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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与探索

2017-03-08孟晓梵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双师型双师

孟晓梵

(湖北警官学院 法律系,湖北 武汉430034)

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与探索

孟晓梵

(湖北警官学院 法律系,湖北 武汉430034)

公安院校需要建设结构合理、素质全面、适应需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当前对其存在一些认识的误区,如简单移植普通职业教育的“双师型”观念,简单将“双师化”等同于“警务实践化”,与课程教学的联系被弱化等。针对公安院校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面临的困境,当前需要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顶层设计,转变传统教学模式,加大实践教学力度,拓展校局合作交流途径,建立校局研讨机制,完善“双师型”教师的激励机制。

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公安教育

长期以来,我国各公安高校为公安队伍培养了大量合格的后备人才,同时还担负着大量在职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公安部将公安院校教育定位于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的地位,表明公安院校教育对于公安队伍建设乃至公安事业的发展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公安院校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在当前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建设法治公安的大背景下,公安院校需要深度谋划如何能及时跟上当代公安工作的发展形势。公安院校只有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努力提升人才的能力素质,才能跟得上现代警务运行机制的更高要求。教师是人才培养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全面、能力出色、适应需要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成为当下公安院校的现实要求。

一、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内涵界定

公安院校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属性和特色,一方面属于普通国民教育的高等教育序列,需要遵循一般普通高校的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要求,另一方面其本身具有明显的“警察职业”教育特色,这种特殊的职业教育又使其部分带有一般职业院校教育特征。在职业教育中,作为教育的主体者——教师,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他们既要懂理论,又要懂应用,即要具有“双师型”特征才能满足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需要。“双师型”是“办好职业教育的根本要求,它是我国职业教育工作者在职业教育的长期实践中思考、提炼而出的一个概念,也是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的普遍实践性规律”。[1]因此,公安院校提出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也就具有现实合理性和迫切性。

据研究,我国“双师型”教师概念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被首次提出,后来成为建设示范性职业院校的基本要求和目标。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双师”+“公安”的主题文章,可以见出自2008年以来已经有约20篇,从这些文章可以看出,学者对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还停留在一般的政策理解上,尚缺乏较多关注和较为深入的研究。普通职业院校的“双师型”教师内涵一般多指“双职称”“双能力”“双证书”“双证+双能”等。在现有的研究中,公安院校的“双师型”教师有时也被移植过来,“既指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又指兼具理论水平与实战能力的专任教师。‘双师型’教师,应符合‘人师’素养、教学能力、实战能力和研究能力四项细化标准。”[2]笔者认为,对于公安院校来说,“双师型”教师这一概念的内涵不能仅从“双师”这个单向度来理解,而需要从三个方面来作进一步界定。

首先,从教师个体来说,“双师型”教师个体在身份属性上主要是一名公安院校在岗教师。教师个体要兼具双重素质和能力,既能教授专业性的理论知识,又能指导在校大学生的警察职业技能训练。可以说,“双师型”教师称号是对一名公安院校在岗普通教师的高标准要求,要求教师个体理论知识丰富的同时,还要对公安实践工作比较娴熟,并且还要有较高的讲授与训练技能。实际上,当前公安院校更多的是理论传授型教师,他们多从普通高校取得相关学历学位后,经过招聘来校从事相关课程的教学,一般没有公安基层工作经历。即使部分来自部属公安高校的研究生,一般也只是具备较多的公安专业理论知识,警察职业的工作实践、办案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仍然缺乏经验,难以高质量地承担公安院校大学生警务实践的指导和执法办案工作的训练任务。

其次,从教师队伍这个群体来看,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学校师资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建设内容。校方不仅要考虑教师个体中兼具专业理论和警察职业能力的“双能力”教师,还要关注师资队伍整体中的层次、分工和结构问题。既要有一部分教师擅长理论教学,承担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任务,又要有一部分教师擅长警务技能和执法办案,因而能很好地指导学生进行专业训练和执法实习。两种类型的教师都是公安院校教师队伍的必要组成部分,他们对公安院校大学生的专业知识学习、实践能力培养和警察职业素养的培养形成,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从教师队伍的构成来看,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除本校专职教师以外,还应有一部分来自公安机关的教官和来自其他实务工作机构如法院、律师事务所等的兼职教师。学校聘请部分公安机关以及实务部门的兼职教师,这部分兼职教官和教师可以弥补本校专职教师队伍数量不足及实践经验短缺的问题,有效提升在校公安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当然,聘任教官和兼职教师原则上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环节的实际需要,比如现场勘查课程的实训课程就可以考虑聘请公安机关教官,法律实务课程则可以聘请既具备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又具有较好理论素养的司法实务部门专家。

