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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力视角下养老保险融合发展研究

2017-03-07林姗姗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7年11期
关键词:公私养老保险养老

◆林姗姗

公私合力视角下养老保险融合发展研究

◆林姗姗

在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压力加剧的背景下,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与完善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融合发展将成为其重要方向,本文通过对相关发展背景的梳理,分析了两者在融合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瓶颈,并对其未来发展路径提出思路探讨。

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公私合力;融合

一、养老保险公私合力融合发展的背景

当前,中国已经进入急速老龄化阶段,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到2035年老年人口将增加到4.18亿,占比提升到29%。从绝对值看,增幅很快;从结构上看,高龄老人增多,80岁以上老人2400万,特别是空巢和失能老人已超过1个亿,对健康养老需求日益增加。面对2亿多老龄化人口的巨大压力,老年人退休后的养老问题成为关注的核心。世界银行社会安全财经专家们早于1994年基于人口老化影响并结合各国年金计划的经验,提出三层保障的经济安全构想[1]。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性养老保险组成的“多层次的年金”构架已被各国所认可,通过研究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虽然各国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和体制,对于养老保险做法有所差异,但实务上,在人口结构变迁、养老财务恶化的背景下,使得各国养老体系均不同程度面临在既有的制度安排下已无法有效延续,由此引发了对于养老保险体系支柱结构调整的探讨。从整体而言,改革的共性在于从公平优先向注重效率渐变,并在社会养老保险领域引入更多的公私合作,凸显个人责任以及市场化元素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积极发挥第二、三支柱年金的作用,强化私营部门作为年金提供者的角色,以此降低公共部门的角色与负担。

就国际养老保险发展情况,大体分成两类:第一类以丹麦、英国、荷兰北欧西欧高福利国家为代表,大体属于“紧缩”型,在原有现收现付模式难以维系财务平衡的压力下,主要策略通过开源节流的措施,以降低实质性的依赖,国家积极鼓励私人年金体系的发展。第二类,以智利、墨西哥、匈牙利、波兰等东欧及拉丁美洲国家年金改革为代表,属于“转型”类型,采取是结构性的年金改革,以部分或者全部的私有化年金方案,取代现有年金方案。从整体的改革思路上相当程度上都紧扣“财务的平衡”与“健全的服务”两大议题,并朝向“多元化”发展。在改革的进程中,在强调公平的同时利用制度的规划设计以提升运营效率,通过养老保险领域的公私合作,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及提升市场效率,以减轻政府负担。

就国内的发展情况,在我国《社会保险法》里已确认多层次的体系构建,但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仍出于主导地位,截至2016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 88777万人,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 43965 亿元。而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虽然有所发展但增速缓慢、整体规模小,覆盖狭窄。2016年末全国有7.6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比上年增长1.1%。参加职工人数为2325 万人,比上年增长 0.4%。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11075 亿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参保人数仅为基本养老保险的2.6%,与发达国家私人养老50%以上的覆盖率相比仍有明显差距。商业养老保险在个人养老占比1%,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融合机制,公私合力尚未形成,第二、第三支出发展相对滞后。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如何实社会养老与商业养老有效融合,以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养老体系。

二、养老保险公私合力融合发展的主要瓶颈

(一)融合条件。一方面在观念认识上,绝大部分居民仍然是以基本养老金作为主要养老收入来源,而基本养老金较高的替代率,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对于商业性养老保险的需求。人们对预防性养老的意识较为淡薄,缺乏对个人养老风险规划安排,认为并不需要通过额外的养老保险实现退休后养老需求进行保障。加之对商业保险存在认识上误区,构成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同较低。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建设上,近年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涉及多层次养老保障体制发展的相关政策,在顶层设计上已有了纲领性文件,但缺乏涉及具体实务操作的指导细则和配套政策。同时在政策的扶持力度上也略显薄弱,尤其针对财税方面。目前税收优惠主要涉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由于涉及个人缴费的最多仅个人计税工资的4%,减免力度不大。例如,某参保员工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企业年金个人与企业缴费均为4%。依据优惠政策,按10%个税税率每年少缴572元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效力有限,对于企业而言,在“五险一金”缴费压力下,如果没有有效的财税政策,建立企业年金的动能不足。

(二)融合领域。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保障居民最基本生活需求,而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应作为基础养老的有力补充,以满足居民对于养老保障充分性多元化需求。但在实务上,现阶段在84家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其中仅有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安邦养老、新华养老和中国人民养老8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其业务领域主要以企业年金及养老保障类资产托管为主,而对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产品研发、供给有限。在商业型养老保险产品设计上,品种结构单一,且同质化现象严重。主流养老产品多以生存年金保险(分红型)为重点,主要提供按照约定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并获得保险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不同保险公司产品间的竞争也以收益回报为导向,在产品设计本身甚至弱化养老保障功能而以分红理财为主导,为了迎合市场上对于客户理财性需要,又融合了短期投资及快速返还功能,以投连型养老险与万能型养老险为代表,力图借助万能及投连型产品的优势,设定较高的结算利率,提升产品的吸引力,而在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障范围、方式等方面并无实际性的创新突破。

