费保障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其为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提供了充分的借鉴。
诊所法律教育;美国经验;诊所形式;课程设置;师资培养
法律诊所教育既可以表现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也可以体现为一种法学教学方法。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设立法律诊所指导学生参与法律的实际应用,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一个真实的“法律诊所”环境中为急需法律帮助的委托人提供咨询与法律服务。其目的一方面在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在于消除传统法律教育普遍存在的理论空乏、与实践相脱节等弊端,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上个世纪30年代的美国,经过80多年的发展,该国在法律诊所教育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已经走出美国,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我国所采纳和借鉴,并为我国培养应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一、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与发展
诊所法律教育发源于美国,该国最早的法律诊所建于上个世纪30年代,它出现的原因是在当时的美国,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一方面对律师数量与质量的需求加大,另一方面原有的法律援助系统已远远不能满足为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而按照传统的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教出来的法学院毕业生们,虽然他们对法律术语和条文有着深入的了解, 但是却严重缺乏法律执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因而人们开始重新检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于是注重培养学生实际执业技能的诊所法律教育便应运而生了。最初设立法律诊所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需求以及为法学院学生提供真实的律师工作经历,这一初衷在今天仍然没有改变,只是伴随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深化[1]。上个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更多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但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在福特基金会的大力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才在美国各个大学法学院得到全面开展,到1975年年底,美国有127个法学院开设了346门法律诊所课程[2]。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开始向外传播,最初是传播到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诊所法律教育开始向世界各地传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中国、南非等国建立了一批各具特色的法律诊所。
自上个世纪初期以来,诊所法律教育经历了萌芽与初创、被各法学学科普遍接受并向世界各地传播的过程,目前亚、非、拉等五大洲各国均创建并发展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该教育模式在帮助贫困阶层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促进学生执业技能的提高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开展比较好的国家多为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鲜有这样的范例,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开始对法律诊所这一形式多有抵触,原因在于:第一,英美法系国家有着实用主义和现实主义的传统,而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形式主义和实证主义,这是导致大陆法系不注重诊所法律教育的思想根源[3]。第二,在德国、法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人员在从事法律职业前必须经过一定期间的学徒期的训练,有关学徒期的设置可以达到与诊所法律教育同样的效果[4]。第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学院的规模非常庞大,以德国为例,法学院的师生比高达100∶1,而美国平均为20∶1,这给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带来了困难[5]。当然近些年来,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法律诊所对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与为贫困人群提供法律帮助方面的重要作用,开始发展自己的诊所教育,并建立了一些颇具特色的法律诊所。如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旨在为贫弱群体和乡村地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法律诊所,如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创立的向当事人提供国际法方面法律服务的国际法律诊所等[6]。
二、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经验总结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设立及其目标
目前,美国几乎所有的法学院都设有法律诊所,它们提供了广泛的法律服务。根据美国法律应用教学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10年当年,美国各个法学院建立的10 36家法律诊所共提供了138万个小时的民事案件服务,44万个小时的刑事案件服务,70%的诊所的学生作为律师代理当事人出庭[7]。美国法律诊所一开始设立时,其目标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与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感,附着时间的推移,该目标进一步扩展,但其有关追求社会公正的初衷仍然被一直保留了下来[8]。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学生对公益事业兴趣的减弱,原先建立法律诊所的有关提供法律援助、促进社会公正、培养职业责任的目标受到了挑战,许多学生到法律诊所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寻求与现实法律实务有关的实践经历,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及时调整其目标,增加了加强对学生一般法律实践技能训练的目标,而不是一味强调要求学生帮助贫困人群解决法律问题,该目标的转换体现在有关法律诊所课程的设置上就是增加了以加强学生技能培养为基础的课程[9]。
(二)法律诊所的形式及业务范围