二、当前对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认识误区

当前我国公安院校大多提出了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目标,主要是通过教师岗前培训、挂职、下派、警务实践、基层调研等方式,促进教师与公安基层的联系,加强教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但从反馈的情况来看,效果仍然比较有限,其原因在于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

(一)简单移植普通职业教育的“双师型”观念

普通职业教育中关于“双师型”的研究已经相当丰富,公安院校教育因为带有浓厚的警察职业教育特色,很多时候也被视为普通职业教育的范畴。有学者将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界定为“拥有培养合格应用型专门人才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能够从事理论课程讲授和公安应用理论研究,同时取得人民警察基本级及以上执法资格证书,拥有服务公安一线的实践能力,能够对公安实战及实践教学予以指导的专职教师”,[3]这种界定与普通职业教育的双师型即“双证书”的论断几无差别,即使强调了“双能力”,也是过于笼统宽泛。近年来各地的公安职业院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实际上已经将公安院校教育与普通职业院校拉开了距离。这种距离从内在方面来说,在于二者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是有很大差异的。普通职业教育主要是以技术能力为本位,学生毕业后主要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或在相关行业内工作,其工作模式以及职业素养要求与人民警察的职业要求差异明显。

在我国人民警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从事的是社会行政执法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大多数民警日常工作中面临的是如何做好治安管理、规范执法、为群众服务等非技术类业务,而且实践中民警在其职业生涯中常会变换警种和岗位。因此公安院校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应当定位于应用性的职业技术人才,而是素质全面的综合性的公务执法人员。如此以来,对公安院校教师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也应有别于普通职业院校,其需要了解和理解培养对象未来的工作领域和工作内容,需要更加注重综合素养和执法办案能力的培养。普通职业院校的“双师型”教师,只需要对自己从事的技术领域熟练掌握即可,但从原则上来说,公安院校的每一名教师都应当深入公安实践,了解警察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原生态。

(二)简单将“双师化”等同于“警务实践化”

近年来,随着全国20余所公安专科院校升为本科院校,公安高等教育在国民高等教育中逐渐占有一席之地,与此同时,公安院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办学评估等事项都要与普通高校看齐。普通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一般把学术科研能力置于重要地位,高校间学科专业的竞争实质上是教师学术科研能力的竞争。近来普通职业院校已经意识到学术研究对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学术课程知识(文化课程知识)与职业课程知识(专业课程知识)的偶联被忽视,使得学术课程的‘职业’价值无法彰显。而这两个被忽视的方面恰恰对综合职业人的培养至关重要”。[4]公安院校因为办学属性的特殊性,目前院校间的竞争并不充分,导致学校对教师的学术科研发展重视不够。这种不充分的竞争也导致其在教师队伍建设上只要一提出“双师化”,往往就等同于“公安专业化”,进而等同于“警务实践化”。即使我们承认公安院校是一种职业教育,也应当认识到学术科研仍然具有无法超越的价值。浓厚的科研氛围,更能促进在校大学生主动追求现代文化知识,形成现代公民观念,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塑造现代警察职业伦理价值观念。

过度强化“公安专业化”或“警务实践化”,实质上是把公安高等教育中的“双师型”问题简单化、形式化。比如有学者提出公安院校的“双师型”就是四种核心能力的组合,“即公安专业课基本理论知识驾驭能力、教学能力、教学学术研究能力和公安学与刑事技术科研能力,”[5]认为“双师型”教师必须与公安业务和公安实战联系起来。应该说,从公安专业的角度强调理论要联系实践、关注公安基层实战,这对“双师型”教师发展以及警务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公安院校教师是一个多学科多专业的教师群体,一些学科尤其是通识类的人文文化学科教师,他们不属于公安专业教师,但在警务人才的人文素养、职业精神培养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还有大量的法学专业教师虽然在专业分类上不属于公安专业,但其任教的课程直接塑造、培养警察的核心能力。这些非公安专业教师的“双师化”成长被忽略,他们游离于公安专业和警察行业之外,也会直接影响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成效。

