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代以来有关水旱灾害史料等级化工作进展及其述评
2017-03-02陈业新
陈业新
1960年代以来有关水旱灾害史料等级化工作进展及其述评
陈业新
灾害史研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把记载历史灾害的文字材料加以等级量化,从而对历史灾害规模的大小、影响的轻重等做出基本的判断。1960年代以来,气象、地理、水利、灾害、历史学界的诸多成果,或从历史气候干湿研究的角度,或从历史灾害情状研究的视角,就历史水旱灾害文献的等级量化问题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讨。我们以时间为线索,将1960年代以来学界有关水旱灾害史料等级量化的探索工作分为1960年代的初始尝试、1970—1980年代的全面探索、1990年代以降的多元探讨等3个阶段,分别加以梳理、概括。通过整理,我们不难看出,迄及今日,学界有关旱涝史料的等级量化探究,具有所据要素多元、采用方法多样、规定不一、级则和名称相异等显著特征。我们对相关方法及其规定的优长和不足,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并提出了些许意见。希望这一梳理在明示学术发展脉络的同时,能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和深化历史灾害的研究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
灾旱史料;等级量化;学术脉络;发展前瞻
一、引言
现代有关中国灾害史的研究,滥觞于灾害多发的1920年代。重要者如竺可桢以朝代、世纪为时间单位,以民国时期的各省为空间单元,分别对诸省各代、各世纪的水、旱灾次总数和百年平均次数等进行了统计;其《中国历史上之旱灾》一文,据《古今图书集成》、《东华录》等文献,统计了两汉至清道光末每百年的旱灾年份①。其基于历史气候干湿状况的水旱诸灾的研究探索,奠定了此后学界有关历史水旱灾研究的基础②。但总的来看,那时学界有关水旱灾的研究不甚系统,直至1930年代邓拓的《中国救荒史》诞生③。该著内容十分广泛,系统梳理、研究了上古至民国时期的水旱等灾情状、致灾原因、灾害影响、救荒思想、荒政举措等等。灾害量化方面,该著以年次为单位,对各个时期中国发生的各类灾害进行了初步统计。尽管其统计因个人精力与文献所限而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憾,譬如史料和灾次的遗漏、未对水旱灾进行等级划分等等,但其成果无疑为系统研究中国历史灾害之嚆矢。此后,气象、地理、历史、水利学界的研究者纷纷参与其中,从不同视角对我国历史水旱情状进行了广泛的探讨,诞生了一批学术成果④,并因研究之需,对历史水旱灾害资料加以量化处理。
学界关于历史灾害等级划分情况,龚高法、许协江、卜风贤、张建民等在其著中已有所陈述⑤,惟其概述较简,不甚系统、全面;同时,这些成果最晚者距今亦近20年,其间又有不少新的研究论著问世。因此,本文在有关成果的基础上,对近50年来学界关于历史水旱灾害资料等级量化处理的情况,做一具体、系统的梳理,在明示这一问题的学术发展脉络的同时,希冀这一梳理能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和深化历史灾害的研究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
二、1960年代以来学界关于历史水旱灾害资料等级量化处理进展
(一)1960年代:水旱灾害史料等级量化工作初始阶段
1960年代,可视为学界关于水旱灾害史料等级量化工作的初始阶段。此前学界关于中国历史灾害资料的量化,多限于灾次的统计⑥,如邓拓《中国救荒史》关于水旱等历史灾害状况的研究即是⑦。1960年代,学术界已意识到等级量化对于水旱灾害研究的价值,并出现了一些开拓性的探索成果。其主要者有:
1961年,萧廷奎等在研究河南历史干旱时,率先采用等级划分法。作者根据降水多寡所导致的干旱程度,将干旱分为微旱、小旱、大旱、特大干旱4个等级(其文称之为类型),并结合史料,逐年建立了元至民国时期河南省干旱等级序列,对河南历史旱灾周期,以及1638—1641、1875—1878、1959—1961年等特大旱灾进行了探讨与重点绍介⑧。
次年,唐锡仁等于其探讨明清河北干旱的成果中,把干旱简单地确定为大旱、旱两级。其等级划分基本原则或做法是:其一,遵从方志等原文载记,原文载有“旱”或“大旱”者,其等级准此而定。其二,文献记有“旱”或“大旱”,并录其旱情者,适当将“旱”提升为“大旱”,此类情况不少,但作者并未对其判定依据等加以阐述。此外,该文又列有“特大旱”等级,并对崇祯十三(1640年)、十四年和道光十二年(1832年)、光绪三年(1877年)4个特大旱年的情况进行了讨论。但其文同样未就“特大旱年”做出明确的界定,只笼统设定了“受旱范围广,受旱时间长,旱情灾情特别严重”等条件,对究竟范围广到包括多少地区或县份、时间长到几个季度或年度、旱情灾情严重到什么程度等情,文中并没有详陈。不过,透过其所列4个特大旱年的内容,可揣知其特大旱灾的概端:范围在30个州县以上;连续多年发生旱灾,其中1个年度受灾范围超过30个州县;至少24个州县大旱,受灾程度惨烈⑨。该文因存在上述未加明确的内容,成果发表后,迅即遭到萧廷奎的批评,并指出:“在确定干旱等级以前,一定要有比较详细具体的指标,而这些指标又一定要在通盘研究历史干旱史实以后,从这些记载中归纳概括厘定出来。”⑩
1963年,乔盛西发表探讨湖北历史水旱及其与太阳活动关系的论文,按受灾范围划分灾害等级,根据1700—1949年间年均约40个州县发生水旱灾的统计结果,把年受灾州县10—20者(即全省州县数的1/4—1/2)作为全省一个水或旱灾年,等于或大于20个县者(即全省州县数1/2及其以上)为大水或大旱年,将此间湖北水旱灾害分为大水、水、旱、大旱4级⑪。
随后,萧廷奎等在1961年的研究基础上,以旱情、旱灾的概念区分为基础,把受灾范围、灾害持续时间和旱情(涉及降水量、水文状况、作物的播种生长与收成、风灾、蝗灾,以及谷物价格、饥荒、疫疠、赈恤等要素)等作为干旱等级划分的指标,并参诸干旱常发、少发的地区是否出现旱灾等,把干旱分为旱、大旱、特大旱3级(见下表1)⑫。
1965年,蒋德隆等在研究长江下游地区夏季旱涝演变趋势时,出于历史气象资料整理及其灾害判别的需要,从灾象描述、灾期长短和灾区大小等方面,将旱、涝灾分为大旱、旱、涝、大涝4级,加上“没有旱涝记述,或是反映禾稼丰收”的“正常”年份等级,共5等级,并分别赋以-2、-1、0、1、2等代号(见下表2,按:0级为正常年份,表中未列),从而有效地把古文献中的文字记述转化为数字。这一努力,按照作者的话,“不仅具有‘降水量距平’的气候概念,也便于进行某些数学运算工作。”⑬
文焕然等针对河南封丘旱涝碱沙俱全的恶劣环境,出于“为实现除灾增产,希望了解自然灾害的历史沿革”的研究目的,撰写了《明清以来河南省封丘县旱涝的研究》一文。其文从旱涝灾歉程度及其表现入手,“根据历史资料、当地情况及农民经验”,综合灾害持续时间长短、全县耕地受灾面积大小、灾情(农业收成)、社会影响、政府反应与应对(税赋的蠲免与赈济)等因素,将明清以来封丘旱涝等级分为旱、大旱、特大旱、正常、涝、大涝、特大涝7级(见下表3)。就如何使用史料和根据上述要素对历史旱涝做出等级判断,作者指出:须将几方面联系起来,综合考虑,不可单独使用。譬如旱涝区域虽广,但持续时间短、灾情轻,或灾情虽重,但范围有限,均不宜定为大旱涝;所谓大或特大旱涝,须是持续时间长、受灾区域广、灾情重者。不过,对于降水强度大、灾区广、灾情重的水灾,尽管雨期不长,仍可定为大或特大雨涝。至于灾害造成的农业歉收和政府的蠲免等赈济,要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相联系⑭。
