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洗涤剂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3-05张雪奎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广东广州510000
张雪奎(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广东 广州 510000)
餐具洗涤剂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雪奎(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广东 广州 510000)
本文根据笔者多次担任餐具洗涤剂企业现场审查组长工作中的经验,对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并与同行共同探讨,以对该实施细则予以完善。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核查;对策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符合GB14930.1、GB9985标准规定的洗涤剂产品范围(含食品工业、餐饮业用),包括所有手洗餐具(果、蔬)用洗涤剂、机洗餐具(果、蔬)用洗涤剂、标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洁产品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各种形态洗涤剂产品(不含洗涤用酸和碱)。作者在参加多次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现场核查后发现现行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发证范围不符合实际需要
餐具洗涤剂产品申证单元分两类七个品种,一是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包括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和机洗餐具用洗涤剂两个品种,二是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包括机械用、管道用、传送带用、容器用、用具用洗涤剂五个品种。目前,除手洗餐具用洗剂有现行的国家标准GB9985外,其他六个产品品种均无国家标准。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前必须先制定企业标准。目前的餐具洗涤剂发证范围不含洗涤用酸和碱,在现场核查中,发现不少生产企业为了取得生产许可证在其产品洗涤用酸和碱产品中加入少量的表面活性剂使产品配方符合发证范围的要求,但在其制定的企业标准中没有活性物含量的检测规定。笔者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加入的少量表面活性剂的强酸、强碱在检测过程中几乎检测不到活性物的含量,这类产品的去污效果完全依靠强酸或强碱发挥作用,添加的少量表面活性剂仅仅是为了取证的需要,而表面活性剂容易残留在食品工具中对食品加工本身造成影响。同时,这类强酸或强碱产品标注为食品工业用洗涤剂时,产品标签未注明其产品具有强烈腐蚀的特性,易被误以为是一般的洗涤剂,存在使用、保管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因此在今后的修订《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应对发证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2 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单元中品种不足
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产品单元包含手洗餐具用洗涤剂这个产品品种,未提及果蔬用洗涤剂。实际生产中,企业常常按国家标准GB9985-2000申请发证后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果蔬用”洗涤剂当作果蔬洗涤剂销售,笔者对比了目前执行的国家标准GB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及GB/T24691-2009《果蔬清洗剂》,GB9985的主要指标中总活性物含量比GB/T24691高5%外,没有对残留农药洗除效果及清洗剂残留等项目做出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如果按国家标准GB9985-2000申请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产品单元发证后在其产品包装上标准“果蔬用”洗涤剂字样是不恰当的,如果必须标注,应该在申请发证时,增加产品品种及产品标准:果蔬清洗剂GB/T24691-2009。
3 产品抽样方法存在片面性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同一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应按产品单元分别抽样,每个产品单元中抽取产量取大的一种主导产品。在现场核查中,不少企业同时申请2大单元7个产品品种的发证,而且其2大单元7个产品品种所使用的原料并不完全相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执行标准均有所区别。笔者在现场核查中确实发现了企业申请的2大单元7个产品品种在产品检验时存在部分产品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被判断为发证检验不合格,该品种所涉及的产品单元(含其他产品)均不予发证。如果仅按实施细则的抽样方法只能抽到2大单元中的2个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未能全部抽取申请发证的7个产品品种,这种的抽样方式存在片面性,不能如实全面反映企业所有申证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一方面,企业所有申证产品会因一个产品不合格而累及该产品所在单元的其他产品均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这样的抽样方式缺乏公正性;另一方面,如果所抽取的2大单元中的2个产品均检验合格,而遗漏了不合格的产品品种,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准予许可的项目为2大单元7个产品品种,对于发证机关来说存在许可风险。因此,笔者建议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按产品品种或者产品标准进行抽样。
4 细则的部分条款要求有欠严谨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规定,灌装车间应具备相对独立的空间,有洗手、更衣设施,防尘等;制定灌装人员、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并执行,防止毛发等杂质带入污染产品,灌装车间应分别建立人员进出和物流的通道,人员进入应有必要的消毒、除尘等装置。
笔者在一家餐具洗涤剂企业实地核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安装除尘装置,按上述实施要求该项给予“严重不合格”。但是,该企业对此提出疑问,辩称该企业生产车间通过三十万级净化车间认证后不需要安装风淋机,认为GB50073-201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风淋机可根据需要进行安装。笔者认为,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通过三十万级洁净认证后是否需要安装风淋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判断的条件包括:企业按GB50073-201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完成洁净厂房的装修后是否通过相关验证,是否向审查组提交相关报告,其净化空气系统是否有效运行并维护良好,企业是否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车间、灌装车间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要求,企业的灌装生产工艺是全自动灌装还是人工灌装等等。笔者建议在修订餐具洗涤剂实施细则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人员进入灌装车间是否必须安装除尘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