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徒制的政策回眸与未来展望
2017-03-05高明
摘 要:现代学徒制是在学徒制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它既是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一种回归,又是对我国学徒制的一种创新。通过回顾建国以来学徒制的相关政策,我国学徒制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企业主体学徒制的改革发展阶段、企业主体学徒制的恢复阶段、企业主体向学校主体的学徒制过渡阶段、学校主体的现代学徒制探索阶段、企业和学校双主体的现代学徒制并行阶段。未来,建议通过整合资源统筹管理、加强法制体系建设、构建相关标准体系、创新完善运行机制,为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明确方向提供保障,实现科学可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政策;学徒制;回眸;展望
作者简介:高明(1982-),男,辽宁沈阳人,辽宁教育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
基金项目:辽宁教育研究院2016年度立项课题“辽宁省现代学徒制试点的现状与对策研究”(编号:YYB1601),主持人:高明。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30-0012-04
一、问题的提出
学徒制是在近代学校教育出现之前,在一定的工作场所,师傅和徒弟共同工作生活,徒弟通过观察和模仿师傅的知识和技艺,遵循师傅的指导,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逐渐掌握所学的手艺或工艺以及相关的背景知识和相关的实际工作经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之后,教育部和人社部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试点方案,现代学徒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内涵来看,现代学徒制与传统学徒制相对应,并在其基础之上不断发展完善,在形式上沿袭师傅带徒弟,又将学校教育融入其中,使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的学校教育形式相结合,形成了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相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从对象来看,现代学徒包括在校学生和企业员工,学徒就学即就业,在企业生产的时间与在学校学习的时间相交叉,并从企业领取相应的工资。从功能来看,现代学徒制更注重教育性,由就业导向、非正规的、终结性培训转向职业导向、正规的、终身教育;从规范性来看,受到国家法律体系的保护与约束,实现了政府部门的统筹、课程框架的统一和认证资质的广泛接受。现代学徒制是学徒制发展的新阶段,它将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助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在梳理建国以来我国学徒制相关政策的发展脉络的同时,对未来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进行展望。
二、新中国以来我国学徒制政策的回顾
通过梳理1949年以来我国学徒制的相关政策,可以将学徒制发展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
(一)企业主体学徒制的改革发展阶段(1950-1976年)
在建国初期,为加快推进经济建设,适应社會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中央政府允许通过“学徒制”的形式开展职工业余教育提升技术水平。1950年6月1日,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提出动员工厂和企业中的技术员工,自愿地担任技术教员,并通过技术训练班、技术研究班或订立师徒合同等形式开展技术教育,定期举行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提升技术等级,并发给相应的教员一定奖金或报酬。
为了鼓励手工业者、服务性行业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积极地招收和培养学徒,使广大青年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为了学徒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学会多种技术和业务,学习必要的政治和文化知识,提高我国后备工人、职员的质量,195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对学徒的年龄、生活补贴标准、工资待遇、工作范围、学习期限、出徒标准以及合同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说明。1958年5月,全国开始举办半工半读学校以加快培育高质量的技术工人、技术员和大学毕业生。1964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发展产工(耕)半读教育制度问题的批示》,提出根据中央“两种教育制度和两种劳动制度”的精神,新增加的国家教育经费,主要用来办理或者津贴半工半读、半农半读的中等和高等学校,并要求各地借鉴江苏省《关于发展半工(耕)半读教育制度的规划(草案)》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并报告中央宣传部和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截至1965年底,全国半工农半读学校达7294所,在校生达126.6万多人[1]。
(二)企业主体的学徒制恢复阶段(1977-1988年)
1979年9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劳动总局在《关于进一步搞好技工培训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了学徒培训工作的重要性,重申发展50年代已建立的学徒制,并要求:坚持执行国务院关于学徒年限的规定;学习技术理论知识的时间不能少于学徒年限期1/3;要签订师徒合同并要包教、包学、包会;形成学徒工只有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的制度。
198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开展职工教育的重要意义,并将“领导干部的训练”和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入厂的青壮年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补课”作为重点。同年5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规定》,对学徒的招收、培训合同、学习年限、培训目标、培训形式和办法、培训内容、考核制度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改革教育体制的同时改革有关的劳动人事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各单位招工,必须首先从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取,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三)企业主体向学校主体的学徒制过渡阶段(1989-2009年)