表1 萧廷奎等关于河南历史旱灾等级的划分
表2 蒋德隆等关于长江下游地区夏季旱涝灾等级的划分
上述成果,其研究主体以地理、气象学界为主,研究视角和目的,或为气候变迁和干湿情状,或直接从灾害学的角度研究旱涝,“为制定除灾增产措施提供依据”⑮,其灾害等级划分原则、依据、方法等,对学界的历史水旱灾害等级量化工作具有启发意义。
(二)1970—1980年代:水旱灾害史料等级量化全面探索并取得显著成效阶段
表3 文焕然等关于河南封丘旱涝等级的划分
1960年代开展的水旱史料等级量化工作,基本上为学者个体的自觉探索;而1970—1980年代则有所不同,其工作由政府组织开展,具有很强的目的性。1970年代初,全球气候异常,在时任国务院总理周恩来要求气象学界要好好研究气候问题和做好抗旱防涝工作的背景下⑯,我国气象工作者着手整理历史气候资料,以探讨近500年气候状况为重点,全面开展我国气候变化研究工作⑰。在中央气象局等单位组织下,全国气象学界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历史水旱资料整理“会战”,并召开了两次全国气候变迁学术研讨会,通过讨论、研究、实践等环节或过程,取得共识,进而基本上确立了历史旱涝资料等级量化的体系⑱。
1.1974年的“会战”与1975年的会议
1974年的“会战”由中央气象局研究所、北京大学地球物理系组织,华北、东北各省市气象局参加,成果为1975年付梓的《华北、东北近五百年旱涝史料》、《东北、华北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⑲。1975年10月,“全国气候变迁及超长期预报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论文则结集于1981年出版⑳。气候史是长沙会议重要议题之一,不少论文涉及历史旱涝等级划分的方法㉑。现根据文集,对其主要划分方法略为梳列:
其一,湿润指数法。郑斯中等从概率统计观点出发,将研究区域一定时期内的若干府、州、县发生的水旱次数视作水旱事件总体,把搜集到的水旱记录次数作为总体样本,而历史文献的漏记、断缺、散失等被看作随机,视现存水旱记录为历史水旱灾的随机样本,将据此统计的水旱灾害比值作为总体水旱比值的统计值。研究者由公式I=2F/(F+D)计算结果,把历史水旱分为旱、偏旱、正常、偏水、水5等级㉒。该方法实际上是以年次统计为基础的比值法。
其二,按受灾范围划分等级。南京大学气象系气候组针对各省区志书有关旱涝记载详略不一、断续不定等情,以省为区域单位,根据文献记录中的旱涝县数,规定凡一省内任一年度旱涝县数达到5个及其以上者,且受灾地区基本相连、季节大体同一,遂计该省1次旱涝年;所述省区中,凡同年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省区达到前述灾年标准者,即作1次大范围的受灾年。研究者据此计算了同期内涝灾年数对旱灾年数的比值、受涝县数对受旱县数的比值,假定比值大于2者为偏湿阶段、小于2的为偏旱阶段,分别给出了15—19世纪我国东部地区每50年的涝旱、旱涝年频数比值,进而对我国东部1401—1900年间的水旱变化规律进行了分析。而张先恭等在探讨太阳活动与我国大范围旱涝关系时,亦以州县为基本空间单位,根据16—19世纪全国遭受旱灾州县数,按受旱范围的机遇,将旱灾划为6级:特大旱年,年受灾230州县以上,百年一遇;大旱年,150州县以上,30年一遇;中旱年,100州县以上,10年一遇;小旱年,65州县以上,5年一遇;65州县以下者为正常年份㉓。
其三,降水距平法。此法首先确定特定时间内的降水均值,由于历史文献缺乏相关降水记录,故其历史降水均值多以现代记录为据,然后将现代降水背景下的旱涝记录与文献中的旱涝记载相比对,从而给出相应的旱涝等级。如汤仲鑫认为,历史文献中的逐年旱涝文字描述用语繁多,可与近代以毫米为单位的年降水量资料相连贯。作者在对保定地区1951—1974年逐年降水量百位数(1—10)统计的基础上,把地方志用语和年降水量标准百位数相对照,再根据1470—1950年各年文字记载的旱涝程度与范围,分别给出各年降水量百位数,进而建立了保定地区近500年来年降水量百位数序列,并按一定比率,将该地其间的旱涝划分为大涝(11.7%)、偏涝(23.5%)、正常(31.2%)、偏旱(21.7%)、大旱(11.9%)5级。长沙会议中的不少研究都采用此法,把历史旱涝划为5级。如北京气象台关于北京市近500年的旱涝分析,即将文献记载的灾情,与根据6—9月降水量划定的降水等级相对照,把北京历史水旱分为涝、偏涝、正常、偏旱、旱5级㉔。
其四,综合分析法——后来气象学界常用的旱涝5等级法之雏形。如呼和浩特市气象台以历史地理沿革考证和灾情考证为基础,在处理方志、史书中的历史旱涝气象资料时,综合降水、受灾范围、受灾程度等,把1736—1974年间的旱涝分为5级,并赋以频率:大旱、大涝10%以下,偏旱、偏涝20%—30%,正常40%左右㉕。又如中央气象局研究所等关于近500年华北、东北地区旱涝演变的研究,根据文献资料的区域性特征,兼顾气候、流域的整体性,对研究区域进行分区,并确定其以地区行政中心为主的代表站点;然后,结合正史、方志、实录、档案等文献记载的灾情(个别站点文献不足,参考气候特点相同的邻近站点予以插补),参考汤仲鑫的保定地区历史旱涝等级法,将旱涝记载分为20种情况,再据灾情轻重划分涝、偏涝、正常、偏旱、旱5级,逐年划定华北、东北地区各站点的旱涝情况,并对相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如等级的划分以夏季的灾情及其区域范围为主、限定各等级的比率等等㉖。这一工作思路和定级办法,后经改进,成为乃后学界众所周知的中央气象局《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采用的历史旱涝5等级法。
2.1977年的“会战”与1978年的会议
1977年的“会战”依然由中央气象局主司其事,南京大学气象系主办,华东、华南、西南、西北地区18省(市、区)气象局,以及中国科学院地理所等单位参加。会战于1977年底完成,其基本成果有两个:一是分省编纂、由各地气象局负责出版的《近五百年气候历史资料》,其中华东六省一市结集为《华东地区近五百年气候历史资料》㉗出版;二是按照第一次会战经验和长沙会议有关成果的方法,评定出代表华东等四大区的70个站点,并对其近500年旱涝等级加以划分。在收入北方地区会战成果后,会商、确定了全国100个代表站点的500年旱涝序列总表,逐年绘制了1470—1977年的旱涝分布图——《全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草图)》㉘,分发各地,征求意见㉙。1978年9月,“全国气候变化学术讨论会”在无锡召开。与会者提交的82篇会议材料和论文,就史前气候变化、历史气候变迁、气候变化因子、气候分析方法、气候与农业生产关系等主题或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在历史气候变迁方面,不少材料对近500年来的冷暖、干湿变化进行了探讨。随后付梓面世的会议论文集选编的19篇研究文章中,就有10篇为历史气候变化的研究成果㉚。在探讨历史旱涝变化时,这些成果一致采用1975年长沙会议诸成果普遍使用的旱涝5等级法和1977会战形成的《全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草图)》旱涝等级序列资料,对我国近500年来的干湿状况进行了归纳。