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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构建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

2017-03-07万光彩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交易价格排污权经济学

张 莉,万光彩

法经济学视角下构建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

张 莉1,万光彩2

(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一系,安徽 合肥 230031;2.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通过对我国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总结,指出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目前尚未真正构建,排污权交易价格在初始分配及市场交换过程中存在市场化程度低、行政管理职能界定不清晰、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等突出问题。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的特点及学科属性决定了基于法经济学视角构建其价格机制的必要性。从法经济学视角出发结合不同市场特点提出若干完善建议:一级市场中的初始价格制定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及完善行政管理职能;二级市场中通过完善排污权交易供求机制推动价格机制的形成、搭建交易平台以及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促进价格机制的运行。

法经济学;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边际成本;边际收益

自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批复了江苏、浙江、天津、湖北等11个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试点地区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奠定基础。环保部门近期通过摸底调查发现,经过近10年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呈现出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针对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活跃等症结,围绕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属性,从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构成着手进行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尚未真正建立。本研究从排污权交易的学科属性和特点出发,交叉运用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论,试图从法经济学视角为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的构建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

1 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的审视

经过近30年的实践,我国排污权交易的价格机制从摸索到逐步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通过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化过程的审思,特别是近10年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的实践,发现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构建仍存在诸多方面不足和瓶颈问题,亟待完善和改进:

1.1 市场化程度低,价格机制尚未形成

我国排污权交易发展的实践中排污权交易几乎都是在政府行政干预下成交,且交易数量小,缺乏市场化运作。排污权交易自2007年正式试点以来,排污权交易在试点地区一直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以试点地区上海、北京、天津为例,早在2008年三地先后建立了环境交易平台,但截至2015年底,北京、上海两地并没有排污权交易,天津排污权交易同样寥寥无几[1]。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主要集中在一级市场,真正意义上的二级市场尚未形成。

1.2 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晰,在排污权交易中干预过多

从排污权交易试点实践来看,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扮演“家长式”角色,几乎所有的交易都是在政府牵线、搭桥下完成。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价格基本是由政府部门确定。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多以政府确定的基准价格为底价,在此基础上通过电子竞价、拍卖、协议等形成排污权交易价格。由于目前供给与需求要素的缺失,交易价格不能由市场机制充分调控,带有较浓的行政干预色彩。

1.3 市场运行不规范,存在漏洞与瑕疵

市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是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缺失和政府监管不力。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的形成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排污总量的核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交易平台的建立等环节的支撑。无疑,上述每个过程的顺利进行都需要法律法规的指引和保障。我国目前缺乏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虽然试点地区相继出台了排污权交易的法规和政策,但是其效力和严谨性有待提高。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的规范运行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目前对排污权市场准入、交易规则和程序等,政府缺乏有效监管。同时,政府尚未建立可行的激励奖惩机制,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2]。

2 法经济学视角构建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的现状要求必须要拓宽研究的方法和视角,针对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的症结,应注重进行经济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研究。法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强调法律的经济分析及经济的法律分析,从法经济学视角构建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有其必要性。

2.1 由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学科属性所决

价格机制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术语,价格机制融于市场机制的运行之中,其本身带有浓厚的经济学血统。排污权交易实质是一项经济政策,运用到环境治理中其必然会被印上行政管制的符号。目前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存在层次不同的两级市场结构,一级市场以政府进行初始分配的形式为主,存在较大的行政干预手段;二级市场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仍然需要政府进行指导和推动。鉴于以上排污权交易的特点,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管制的色彩。研究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应打破传统的学科界限,将法学与经济学融合,使法律的血液注入价格机制之中,从法经济学视角研究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由其交叉性的学科特点决定。

2.2 由法经济学本身的学科特点所决定

迄今为止,法经济学是结合较好、影响较大的交叉边缘学科之一。其学科魅力在于并不试图改变法学及经济学的基本制度及原则,而是力图将学科基本制度与原则更清晰地呈现。从法经济学视角研究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将开拓一种创新研究方法,经济学重视实证研究,它可以通过成本效益来分析人们在面对法律规范和制度时会产生什么样的反应和效果,而法学重视规范观点,它提供的是个人的行为准则。将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理论运用于分析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价格机制,将带来创造性的思考成果。