1989年原劳动部下了《关于印发〈学徒培训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提出改革学徒培训制度,逐步实行学校(培训中心)和企业相结合培训学徒工的方法,并对学徒的招收办法、工种范围和学徒期限、培养目标、企业条件和学徒师傅等方面进行了改革。1992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通知》中,提出除传统工艺和少数特殊工种继续实行学徒培训外,其它工种将招学徒工逐步改为招定向培训生,在企业进行操作训练,在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基本功训练。1998年,原劳动部印发《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8〕61号),指出名师带徒制度是对传统学徒制度的改造和补充。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提出“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提出“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2]
(四)学校主体的现代学徒制探索阶段(2010-2013年)
2010年,在教育部的支持下,江西省新余市成为我国第一个试点现代学徒制的城市,出台了《新余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扶持、加大经费投入和平台建设,实现“招生即招工、上课即上岗、毕业即就业”。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试点工作办公室,并将试点工作列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现代学徒制试点,并与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签署了《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探索合作协议》。2011年6月,在全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国家试点推进会上正式提出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9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提出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先招工、后入学的现代学徒制试点。
(五)企业主体和学校主体的学徒制并行阶段(2014年至今)
2014年2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在具体的任务措施中提出: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教育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分别开展学校企业双主体的“现代学徒制”和企业主体的“新型学徒制”的试点工作。
2014年8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整体部署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对开展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总要求、工作内涵、推进内容和保障机制做出了明确的说明。12月在全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推进会上,时任教育部副部长鲁昕要求在试点过程中,应落实好招生招工一体化,加强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建设,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形成与现代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完善试点工作的保障机制等。2015年1月,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印发了《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2号),决定遴选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地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最终确定了首批17个地区,100所高职院校,27所中职学校和13家行业牵头单位等165试点单位[3]。
2014年12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養”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共同合作开展学徒培训。2015年7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在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等省市各选择3-5家大中型企业进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试点,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学徒制培训,并印发了《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
三、我国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展望
从我国学徒制的政策演进来看,虽然推动了国内学徒制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培养了大量的学徒,但对于学徒制发展的统筹力度不够,缺失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标准体系,激发学徒制发展活力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在借鉴国外学徒制政策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提出以下4点建议。
(一)整合资源统筹管理,明确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方向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要求,教育部出台了现代学徒制试点文件,一年之后,人社部和财政部办公厅也印发了“企业为主”的学徒制方案。两部委依据各自的职能范围,从不同角度出发,制定试点方案并提出意见。从方案的具体内容来看,两套方案实施的模式迥异,反应出我国职业教育由两个部门管理以及现代学徒制发展思路不一致的现状。虽然,两部门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方案属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下的探索,都希望通过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但在培养对象、实施主体、培训模式上明显不同,现代学徒制试点究竟学校主导还是企业主导?学历教育还是职业培训?这些问题仍没有明确的答案[4]。虽然作为教育的一种类型,职业教育既包括重视人全面发展的学历教育,也包括就业针对性更强的职业培训,但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方向应该一致,管理部门应该统一,出台的相关政策应配套。如:英国联邦政府先后成立现代学徒咨询委员会和学习与技能委员会统筹管理现代学徒制,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实施现代学徒计划,并成立国家学徒制服务中心推进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由教育、就业与工作场所关系部(DEEWR)管理职业教育,并建立了由各州、领地及联邦政府负责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部长组成的职业与技术教育部长委员会(MCVTE)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协调处理跨地区的职业教育问题。