如盛承禹根据序列资料,分析了我国近500年来旱涝分布的11种主要类型和16种副型㉛。另有学者则据此序列资料,确立了衡量区域干旱级别的“干旱指数”。例如,张先恭等借助分布图中100个站点旱涝等级序列资料,以年受旱范围为依据,运用干旱指数公式㉜,逐年计算了1470—1977年的干旱指数。干旱指数值越大,则表示该年受旱范围越大,称其年为旱年;反之,可能是涝年或正常年㉝。不过,这种方法固然解决了该年干旱范围的问题,但不同等级的干旱则遭湮没。为纠克其弊,徐瑞珍等在研究我国100°E以东地区近500年旱涝时,对其干旱指数公式加以修订:Id=(n4+n5+1)/(n+2)。式中的n4、n5为相关地区年度4级(偏旱)、5级(旱)站点数,n为研究区域内总站数。为保证资料短缺时计算结果的代表性,研究者分别在分母、分子加2、加l。Id值的大小表示域内年度雨水偏少的范围。例如,当Id≥0.60时,表示年度区域内约60%以上地区偏旱或旱。在研究东部地区近500年旱涝状况时,作者以100个站点各年旱涝等级值为资料,次第将该区由南讫北分成华南、华北、东北等区,逐年计算了各区及全国干旱指数(Id)。当然,诚如论者所云,该方法也有不足:一是Id的计算,4、5级按同等干旱程度处理,同样的指数值,干旱程度未必相同;二是Id值很小时,不能区分雨水正常或偏多。为反映区域旱涝程度,研究者又提出了平均旱涝等级值,根据公式=ΣDF/n㉞,计算了各地区和全国历年平均旱涝等级。当某地区值小于3时,说明区内1、2级站数居多,雨水偏多;近于3时,表明区内多雨或少雨站数相近,或3级站数占优势;大于3时,表明区内4、5级站数居多,雨水偏少。因此,平均旱涝等级值的大小,可反映一地某年旱涝程度。这样,衡量大范围的干旱指数(Id)和区域旱涝平均等级互为补充,作者以此为分析工具,研究了我国近500年的旱涝基本状况㉟。但是,无论是干旱指数,还是区域旱涝平均值,都是针对较大区域范围的旱涝研究,是以站点水旱等级的划分为前提,是水旱灾害序列的应用。
1980年代,对地理、气象等学界来说,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的出版。1977会战形成的《全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草图)》及旱涝等级序列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后,1979年,经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汇总、补充西藏站点的旱涝等级资料,重新绘制成《历年旱涝等级分布图(1470年—1979年)》,同时增绘《历年年降水量和年、季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图(1951—1979年)》,最后总成《图集》。《图集》内容包括我国1470—1979年历年旱涝分布图511幅、1951—1979年实测降水量和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分布图119幅,以及全国120个站点510年的旱涝等级序列表。该《图集》以历史气候干湿状况研究为目的,根据史料描述,按降水情况等综合指标,把历史旱涝分为5等级。该方法为全国气象、地理学界共同商讨制定的㊱,对促进我国近500年的旱涝研究起到了不可忽略的积极作用㊲。根据《图集》“说明”等,可知其定级方法㊳:
首先是分区。中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根据旱涝等级划分针对具体区域单独进行和方便统一分析等使用的需要,虑及各地气候特点、河流流域、历史沿革、文献记载丰富度等自然、人文因素或条件,《图集》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120个站点,各站点一般为史料较多的地区所在地或省会、直辖市等行政中心,一站点代表现代行政区划的1—2个地(市)级行政单位,亦即明清时期的1—2个府的范围,包括数十个县不等㊴。如淮河流域选择的站点有信阳、阜阳和蚌埠、临沂、徐州与扬州,分别代表今豫东、皖北、鲁西南、苏北等几个地区,而阜阳、蚌埠则代表明代凤阳府,以及清代凤阳府、颍州府和泗州直隶州。
其次是分级。《图集》根据文献记载和实测体现或反映的降水情况,把近500年历史旱涝分为5个等级:1级(涝)、2级(偏涝)、3级(正常)、4级(偏旱)、5级(旱)(见表4),并据此逐年划定了1470—1979年间全国120个站点的旱涝等级,绘制其旱涝分布图。
表4 《图集》关于旱涝等级的划分
最后对相关问题的限定。第一,等级的比率。兼顾各级出现频率,大体上为1、5级各占总年数的10%,2、4级各占约20%—30%,3级约30%—40%。但考虑各地气候特点不一,各站点旱涝等级频率分配不强求一致。第二,定级的季节。旱涝等级的评定,主要考虑史料记载中的春、夏、秋三季旱情、雨情及其出现的时间、范围、严重程度。具体定级时,当一年中先后出现旱涝,如春旱夏涝、夏旱秋涝等,确定旱涝等级相对困难,规定同年旱涝次第发生以夏季情况为主的全国标准统一。所以,《图集》划定的旱涝等级,主要为夏季的情况。这一限定和划分,适合于全国大部分地区㊵。如1450—1949年间,安徽发生在夏、秋季的水、旱灾年次各占总年次的87.6%和80%㊶。但同时,也有一些地区的春、秋旱涝也很严重,需另做分析㊷。第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120个站点分别代表的是一个地区的旱涝,因此难免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站点所在地或旱或涝,而其他地区则反之。对此,主事者规定:同一站点代表的范围内旱涝兼有,则以多数县份的情况为准。第四,由于旱涝等级划分依据和主要研究目的是各地的降水情况,因此,研究者从一些地区地理特点出发,规定河网低洼地带的“河决”、沿海地带的“海溢”和“潮溢”,以及客水过境造成的水潦等水灾,在水涝等级划分时,一般不予考虑;同时,把西北干旱地区的农业“丰稔”记载等,作为雨水充沛处理,将其旱涝等级评为2级即偏涝。第五,弱信息的处理。尽管我国史料总体十分丰富,但具体到一个地区的水旱记载,则因或采辍遗亡,或确实没有灾害发生,以致有关记载连续性受到影响。针对此情,《图集》规定:虽有中断然未逾3年者,视为气候正常、无旱涝发生,定为3级(正常),但偶尔也参照邻近地区等级内插评定;凡超3年者,概不定级。一些学者据此方法和《图集》定级结果,对中国近500年的气候干湿状况进行了研究。
3.等级处理的深化
《图集》出版后,学界就历史水旱灾资料的等级化研究并未止步。1980年代中后期,一方面,学界对等级的划分愈为细致、深入;同时,随着计算机的逐渐应用,一些学者开始就灾害史料的信息化处理开展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其主要者有:
1983年,龚高法、张丕远等在分析1736—1978年北京地区冬小麦收成与降水量关系时,根据农业丰歉史料和现代产量记录,以冬小麦大丰收作10成收获,把史料记述与作物收成、当年冬小麦丰歉程度相对应,分别以收获3—6成为重灾、成灾、偏灾、歉收,把农业灾害分为重灾、灾、偏灾3个等级(见表5),列出其间北京冬小麦产量收成序列,并根据该地区冬小麦生长期(9月—次年5月)的降水量,探讨了冬小麦收成与其生长期间降水量的起伏变化。由于冬小麦收成与其生长期的降水量具有正相关联系,北京冬小麦严重减产主要是生长期间长期干旱引起的,所以该文关于农业灾害的等级划分,本质上就是历史旱灾的等级化㊸。