3 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价格机制构建

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价格即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价格的合理制定是排污权交易市场活跃的源头,是排污权交易是否发挥其市场经济手段最大效用的源动力。通过调研发现试点地区一级市场一般采用有偿分配排污权的方式,初始分配价格主要由各地发改委、财政和环保部门会同制定。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价格行政干预过多,与二级市场价格脱钩现象突出,应力图从以下几方面问题构建其价格机制:

3.1 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机制制定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

我国在排污权实施早期,对初始分配大多采用无偿分配的方式,无偿分配相对容易操作,实施阻力小。但是随着排污权交易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分配方式弊端日益显现。无偿分配不能有效地发挥排污权交易在治理污染中的作用,导致寻租及企业恶意排污等现象出现,违背了排污权交易市场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排污权初始分配应该与市场机制相适应,制定公平、有偿的价格机制。

3.2 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机制制定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

成本—收益分析是法经济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排污权交易的对象是环境容量资源这种商品。在排污权初始分配中,政府实质上是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分配,环境容量资源的恢复成本是政府制定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的依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污染物的平均处理成本来确定初始排污权的价格,平均处理成本包括当地的污染处理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物耗、维修、管理费用、人工费用等[3]。在核算成本的基础之上,同时要考虑企业从政府手中购买排污权相应获得的收益,将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制定过高,将迫使拥有排污权的企业在二级市场交易中抬高价格,影响市场化运行;排污权初始价格过低,价格难以发挥其在污染防治中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3.3 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机制构建中行政管制职能的完善

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尚处于摸索和试点阶段,排污权初始分配应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目前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的制定由政府多部门会同制定,表现为一般由环保部门主导,发改、财政、税务、物价等行政主体参与。通过试点地区总结发现各部门职责界定不清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初始分配价格制定不科学。因此,需要协调在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制定中各部门的关系和合作机制,可以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排污权初始价格的制定与调节。该机构应该由环保部门主管,独立于地方各行政部门,能够跨行政区域、跨行业地进行排污权初始交易价格的调控,从而解决初始交易价格地区差距大、跨地区排污权交易障碍等问题。政府职能的有效开展,还需要建立必要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在法律层面上,制定指导政府制定交易初始价格的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律责任的约束。

4 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价格机制构建

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是排污权在排污者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场所,是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的延续,也是排污权市场是否真正实现的关键环节。二级市场的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并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科学的规范和引导,具体路径如下:

4.1 完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供求机制推动价格机制的形成

在市场价格、供求与竞争三大机制相互制约、影响下,市场机制发挥着“无形的手”的作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市场化特征突出,排污权交易的价格机制离不开供求的作用和制约。供求机制是市场运行的重要动力,供求的相互博弈使排污权交易的均衡价格最终形成。我国目前存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的供求要素缺失等现状,一方面表现出的突出问题是排污权交易中存在“惜售”现象,排污权供给严重不足。政府在一级市场将排污权分配给排污企业,企业可以将富余的排污权在二级市场出售,形成排污权供给的主要来源,排污权供给是二级市场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排污权的需求缺乏,排污企业对排污权的购买动力不足。大多数企业购买排污权是在政府干预下“被迫”购买,排污权交易市场冷清。交易主体对排污权的供求取决于其对交易成本和收益的比较,解决交易中出现的供求矛盾问题,需要从市场本身的完善着手,通过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成本和收益的调节和控制,刺激排污权供求要素。无论拥有富余排污权的供给方,还是需要排污权的需求方,在考虑是否进行排污权交易时,市场交易成本是其考虑的首要因素。现实中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存在交易费用,包括交易费用、管理费用、运行费用等[4]。通过完善市场运行降低交易的费用,采取税收优惠等多种措施提高出售排污权的收益,才能促进供给;同时,对于排污权需求方,只有其购买排污权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才会主动、积极地参与交易市场。因此,政府加大对排污企业非法排污的处罚力度、同时简化交易程序减少其购买排污权的成本,是推动排污权需求的重要手段。