(三)与课程教学的联系被弱化

长期以来,中国高校的课程教学一直偏重理论知识,各门课程把系统传授专业理论知识作为教学目标。在公安院校,刑事侦查、治安管理等专业都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这样只注重理论教育的模式往往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甚至脱节,不利于公安院校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的定位。公安院校提出“双师型”师资建设,但如果只是注重教师自身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而没有把这种能力与教师所从事的课程教学(包括实习和实训教学)有机联系起来,那么,这种“双师型”实际上远离了建设的初衷。

师资建设的主要目的在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渠道主要是课程教学。实践中公安院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过多强调教师到基层实践的履历,而对如何通过基层实践来提升课程教学质量,并没有细致的考量。“双师型”教师实际上一方面可以通过把基层公安部门或其他司法实务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公安民警、司法实务工作者与院校之间的交流联系,以此促进实践教学的力度和效果,使理论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起来;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教学中进一步加强实践内容和环节的教学设计,包括教学目标设定,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方法采用等,使课程教学中理论与实践得到真正的有机连接。因此,公安高校的“双师型”教师如果未能在课程及其他人才培养环节中突显作用,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三、当前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困境

(一)公安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缺乏宏观的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原为工程学术语,其意为统筹考虑项目的各个层次结构和各个要素,旨在从最高的宏观层次上进行建设规划。从国家层面上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已经明确了高等教育改革的战略方向和总体目标,即“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在“双师型”教师队伍方面,国家提出要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到院校从教的制度,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等要求。从公安高等教育层面看,要落实提高警务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必须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其中“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更应该谋划精细,落到实处。

事实上,公安部已对公安院校专业课教师提出了明确的公安基层实习和挂职的时段要求,多数公安院校在师资建设中也有规划,但在运行中这些规划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即使公安专业教师下去了,但这种形式上的到位,并不能保证能力、素质的到位。以顶层设计推动公安“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就要明确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和发展要求,综合考虑和权衡各种影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因素,通过政策和制度层面的系统设计来规划框架和出台措施,以此来有效引导、督促和激励院校二级系部、教师主体以及公安机关三个方面,协同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而且,各校校情也不尽相同,应基于自身长期的战略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设计适应本校实际的“双师型”教师发展的顶层设计。顶层设计中要重点考虑“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数量、结构比例、实践时间、校局联络机制、政策保障、绩效考核等内容。

(二)校局合作的建设机制不够完善

对于普通职业院校来说,其“双师型”教师的来源比较广阔,既可以依托其他高校来培养,也可以从相关的社会行业或企业聘请技术能手,直接担任兼职教师。但对于公安院校来说,外聘兼职“双师型”教师就比较受限。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的首选来源应该是公安机关,实际上,公安机关与公安高校之间平时在工作上并无很多联系,如果没有共同的上级机关发文要求,公安机关从自身工作利益考虑,大多并不愿意将优秀干警派送到公安院校担任兼职教官。可以说,校局合作双方缺乏共同的利益连结点,也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即使公安院校主动将教师下派到基层,基层实际上对此项举措并不十分重视,下派教师很多时候只是分担了一部分基层机关的日常工作,没有发挥自己的专长,没有实现锻炼能力的初衷,总体收获不大。公安院校教师有理论知识的优势,可以从理论、政策的宏观层面分析公安基层工作现状,同时作为非机关编制内人员,教师可以以旁观者角色深度研究基层工作现状和各种运行机制,从而为公安机关提供有益的建议。但事实上,教师的这种优势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从笔者所在的院校来看,校局合作目前形式的因素多于实质性因素。校局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师去挂职等,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合作联盟,但后续的工作双方都没有深入下去做细、做实。基层机关如何为下派教师提供研习平台和条件,院校如何促使教师不仅仅是人下去,还要将经验和成果带回来,目前看来这些关键性的机制有待完善。

(三)教师主体缺乏去基层实践的积极性

尽管很多公安院校意识到“双师型”教师对于培养警务人才的重要性,但在日常工作中对此关注并不够,对实践教学以及“双师型”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学校出台激励性的政策不多,资金支持有限,提出的一些政策往往雷声大,雨点小,具体措施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学校在绩效分配、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主要强调的还是学历、科研论文数量和教学工作量等显性业绩,而对教师警务实践技能的掌握、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效果等方面缺少量化考评和激励措施。公安院校教师对下基层实践的积极性不高,由于长期身在校园,受学校考评规则影响,多数教师在完成本职教学任务之后,宁愿把大量的时间花在论文撰写、课题研究等事务上,也不愿挤出时间去公安基层参加警务实践。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联合倡导的所谓的“校局合作”也大多是松散式的合作,除非学校安排下派,否则教师个体并无动力主动去基层实践。