1987年,王邨等据降水距平值,将历史水旱灾等级分为7级:特大旱年、大旱年、一般旱年、正常年、一般水年、大水年、特大水年。具体到中原地区近五千年气候变化,研究者采用湿润指数法,但针对该法“把不同级别的水旱作用,等量齐观了”的“美中不足”情况,对其公式进行了修订:I=2(F特大水+F大水+F水)/[(F特大水+F大水+F水)—(D特大旱+D大旱+D旱)],规定当I大于1时,表示其间湿润多雨;I小于1,属干旱少雨;I接近或等于1,为正常年。并规定了各等级的大体频率:特大旱年、特大水年约占4%,大旱年、大水年各占10%,一般旱年、一般水年各占21%,正常年约占30%㊹。
表5 龚高法等根据冬小麦与降水关系关于农业灾害等级的划分
1987年,陈家其在探索太湖流域历史旱涝等级序列构建时,进一步把各站点旱涝等级细化为9级:1级特大涝、2级大涝、3级涝、4级偏涝、5级正常、6级偏旱、7级旱、8级大旱、9级特大旱。尽管其9等级远较《图集》5级为多,但其等级划分的依据,则为《图集》采用的历史旱涝5级分类标准㊺。
1989年,林振杰等根据我国灾害史料特点,设计了一套由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灾害种类及严重程度、参考文献等要素组成的数字编码方案,并在随后以山东省近500年旱涝为对象的研究中,对其旱涝指数进行了列述。虽然其成果依然把旱涝分为大涝、涝、正常、旱、大旱5级,但其等级化方案所据的灾情描述事项十分明细和具体,包括大气圈异常、水圈响应、动植物响应、人类初级响应、政府响应等自然变化及其对人类的影响等。据此判断灾情并对灾害进行定级,不仅切实可行,并且相对较为准确和统一,为乃后的定级在依据事项和等级大小判断等方面提供了资鉴,启示之功甚大㊻。
同年,胡明思等提出了“场次洪水”的概念。据其界定,“场次洪水”为“一次连续性降雨所产生的洪水”㊼。此后,学界对“场次灾害”概念加以完善与丰富。如张伟兵等关于“区域场次特大旱灾”的界定即言:“区域场次特大旱灾是指特定区域内连续数年发生,存在明显的灾害发展变化过程,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旱灾”,并以明清山西旱灾为例,从自然、社会两大方面,衡诸持续时间、成灾范围、灾情等要素,对县区性旱灾等级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规定㊽。根据有关界定及其成果所选场次水旱灾案例,不难窥探水旱场次灾害的基本特征:一个是“场”即区域、空间,通常是自然地理单元,如河湖流域、气候区域(如西北干旱地区)等;或是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划,如省、县等。二是以灾害发生过程定“次”,即按照灾害发生持续时间的过程来确定水、旱灾次,而非以往那样按“年”定次。因为从时间上看,一场灾害(如旱灾)往往或持续时间较长,成灾过程甚者超过某一年度而跨越若干年。因此,灾“次”衡定按灾害持续之始终,依年度为单位,如持续三年等。三是灾害具备气象、水旱情、灾情等要素,灾害具有代表性或突出的特点、特征。四是场次灾害通常为灾情严重的灾害。场次灾害的时间连续、影响持续和灾情累积等特征,决定了场次灾害的后果极其严重。
总之,1980年代水旱灾害史料等级化工作及其成果影响较大,其工作思路、方法和结论,屡为此后学界所援用。但是,诚如有学者所言,此间史料信息化处理,主要是延续竺可桢的思路,把水旱灾害信息转化成气候变化参数,消除史料记载存在的各种不均一性,建立历史旱涝等级序列㊾,从而对历史气候之干湿状况加以讨论。
(三)1990年代及其后:等级化的多元探讨阶段
1990年代,随着历史气候和灾害研究的深入,加之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水旱史料等级化方法和手段益趋丰富,具有多元性特征。
1990年,盛福尧等根据河南降水特征,考虑史料情况,将旱涝分为7级,即特大旱、大旱、旱、正常、涝、大涝、特大涝。这一划分,和作者此前与文焕然合作发表的《明清以来河南省封丘县旱涝的研究》一文所采用的方法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把旱、涝分开定级,此其一;其二,在受灾范围量化方面,前者具体到受灾地亩占全部耕地面积的百分比(见表3),而后者则代之以如“局部”等比较笼统的字语;其三,后者因据降水特征等,所以等级化时对降水量做了粗略的估计(见表6)。但是,正如作者所云,其表中所列相应年份的降水量仅具参考意义,并且大体是按河南省大部分平原地区而言的,不包括山区,特别是年均降水量1000mm以上的豫南山区。另外,旱涝等级与年降水量间的对应关系亦并非严格:年降水量较多不一定涝,若降水均匀,未必成涝或涝轻。尽管如此,作者最后强调:旱涝定级是一个较好的数字化方法,它可以把定性资料定量化、转换成数字序列,有利于问题的深入研究㊿。
表6 盛福尧等关于旱涝灾等级的划分
1992年,张丕远等在1983年根据冬小麦收成将旱灾分成重灾、成灾、偏灾3级的基础上(51),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对其农业收成报告中的“丰”、“歉”信息,按收成多寡分为9等;然后,将导致农业歉收的灾害,据其灾情,由“轻”而“重”,与收成“丰”、“歉”对应,确定灾害等级。规定收成6成与灾情4级即“小灾”同义,将农业收成多寡转化为灾害等级大小:0级无灾、1级基本无灾、2级微灾、3级基本有灾、4级小灾、5级偏灾、6级灾、7级大灾、8级特大灾,并据此建立了我国87个站点1730—1915年的秋收灾情序列及1730—1910年的夏收灾情序列。但在具体研究中,研究者又对其受灾面积做出了规定:收成6成以下(含6成)面积占总面积30%以上,则该区有灾;7成以上(含7成)面积达总面积95%以上,则该区无灾。以此标准,对1730—1915年的全国秋收灾情逐年进行了分型(52)。同年,郑景云等通过对民国档案灾害史料的逐条字段分解和字段的统一编码,探讨建立历史灾害数据库。作者从受灾地点及范围、受灾成数、时间、天气、灾级、受灾程度、收成、人类响应措施等方面,把民国水旱灾害从大水到大旱分为7级,4级为无灾。至于大水、大旱、正常外的其他4个等级具体为何,其文则未明确(53)。
1993、1994年,袁林发表西北地区历史旱灾研究论文,为分析陕、甘、宁、青地区历史旱灾资料,作者将研究区域分为三部分(如陕西即分为陕北、关中、陕南三地区),以年为时间单位,按照“以灾区大小为基本依据、灾情奇重者适当加等”的原则,将文献中的灾害记载转化为等级量化资料。具体方法是首先赋予各区一定分值(100),然后按灾区大小、灾情轻重为各区适当打分,以分数高低确定旱灾等级,把旱灾分为6个等级:小于或等于10分者为“个别地区旱灾年”、11—20分为“局部旱灾年”、21—30分为“中等旱灾年”、31—50分为“大旱灾年”、50分以上为“特大旱灾年”,并对少数灾情极重的旱灾年以加等处理,特大旱灾年经加级后即成“毁灭性大旱灾年”(54)。尽管这一划分方法明显存在不足,但据笔者囿见,学界此前有关历史旱涝等级的划分,基本限于气象学、地理学界,历史学者意识到等级划分对于灾害史研究的意义并尝试对历史灾害进行等级划分的,袁林当为之先。1994年,杨志荣等在研究湖南省近500年旱灾时,依据史料有关旱灾发生时间、灾害过程、受灾范围及严重程度等记载,参照反映旱灾的灾情描述、物候现象和赈饥政策等,按照《图集》旱涝等级划分标准,并适当调整,将历史旱灾分为无旱、偏旱、旱、大旱4级(见表7)。据此,作者以现行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逐年确定了各县旱灾等级,随后据其公式,计算出反映各研究区域历年干旱程度、干旱范围的灾害平均等级值,按照该值的大小,把区域旱灾分为全区无旱、偏旱、旱、大旱4级,最终给出近500年来湖南10个研究区域干旱灾害时间序列。这种方法,一方面以各县等级划分为基础,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又计算了区内平均等级,远比用个别站点的等级代表全区等级的做法更为合理与可行(55)。
