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考察与现实意义
2017-03-08孙大伟许诺
孙大伟 许诺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考察与现实意义
孙大伟 许诺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选官制度是关系到国家治理好坏乃至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以历史发展为脉络,可以清晰地梳理出夏商周至清朝期间中国选官制度的演变。总结历史是为现实服务,当代国家的治理应借鉴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成功的经验,以期培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
世袭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肇始于奴隶社会的世袭制。到两汉时期,封建社会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促使察举制度应运而生。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察举制自身的不完备性,到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为新兴的中小地主阶层所推崇,成为主要的选官制度。隋唐统治者再次完成大一统之后开始推行科举制度,并为以后历朝所沿袭。而科举制度也最终随着中国开启现代化进程而走向衰亡。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沿革根源在于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古代选官制度的得与失无疑给当下中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发展留下了丰富的遗产。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考察
(一)汉以前的世袭制
在原始社会,推举部落首领采用民选制。正如《礼记·礼运篇》所说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这种民主推举部落首领的办法,史称“禅让制”。但是由于此时国家还没有出现,部落联盟首领还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官员。在原始社会走向阶级社会的过程中,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国家,“天下为家”逐渐替代了“天下为公”,由此世袭制也替代了禅让制。
夏、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俞正燮云:“太古自春秋,君所任者,与开国之人及其子孙也。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选举也”。[1]到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层对旧有的制度进行变革,开始破格任用一些出身卑贱却才能出众的人。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战国时期开始广泛施行“军功爵制度”,而且各诸侯国兴起养士之风,争相招揽有才能、知奇计、善言辞的谋士、辩士、门客,他们不论出身、不论地域,只有愿意为国君、为诸侯国的利益服务就会受到优待、礼遇。迭至秦朝,推崇法治,讲究实用,在选拔官员方面便以“辟田”和军功为依据。这些选拔官员的实践,无疑为后来更为长久的国家治理提供了借鉴和理念基础。
(二)两汉时期的察举制
西汉时期,为了适应统一体制及中央集权的需要,汉王朝逐渐建立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官员选拔的制度,这就是“察举制”。所谓“察举”,就是首先由皇帝下诏公开征求贤才,然后再由中央或地方各级主管官员将本人发现或民间公认的杰出人才,向朝廷或上级政府推荐,经过一定形式的考察后择优录用、授予官职,这一过程就是“察举”,也叫“荐举”。“察”就是自上而下考察、发现人才;“举”是自下而上推荐人才。推荐也叫贡贤,被荐者叫“举士”。在两汉时期,察举的类别较为繁多,往往因时而设类。汉武帝时期,有“孝廉”“贤良文学”“秀才”等类别。“孝”即善事父母,“廉”即廉洁奉公;“贤良文学”又叫“贤良方正”;“秀才”就是优秀的人才。在汉昭帝以后,被朝廷设置的类别更为丰富,包括各类人才的举荐。
两汉时期通过孝廉一类走向仕途的士人最多,人数的众多决定了孝廉在汉代察举制中的突出地位。两汉王朝都认为,孝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2],廉为做官之根本、治民之表率,因此“孝廉”一类是两汉特别是东汉时期经常举行的考察类别。东汉时期,孝廉在继承西汉的基本理念之后又有了较大的变化,其主要体现在:第一,施行按人口比例每年推荐孝廉,而且优待边远之郡。第二,被举孝廉者要通过考试,即“试经”,而且在年龄上有所限制。第三,中央朝廷官员可以依照职位高低举孝廉。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
到了东汉末年,一些门阀世族独霸一方,左右当时的乡闾舆论,使“察举”滋生了种种腐败的现象,引起了那些具有真才实学士人的强烈不满。在此背景下,“九品中正制”应运而生,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主要内容是首先选择“贤有识鉴”的中央官员兼任原籍地的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负责察访散处于本州、郡、县贤才异能之士,然后综合德才、门第以确定出“品”和“状”,供吏部选官参考。所谓“品”,就是通过考核士人的德才、门第来评定的等级,共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等九品。而具体“品”的确定,一般依据的是门第,即“计资定品”。所谓“状”,就是中正官对士人德才的评语、评价,一般只有很短的一两句话,如“天才英博,亮拔不群”“德优能少”等,这些词语的出现是东汉后期名人达士对人物品评的制度化表现。
(四)隋唐至清末的科举制
1.科举制的开端。隋朝统一全国后,隋文帝为了适应社会结构和政治格局的变化,同时也是为了扩大政治统治基础、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官员选拔的权力集中于中央,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办法进行官员选拔,他下令“诸州岁贡三人”参加考试[3],通过考试者可以直接授予官职。至隋大业年间,隋炀帝又设置了明经、进士两科,并以“试策”取士,这标志着科举制度的正式诞生。这种分科考试,以试策取士的方法,虽然在当时还是草创,并不像后世的制度那么严格、规范,但它把读书、应试和做官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官员选拨史上新的一章。
