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背景下社会支持体系研究
2017-03-07刘伟丽
刘伟丽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 郑州 451191)
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背景下社会支持体系研究
刘伟丽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 郑州 451191)
科学完善的社会化支持体系是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率以及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彻底告别犯罪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矫正帮教的探索起步较晚、专业化程度不高、各司法机关规定的处置措施缺乏有效衔接、全国各地社会支持体系发展不均衡、社会资源配置多元化和碎片化。为此,检察机关需要发挥对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保护和监督职能,发挥家长在未成年人复归中的积极引导作用,采用合适保证人制度以及联合各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共同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体系。
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社会支持体系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进入检察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虽仍以16周岁至18周岁为主,但受理的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次,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成以上,涉罪未成年人中很多没有完成初中教育;最后,涉案罪名比较集中,排前五的罪名依次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应该说,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占所有犯罪数量的比例不断下降,再犯率也持续降低,犯罪形势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化、多元化、暴力化的趋势较以前更为明显,诸如贩毒、绑架、恐怖犯罪等一些过去只有成年人才实施的犯罪,也出现了未成年人幼小、稚嫩的身影。城镇化的发展使留守、流动、缺乏父母管教的儿童大量出现,他们因为缺少父母的保护和管教,无论是违法犯罪率还是受侵犯的概率都相对较高。虽然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日趋严重和多元化,但犯罪的主要原因无非就是家庭矛盾或疏于管教、学校的教育措施不当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是在“国家亲权”理念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导下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秉持教育和矫正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各种保护措施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有些国家涉罪未成年人司法处置的先议机关是法院,但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参与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案件的先议机关,承担着对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预防教育”的一体化功能。检察官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通过定罪量刑实现对他们的惩罚,而是以案件事实为切入点,落实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心理测试、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等特殊手段和特殊措施,注重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原因,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必要的矫正、教育手段,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切实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轨道。
二、检察机关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复归中的作用和观护方式探索
在未成年人真正回归社会之前同样需要专门的保护措施,让他们在步入社会时能够彻底放弃犯罪、开始真正的社会生活,这些保护措施要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缺陷或价值观念扭曲等特点来设计。
目前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复归项目主要通过依托试点运行、个案跟踪的方法开展活动,并将其经验做法在全国各地推广,各地也会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地域特点探索各具特色的观护模式和经验做法。如199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福利院成立了“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基地”,通过组织敬老爱老公益活动等形式,注重加强家庭、学校与社会福利院的联系,帮助刑满释放、免诉以及暂缓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技能、矫正不良习性,为其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这些措施主要针对沪籍闲散涉罪未成年人。近年来长宁区检察院又推出了“就地观护、跨区协作、异地委托”三层立体观护模式,针对的对象是非沪籍且在原籍有观护条件的流动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1]。北京市海淀区检察机关发挥“审查批捕、审査起诉、监所检察、犯罪预防”一体化功能,依托专业的社区工作组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专业化、科学化、全面化的帮教工作,即“4+1+N模式”的观护模式,借助社会资源力量构筑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网络[2]。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构建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以民营企业、社区、福利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的“五位一体”的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教育基地,成效显著[3]。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在律师提前介入、对需要审査逮捕的案件集体讨论、对不构成犯罪的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等检察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管理统一化、帮教社会化、职责规范化”的未成年人帮教体系[4]。江阴市检察院通过让涉罪未成年人在开放性的商场中进行管护教育等方式给涉罪未成年人温暖,管护教育300余人无一重新犯罪[5]。这些都是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实施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复归项目,也称为社会支持体系。所谓社会支持体系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措施,由政府机构、司法机关、社会力量等共同组成专门组织,并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教育、考察、监督、矫正、保护、管理工作而形成的专门工作体系[6]。没有成熟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就不会有少年司法,因为少年司法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回归而不是对行为的惩罚。没有成熟的完善的社会化支持体系,少年司法将寸步难行。
三、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的效果来看,再犯率较高,对于不起诉、取保直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教育矫正的力度还需加强。另外,对于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来说,监狱提供的社会化矫正教育的内容相对陈旧和落后,不能与社会保持同步更新,无法解决临释罪犯回归社会的个人诉求和困惑。监狱社会化矫正与社区矫正、释后帮扶缺少衔接机制。除了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社会资源缺乏导致利用社会力量受限以外,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未成年人矫正帮教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专门负责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机构,检察院、法院以及社区矫正机关采取了各自立法、分段负责的模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注意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配合,共同做好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学校、基层组织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犯罪原因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这种各部门独立立法、“各自为政”、分段负责的管理模式导致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执法标准等诸多方面不能达成共识,职能既有重复也有漏洞,很难形成对涉罪未成年人感化、教育、挽救的工作合力[7]。另外,当前我国的刑法规范、刑罚执行体系及考察帮教机制均是以成年人为基准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相关规定只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中,且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8]。
(二)全国各地社会支持体系发展不均衡
目前就全国范围来讲,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发展比较好的是上海、南京等地,尤其是上海,自1994年在长宁区法院率先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就开始探索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真正走出犯罪阴影、重新回归社会的各种对策,同时也在探索社会机构如何在司法机关的主导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帮教各类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上海等地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继续深化推进社会观护制度;江苏、浙江等地借助民间力量在爱心企业建立社会管护基地;北京、四川等地委托司法社工、公益律师等开展社会调查。但是在贵州等比较贫穷落后、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较高的地区,由于经济、文化等原因导致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措施相对较少。
(三)社会资源的多元化和碎片化现象并存
从当前的未成年人帮教机构来看,大多都是妇联、共青团等单位负责组织,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参与的时间和精力也是有限的,这就需要大量的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由于缺乏组织召集者,社会上很多有爱心、愿意帮助涉罪未成年改邪归正的力量无法真正利用起来,这就形成了一边急需资金和人员,另一边是剩余的资源无法得到利用。