表7 杨志荣等旱灾等级的划分
1997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等组织编写的《中国水旱灾害》一书出版。在该书相关章节和附录中,部分涉及历史水旱灾害的等级划分。
首先,水灾等级的划分。该书在研究1840—1949年全国洪灾频率的地区分布时,根据方志、清代档案和报刊有关灾情轻重记载,以县为单位,把洪灾分为重灾、次重灾、轻灾三级,其评定标准及其史料的典型描述分别为:其一,重灾。大水决堤,舟行树梢,一片汪洋,水灾使农业减产8成以上,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疫,灾赈。如“大水,舟行树梢”、“堤决,人畜、房屋、漂没无存”、“大霖雨,平地水深丈余”、“大水灌城,房屋坍塌殆尽”等。其二,次重灾。大水泛滥害稼,导致农业减产3成以上,庐舍漂没,人畜伤亡,缓征田赋。如“河水暴涨,沿河泛滥成灾”、“大水,沿河田庐漂没甚多”、“大雨经旬,田禾地亩多被淹没”等。其三,轻灾。沿河低洼处成灾,农业歉收。如“沿河低地被水成灾”、“大雨害稼”、“淫雨伤禾害稼”等。但在水灾统计时,该书则仅及前两者,未将轻灾县数计算之内。如其附录一“1840—1992年水灾年表编制说明”之“灾情统计栏”中的1840—1949年全国水灾受灾县(市)数即是(56)。另一方面,附录一之“灾情等级栏”中的1840—1992年全国七大江河水灾等级,则综合受灾范围、灾害程度、控制站洪峰流量大小等,又把水灾分为特大、大、一般3等级,并限其频率:特大灾5%以下、大灾5%—10%、一般灾10%—20%,与以县为单位的重、次重、轻灾的3等级划分有所不同。
其次,旱灾等级的三种不同划分方法。其一,较大范围的区域旱灾等级划分。考虑到干旱区域的广大性,为分析全国各大区域历史干旱特征,该书在《图集》干旱分级的基础上,利用其旱涝等级划分的结果,提出了既能反映研究区内发生干旱的严重程度(即干旱等级)、又能体现其不同等级干旱影响面积大小的区域干旱指标(ID):区域干旱指标(ID)=4级干旱等级值(D4)×[4级干旱总面积(A4)/研究区域总面积(A)]+5级干旱等级值(D5)×[5级干旱总面积(A5)/研究区域总面积(A)]。根据上述公式及其计算结果,对区域干旱等级做出界定:4.0≤ID≤5.0,为极旱;2.0≤ID<4.0,为重旱;0<ID<2.0,为轻旱。编者认为,采用这种“能较好地作为区域干旱的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可有效地反映区域干旱的分布特征(57)。其二,按受旱成灾指标确定干旱等级。为保证干旱指标在全国不同地区具有可比性,该书采用受旱率(或成灾率),即年(季)受旱面积(或成灾面积)与该年(季)播种面积之比作为旱灾指标。与之相关的还有多年(季)平均受旱率(或成灾率),即多年(季)受旱总面积(或成灾总面积)与多年(季)播种总面积之比。具体年数或季节,据研究需要而定。所谓的受旱面积,即干旱导致粮食正常产量不同程度减少的面积,包括减产幅度超过正常产量30%的成灾面积和30%以下的受旱面积。受旱(或成灾)面积是—个地区旱情对作物影响的直接后果。这一方法,一般用于现代灾害研究(58)。然而,该书并没具体说明如何利用该指标对旱灾进行分级。在其附录三“1949—1990年旱灾年表”中,该书计算了东北、华北等八个大区,以及全国范围内各年的受旱率、成灾率,并据受旱率、成灾率、粮食减产率、受灾人口率等四个数值,把1949—1990年全国旱灾分为若干等。从其所列受旱率、成灾率数据及其等则判定推知,各级旱灾划分及其依据(括号内的数字各为受旱率、成灾率)是:旱情轻微即轻旱年份(0.03—0.183、0.009—0.053)、一般干旱年份(0.095—0.2、0.047—0.07)、较重干旱年份(0.172—0.2、0.083—0.104)、重旱年(0.227—0.237、0.078—0.106)、严重干旱年份(0.208—0.268、0.092—0.12)、极重干旱年(0.253—0.264、0.107—0.13)。从所列数值看,根据受旱率、成灾率而开展的旱灾等级划分似乎并不十分严格或严谨,各等级旱灾的两项数值多有交叉与重叠。究探其因,可能等级的判断是各项指标综合的产物,受旱率、成灾率之外,尚有粮食减产率、受灾人口率指标,只是并非所有省区的受旱人口、因旱损失粮食等表报数据均齐全,为使所采用的干旱指标在全国不同地区具有可比性,该书采用受旱率(或成灾率)作为旱灾指标。尽管如此,受旱率、成灾率也仅“是度量地区之间受旱程度差异的—个相对指标”(59),而非绝对指标。其三,按受灾地区比率确定干旱等级。该书没有明确提出这一旱灾等级划分的具体办法,而是在其附录二“1840—1948年旱灾年表”中,把全国划为东北、华北等大区,按受灾地区占各大区总数比例的大小,将旱灾划为10%—30%、30%—50%、50%以上三个层次,而对于其旱情状况及其等级名谓,则未像附录一水灾那样予以明示。此外,附录二根据全国受灾地区总数与各地“旱情和灾情”,进一步把1840—1949年的干旱灾害分为(括号内数字为全国受灾地区数量)旱情轻微年份(即轻旱)(16—44、48)、偏轻旱年(43—45)、中等偏轻旱年(44、50—51)、一般干旱年份(45、49—59)、一般偏重干旱年份(71、76)、中等偏重干旱年份(61—71)、偏重干旱年份(69—79、85、86、94、98)、较重干旱年份(72—95)、重旱年(96、107—108)、严重干旱年份(76—107、130)、极重干旱年(115—120、132)、特大干旱年份(136—137)等若干等级(60)。上述级则和受灾地区的数量,为笔者据其附录二所列而统计、整理的结果。就其所列、所述情况看,其据受灾区域规模而进行的旱灾等级划分具有以下显著特征:一是级则多等,名称多样。如上粗列,级则和名谓就达10余个;二则各等级受灾地区数量多寡间多有交互。如中等偏重干旱与偏重干旱年份、严重干旱与极重干旱年份等等;三是与之相联系,等级名称界定不明、等级间区分有失严格,甚至混乱。如旱情轻微与偏轻旱年、一般偏重干旱与中等偏重干旱年份等。究其因,可能如编者就东北地区某些时间段的情况所言的那样,是资料缺乏或不足所致(61),同时和该书为众人合撰的结晶也有些许关联。按受灾地区大小对历史水旱灾害进行分级,该书并非个案,而是水利学界的普遍做法,一些省市、流域性水旱灾害研究也多采用此法。如《安徽水旱灾害》在讨论安徽1450—1949年水旱灾情时,以该省明清11个州府分区为基础,将五个以上分区出现水(旱)者定为大水(大旱)年、三个以上者为水(旱)年;对于1450—1650年间近200年的水旱灾害,因其资料颇简,上述两项指标分别降为四个、两个分区以上(62)。而在1949年前500年的旱灾等级划分中,该书虽仍以州府为单位,但明确从受灾范围大小、干旱历时长短、灾情轻重三个方面评判干旱级则,规定:省内凡有一半以上州府有旱者,为全省性一般旱灾;若其中有一个以上州府旱情历时长、旱灾面积大、灾情重的,则作全省性大旱(63)。至于时间多长、面积多大、灾情多重,该书亦未做出界定。而且,这种等级划分的方法,与1949年以后的旱灾等级划分相比,除具体标准不一致外,其特旱年、重旱、轻旱、基本不旱的4级也彼此差别不小(64)。
