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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2017-03-04祝士明李红丹范若晨

职教论坛 2016年33期
关键词:生态环境职业教育法律

祝士明+李红丹+范若晨

摘 要:现代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良好的生态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生态环境、政策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完善的法律生态环境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和谐公正的政策生态环境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先进的文化生态环境则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源泉,三者有机关联、相互支撑才能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生态环境;职业教育;法律;政策;文化

作者简介:祝士明(1963-),男,天津市人,天津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李红丹(1992-),女,山西临汾人,天津大學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范若晨(1990-),女,河北邯郸人,天津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

基金项目: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慕课背景下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编号:2014ZD20),主持人:祝士明。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33-0005-05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我国的战略决策,破解职业教育发展的难题、寻求职业教育发展的真正动力和源泉是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近十多年来,为推动现代职业教育的大发展,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大力发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各种文件,并且在落实方面下了很大努力;在模式构建上也做了大量的尝试与探索,例如试行“就业导向”、“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混合所有制”、“现代学徒制”等;与此同时,国家在经费方面也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所有这些工作都极大地促进了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促进了新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依然面临诸多问题。例如,由于鄙视职业教育的社会风气导致职业教育吸引力不高;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与薪酬待遇相对较低而导致职业院校招生困难;实施20年的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尚未完成而导致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过程面临的新问题无法可依;企业对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而导致的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工作开展不畅;经费投入相对不足而导致职业院校实习实训教学设备相对不足和实践教学效果偏低;职业院校学生生源质量较低和学习积极性不高而导致的课堂教学效果有待提升;职业院校学生对于职业技能水平的掌握偏低导致就业的专业对口性不强;职业院校学生职业精神培育的欠缺导致学生的职业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现代职业教育进行系统的改革与体系建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探究什么是良好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生态环境,从中寻求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真正动力与源泉。

构建一个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生态环境是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现代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生态环境包括多方面要素,本文主要从现代职业教育的法律生态环境、政策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进行分析与探究。

一、法律生态环境: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律是一切组织行为的依据和基础。现代职业教育要适应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样要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运行。完善的法律环境对职业教育政策的科学制定起着制约和促进的双重作用,完善职业教育法律环境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环境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环境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和依据。目前我国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述的法律主要是针对职业教育内部,规范职业教育的行为与规范,而对职业教育外部的系统缺少约束力。《职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虽然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责任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依然属于职业教育内部法律。例如,对企业的法律行为只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这三方面的法律规定。实践证明,要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建设更为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而教育系统又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职业教育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科学技术系统、文化系统等密切相关。国内外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职业教育是跨界的教育类型,需要教育界、政府、行业企业、全社会共同参与。正如20世纪20年代黄炎培先生指出的那样:“一、只从职业学校做工夫,不能发达职业教育;二、只从教育界做工夫,不能发达职业教育;三、只从农、工、商职业界做工夫,不能发达职业教育”。因此,“积极说来,办职业学校的,须同时和一切教育界、职业界努力地沟通和联络”[1]。因此,建议国家制定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外部法律,加强和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和管理规范制度建设,例如:制定企业职业教育法,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目标、原则、内容、方式等,并规定企业的权责利。制定社会参与职业教育法,规范社会各方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并规定参与方的权责利。通过建立健全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职业教育在完善的法律环境下健康协调发展。

(二)针对新问题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例结构

完善的法律体例结构是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实施、职业教育保障条件和附则共五个部分四十条。从我国其他现行教育法来看,一般包括总则、教育制度、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经费、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分为总则、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组织、职业教育研究、规划与统计、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处罚规则、过渡与衔接条款七部分,共105条,在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教师聘任、考试办法、课程设置、教育经费、教育研究规划、处罚条例等方面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相对而言,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体例结构较为简单,例如,对于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受教育者、教育与其他参与教育工作者、职业教育的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等方面基本没有涉及。因此,就职业教育法律体例而言,应根据我国实际,参照各国职业教育法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例结构。

同时,伴随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解决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相关法律为依据。然而,在现行的法律中,很多现实问题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说明,使得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解决无法可依。例如,校企合作、混合所有制、现代学徒制等。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现代职业教育能够在法律条款下顺畅展开。