美国大学法学院为法学教育设立的法律诊所, 采用了多种形式, 归纳起来大致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内设式诊所”,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直接的案件代理服务;第二类是“外置式诊所”,学生被安置在法学院之外的一定机构中, 并且在非教师的法律从业人员(主要是律师)的指导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0]。上述法律诊所中有些是综合性的法律诊所,诊所从事案件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了法律实务的所有领域。另外还有一些专门的法律诊所,它们中的一部分侧重于为特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些特定的当事人包括贫困者、无家可归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儿童、犯人、老人以及小商人;还有一部分诊所侧重于某一特定的领域,如移民、税务、破产、知识产权、国际人权、家庭法、环境法、刑法等等。[11]
(三)诊所课程的设置
在美国,法律诊所数量的快速增长使得为学生全面提供诊所教育成为可能,诊所教育成为很多学校的核心课程。当然,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美国法学院并未强制要求学生必须修法律诊所课程,只有3.2% 的法学院要求学生必修法律诊所课程,只有极少数大学将修读法律诊所课程作为学位课程,如底特律的梅尔西大学[12]。美国法律诊所课程大多针对二年级与三年级法学院学生开设,这样既能使法律诊所方便开展工作,又能锻炼学生的实务能力,并使其与理论知识相结合,达到人才培养的目标。美国大多数法学院都根据不同的诊所类型对法律诊所课程的学分进行具体规定,如哈佛大学的诊所课程最少为1学分,最多8学分,大多设定为2至4学分[13]。
(四)诊所教育的师资培养与教学方法
在上个世纪70年代,伴随着内设式法律诊所在美国大学法学院内部的创建,意味着从事诊所教育的人员不再是原先的从事法律实务的兼职讲师,而是成为与大学教学人员享有同等地位的教育工作者[2]。在诊所教育从一种课外活动到深深溶入到法学院课程体系的过程中,法律诊所教学人员的地位也在不断地提高。在美国,30%的法律诊所教职人员是有终身职位的,另外的30%签订了长期可续签的聘用合同,不断的有新教师通过助教金的方式进入到教师队伍,这既给年轻的老师以学徒式的教学经历,也降低了法律诊所的用工成本。美国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和其诊所的形式一样丰富和多样化,尽管各个法律诊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不太相同,但其共同的主线是:第一,以学生代理当事人的案例为基础进行教学;第二,在各种实务处理的过程中教授学生律师执业技能;第三,在教学过程中必须给学生思考总结其经验的多种机会[14]。第四,在法律诊所课程中,不仅应当训练学生的诉讼技能,而且应当训练学生的咨询、谈判、解决问题、促成交易的技能[15]。
(五)诊所教育开展的经费保障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障,在美国,一方面法学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是比较高的,这也给开展诊所教育提供了经费来源。另一方面,美国福特基金会与美国律师协会在诊所教育上投入也比较大,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福特基金会不仅致力于国内的诊所教育,还为诊所在世界范围的推广提供了大量的经济资助[16]。
三、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00年, 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系开始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经过近16年的实践,截止到2016年7月,目前已有190多所院校申请加入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几乎所有的重点法学院校都已经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这些诊所既包括综合性的法律诊所,也包括专门的法律诊所。如武汉大学的法律诊所就包括“老年人法律诊所”、“残疾人法律诊所”、“未成年人法律诊所”、“妇女法律诊所”等,上述旨在免费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诊所既满足了社会需求,也同时为学生提供了充分的实践机会,提高了他们的实践技能。
当前,我国虽然有不少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但诊所教育的开展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诊所教育的目标不明确,课程设置具有随意性,学生的参与度不广、学习效果不佳,师资力量不稳定,经费得不到保障,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借鉴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经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
(一)法律诊所的设立及其目标设置
就法律诊所的设立而言,以美国为例,美国不到200家法学院就有1 000多家法律诊所,几乎每个法学院都建立了诊所,所以其开设的课程的惠及面很广,基本满足了学生的需求。而我国600多家法学院仅有190多家有诊所,其在数量上是远远少于美国的,这也导致了我国法律诊所的惠及面不广,所以下一步要增加法律诊所的数量,进一步满足社会及学生的需要。在创建法律诊所时,必须牢牢把握住被美国认为建立法律诊所必须具备的6个要件:第一,法律诊所是法学院出于为其理论联系为目的而建立的;第二,法律诊所通过让学生代表诊所为真实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来加强对法律实务的学习;第三,这些学生必须由在某一法律领域允许执业的律师,当然最好是掌握诊所教育方法的法学院教职员工的的密切监督下从事法律服务;第四,诊所所提供服务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是请不起私人律师的人,他们通常是弱势或者被边缘化的群体;第五,在学生从事法律服务之前,对学生要进行与从事法律实务有关的理论教育的培训,这些理论包括与法律实务有关的实质性的理论、技能、道德与价值观念;第六,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在毕业时会就他们在代理具体案件以及课堂学习的表现得到相关学分[16]。就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而言,从美国诊所教育的目标设置看,经历了一开始仅强调服务公益事业到既追求社会公正,也强调对学生技能的培养的过程,所以建议我国各个法学院在设定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时,也本着服务公益和提升学生执业技能并举的宗旨,合理设置诊所教育的课程。
(二)诊所的形式与业务范围
鉴于我国律师所从事业务的综合性的特点,建议在设立法律诊所时,以综合性或者近似综合性的法律诊所为主,同时鼓励各个法学院根据自己的特色,设立专门的法律诊所,甚至一些仅仅提供咨询服务的法律诊所。在诊所从事业务的范围上,既要强调法律诊所为社区服务的重要性,解决社区底层人群的法律问题,又要给学生创造机会,接触一些高层次的案件,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诊所教育的课程设置