1990年代关于灾害量化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灾度划分法的提出。1990年,马宗晋提出“灾度”概念,建议把人员伤亡数量、社会经济损失作为灾情大小划分的主要依据,将自然灾害分为巨、大、中、小、微5个灾度:死亡1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亿元者为巨灾,其下每降一个量级,灾度随之下调一个层级。此后,马宗晋等又以地震灾害为例,对灾度的划分做了进一步的阐述(65)。
关于灾度,熟悉地震灾害等级划分者,应不会陌生。地震级则的大小,学界从震级、烈度两方面考量。前者是通过仪器测量而给出的地震大小量度,是致灾因子本身的能量强度,如人们常把5级以上的地震称作破坏性地震。一次地震只有一个震级。目前,全球震级统一划分为9级;然而,同样震级的地震,因震源深度、震中距离、震区地质条件等差异,在不同地区往往酿成不一样的破坏性后果。于是,学界为衡量地震的破坏程度,而给出了地震烈度。这样,同样等级的地震,由于对受灾地区的影响差异,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烈度,一次地震因此而有多个烈度。根据影响和破坏程度,我国把地震分为12个烈度。马宗晋等关于灾度的概念及其级则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或可视为受地震烈度界定及其级则划分的启发或影响的结晶。
提出“灾度”概念的同时,马宗晋等也强调灾害等级的划分。不过,相对于地震等级、烈度的划分是针对某一次地震灾害的能量和社会影响所开展的工作而言,马宗晋的灾度和灾害等级所指略有不同,前者所指为某一次具体灾害,而后者则针对某一年度灾害。之所以提出灾度的同时,又强调年度灾害等级的划分。马宗晋等归诸两点:一则灾害的发生以年为度,国家经济活动也以年为核算单位,灾害每年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大有小,故应对年度的灾害损失划分不同等级;二则古代素有划分灾年等级的传统,并对不同级别的灾年采取不同等级的税赋要求。按照灾害对经济损失的大小,马宗晋等建议将灾年分为大、中、小三等(66)。
然而,灾度划分法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在其他致灾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灾害损失大小取决于多重因素:一是灾变程度。灾变等级越高,灾害损失越大;二是承灾体的价值与易损性。承灾体数量越多,密度越高,易损性越大,灾害损失越大;三是减灾能力。减灾能力越强,灾害损失越小(67)。因此,同样强度的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经济、人口条件等差异,其绝对即规模损失可能相差悬殊,相对即深度损失(损失%)可能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在同一次灾害中,绝对损失大的地区,其相对损失可能较低。而绝对损失小的地区,则相对损失可能很大(68)。正因为如此,对于灾度划分法,学界或进行了补充(69),如考虑灾害损失率,提出了灾级分析法(70);或予以更正,如借用物元分析法,在灾度划分仅考虑人口、直接经济损失简单指标的基础上,补充了倒塌房屋、受灾面积等指标(71)。但这些方法,一般很难适用于历史灾害的研究,因为经济损失、人口伤亡、房屋倒塌等直接、间接指标,文献中往往缺乏详细、准确的记载,然灾度划分法的启发之功不容忽视。
受“灾度”划分法的启迪,有学者曾就运用该法对历史灾害进行定级,提出了一些想法:首先,确定1度灾害基准线。以历史时期的县为灾害史料灾度计量的最小灾区单位,把1县之内发生、仅导致轻微减产的小尺度灾变,划作1度灾害。其次,依灾区大小、灾情轻重确定灾度。灾度定等基本上以灾区范围为据,灾度计量按数量级关系递进。同等灾变幅度下,灾区的大小也按数量级关系对灾度进行定等。灾区10县以内,为2度;10—99县,为3度;100—1000县,为4度。灾情轻重体现有二,即灾害对农业生产破坏和对灾民生活影响程度。为此,研究者规定,1县之内发生大尺度灾变后,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导致当年农业出现歉收或绝收,其灾度为2。同样,当灾区为1—10县时,灾度为3;10—100县,为4度;100—1000县,灾度为5。因为灾度是灾害对社会破坏程度的度量指标,灾害产生的社会效应是灾度加等的主要依据,灾区人民的生活状况因而成为灾度加等的参考。当某次灾害的灾度确定后,史料中还有“民饥乏、流亡、开仓赈济”之类记载,在已定灾度的基础上再加一等。最后,异常严重灾害的处理。其一,对于史料中部分因灾死亡万人以上者,规定:1万—10万人,概定5度;10万—100万人,异常重大灾害,灾度为6。其二,对史料记载有“人相食”者,结合灾区大小另行定等,规定:1县之内者,定3度;1—10县,为4度;10—100县,作5度;100—1000县,为6度(72)。这种以灾情程度为依据、以灾度计量方法为原则、以灾区大小为加等定级标准的农业灾害史料的灾度等级量化方法,得到了有关学者的肯定(73)。
2000年以来,历史灾害资料的等级量化,渐为历史灾害研究者重视。如李家年等研究安徽省长江流域近500年来水旱灾害时,根据《安徽省水旱灾害史料整理分析》及其灾害等级划分的方法,将文献水旱灾的描述性记载,分别转化为一般水(旱)灾、大水(旱)灾、特大水(旱)灾3级(74)。而且,有些成果的灾害等级化所据空间单位更为微观。如满志敏在研究光绪三年(1877年)以直隶、山西两省为代表的北方大旱时,即以受灾的村庄数考察旱情,将文献记载资料综合成可以分析干旱影响的空间差异数据,采用旱情指数和加权累计的方法,把文献记载的各县不同成灾程度的村庄数转化为一个统一的指数,并通过指数表格和指数分布图,清晰地展示了该年直隶、山西两省的旱情空间分布情况(75)。
为便于了解2000以来学界有关历史水旱灾害等级量化的成就,下面分别从历史学、地理学、水利学三个领域,对其主要成果予以简要地罗列。
表8 张文关于水旱灾害等级的划分
历史学方面,张文在研究宋代灾荒及社会救济时,发现宋人对不同程度的灾害,一般使用不同的词汇指称,由此构成了一个文献记载话语系统,而以水、旱两大灾害最为典型。如亢旱、大旱、岁旱、微旱、小旱、大水、水、潦、霖雨等等,根据这些话语对应的灾情,从成灾的角度,水、旱灾大体可分为3级:轻度灾害、中度灾害、重度灾害;对于灾害引起的农业歉收,文献的描述有岁俭、空乏、薄熟、薄收,饥歉、不熟、不登、岁凶、侵,大侵(大祲)、大歉等,其所指也包括3等:轻度荒歉、中度荒歉、重度荒歉;对歉收引发的饥殣,文献多载之以乏食、阙食、艰食,岁饥、民饥,大饥等,也具有3个明显的等级(见上表8)。可见,宋代文献关于“水旱灾害—荒歉—饥殣”的记载,相互间存在明显的等级对应关系。而这种关系在灾后赈济举措上也有体现。其实,国家赈济与灾害等级大小相联系的观念和做法,在中国具有悠久的传统。据《汉书·食货志上》记载,早在战国时期,魏相李悝推行的平籴政策中就云:
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孰。上孰其收自四,余四百石;中孰自三,余三百石;下孰自倍,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孰则上籴三而舍一,中孰则籴二,下孰则籴一,使民适足,贾平则止。小饥则发小孰之所敛,中饥则发中孰之所敛,大饥则发大孰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