2.科举制的完善。唐朝时期,科举考试逐渐走向了完善。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三位帝王统治时期是科举制走向完善的关键时期。唐太宗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官员的选拔,他即位后逐步扩充了国学的规模,扩建学舍,增加学员。武则天时期的政策更使科举制得以进一步健全。她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4],这是中国科举制殿试的开始。另外,在武则天时期还产生了武举,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摔交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类升”[5]。唐玄宗时期,诗赋成为进士科主要的考试内容。更重要的是,唐玄宗开始启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这一点在随后的考试中形成定制。在唐朝,科举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是“常科”,而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为“制科”。在两大类中常科更重要。常科之下又分为更为具体的科目,如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
3.科举制的改革。与唐朝时期相比,两宋时期对科举制在形式和内容上做了不小的调整。首先,增加了录取的层次和录取的人数,把进士划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第”,二等称“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其次,相比于唐朝,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这一制度直接被后世的王朝所继承。“三级考试”的程序十分规范:解试、省试和殿试。解试由各地方举行,通过的举人可以进京参加省试。省试在贡院内进行,由礼部举行,连考三天。殿试则于宫内举行,由皇帝亲自主持和定出名次。最后,科举考试在内容上也作了较大的调整。熙宁八年,宋神宗下令废除诗赋、贴经、墨义的考试内容,颁发王安石的《三经新义》和论、策取士。后来随着政治斗争的此消彼长,虽然《三经新义》被取消,但考试内容侧重经义的传统被确立了下来。[6]
4.科举制的中落。由于蒙古人很不看重开科取士,所以在蒙古统一全国之后一度没有举行科举考试,一直到了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才开始举行科举考试。[7]元朝的科举制基本上是沿袭两宋时期的规定,用“经义”“经疑”为题述文。具体的科考程序分为乡试和、会试、殿试。相对于前朝,元朝的科举考试只考一科,且分成左、右榜。右榜供蒙古人、色目人应考;乡试时只考两场,内容相对较简单。左榜供汉人、南人应考,乡试时考三场,内容相对较严格。乡试、会试考中名额都是按种族分配的。元朝时,科举制出现衰落,朝廷对所选人才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科举人才产生的也作用微乎其微。
5.科举制的鼎盛。到了明朝,科举制度进入了鼎盛时期。从明太祖开始,明朝统治者对科举考试异常重视,科举考试的形式和内容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的朝代。在明朝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考试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但比重并不大,也不是唯一途径。而到了明朝,进学校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在明朝,进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监生可以直接做官。在明成祖以后,监生直接做官的机会越来越少,却可以直接参加“乡试”,通过考试即可授予官职。明朝的正式科举考试也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性考试,又称“礼闱”,是在乡试的第二年举行。“殿试”在“会试”后当年举行。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值得注意的是,明朝乡试、会试头场都考八股文;考生能否考中,主要取决于八股文写作水平的优劣;由此,开启了科举制盛极而衰的前奏。
6.科举制的终结。大致而言,清朝的科举考试与明朝基本相同,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乡试,会试,殿试。乡试通常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一次,又称为“大比”。乡试考中后称为举人,会试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礼部举行,所以会试又称为礼闱。参加会试的是举人,取中后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会试后一般要举行“复试”。殿试同样是皇帝的主试,考策问。参加殿试的是“贡士”,取中以后统称为“进士”。与明朝一样,清代科举考试的内容主要还是八股文。八股文主要测试的内容是经义,从《诗》《书》《礼》《易》《春秋》里选择一定的题目来进行写作。也就是说,八股文的题目一定出自“四书五经”,略仿两宋时期的经义,但是措辞要用古人口气,所谓“代圣贤立言”,这一点和明朝毫无二致。至于八股文的结构也是模仿明朝:结构讲究程式,字数有严格的限制,句法要求排偶对仗。因此,明清时期的“八股取士”,把读书人都束缚在八股文上,极大限制了人才的创造性,这也最终决定了科举制走向消亡。
二、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经验教训
(一)选官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总体而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是在不断向前完善发展的。其中,选拔官员的标准逐渐由家世、财产、门第为依托向才识、才学、素养等方面迁移,体现出相对的公正性;选拔官员的程序、范围等也由封闭、倾斜、主观逐步向公开、公平、客观的方向发展。这为选官制度在阶级统治和国家治理中发挥其重要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两汉施行的察举制,奠定了随后朝代平民参政的基础和实践。为中央和地方行政选拔了许多干练的官员,使中下层知识分子有了走向仕途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吏治的清明。还有利于形成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和倡行注重德行的民风,在移风易俗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选官制度要与人才培养相结合
将官员选拔和教育制度相结合,从整体上提升了官员的文化素养,也提高了官员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从而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发展。科举制诞生之初,便把读书、应试和做官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选官制度史上的新篇章,也最终把中国古代社会推向了辉煌的顶峰。同时,将读书—考试—做官三者联系,实际上是把权、位与学识结合起来,由此也营造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耕读传家的优秀传统和社会氛围,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资源。
