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钓鱼执法及其防治措施
2017-03-08徐福山
徐福山
摘要:我国正处在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正在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相应的行政违法案件也随着增多。然而,可以使用的执法手段并没有相应的提高,传统的搜查、取证手段越来越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行政违法案件的破案需求。这种情况的出现,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使得一些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了一些非常规的破案手段,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减少违法案件,却在很多情况下伤害了合法公民的利益,诬陷合法公民。越来越多的钓鱼式执法的出现,不仅触犯了公民的合法利益,还抹黑了政府机关的形象,严重破坏了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此篇论文第一部分浅析钓鱼执法的概念和基本类型,第二部分分析钓鱼执法的危害性,第三部分介绍钓鱼执法存在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防止钓鱼执法的措施。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随着社会进步和公民主体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行政人员的执法过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钓鱼执法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和基本类型
钓鱼执法是说行政机关故意向本无行政违法倾向的公民隐瞒身份,通过设计情景,植入违法意图,诱使公民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当场掌握和收集证据并对公民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从法律上讲,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违法犯罪的倾向,但是在行政人员的诱导下,实施了违法行为,这種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无罪免责的,但是行政机关钓鱼执法,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钓鱼执法可以分为引诱式和诬陷式两种执法行为。
(一)引诱式钓鱼执法
指的是当事人本身并无违法倾向,而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当事人。比如,某女子并没有想卖淫,但是执法人员用金钱诱惑她,最终女子勉强同意,而执法机关通过此次行为认定此女子卖淫。在这种执法行为中,当事人并无明显的违法意识,可执法人却具有非常明显的目的,那就是诱导清白的当事人误入歧途,从而完成自己的执法行为。
(二)诬陷式钓鱼执法
指的是当事人本身并无任何违法倾向,执法机关在利益驱使下,制造犯罪情景陷害当事人,属于故意栽赃,是一种违法范围行为。
二、钓鱼执法的危害性
(一)严重损害公民利益,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钓鱼执法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2009年9月8日,上海的一名白领张某半路搭载了一个自称胃病打不到车的男子,结果该男子半路要求停车,一群执法人员将张某“制服”,并判定他非法运营。这种执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利益,干扰了正常的人民生活,使得全社会人人自危。行政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利,不得随意委托给并没有资格的个人去进行执法行为,否则会产生很多不良后果。
(二)影响政府公信力,损害法律尊严
政府作为执法机关,应该首先遵守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治国,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歪曲法律,不得采用欺骗和诬陷的手段去执法,应当坚持法律至上,而不是为了某种利益或者效果,为了表明自己的业绩或者按成工作指标,为了执法去执法。政府依法行政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相关原则,坚持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的执法方式。钓鱼执法严重破坏了政府建立起来的公信力,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公民会对法律和政府都产生质疑,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三)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冲击人们的道德底线
在上海黑车事件发生后,某些私家车主在车后面贴出车贴,拒绝搭载任何陌生人。本来是助人为乐的行为,却被诬陷成非法运营,这种事情伤害了广大人民的心,政府不仅不鼓励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相反却将此行为打击成违法犯罪行为。整个社会的负能量爆棚,善恶不分,冲击了人们原先建立起来的道德底线,人们开始感到迷茫。此事发生后,很可能导致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及时的帮助,人们之间的关系会越来越冷漠。而政府这种不公平的执法行为,也会引起人们的愤怒,严重影响社会风气。政府的执法行为关系到整个社会,合理合法的执法行为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会阻碍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钓鱼执法存在的原因
(一)立法不够完善,漏洞较多
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立法还不够完善,存在较多概念模糊或者不清晰的地方,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判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如果不正确使用这项权利,就会出现行政裁量权滥用的现象。目前我国在立法程序上多重视结果轻视程序,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关注较少,并无专门的立法规范。因此很多执法人员钻了立法漏洞,在执法过程中忽视执法程序,损害了公民利益。
(二)执法经费保障不足,导致执法为利的现象出现
我国在执法经费方面的投入不足,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但是因为经费不足,实际执行中,各地财政一般会利用罚款返还的方式分配各机构的经费。这种分配方式当然会激发执法人员“执法为利”的冲动,一心想的不是维护人民利益,公平公正执法,有些执法机构甚至采取雇佣部分社会人员帮忙执法,因此钓鱼执法的现象越来越多。
(三)行政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
几千年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造成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认为自己就是来管制老百姓的,是具有特权的阶层,完全没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造成执法过程中,践踏公民利益,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政府形象。
我国执法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有些人员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甚至是从社会上聘请的闲散人员,、无业游民,并没有进行严格岗前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因此缺乏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在执法过程中,不遵守法律程序,甚至故意歪曲法律,为了显示自己的特权而执法,思想上得过且过,并无进一步培训和终身学习的意识,很多人都是报着找到一个稳定工作的意识去执法部门,并没有从心底树立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法治社会的建立做贡献的思想。