宋人对此颇为推崇,并将之作为赈灾救荒的主要指导思想,董煟在其《救荒活民书》中亦曾有所总结(76)。这种从文献记录实际出发,综合雨情、水情、旱情、灾情、荒情、饥情、赈情等,将水旱灾害各分3级的做法,对历史灾害等级化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地理学界方面,赵景波等在研究西北地区历史农业旱灾的系列成果中,对旱灾等级量化做了有益的探讨。研究者认为,西北地区的干旱灾害,为一定时期内农作物吸收的水分不能满足其正常需要,危害农作物的正常发育,甚至使之凋萎、枯死所造成的农作物减产以至绝收。其成果从干旱灾害持续时间、强度、受灾区域等方面,根据文献记载的描述,将西北旱灾分为轻度、中度、大、特大4级(见表9)(77)。
水利史界方面,谭徐明在研究我国近500年特大旱灾时,根据地方志等对灾情的描述,将历史旱灾分为4级:1级“旱”,数县连季少雨或不雨,秋粮减产;2级“大旱”,一省或相邻数省连季少雨或不雨,发生两季以上严重减产或核心旱区绝收;3级“重旱”,数省范围发生持续两年干旱,人畜因饥荒而非正常死亡,社会经济恶化;4级“极旱”,为持续数年、跨流域大区域的严重干旱,出现多省范围的大量非正常死亡和饥民流徙,历史文献中出现如“赤地千里”,“人相食”的记载(78)。这种基于大旱研究的等级划分法,由于受灾地区往往较大,其区域对象为数县范围,异于一般灾害等级划分以一县为区域单位的做法。
表9 赵景波等关于旱灾等级的划分
水利史灾害等级化的另一项成果,为张伟兵等区域场次特大旱灾的划分标准、界定及其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的探讨。
在胡明思等“场次洪水”的基础上,张伟兵等提出了“区域场次特大旱灾”的概念——至少包括一个受灾范围在50个县以上的特大旱灾年份。因此,“区域场次特大旱灾”的划分,是在区域性旱灾等级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的。作者认为可从灾时、灾区、旱情和灾情等要素,对旱灾等级做两个层次的划分:县级灾害等级的划分、省区性的灾害等级划分。前者根据史料记载,不同等级各赋予相应数值,形成历年分县的旱灾等级表;后者则以年代为线索,同一年份所有受灾县份的灾害等级值叠加,形成不同年份的灾害等级值,并据此划分省区性旱灾的等级。为此,研究者秉着数据或资料易于获取及可反映灾害本质的两个基本原则,把旱灾四要素所涉的灾害时间、降水与水文状况、农业生产、灾区社会生存环境、饥馑状况、灾民流徙与死亡、生产与生活用水、国家或政府响应等作为划分旱灾等级的指标,从旱情、灾情两个方面,以山西为对象,分别将县域历史旱灾划为4个等级,并赋之以级值:1级一般旱年、2级中等旱年、3级大旱年、4级特大旱年。因文献有关旱、灾情的记载多属定性描述,一次灾害记述不可能具备上述指标的所有要素,但同时有些要素又有互补性。因此,具体定级既可据某一要素,亦可综合多个要素。在县级灾害等级划分的基础上,研究者以年为时间单元,以受灾县数及其灾害等级数值为据,将所有受灾县份等级值的总和作为旱灾指数,以其指数的大小,划定与县域等级相对应的省区旱灾4个等级。同时,限定各级旱灾频率:中等旱灾5年一遇、大旱灾15年一遇、特大旱灾50年一遇(79)。
三、简要评述
近50年来,国内学术界有关历史水旱灾害资料的等级量化处理,曾经历了1960年代的初始尝试、1970—1980年代的全面探索、1990年代以来的多元探讨3大阶段,先后分别以学者个体独立自觉进行、国家组织的学术机构协调合作、学术界较广采用等模式开展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已有的各种等级量化成果,一方面为学界进一步开展此类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启迪和参考。如张文研究认为,宋代文献关于水旱之灾、饥荒和赈济等记载,已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话语系统,据此可有效地将宋代历史水旱灾害等级加以量化。说明至少从宋代开始,历史水旱灾害资料基本具备转化为现代灾害学研究需要的等级量化条件;另一方面,其等级量化的方法和结论,广为学界援引征用。如《图集》确定的全国120个站点500余年的旱涝等级序列即被学界作为基本代用资料而广为征引(80),对历史时期的自然和社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81),对深化学术研究具有推动之功。时至今日,可以说,根据文献记载,对历史水旱等灾害进行必要的等级划分,既是大势所趋(82),也是学界的共识。
综观有关探讨,我们发现:
其一,目前有关水旱灾或旱涝情状研究的视角与目的有二:气象学关于历史气候干湿的研究、灾害学关于历史灾害的研究。水旱灾是气象灾害,降水多寡及其时间、空间分布失衡,都能导致水旱灾。但这仅从致灾因子而言的。水旱灾果否发生及其灾情轻重,还与由地质、地貌、土壤、植被等要素构成的孕灾环境,以及由人口密度、经济状况、水利设施等构成的承灾体息息相关。气象学的干旱与灾害学的旱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干旱未必成灾,旱灾也不惟发生在干旱区,湿润地区也常常有旱灾甚至是大旱灾出现(83),这就是为何那些降水较少的地区被称作干旱区而非旱灾区的缘故。研究视角、目的不一,气象学、灾害学在干旱、旱灾的指标选取上具有一定的差异。前者关于干旱等级的划分,主要考虑大气降水等自然因素;后者关于旱灾等级的划分,除降水等自然条件外,还要虑及灾害后果等社会性因素(84)。水灾方面,就其形成与发生机制而言,通常有两种情形:本地大气降水引发的雨灾,以及河网低洼地带“河决”、沿海地带的“海溢”、客水过境造成的水害,也就是说水潦灾害并非都由本地降水所致。气象学在对水涝进行定级时,不考虑后一种情形。从其气候干湿研究的目的来看,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性,但不适于灾害学的研究,因为这类涝情毕竟终究造成了“害”的后果。由客水过境造成水害的情况,在历史上的一些地区特别显著。譬如黄淮地区,据有关统计,明清淮河流域有近200年次的洪涝灾害即与黄河客水南泛有关(85),若按气象学研究的限定,将这部分水灾排除,那么此间淮域的水涝之灾年次将大为减少。很显然,这一结论与实际差别不小。因此,气象学由其研究视角与目的决定的有关旱涝等级划分的规定,未必适宜于灾害学关于历史水旱灾害的等级量化。因此,由于目的、视角的不同,灾害学关于历史水旱资料的等级量化,应在借鉴、吸收气象学做法的基础上有所改进和创新。