目前我国各个高校法学院由于师资与经费力量的缺乏,多把法律诊所的课程设为向本科生开设的选修课程,选修学生的年级以及学分要求各个学校并不统一,另外学生参与的机会比较少,通常只有那些品学兼优或运气好的学生才可以入选,诊所法律教育成为小众型教育。所以在诊所课程的设置上,首先,就该课程的开课对象而言,以美国为例,其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进入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有本科学历,其具有概括性教育的基础且心智相对成熟、具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和生活知识,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已经具备,能够应对处理诊所法律实务的需求。所以,考虑到诊所教育对受众的要求,建议我国的诊所法律课程的开课对象应为本科四年级或者研究生一、二年级的学生。其次,根据不同的诊所类型,设置不同的学分课程,总体考虑诊所课程所需要的工作量,建议诊所课程以4学分左右为宜。最后,扩大诊所课程的惠及面。诊所这种精细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决定了其在可预见的将来还无法作为必修课程而向全体法科学生开放,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它应该是针对那些既有志于也有可能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而不是目前仅仅针对少数精英学生开放的课程。
(四)诊所师资力量的培养
目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师资一方面是来自各高校法学院实践基地的从事法律实务的兼职讲师,一方面是来自各高校本身的有实务经验的老师,基本上没有专职的法律诊所工作人员与老师,高校教师在从事法律诊所教学时,同样存在着精力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诊所教学与职称晋升的矛盾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从事诊所教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与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为此,建议效仿美国的做法,设置专职的法律诊所工作人员,提高法律诊所老师的地位,鼓励他们将法律诊所教学实践与科研相结合,同时在申报奖项与科研项目上向法律诊所教师倾斜,这样才能确保一批优秀的教师留在法律诊所从事教学,从而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五)经费保障
从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实践来看,充足的经费保障是诊所教育开展的必要条件。如果将法科毕业生比作法学教育的终端产品,那么,经院式法学教育的优势之一就在于可以组织各课程教师从事流水作业、进行批量生产从而降低生产成本。但是,诊所法律教育是与学徒式法学教育相仿,它是小作坊式的手工生产,在师资培养、硬件投入、时间消耗和管理成本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我国一些诊所法律教育试点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赞助下进行的,而更多的法学院系虽然对诊所教育有强烈兴趣,但苦于经费等方面的困难无法启动该项目,要使诊所法律教育能够真正融入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还需要建立长效的资源供给制度,确保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来源[17]。所以在我国必须加大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一方面大学自身及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另一方面可以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支持,除了美国福特基金外,世界银行、国际发展银行都曾经并正在为各国有关法律诊所的建设提供资助,联合国难民组织也有支持建立为难民提供服务的难民法律诊所的基金,等等。
四、结语
2011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当前法律人才培养具有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的缺点,要求加强对应用型、复合型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并没有有关学徒期的规定,来对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进行有关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的训练,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院的全面开展,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执业能力,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在此我们无意强调诊所法律教育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唯一途径,但是诊所法律教育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真实性、主动性、互动性、职业性、技能性”的特点使其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即使最终受过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最终没有选择从事法律职业,但是他们在接受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养成的职业责任感以及掌握的思维方法、处理法律事务的技巧仍然会使他们受益终身。所以如果从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来审视诊所法律教育,其是法律职业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之一,是法律教育方法的有力补充。当然也许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最终得到行政部门和法学教育界的普遍认可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是,借鉴国外诊所法律教育的成功经验,探索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之路,开辟我国法学教育的新格局,逐步实现高层次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是我们锲而不舍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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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曲占峰]
2015-11-15
南京审计大学高教研究所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的法律诊所教学改革研究”(2016JG019);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法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B-b/2015/01/076)
何新容(1974-),女,安徽天长人,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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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7)01-01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