4.2 构建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促进价格机制的运行

排污权交易平台是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的基础,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交易平台的建设。目前试点地区的交易平台表现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现有的产权交易所、能源期货交易所为平台开展排污权交易。一种是成立专门独立的交易机构作为排污权交易组织平台[5]。这两类交易平台大都是政府机构,较少能够完全市场化运营。在政府主导和控制的交易平台中,排污权交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政府调控,价格机制难以真正形成。为推动排污权交易价格的形成与调整,政府应尽快完善交易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供需方相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可以有效防止交易中的囤积居奇等现象,完善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价格机制的运行奠定市场基础。鉴于排污权交易的专业及复杂特点,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建议各地建立专门的排污权交易平台,进一步规范交易平台的形式,如我国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建立[6]。排污权交易平台在性质上应成为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的构建也应由政府调控转向由市场主导。排污权交易中心为排污权交易价格建立网上竞价的系统,由供需方进行市场博弈,交易平台发挥排污权交易价格形成和调整的媒介和支撑作用。

4.3 健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法律制度,构建价格体系

鉴于排污权的特殊属性,排污权交易价格需要政府的适度引导和调控。在市场自发形成基础之上,其价格的形成及运行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规制。目前,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价格并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的相关法规制度。借鉴试点省市的做法,建议各地积极制定与实施《排污权交易价格标准》 《排污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排污权指标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7]。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价格体系构建还需要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配套和支持,因此,各地应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从而形成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的法规政策体系。

我国排污权交易在试点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缺乏。排污权交易的价格机制是其市场化的标志和推动力,目前须首要研究建立反映排污权属性的价格机制体系,为排污权交易在全国范围实施开辟道路。由于其自身的学科特点,需要融合交叉法学和经济学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进行思考。法律经济学视角为建立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提供了方法论。排污权价格机制构建的实践应区分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立足于其特殊属性,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推动。

[1]史玉成,蒋春华.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柳乃萍,王鑫勇,任益萍.排污权交易制度与价格管理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2(4):15-17.

[3]王丽梅.一种排污权初始分配和定价策略[J].技术与市场,2010,17(1):25-27.

[4]沈满洪,赵丽秋.排污权价格决定的理论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5(2):26-30.

[5]朱皓云,陈旭.我国排污权交易企业参与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2(6):15-23.

[6]李先锋.排污许可法律制度重构研究——环境容量资源配置视角[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32-40.

[7]张莉.法学视阈下安徽省实施排污权交易的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6(2):62-65.

The Price Mechanism of Emission Trading under the 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Zhang Li1,Wan Guangcai2
(1.Department of Law,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Hefei Anhui 230031,China;2.School of Finance,Anhu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Bengbu Anhui 233030,China)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the pilot areas of China's emissions trading summary,pointed out that the emission trading price mechanism is not the real building,the emission trading price has low degree of marketization,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defined problems is not clear,the lack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initial distribution and market exchange process.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ice mechanism of emission trading and its disciplinary attributes determine the necessity of building a price mechanism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d economics.Starting from the angle of law and economics,put forward some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markets:the initial price level in the market development,follow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by using the method of cost-benefit analysis and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function;two level market,improve the mechanism of supply and demand through the formation of emissions trading mechanism to push prices to build atrading platform and improve relevant laws system to promote the price mechanism of operation.

law and economics,emission trading,price mechanism,marginal cost,marginal income

D922.68

A

1008-813X(2017)05-0016-04

10.13358 /j.issn.1008-813x.2017.05.04

2017-09-05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基于宏观审慎的货币政策框架研究》(11YJA790143);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法学视阈下安徽省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SX2015A625);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路径研究》(gxyqZD2016486)

张莉(1976-),女,安徽宣城人,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的研究工作。

(编辑:周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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