(三)明确相关权责利,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刑也”,“律,均布也”即具体规则,“律”相对“法”而言更为具体。法律条款应具体详实、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同时,法律条款也要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现行《职业教育法》对于各个主体权责更多是宏观和原则性描述,多为“应当”、“可以”、“鼓励”等,且在实践层面上应增加可操作性。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至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如何实行产教结合并没有具体的条款,使得职业学校在具体的产教结合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至于地方附加费多大比例用于职业教育没有具体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至于以怎样的形式,以哪些渠道,怎样拨付等并没有明确说明。

法律条款也要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这条法律只是对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简单的说明,而对于企业的权利没有进行说明。第二十条中规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于如何举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企业的权利,以及是否执行、执行程度、执行结果如何并没有进行更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因此,法律应该明确各个法律承担主体的权力、责任与利益。

二、政策生态环境: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

在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环境下,需要进一步构建协调公正的政策生态环境。职业教育的政策是在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依据当下职业教育的发展现状而制定的指导职业教育发展的文本。政策的制定要遵循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和内部规律,并且能够促进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政策生态环境是整个职业教育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原动力,关系到职业教育发展的成果与目标的实现。

(一)提高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

追求较高的社会地位是人们求职所考虑的首选条件。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是共产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50-60年代,工人阶级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较高,工人阶级是企业的主人,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工人和干部虽有界限,但是优秀的工人可以提升为干部,甚至走上各级各类领导岗位,这充分体现了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改革开放之后到1996年,职业教育依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例如,中考后的升学报考中,中专和普通重点高中的录取分数大体相同,中专学生毕业就享受干部待遇,在职业发展中往往比大学本科毕业具有更多的升职机会。1996年之后,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逐步被严格界定,工人不能再提拔为干部,社会地位也越来越低下。职业教育(包括中职、高职)培养的技术人才均属于工人阶级的范畴,他们只能在工人阶层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获得技术职务的晋升,职业教育成了弱势群体的代名词。因此,人们普遍不愿意上职业院校,即使是职业院校也不愿意提及“职业”二字,职业教育走入了“低谷”。为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激发职业教育发展的原动力,国家应在制度政策方面进行改革。通过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有利于技术工人职业成长的相关政策,逐步打破工人与干部的身份界限,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重新明确人事与劳动的职责,建立合理明确的晋升机制和晋升通道,通过建立并实行科学的职业资格制度、技术工人技术职务晋升制度,使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能够得到不断提升;鼓励专业技术精湛、懂管理的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参与到企业管理中来,在职业发展中不断得到地位提升与事业发展。

(二)提高技术工人的经济待遇

追求较高的经济待遇是人们求职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工资待遇则是经济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家知道,我国现行的工资类别主要分3大类:一是国家公务员工资类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等。二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类别,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等。三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类别,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級工、初级工等。企业职工工资可参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自行制定。工资的主体是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工资不同。技术工人工资待遇偏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偏低。例如,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高级技师)岗位工资为2010元,而专业技术人员7级(相当于副高级最低层)为2210元,管理人员6级(相当于副处级)为207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30级薪级工资是1860元,而技术工人30级薪级工资是1384元[2]。二是技术工人同一级别没有层级。例如,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分为4个层级(1-4层),副高级分为3个层级(5-7层),而技术工人的5个级别均没有层级,就是说,如果技术工人升为技师后岗位工资就不再涨了,只有升到高级技师后岗位工资才能涨到相应的等级。

学术界普遍认为,技术工人的职业成长,一般要经过新手、生手、熟手、能手、专家的逐步演进过程。其中在知识内容方面,要实现从职业显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不断跨越,实现知识的质的飞跃;在情感方面,要经过从对职业态度的陌生到具有较为稳定的职业精神与价值观的内化与升华;在职业能力方面,要具有本职业岗位精湛的技能,不仅要能够处理复杂的一线技术技能问题,而且能够创新改进工艺设备与工作过程,创造学术人才与工程人才难以创造的物质财富。因此,对于高级技师而言,需要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精益求精工作一辈子才有可能获得。如果这种高级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副高级和副处级人员的工资待遇,就难以激发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其结果将导致更多的人不愿意接受职业教育,不愿意一辈子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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