(四)监督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没有对应处罚
一切不受监督的权利都必然导致腐败。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强调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所有的权利都需要对应的监督,才能限制权利用在不正确的地方,导致绝对权力和腐败的滋生。
目前,我国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五个方面,分别为人大监督、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法院和检查院的监督、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但是实际中,监督体系并不完整,监督效果比较差,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我国实行的双重领导制度决定,监督部门受制于行政部门,因此,在监督方面缺乏独立性。而我国人们和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又相对比较薄弱,媒体的发声仍然要受制于部分行政部门,因此监督力度很难全面发挥。这就导致执法人员的违法成本非常低,甚至形成“天高皇帝远,可以为所欲为”的思想,肆无忌惮的进行违法行为。
四、钓鱼执法的防治措施
(一)加强行政执法相关法规的建设
1.严格规范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的制定,减少、杜绝概念模糊、权责不清晰等方面的内容,杜绝互相矛盾、互相推诿现象的出现,及时修改不合理的法律规定,严格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范围,科学合理的制定裁量标准,减少因滥用行政裁量权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2.完善、统一行政执法程序。“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制定统一的程序,能够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让其各项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钓鱼执法行为的出现,实际就是在取证环节上,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执法人员打擦边球,钻法律漏洞,滥用行政权力,侵害了公民的权益。
(二)加大经费投入,切断执法为利的利益链条
加大执法投入是解决钓鱼执法问题的根本举措。中央要按照法律程序加大执法投入,改善执法部门执法经费不足的现象,保障执法人员的薪酬福利,以薪养廉。同时,不以罚款收入的多少作为考核执法部门的标准,减少一切以利益位驱动的考核标准,执行罚款收支两条线路,合理调整财政分配体系。不给执法机关任何通过罚款来创收的借口,从而消灭执政为利的现象,督促执法机关切切实实为老百姓利益着想,按照法律规定执法。
(三)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法律培训
1.严格考试标准,杜绝走后门、靠关系进入执法机关的现象,为国家招揽高素质、高水准的人才,禁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对于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执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清理,保证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2.进行长期、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培训。执法人员要树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良好观念,不断学习法律规定的细节和条款,做到学有所用,在实际执法中要坚持法律之上的原则。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走在时代的前端,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3.转变官本位思想,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国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从思想上抛弃过去传统的执法观念,树立与社会进步发展相适应的科学、先进的执法观念,摆脱外部诱惑,做到依法行政。
(四)加大监督力度,做到违法必处理
1.设置獨立的监督机关。没有独立为前提的监督就是一句空谈。无论在行政机关内部还是外部,应当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设置独立的监督机关,不依附于相关的行政部门。
2.加强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力度。社会舆论和媒体覆盖范围广、影响力大,传播速度快,加强各种新媒体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能够有效的减少钓鱼执法。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保证监督渠道的畅通,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制止打压正常舆论的行为,拓宽舆论反馈渠道。事实上,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有很多钓鱼执法行为都是通过网络进入人们视线的,比如之前提到的上海黑车时间,就是在网络上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和讨论的。
3.不断更新执法手段,增加电子产品的使用,用科学手段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减少执法过程中“人情”判断的使用,能够保证执法行为更加科学、公正。
4.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对公民、集体或者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违法成本,在制度上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迫使执法人员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执法。
五、结语
依法治国使我过的基本国策,为坚持这一国策,我国的行政机关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全面促进法治社会建设。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说明我国在依法执政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我国建设法治主义国家的道路还很漫长。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关系着一个国家是否真正民主、公平、平等,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观念,树立服务型政府观念,坚持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利益。通过政府自身的努力和公民和全社会的监督,钓鱼执法行为一定会原来越越少,我国政府的行政水平会不断提高,建立一个诚信、守法、公正公平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美好愿景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1]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李春根,金俊宏.钓鱼执法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析.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1(1).
[3]王乐.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法治与社会,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