四、公安院校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策略

(一)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顶层设计

建立一支层次结构合理、数量比例合理、素质能力优良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培养适应新时代警务工作发展的师资基础和前提。公安院校需要设计好建设目标、建设路径和相关配套制度,持续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发展。首先制度设计上要加强对“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和激励,要从战略层面上思考如何招聘、引进具有“双师型”发展潜力的教师,要思考如何更好地对现有教师队伍进行结构优化建设和团队建设、如何为教师个体进行职业生涯的发展规划、如何更好地为教师“双师化”发展注入持续动力等问题。

二是要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规格和标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涉及教师的能力素质、专业经历、数量比例等要求,而且是一个渐进发展、不断更新的过程。一般来说公安院校总的双师数量比例不应低于50%,每个专业都应有一定比例数量的双师型教师,不同专业背景的教师应有不同的标准要求。公共通识类课程教师也应融入“双师化”建设。

三是建立教师到公安基层实践的常规制度。教师到公安基层实践是增强教师了解公安工作、提高能力素质、适应公安教育发展变迁的重要途径,是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渠道。即使是公共课程教师也有必要下派基层,因为实践经历可以提高教师教学的针对性。

四是建立兼职教官聘用制度。兼职教官是公安院校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也是有机组成部分。我国《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公安院校的公安专业隶属于法学大学科门类,警务人才也是法律人才。2013年起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启动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其主要任务就是选聘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兼职或挂职从事教学工作;同时选聘高校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公安院校应当根据自身教师队伍实际,积极加入“双千计划”,以此提升本校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和丰富法学课程的实践内容。公安院校要努力构建校局合作的畅通机制,一方面让本校教师能方便地下派到基层,另一方面也能让公安机关上派教官上得来,稳得住,教得好。

(二)转变传统教学模式,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教育改革与教师专业发展之间是双向、互动的关系,不包括教师专业发展的教育改革不可能取得成功。在这一意义上,推进教育改革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诉求。”[6]当前我国确立了法治公安建设的目标,法治公安对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专业本身是一门法律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专业,公安院校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以后,必须能尽快进入警察角色,将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于警务实践,以解决警务实践中的问题。要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当前应当加大教学改革的力度,弥补实践教学的缺陷。

实践教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关注社会治安现状,增强职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公安院校构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更为完善的教学体系,培养更加符合社会需要的新型警务人才。”[7]实践教学对“双师型”教师提出了较高要求,同时也在培养锻炼教师队伍。

目前公安院校的课程教学的主要模式仍然是传统的理论知识教学模式,教师和学生把几乎全部的时间都花费在课堂上。这种教学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很丰富很扎实,但是与公安人才的培养目标还存在差距。随着深化公安改革的形势发展,基层机关更加需要应用型人才。通过“双千计划”和校局合作,可以把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入公安院校,同时也可以加强院校教师与实际工作部门的交流联系。二者的结合会推动传统教学模式的转变,促进实践教学的质量提升。实训实习是公安学生专业培养的重要环节,要不断打破现有的蜻蜓点水式的教学训练方式,可以考虑让一些素质较高的兼职教师融入进来担任指导教师,共同打造高质量的实践教学。

(三)拓展校局合作交流途径,建立校局研讨机制

校局合作是全国各公安院校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主渠道,当前这一机制建设需要不断发展和深化,需要改革那种形式上的“人到而心不到”的松散状态,建立一种紧密型的合作关系。如浙江警察学院在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建立了50多个教学实习基地和39个公安理论研究基地,与5个基层公安机关建立了紧密型的合作伙伴关系,与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治安总队、网络监察总队和警察协会等警种部门开展了广泛的合作。[8]在校局合作机制不畅的院校,教师很少到公安基层去进行理论讲学和实践锻炼,教师与学生往往只能在校内开展教学和实训活动,一些本该鲜活的理论课由于缺乏新鲜案例,也会变得空洞枯燥,效果大打折扣。从另一方面看,公安机关一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办案或技术专家也因为机制不畅,难得有机会去公安院校分享其经验,难以与公安院校教师一起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双方应当加强多方位合作,找到合作的共赢点和结合点。公安机关可以让优秀教官去高校,以上派、讲座、报告、咨询等形式,介绍基层的工作状况和实践经验,双方致力于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公安专业教学团队。公安院校教师可以以挂职锻炼、短期调研等形式,进行工作调查、案例收集、人员访谈、法律文书查阅和有关法律问题的专题调研。教师把自身的理论知识、学术成果传播和应用于公安实践。在人才培养方面,公安院校可以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专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方案,共同研究建设实习实践基地等。