(二)加强法制体系建设,为现代学徒制发展提供保障
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全面加强依法治教,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依法推进学徒制的发展是大势所趋。而现行的《职业教育法》(1996)难以为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5]。从国外学徒制的发展来看,如瑞士通过修订《联邦职业教育法》(2004)对学徒合同、接收职业学校学徒的企业、企业学徒的师傅、考试的组织和资格证书的颁发、监督与惩罚措施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德国通过修订《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明确了“双元制”是校企合作、企业为主的办学制度,校企双方必须依法遵循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各州制定的职业教育法,以及学校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具体实施规程,有力地保证了“双元制”的发展;澳大利亚制定了《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2005年法案》要求新学徒制应面向所有学习者,增加其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并考虑所有学生的需求;美国制定了《国家学徒制法》并通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增强学徒制的灵活性以及其对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同步性;英国通过制定《学徒制、技能、儿童和学习法案》(2009)对学徒制的证书、框架、标准和协议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为此,我国可以通过修订《职业教育法》、制定《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和《现代学徒制促进条例》,为现代学徒制发展提供可操作性的保障。
(三)加快构建标准体系,推进现代学徒制科学地发展
标准化是对可重复性的事物,通过制订和实施统一标准,以实现最佳秩序和效益。我国学徒制發展同样离不开标准化的体系建设,主要围绕四方面展开:第一,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学徒培养标准,现代学徒制的各类职业培训条例由人社部、教育部和相关的各职能部联合制定;职业学校的教学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由各职业学校和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实践技能的教学计划由人社部制定,由企业和国家及省行业协会负责实施[6]。第二,专业标准,即哪些专业适合开展现代学徒制,根据不同的专业,与行业协会和企业合作,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共同开发确定学徒制的学习内容和标准。第三,合作企业标准,即哪些企业适合与学校合作开展现代学徒的培养,通过法律法规并由人社部门确定实施现代学徒教育企业的资格,如企业所属的经济领域、规模、经营水平等实施学徒教育的能力。第四,师傅标准,即哪些教师胜任现代学徒制“校方导师”,包括学历、相关工作经验、教师资格证书、已完成的相关培训课程等;企业的哪些人员可以担任现代学徒制的“企业师傅”,包括:职称、技术等级、工作年限、教学方法等。
(四)创新完善运行机制,推进现代学徒制持续健康发展
现代学徒制的发展,不仅要着眼于企业当前发展的需要,而且应放眼未来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必须顺应市场机制,构建政府、企业、行会和各类学校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第一,构建分权与合作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中央政府部门向地方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分权,实现分级和分块管理;在国家层面,教育、人社、财政和产业等部门通过成立联合机构加强合作,负责现代学徒制的项目开发和标准制定,保证学徒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7]。第二,构建职业学校和企业双主体、行业协会协调、培训中介机构参与的运营机制。行业协会作为学校与企业、政府与企业间沟通的桥梁,在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而培训中介机构作为学校与企业的另一座桥梁,不仅是学校职业教育的补充,也将会通过竞争提升学徒的质量。第三,构建利益共享的保障机制。改革和完善现代学徒制的投入,形成公平科学的多元投入机制,确保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政府、企业、学校、协会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激发和维系各方的积极性。最后,构建“普职—终职”联动的发展机制。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框架内,现代学徒制不仅适用于中级及以下的技能培训,也适合高级的技术技能培训,在学习内容方面,可以向普通高等教育延展;同时,现代学徒制不仅适用于职前的学校职业教育,也适合于职后的技术提升与转岗培训,在学习的形式方面将更加灵活、更加贴合学徒的实际需要。
参考文献:
[1]陈俊兰.1949年至1965年中国学徒制政策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2(8):23.
[2]王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徒制政策的演变、问题与调适[J].教育与职业,2015(22):13-17.
[3]刘家枢,王向东.现代学徒制度变革本质特点与建立路径研究[J].职教论坛,2016(16):5-12.
[4]桑雷.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的三维透视:内涵、困境及突破[J].现代教育管理,2016(6):94-98.
[5]周琳,梁宁森.现代学徒制建构的实践症结及对策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6(1):103-106.
[6]方一鸣.现代学徒制改革试点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职教论坛,2016(7):76-79.
[7]郭全洲,谭立群.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基本框架及运行机制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6):123-127.
责任编辑 殷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