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2017-03-07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彭宇文张艺芳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彭宇文 张艺芳
“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彭宇文 张艺芳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建设经历了探索、完善、深化的发展历程。自2003年7月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各级各类学校普遍重视依法治校工作,积极探索依法治校的方式和策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树立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依法治校先进经验,提高教育系统依法治教的水平,同年11月,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拉开序幕。2012年,《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颁布标志着依法治校示范校逐步趋于完善。各地区积极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加强交流,积极推广先进经验,推动了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整体提高。2016年,教育部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全面启动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并指出到2020年,学校要全面达到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形成一批高标准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各地的创建活动如火如荼,涌现出一批又一批依法管理水平提高、师生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办学质量好、社会反响强烈的依法治校示范校。自此,“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向更深层次发展。
从现阶段来看,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建设体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政府主导与学校主动相结合
政府与学校是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过程中两个最主要且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其中,政府是“发起者”和“推动者”,学校则是“响应者”和“建设者”,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具有政府主导与学校主动相结合的特点。
长期以来,政府不仅是教育的举办者,也是教育的管理者。政府直接参与学校的管理并且对学校发展有最终的决策权,而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主体只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与指示的执行者。政府的触角几乎延伸到学校教育的方方面面,学校在大多数情况下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学校的办学活力不能得以展示。这种大包大揽式的管理模式不仅耗费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遏制了学校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学校的长远、健康发展。在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创建活动中,政府在发挥自身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彰显学校的主动性,使得示范校的创建过程呈现政府主导和学校主动相结合的特征。
在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在政策制定、宣传发动、实施、评估表彰以及监督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以“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作为引领,以点带面、循序渐进,从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政府主导作用的最直接体现。此外,《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教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学校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积极建设“依法治校示范校”指明了方向,也充分体现了政府统筹全局以及对各级各类学校强有力的政策指导;履行监督和评估职能,对学校进行系统考核评估及复查验收也是政府主导作用的具体体现。
学校的主动性则体现在学校认识到依法治校对于学校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创建活动之中。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它有利于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使学校的各项事务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利于为学校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氛围,提高师生的法治意识和能力,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调动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鉴于此,各级各类学校大力推动本校依法治校,积极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此外,由于“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的首要环节是学校的自行申报,因此学校的主动性也尤为重要。这不仅对学校领导班子的依法治校意识、能力及重视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级各类学校在政府的主导下,主动参与到“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中,这一方面是学校领导班子法治意识与能力的彰显,另一方面又是学校办学能力与质量的重要体现。
二、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学校建设相结合
法治政府与法治学校不仅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两个不同组成部分,更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二者统一于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建设过程之中。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体现了法治政府与法治学校建设相结合的特征。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建设过程,不仅是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同时也是法治学校的建设过程。其中,法治政府是指政府从决策到执行、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不仅表现在政府要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还体现在政府自身要守法,用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法治学校是指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纳入法治轨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治学校则表现在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学校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学校建设的基础和重要保障。法治政府建设营造的良好法治氛围,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公众法治观念和意识的提升,为法治学校建设奠定了稳定的思想基础。与此同时,法治学校必须是依法治理的学校,依法治理则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治学校离不开法治政府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另一方面,法治学校建设间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随着“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进程的逐步深入,围绕学校管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一系列法律与制度正在推进建设之中。这就促使政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学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此外,法治学校建设取得的成就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综上所述,法治学校必须以法治政府为前提,没有法治政府,就不可能有法治学校。离开了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学校建设也将无疾而终;法治学校建设间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学校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成为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中的一抹亮色。
三、教育法治建设与教育改革发展相结合
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不仅是教育领域改革和发展的具体体现,也对教育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飞速发展,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加,教育资源配置趋于均衡,教育水平不断提升,教育法治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并逐步完善,“一五”到“六五”等五年普法计划陆续实施,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依法治教与依法治校卓有成效,教育逐步实现法治化、公平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不断迈向新台阶。
教育法治建设不仅是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教育法治建设服务于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教育法治建设立足于教育立法,注重培育公民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坚实的制度保障。没有法治建设作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就无法顺利进行;随着实践的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教育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反过来又推动了教育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教育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则是依法治校的最终目标。无论是教育法治建设,还是教育改革发展,都要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轨道上、框架下来进行。教育法治建设与教育改革发展相互结合,使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不断取得新突破。
结语
作为依法治校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是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抓手。现阶段,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具有以上“三个结合“的特点,并朝着以下趋势深入推进:第一,在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政府依然会发挥主导作用,但政府将会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实现对学校的管理方式、手段由过多、过细的直接行政管理向依法监督评价和提供服务转变,充分尊重和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也就意味着,随着管办评分离路径的进一步深化,学校的主动性会大大增强,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将呈现出学校主动与政府监督评价相结合的发展趋势;第二,依法治校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将会更加系统化,考核机制将更加多元化,学校自查、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查以及第三方评估、社会评价等多元考核机制正在推广并逐步完善;第三,依法治校示范校在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将会更加凸显,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大批学校学校脱颖而出,成为推动依法治校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的典范。
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部分学校依法治校的积极性不高、检查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不合理、示范校的示范作用不够明显、区域发展不平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滞后等。我们需要在理清发展思路的同时及时解决和处理现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总结推广示范校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依法治校向更深层次发展。
责任编辑 成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