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音乐版权看全民版权意识的研究
2017-03-07胡明阳卢一凡
胡明阳,卢一凡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从音乐版权看全民版权意识的研究
胡明阳,卢一凡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对音乐版权相关问题的探讨是十分必要且有意义的。科技改变生活,也冲击着现有的社会规则,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也需要法律的规范作用。音乐版权说到底是一种私权利,就保护而言,除了理论上的探讨,也需要注重面向社会,结合实际解决问题,同时还应注意把握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音乐版权;著作权;侵权行为;版权意识
音乐的魅力让人无限神往。随着电子设备的兴起,音乐以数字形式被广泛传播。相比传统的音乐传播方式,数字形式在很好地保留音乐音质的同时,更兼具占用空间小的特点,尽管相比一些高端播放设备如唱片播放,还是有着差距的,但对于普通受众来说,数字形式的音乐已然够用。可以说,科技的发展使得现代音乐传播方式与传统方式相比有着天翻地覆的变化,但科技的进步也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受到巨大冲击。
当今的音乐版权保护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使用,即在网上只提供视听服务但不提供下载,这让无数受众不习惯;另一种是提供下载,但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的方式从理论上说是比较适合受众消费观念的。
对于大众而言,音乐是娱乐和调节生活的重要方式。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由于技术的进步,盗版越发横行,音乐产业正遭受着巨大的压力。尽管人们乐于消费音乐产品,但真正愿为其买单的却在少数,若是法律的口袋骤然收紧,或许许多做法都涉嫌违法,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但如果在这之前普及音乐版权意识,使社会形成良好的风气,引导人们从不习惯到逐渐习惯,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实施,效果必然好于简单的一刀切。
1 “不可思议”的商场侵犯著作权案
1.1 案件事实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某商场被我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究其原因,在常人看来似乎有些不可思议,其被提起诉讼是因为将一首流行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在营业期间循环播放。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此举侵犯了音乐版权,要求该商场对未经许可擅自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1.2 法理分析
这样的情况在生活中普遍存在。人们通常认为播放音乐增加了节日气氛,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这在法律上是构成侵权的。在著作权的诸多权利当中有一项表演权,表演权中又包含着一项权利——机械表演。它是指借助各种技术设备对录音、录像制品以公开播放的形式进行表演。从这个层面来说,该商场的做法是对音乐作品进行机械表演,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商场应该向该音乐作品的作者申请授权以得到表演的许可,同时还需要支付使用费。这里存在的最大争议便是有人认为商场这种播放音乐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商场的做法并不是个人欣赏,商场里来来回回的人群是不特定的,正是因为这一点排除了商场此类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可能。
此外,商场此类行为也有拉客之嫌,播放音乐可以理解为吸引顾客进行购物,目的是为了让商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从这一点来看,该行为则是一种间接的具有商业性特点的使用行为,一言以蔽之,就是一种盈利行为。因此,商场对于侵犯音乐版权的行为必然要承担法律后果[1]。
1.3 意识冲突
此案引人思考,不少人对这样的版权适用制度感觉不适并存在不少疑问,甚至觉得有违生活便利,进而产生排斥心理。所以对于当下的法律问题我们不能仅从法律角度,还应从社会学角度去分析。当法理与大众的认识产生分歧,我们应该在挖掘其背后深刻法理的同时,考虑相关社会因素,探究分歧产生的原因,以案说法,推动社会前进。同时,要对法律普及工作的效果进行反思,为何大众对著作权法律的适用普遍存在不理解的情况。是现行的著作权制度不合理?还是缺乏有效地普法宣传工作?亦或是社会观念的积重难返?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细细考量的。
2 “最严版权令”
2015年7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该通知被称为“史上最严版权令”,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于当月31日之前将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当月16家服务商共下线了220多万首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与此同时,一些服务商开始探索正版音乐付费服务模式,推动网络音乐服务正规化运作[2]。
2017年4月25日,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了《2017全球音乐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的录制音乐收入增长了20.3%,流媒体上升了30.6%。人们愿意相信,中国庞大的人口和音乐受众,其中即使只有一小部分人为流媒体服务付费,形成的音乐市场也会是世界上最大的。报告同样显示,尽管“最严版权令”已实施两年,但大众的“音乐理应是免费的”消费观念仍占据主导地位,未来几年内,最大的挑战仍是让用户转变消费观念,接受付费订阅模式。这需要服务商提供更高品质的音乐和更优质的服务。搭上移动支付的便车,伴随80、90后受众消费观念的转变,加之中产阶级人数的增长,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音乐正版服务的市场巨大,但转型期同样不短暂。
3 增强版权意识
法律是保护版权的底线,这一点毋庸置疑。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版权保护已作出相应规定,如《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3],但实施效果却大打折扣,这一点从音乐版权保护给大众带来的冲击可见一斑。从音乐版权保护的历程也能看出我国版权保护的道路依旧漫长。面对实施效果不佳的现行法律以及法律规范与大众意识之间难以磨合的冲突,在探寻解决方式之前,更应结合实际推广正确的版权保护理念。
创作人的劳动需要每一个人的理解和尊重。若社会个体参与到一个作品的创作之中,将会深切体会到其中的艰辛,并理解包涵于作品之中的价值,进而愿意为其买单。当然,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参与到作品创作之中,但基于以上逻辑,可以要求各领域扩大对自身领域版权保护的宣传,让该领域的受众理解其中的劳动价值。因为多数人会对一个或几个领域的产品感兴趣,而针对自己感兴趣的领域,为了得到更好的服务,人们也会更加愿意付出。有针对性地宣传比法律口袋突然收紧以及空洞的道德口号更有效。当然,对于一些错误的观念应严格地抵制,诸如国内盗版横行,法不责众等借口,要通过不断加强执法和司法和典型案例宣传,以案释法,扩大法律宣传效果。