客观地说,警务实践能力的提升需要长时间地锻炼和磨练,一个民警甚至要经历数年乃至数十年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专家。公安院校在岗教师时间有限,不可能通过短时期的挂职、下派、调研等形式来快速掌握警务技能和提升执法办案水平,而且警务工作随时代不断发展变迁,数年前的经验未必就切合当前工作实际。为此,公安院校应建立实践专家与院校教师的长年研讨机制。可以经常邀请基层优秀专家来校进行交流、对话、研讨,也让教师直接而快速地了解和掌握基层的工作动态、工作要求、办案规律和存在问题等,促进教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实践教学的方法。

这种研讨机制还会促进教师与基层之间保持密切联系,进而共同开展高水平、高质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公安院校还担负着民警培训的大量任务,校局合作基础上的常态研讨也有助于建立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培训专题研发机制。可以“按照需求指引,实战牵引原则,通过培训项目带动开展公安工作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9]的研究,比如遴选新媒体应对与涉警舆情引导、医患矛盾纠纷处置、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专题,这样既可以开发出培训精品专题,又能提升教师的警务理论研究为公安实战服务的水平。

(四)完善“双师型”教师实践能力提升激励机制

作为未来警务人才的培育者,公安院校教师的实践能力如何,成为影响我国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因素。公安院校应当尽力去引导教师从事警务实践,不断完善激励机制,以此培养一支理论知识扎实丰富、实践能力出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也唯有如此,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优秀警务人才。实践也证明,一些参加过警务实践的教师,由于积累了丰富的案例素材,课堂教学更加生动活泼,教学效果更加显著。

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离不开保障政策和激励机制的支撑。当前公安院校与普通高校一样平时采取的是绩效考核制度,职称晋升主要考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教学、科研与教师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经济收入和职级职称。保障激励措施的缺失,会影响教师提高实践能力的热情与激情,降低其为提升警务技能而从事警务实践工作的积极性。学校要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警务实践,一方面需要相对减轻教师的课堂教学负担,为教师参与警务实践提供时间和渠道,另一方面还要激发教师参与警务实践、提升自身实践能力的热情,需要把参与警务实践以及警务实践能力作为重要的因素,按一定的权重纳入绩效考核、职称职务晋升的考量范畴。唯有如此,才能增加教师自我追求成为“双师”的动力。

[1]王屹,逯长春.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的顶层设计探析[J].职教论坛,2016(15):38.

[2][3]金怡.公安高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1):105.

[4]陈鹏,陈沛酉.双课程整合视野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新解[J].江苏高教,2017(4):89.

[5]施发笔.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的现实价值、核心能力与培养策略[J].公安教育,2016(4):70.

[6]龙宝新.论国外教师专业发展的现状与走向[J].现代基础教育研究,2016(3):25.

[7]宋福荣.构建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保障体系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3):118.

[8]傅国良.校局合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J].公安教育,2009(1):70.

[9]曾卫国,陈俊豪.基于民警培训的“校局合作”长效机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1):110.

Problems and Explora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Double-Qualified Teacher"Team i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Meng Xiaofan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Wuhan,430034)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need to build a"double-qualified teacher"team with reasonable structure,comprehensive quality,and adaptation to demands.At present,there are some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it,such as:Firstly,simply transplant the concept of"double-qualified teacher"in ordinary vocational education.Secondly,simply equate"doublequalified"to"policing practice".Thirdly,weaken the connection with curriculum teaching and so on.In view of the difficulties faced by the construction of"double-qualified teacher"team i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we need to improve the toplevel design of the"double-qualified teacher"team,change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ode,increase the strength of practice teaching,expand the way of school-bureau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establish the school-bureau discussion mechanism,and perfect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double-qualified teacher".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Double-Qualified;Construction of Teachers Team;Public Security Education

D631

A

1673―2391(2017)06―0123―06

2017-11-09

孟晓梵(1984—),女,湖北广水人,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公安学。

湖北警官学院2015年教研规划项目“基于‘校局合作’的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培养研究”(jykt2015008)。

【责任编校:杨二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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