(四)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没有发挥到位,重监督轻配合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工作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因此,在此项工作中,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同时肩负着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工作,所以其不仅要监督其他执行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进行矫正帮教,更应身体力行,积极参与到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工作中,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中坚力量[9]。检察机关在“捕、诉、监、防”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思想的指导下,应当主动联系法院及社区矫正机关,协力做好教育、矫正等工作,在涉罪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体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构建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途径
在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对涉罪未成年人尽量做到“少捕、慎诉、少监禁”,切实保护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严格落实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程序和制度。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以是否有利于其教育、感化、挽救为标准,慎重决定是否批捕、起诉和开展诉讼监督,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诉讼全程的司法保护,健全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10]。
(一)发挥家庭教育的优势地位
家庭是未成年人正确道德观和价值观形成中最原始、最重要的环境,家庭教育成长环境的缺失很容易导致一个人误入歧途。作为孩子第一任老师的父母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成长。为了帮助家长处理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复归问题,可以学习借鉴美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复归计划:针对因为家庭的不良影响而走向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父母设计了“父母培训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培养父母处理问题少年和管理家庭的技能和技巧,并为生活困难的家庭提供帮助,使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拥有更强大的勇气和力量改造、管束他们的孩子。孩子是父母的缩影,实践证明,对一些无责任心父母提供专业的教育、矫正孩子不良行为的指导方案,可以让那些生长在父母不良教育阴影之下的未成年犯罪人最终克服认知能力差异,从而走上正常的生活轨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父母培训计划是改造未成年犯的良好开端,因为家庭是塑造未成年人良好品格、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地方,家长有责任帮助改造问题少年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11]。
(二)发挥检察机关在涉罪未成年社会化以及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方面的职能作用
为了帮助刑满释放或经过违法处理的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可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设置未成年人矫正帮教办公室作为未成年人矫正帮教法律监督工作的办事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办案人员专业化的要求,从事未成年人矫正帮教的检察干警应加强对相关知识,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未成年人心理的学习,以实现未成年办案人员的专业化,确保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感化目标的实现[12]。检察机关在“捕、诉、监、防”一体化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犯罪行为、罪过心理状态、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特点,制定一个有针对性的矫正帮教计划。同时检察机关针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情况,注意查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分析相关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未落实到位的原因,并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乞讨儿童、正在服刑人员的子女等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遏制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侵害,加强对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
(三)实施合适保证人制度
所谓合适保证人是指保证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行为的监护人以外的人。合适保证人能够监督未成年人矫正及行为,保证其遵纪守法、认真接受教育、矫正,并根据未成年人的问题所在及时与矫正机构沟通配合,以便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善行的回归。涉罪未成年人的合适保证人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人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以外,还要具有一些特殊条件,如:有爱心、懂法律,最好是从事过青少年教育。案件仅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无羁押必要、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无法交付保证金的情形。合适保证人的适用要依托区级、市级观护基地进行。确定合适保证人必须通过社会调查、严格羁押必要性审查,并通过青少年社工等社会力量及时跟进帮教,最后进行考核评定[13]。
(四)在司法机关的主导下协力构建社会化支持体系
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经验,加强政府、司法机关与综合治理、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民政部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联系和协作,整合福利机构、学校、社区、企业、志愿者队伍等力量,依托社会责任感强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组建一个官方的社会帮教基地,并指派擅长教育的人员带教,配合帮教工作人员,教育、矫正未成年人不良习惯,令其学会生活技能。同时,鼓励并指导民间力量组建专门的社会帮教团体,为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提供社会调查、社会帮教等与涉诉相关的有偿服务。对于具备一定教育工作或社会工作能力,能适应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具有一定时间保证,又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道德修养和一定的文化素养和法律常识的人,可以组建志愿者队伍。对志愿者可以实行登记审查和培训制度。另外可以聘请社会上的心理矫治专家、教育专家、犯罪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等作为成员,建立帮教专家库,通过专业力量更好地矫正社区服刑未成年人,共同做好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经济帮扶、社会观护等工作,强化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感化,努力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不断推动社会化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完善[14]。
[1]叶国平,陆海萍,尤丽娜,徐爱梅.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实践研究[J].青少年问题,2014(2):1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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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利宾)
Research on Social Support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inor Procuratorial Integration
LIU Wei-li
(Henan Branch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of P.R.C, Zhengzhou, Henan 451191, China)
The scientific and perfect social suppor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afeguard to reduce the juvenile recidivism rate and help juvenile offenders bid farewell to the crime to return to the normal life.But at present, the exploration of minor correction and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starts relatively late.The specialized degree is not high.The disposal measures of judicial organs lack effective connection.The social support system in all parts of our country has the problem of unbalance development, with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fragmenta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allocation.As a result,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procuratorial organs need to exert the integrative protection and supervising function of “arrest, prosecution, supervision and prevention” in juvenile delinquency cases, exert the positive guiding role of parents in the return of juvenile offenders and adopt the appropriate guarantor system and the social support system for juvenile offenders constructed by uniting judicial organs and social groups.
minors; procuratorial integration; social support system
2017-03-15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研究”(GJ2016D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刘伟丽(1975— ),女,河南夏邑人,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D616
A
1008-2433(2017)03-00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