4 加强版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广大组织和民众的著作权意识已经大大提高。令人欣慰的是,著作权登记工作水准不断提高,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同时著作权登记的数量也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在2013年首次超过100万件,2015年达到164万件,2016年该数字突破200万件。从一百万件到两百万件只用了仅仅三年的时间,这不仅表明我国组织和民众的版权意识在不断增强,更说明创新能力在不断攀升。因此,我们要做好著作权保护工作为国家的创新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4.1 加强版权意识培训工作
一是加强版权意识普及工作。要建立政府起主导作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除了做好各种宣传周、宣传日工作以及发挥产权博览会的作用外,更应注重新兴网络传媒的宣传作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易于扩大宣传工作实效的手段,做好著作权宣传工作。同时要从青少年抓起,要将版权宣传工作带进校园,增加受众范围,提高工作效果。二是加强整个社会的版权保护工作。这项工作应该由各地的版权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分层次培训,也可针对地区行业协会和组织以及作者开展培训工作。这些措施将有效地提升民众的著作权意识,减少日常生活中的著作权纠纷。出于对知识的尊重,对创作的尊重,更是出于对创新的尊重,我们必须切实做好版权保护工作。
4.2 实行音乐作品技术保护
从音乐作品本身来说,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技术层面加以保护。也就是说,无论是音乐的著作权人,还是发行商,都可以运用技术手段对音乐作品进行力所能及的管理和保护。当下流行的适用于图片的电子水印技术可以尝试在音乐制品上适用,一方面不影响个人对音乐制品的使用,另一方面将这些作品打上版权保护的标签后,可以要求下载平台和播放设备改进程序设计,自动识别标签,将盗版音乐过滤,减少盗版音乐的横行。除此以外,还可以根据音乐制品自身的特点,出版方在出版时对数字化的音乐作品采取加密措施,通过授权的方式打开,进而禁止未经授权的受众播放、下载或传播音乐,同时可以在技术上对作品的复制次数加以限制。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效仿正版游戏流行的做法,推行计算机或设备的磁盘控制技术,阻止用户擅自拷贝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当然这些只是尝试,毕竟音乐作品受众面广,若是过分限制其传播,对于音乐作品本身也势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于这样的技术加密会产生反感,因为这些做法严重地影响了数字音乐的便捷性,其方便性的特点大打折扣,与科技发展的趋势存在矛盾,这也是我们必须考虑的。
5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生活越来越便捷,获取音乐作品的途径也会越来越多,然而,对于音乐作品保护的难度也会逐渐提升,盗版的漏洞逐渐加大,风险逐渐提高。但新时代背景下音乐版权的保护却是关乎音乐产业发展的大事。现有的无论制度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对音乐版权的保护力度明显是不够的,各主体利益的复杂关系也影响着音乐版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但无论怎样,这项工作理应得到政府的重视、大众的理解以及社会的支持。
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人们对侵犯音乐著作权行为的容忍度将越来越低。加强音乐著作权保护,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文化的复兴以及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传统观念主张将自己的创作贡献给世人,并不十分主张私权利,认为这是高风亮节的良好品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权意识普遍提高,这就需要我们更加注重版权保护工作,但是一味的私权观念也并非能达到最优的社会效果,尤其是机械地照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办法,忽略与当今时代特点相结合,势必会导致音乐著作权保护工作阻力重重,因此我们需要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找到平衡。可以说,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侵害音乐版权的现象有其产生发展的社会背景以及历史上的原因,如何在开展音乐版权保护工作时减少工作阻力,降低工作成本,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是我们需要加以研究并努力解决的问题。
[1] 胡 卫.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收费制度的研究[D].贵州:贵州大学,2015.
[2] 褚晓冬.论数字音乐服务商的版权之争[J].出版广角,2016(11):85-87.
[3] 孙 彦.著作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6(3):510-533.
(编辑:余承忠)
A Study on the Copyright Consciousness of the Whole Peop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usic Copyright
HU Ming-yang,LU Yi-fan
(College of Law,Yunnan University,Kunming 650500,China)
The discussion of issues related music copyright is very necessary and meaningful.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anges life,but also impacts on the existing social rules.The law must adapt to social development,and social development also requires the normative role of the law.Music in the end is a kind of private rights,in terms of protection,in addition to the theoretical discussion,it also needs to focus on the community,solving problems with practice.At the same time,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balance between public power and private rights,so as to promote social progress.
music copyright;copyright;infringement;copyright awareness
2017-07-03
胡明阳(1993—),男,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D923.41`
A
2095-8978(2017)03-0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