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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多远?

2017-03-04解静

河南科技 2017年4期
关键词:证券化专利知识产权

文/解静

我国离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多远?

文/解静

对我国大多数人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可能还是一个新鲜事儿,但其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从鲍伊债券,到电影大片的证券融资,再到药品专利的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欧美走过了从萌芽、发展到成熟的过程,且领域不断拓宽。这一过程是资本市场逐渐开始认可无形资产价值的一个缩影。从生产力到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尤其专利,在应用环节经历着其从诞生之日起的二次创新。

中国知识产权界已感知到这股强烈的域外来风,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探讨方兴未艾。尤其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及有形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也逐渐开始在国内部分省市试水。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制,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积极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创新交易产品和服务内容。

随着有关政府部门的大力倡导和扶持,国内许多企业已经开始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解决资金难的问题。但是,对于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创新主体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有效的金融支持手段距离我们究竟还有多远呢?笔者经采访发现,在我国,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并且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可以预见,在借鉴欧美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

知识产权证券化国外成功实践

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深化,并在知识经济的有效推动下,知识产权证券化应运而生,为挖掘知识产权价值、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推动科技进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金融支持手段。

据有关专家介绍,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简单而言,就是企业在需要资金时,利用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发行证券,向资本市场融资的过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最早出现在美国。1997年1月,著名摇滚歌星大卫·鲍伊(David Bowie)经投资银行家普曼(David Pullman)安排,通过在美国金融市场出售其25张专辑的版权,发行了5 500万美元的债券。鲍伊债券由百代唱片公司(EMI)以签订15年全球授权许可协议的方式提供信用增级,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许多人认为,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大牛市”是催生这起金融创新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实践发展,美国不断拓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象范围,从电子游戏、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到商标、品牌,再到医药产品、半导体芯片的相关专利,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成为证券化的对象,无形资产证券化的金额也快速增长。

在专利领域,皇家医药公司(Royalty Pharma)是美国成功运作了药物专利证券化的公司。2003年7月,该公司选取了13种药品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组成了专利资产池,将其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以此为支持私募发行了2.25亿美元的浮动利率债券。

在商标领域,1993年,美国服装公司卡尔克莱(Cal⁃vin Klein)用其香水品牌发行了5 800万美元的债券。无独有偶,2003年,洛杉矶服装厂商盖尔斯(Guess)也将14种产品的品牌特许使用权证券化,获得了7 500万美元,大大减轻了债务负担。

欧洲是美国以外的第二大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欧洲的资产证券化发行总量增速很快,已从1996年的327亿欧元增长到2004年的2 435亿欧元。欧洲的公司早已将知识产权视为一项资产,是投资回报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业务运营的一项成本。

电影行业占目前欧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比重较大。1996年至2000年,电影业证券化业务金额达79亿美元,涉及福克斯、派拉蒙、索尼、梦工厂、华纳兄弟、环球等主要影视公司。这一领域之所以交易旺盛,是因为可以进行多种混合资产支持的交易,并且有大公司的信用支持。与音乐版权证券化不同,电影行业的证券化常常以未来资产为基础,即以尚未拍好的片子的未来发行收入为基础发行债券。如梦工厂专门成立了一家“梦工厂融资公司”作为特设载体(SPV),将《怪物史莱克》、《角斗士》、《拯救大兵瑞恩》等影片纳入资产池,以影片的未来收益进行证券化融资。

将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进行运营和管理,并不断创新资产有形化的模式,创新金融证券产品的类型,是欧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个显著特点。然而,利用知识产权上市融资并不是欧美的“专利”。在亚洲,知识产权证券化实例最早出现于日本。日本的专利总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位。2002年,随着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布,相关政府部门声明要对信息技术和生物等领域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实行证券化经营。根据日本《工业新闻》的报道,日本于2003年首次实现专利证券化,即利用光学专利发行证券的Scalar案,融资规模约为2亿日元。随后,日本还成功就游戏软件以及电影发行了债券。与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对集中在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不同,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目的主要在于为创新性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日本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之路可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即通过立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改,扫除了制度障碍。日本通过1993年制定的《信托业特别规制法》与2000年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法》,为资产证券化奠定了基础。从2002年开始,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开始放松对信托的管制,并在2003年底修改了《信托业法》,取消了之前对知识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的限制。

知识产权证券化值得期待

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民法学家江平教授曾在2003年的演讲中提到知识产权证券化,这是国内首位在公开场合论及这一概念的学者。此后,理论界掀起了一股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的热潮,不少论文、专著也相继问世。