(三)选官制度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
各个时期的选官制度在执行中前期都起到了巩固和稳定国家统治的积极作用,但到了执行的后期,这些制度开始凸显消极性,进而影响和阻碍了国家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以科举制为例,科举制是在中国古代运用时间最长的选官制度,也是古代世界最为科学、公平的选官方式。科举制有利于打破贵族官僚垄断国家政治资源的特权,在较宽的社会范围中选拔优秀的人才,进而使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得以扩大和稳固。但到了明清时期,科举制走入了八股取士的极端,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压抑了科技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这表明,选官制度必须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不断进行改革创新。
三、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现实意义
中国历代选官制度变迁的历史经验对于当下中国选拔体官员选拔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选拔官员不仅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还要坚持全面考察
在官员选拔标准方面不仅要坚持严格的“高”标准,而且还要坚持“全面”的标准。例如,科举制对选拔对象的要求标准也很高,但是标准越来越集中、越来越单一,最终导致越严格反而选拔不出优秀的官员。
当下中国对领导干部的选拔和考察标准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要突出考察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要注重考察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要加强领导干部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要强化领导干部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因此,对领导干部这五个方面考核要坚持严格的高标准,同时不可顾此失彼,应全面严格要求。
(二)官员选拔程序要科学公正
在选拔程序方面,不仅要程序的设计,要科学公正,还要在选拔实践中真正做到科学公正,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程序。纵观中国历代选官制度,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上都有一定科学性和公正性,但凡是不与时俱进、积极改革的制度,最终都摆脱不了被废止的命运,有的还影响到了国家社稷的安危。
在当下中国,选拔主任科员及其以下的干部多采取公务员考试的方式进行,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而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后的选拔(提拔)程序则是包括: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一系列程序。无论是那种选拔程序,都要做到全环节、全过程的客观公正,发现问题必须立即调整完善,否则就会产生严重后果。
(三)要注重从基层选拔官员
在选拔范围方面不仅要广泛还有坚持从基层、从一线选拔干部。在古代中国,科举制的进步性就在于极大地扩大了官员选拔的范围,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阶级的桎梏,“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成为可能。
当今,中国的干部选拔的范围已经非常广泛,“五湖四海”的选拔原则也写进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强调领导干部选拔的“五湖四海”原则,在这一步的原则指导下,下一步还应更加注重从生产、科研一线选拔官员,特别是要坚持从农民、工人以及教师队伍中提拔干部,提高社会普通劳动者包括广大知识分子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
总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历史工程,今天的问题可以在历史中找到答案。特别是在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一定会面临很多非常复杂的、艰巨的新问题、新情况。而妥善解决这些新问题、新情况,就需要我们积极借鉴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成功的经验,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精神,注重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领导干部选拔机制,以期培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
[1](清)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三《乡兴贤能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39.
[2](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三九《淳于恭传》[M].(唐)李贤等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1235.
[3](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一》[M].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138.
[4][5](唐)杜佑.《通典》卷一五《选举三》[M].王文锦、王永兴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356,386.
[6]胡金旺.王安石的哲学思想与《三经新义》[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0:68.
[7]陈·巴特尔.元代科举考试时断时续的文化解释[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7,(2):36-45.
(责任编辑:许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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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293(2017)02-0084-04
孙大伟,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后,博士。许诺,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后,博士。
【DOI】10.3969/j.issn.1009-2293.2017.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