(三)融合模式。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委托代理模式。商业保险公司承接政府委托管理的相关养老保险项目,商业保险公司充当管理部分职能的角色,如方案测算、保费收取、风险控制、基金投资管理等。保险机构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公司本身并不直接承担基金运营的盈亏风险。该模式可以借助保险公司经营资源的优势和专业性,弥补公营保险经营力量的不足,主要的缺陷在于由于保险公司不承担实质性运营风险,约束效力有限,有可能影响实际营运效率。其二,契约合同模式。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政府负责保险费用的筹集与募集,以投保人的身份参与保险合同订立,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给付水平、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保险公司独立运营保险业务,并承担收支平衡的财务风险,该运作方式有利于运营效率提升。但政府公益性目标与商业保险公司盈利性目标之间的必然存在矛盾冲突,冲突之下,对于保障的程度与水平带来一定影响。

三、养老保险公私合力融合发展的路径分析

(一)优势互补,实现共赢。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商业养老保险是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两者基于其保障功能、风险分散等一致性,具有很强的优势互补。商业保险具备完善的网点服务、有效风控体系等资源保证,同时在养老领域积累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公私合力也有助于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公共管理方式。因此可以通过有效合作进行组合,融合发展,从而降低风险管理的经营运营成本,提高保障水平。在两者的合作模式上,在现有的合作模式基础上,特别是应引入风险共担机制,以平衡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利益关系,政府以顶层设计严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给予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最低风险保费承诺的基础上,对利差益(损)上给予一定自主定价权。在探讨在养老保险体系结构中,“市场化”概念不是意味着“国退民进”或反之亦然。“公私合力”、“融合发展”是政府与市场两者功能的同步强化、互相增补,有利于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主体作用,优化养老资源配置,才有可能支撑一个健全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满足人们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二)创新养老产品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大补充性养老保险及商业养老保险相关领域的研究力度,结合市场上受益群体的需求口径、定位偏好、财务能力,研发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加快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市场推进与产品完善。下一阶段可以在“养老社区”与“智慧健康养老”领域重点突破。首先,引入对于居家及健康照护层次的关注,在原有现金给付的基础上,采取“现金+服务”、“现金+实物”等形式的保障,满足老人尤其是失能老人居家及健康照护方面的需求。其次,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提供预防保健、居家健康养老、个性化健康管理、生活照护、养老机构信息化服务等资源,将信息技术切入健康照护系统,可针对各领域的特色或需求缺口,结合既有的技术优势强势布局,实现智慧健康养老。第三,针对高中低端不同受众群,对接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目前现有的已对接养老地产的保险产品,普遍存在高投入、周期长、低回报的问题,一方面应在金融支持、运作模式上积极探索,加大与社会性机构的合作力度,另一方面应把产品定位的对象由“高端”向“中高端”转移,整合养老保险、养老社区、照护保险、终身领取等服务,实现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由单一保险向一体化养老保障模式转移,在满足养老群体的刚性需求的同时,横向与纵向拓展延伸,实现养老全链条经营。

(三)强化政府主导,优化扶持政策。无论养老保险体系如何发展,政府的主导地位都不予以动摇。要推动商业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融合发展,更是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一是,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完善相关的指导细则与配套政策措施,二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化风险监控,规范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在融合发展过程中各主体的权益及义务,以保障需求为导向,进一步细化产品开发原则,把握研发过程中的管控,强化“保险姓保”。三是,进一步落实完善养老保险发展的财税政策。例如,在现有企业年金等储蓄性养老保险所采用EET模式,对税收的优惠额度设置4%的限制,对于参保企业与员工吸引程度有限,可通过进一步测算,相应提升优惠上限。对于不同参保对象可指定差异化的税收政策,以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同时,还要考虑到应兼顾参保企业与保险公司的激励效应。投保企业参保比例、运营商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保费收入到达标准,可适当予以财政补贴或税收上的相应减免,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1]李静萍,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协调度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3(9).

[2]贾开一,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研究[D].吉林大学,2017(06).

[3]郭炳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模式研究[J].2011(6).

[4]国办发〔2017〕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5]余少祥,我国个人储蓄性保险的现状与问题[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本文系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课题(JBS14051)“公私合作视角下养老保险体系结构调整战略研究——以福建省为例”阶段性成果。

林姗姗(1979-)女,福建福清人,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保险与社会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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