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对此表现出关注,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称为一种“新潮流”。美国《财富》杂志“世界上最‘聪明’的公司”排行榜中,排名前几位的通用电气、辉瑞制药、埃克森石油、国际商业机器、微软等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资本都达数千亿美元,这还是2002年的统计数字。如今,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价值仍在以几何级数增长,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了资产基础。

与此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资产也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条件。在专利领域,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多年来保持高速增长,2009年,我国专利申请量达97.6686万件,专利授权量达58.199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7.9%和41.2%,同时PCT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五位;在商标注册方面,截至2009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累计达到722万件,注册商标达到427万件,商标年申请量达83万件,均居世界第一;此外,包括版权在内的文化创意产业也蓬勃发展,其中电影市场的崛起尤为引人关注,2009年,全国电影票房高达62.06亿元。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在专利领域,最适合进行证券化的是药品公司、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商标领域,最适合进行证券化的是主流娱乐产业、服装产业和消费品生产业。与音乐版权证券化相比,专利和商标证券化业务较少的原因在于,音乐资产形成现金流的过程相对简单透明,而专利和商标形成现金流则需转化成复杂的产品,难以进行定量分析。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市场中介机构。

资本市场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持有非比寻常的兴趣和关注,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成为横亘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难题。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开发和创新评估工具与方法,并得到投资者的认同。我国的资产评估业正处于迅速发展期,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计,目前,约有61%的评估机构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收入约占资产评估业务总收入的23%至25%。可见,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的无形资产评估人才队伍。

尽管目前我国还未出现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的实例,但是,有关资产证券化以及知识产权融资方面的实践,已经为未来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6年,我国开始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有关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关于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中国可谓“风生水起”。截至2010年6月,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第三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之一,上海浦东新区已有117家企业以知识产权作质押,获得银行贷款1.807亿元;2010年8月17日,湖北武汉包括武汉昱升光器件有限公司、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13家企业分别从5家银行获得了共计3.9亿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

业内专家认为,这些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的实践,将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不仅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目前的资金难题,而且还将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突破口,推动与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带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融资方式的萌芽、发展。

知识产权证券化离我们还有多远

2007年,高科技企业集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发行了中小企业集体债券。有人认为,如果再向前一步,允许企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担保,通过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SPV来发行集合债券,那么,就可称之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了。然而,这真的仅是“一步之遥”吗?

业内专家指出,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个环节众多、专业性强的复杂过程,其风险和复杂程度高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依赖完善的支撑体系。

那么,在立法层面,我国的相关制度是否完备呢?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李德成介绍:“首先,目前我国还缺少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门法律规定,包括证券定义、SPV的法律地位、真实销售的鉴定、税收、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其次,现行法律也存在着障碍,例如,未来债权的转让在我国合同法中无明确规定,而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采取的是通知生效主义,不适应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人众多的特点。此外,信托法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意义重大,我国信托法对受益权证的私募限制,使其不能上市交易,失去了证券化强流动性的优势。”

《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研究》一书的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研究员董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对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的推行持谨慎态度。他认为:“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还缺乏相应的条件,这个条件主要是指制度方面和技术方面,其中技术包括证券设计、期望利益计算等方面。”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人们对于虚拟经济的泡沫忧虑重重。对此,董涛认为,金融危机既是危亦是机,美国的问题在于金融创新过度,而中国的问题在于金融创新不足,国情不同,不可同日而语。

李德成提出,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任重道远。目前,可以从监管、合同、政策等角度对SPV的相关事项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尽最大可能防止SPV资产与其他实体资产混淆,保障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为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证券化资产与特殊目的机构破产风险的隔离等提供保障,上述机制的建立本身就是对制度建设的贡献。

此外,李德成还认为,我国在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化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重侵蚀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现金流,对未来收入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则需在选择证券化对象时严格把关,对权利进行价值评估和调查。

在中国,许多“师夷长技”的模式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甚至主导。对此,李德成表示,希望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推行初期,能够采用政府或者政府投资机构为知识产权证券的发行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等到市场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时,再适时推出商业化的信用增级方式。

纵观欧、美、日知识产权证券化蓬勃发展的成功经验,有许多共同之处:发达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业,强有力的社会信用增级机制与较为完善的证券化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必不可少;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和成熟的技术运作也是重中之重。

相比之下,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仍然是“路漫漫其修远兮”,那闪闪诱人的“金苹果”,期待有识之士和相关部门披荆斩棘、上下求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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