其二,目前所知有关历史旱涝资料等级量化的成果,具有所据要素多元、采用方法多样和规定不一等情况。概而言之,大多数成果按照灾次多寡、时间长短、空间范围大小、降水丰枯、灾情轻重等基本要素进行等级量化,还有一些成果综合诸要素来划分等级。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灾次统计法(86)、区域范围大小划分法(87)、指数法(湿润指数法、干旱指数法)(88)、成灾率划分法(89)、降水距平法(90)、比值与差值法(91)、灾度划分法(92)、综合法(93)。其中,综合法由于其等级划分指标多元、判断依据多重、方法相对合理,据此所做的历史水旱灾害定级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可用于州县、省域、流域等不同层级的区域历史水旱灾害资料的量化处理。此外的其他方法,有些因偏及一点而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如以受灾区域范围为据的划分法,各成果等级量化所据空间大小(即受灾州县数量)差别较大,尽管诸成果的定级各有其规定,但这种定级所据空间范围差悬甚大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折射了据此而做的等级划分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其结果因而不一定尽为合理;另外一些定级方法,如成灾率划分法和降水距平法则因文献记载的简略,而未必适合于历史灾害资料的等级量化。具体来说,前者由于文献对历史上农作物收成“几分”的记载多为约数,不能像现代灾害研究基于准确的成灾面积那样,以其单独作为灾害等级量化的依据,若欲据之对历史灾害加以等级划分,则需要和其他能反映灾害程度的文献一并综合运用;同样,由于历史降水记录及观测资料阙如或文献记载信息要素不甚齐全,在难以对历史上某年降水和一定阶段年均降水进行量化的情况下,很难运用降水距平法对历史旱涝进行等级量化。此前有些成果以当代某一时期的年均降水资料为据,按照回溯的办法,结合、比照历史文献有关水旱灾害的记载,对历史水旱资料进行等级处理。然而,因其采用的现代实测降水资料的时间跨度不长(如汤仲鑫关于保定地区近500年水旱灾定级采用的现当代降水资料仅有25年),样本数量较小而难具代表性,其结论有失于精准。同时,运用一个时期的多年降水均值去衡量其他历史阶段的年降水量,也未必合理。因为各个时期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差异,无论自然史,还是社会史,其发展虽有一定的规律,但其规律并非律动的。以一个阶段的年均降水量尺度,度量其他时期的降水情况,并对其水旱资料进行等级划分,其逻辑前提就是历史水旱灾害具有律动性。这种做法,明显不妥。因此,我们认为,降水量距平法也不适于历史水旱等级的研究。另外,从适用性角度看,降水距平法具有区域、季节局限性。该法主要适合于半湿润、半干旱地区,且其平均气温高于10℃的时段(94)。中国地域广大,南北地区气候类型、农作物种类及其耕作方式都有差异,不同作物及其生长不同阶段对水分的要求也不同。我们不能罔顾这些差异,盲目地运用降水距平法对历史水旱灾害资料加以等级化。
其三,级则不一,名谓多元。首先,等级化即将历史灾害资料予以等级量化处理。综观相关成果,其量化之“量”度即灾等级则不一,水旱等级有3、5、7、9、11级不等,而以5级为多。水旱灾害究竟分多少级为宜?我们认为,可参考水利部《干旱灾害等级标准》之干旱灾害的轻度、中度、严重、特大旱灾4等级的划分法(95),把旱灾分为偏旱、旱、大旱3个等级。特大灾害的持续时间长、受灾范围广、灾情严重等特征,与场次特大灾害要件相符(96),可将之作为场次特大灾进行专题式的个案研究。与之相对应的水灾划为偏涝、涝、大涝3级,加上正常年份,历史水旱灾害可分7级。若等级偏少,则区分度不够;偏多,则会因历史文献的阙略而难以实施。7级制则相对较为合理。其次,与等级对应的等级名称混杂。如空间划分法就有局地旱涝灾、全省水旱灾、中旱年、特大水旱灾等等。究其因,在于定级时所据要素不一,或从受灾范围来命之,或以灾情轻重而名之,或二者杂混。灾害学研究视角的历史水旱等级划分,应以灾害后果为基本依据,综合考量自然、社会等要素,统一以灾情命名的大旱、旱、偏旱、偏涝、涝、大涝作为水旱灾害7等级名谓。
其四,绝大多数成果在等级划分时,混淆了两个不同区域范围的等级概念。通常而言,历史水旱等级化的时间尺度为年度;空间幅度因其研究对象差异而不定,或为如省府等行政区划,或为如流域等自然地理单元。但无论怎样,区域历史水旱等级的划分,在目前的文献等条件下,都应以最基本的区划单位——县——为对象。历史水旱等级化,首先就是逐年对每一个具体县(州)的水旱灾资料进行等级划分,其次才是更高一级即区域性或全国性的逐年等级化。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如果连最基本的区划单位(县或州)是否成灾或成灾程度如何都没有做出评定,那又如何能对以县(州)为基础单位的区域或全国性灾害进行定级?但是,目前所见很多等级划分方法(如按受灾州县多少定级法等)及其成果都存在将两个不同层面的等级相混淆,在第一步工作根本没有开展的情况下而进行第二步工作,其定级结果的准确性难免不受影响。因此,从空间而言,历史水旱灾害等级化,必须先是具体州县的逐年水旱灾害的等级化,然后按照空间由小到大的原则,根据州县定级结果和计算公式,逐年计算出特定区域内的水旱灾害等级,给出相应的序列,并对区域灾害进行整体研究。
其五,相关做法或规定颇值推敲、商榷。兹以《图集》为例,举其二事以喻之。
一是从空间而论,《图集》等级划分是以代表站点为空间单位而展开的,每一站点代表1—2个地级行政单位(明清1—2个府)的范围。之所以采用这一办法,按照主事者所论,主要还是资料的缼遗(97)。而那些被选作代表的站点,也就在于其文献的优势(98)。此法虽有其优长,但弊端同样明显:一则中国地域广大,自然、人文条件纷纭多样,绝非区区120个站点所能代表的,由此而论,《图集》尚有很多的空白点区域需要学界进一步搜集资料而填补(99)。二则其站点不能完全代表所在区域的水旱状况。按其界定,区域代表站点一般选择史料较多者,而那些史料较少地区或站点的水旱灾害真实状况则常为其周邻史料较多地区的灾害情状所替代。但是,两地灾害情状的一致性只是主事者的臆断,其实际情况往往可能未必如此,甚至南辕北辙。因此,严谨地说,站点的水旱仅为该点的情况,从区域历史文化的角度来说,区域行政中心的代表意义也仅限于政治、经济或文化意义上的,从旱涝灾害的角度来看,则未为允当。三则其站点的选择有商榷余地。就《图集》实际站点的选择而论,其不具备区域代表性的站点不惟存在,且较普遍。如安徽省境内,《图集》共选阜阳、蚌埠、合肥、安庆和屯溪5个站点,其中阜阳、蚌埠地处皖北,代表明代凤阳府,以及清时期颍州、凤阳和泗州3个州府。然单从资料而言,蚌埠站点的选择,值得商榷。因为近代以前,蚌埠为凤阳一集镇,其本身并无完整的文献记载,更不用说史料较多了,而凤阳县的有关旱涝灾害记载又不能简单地归之于蚌埠。综上可见,以120个代表站点折射近500年全国之水旱分布的做法,其结果不一定真的能反映相对真实的旱涝情势(100)。
二是《图集》在评定历年旱涝等级时,还兼顾各等级出现的频率,并对此做出限定。《图集》一方面强调根据史料记载定级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则考虑统计学正态分布,人为地规定水旱灾等级的频率,其做法本身就扞格抵牾。其各级比例的大小,大多据现代降水资料而推定。但是,古今情形多有不同,既不能以古律今,也不可以今推古。自然灾害即自然变异,乃自然界非常态的表现,是自然现象的一部分。自然灾害固然有一定规律,但并非所有自然灾变都具有律动性,或其周期性表现周期很长。包括水旱在内的自然灾害发生频度,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不可能始终呈所谓的正态或准正态分布。无视水旱灾害发生的规模、程度等特点,而对长达数百乃至数千年的水旱灾简单地赋予等级频率,其做法颇为机械。而且,据其规定,一个地区一个阶段内的旱、涝灾频次相等,偏旱、偏涝灾频次相同,颇为荒诞,完全脱离各地实情。据悉,《图集》频率的规定,主要借鉴于保定地区的历史旱涝定级法。保定的方法为旱涝等级量化探索性方法,是针对一个地区而言的,《图集》把一个区域性的历史旱涝资料等级方法在没有明确依据和理论说明的情况下直接推向全国,尽管该办法在当时全国气候历史资料整理、分析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其不周之处及其引起的不良后果,我们不能不加以认真分析(101)。因此,对于根据文献记载定级后的历史旱涝序列,再按所谓的正态或准正态分布进行校正,主观地给予一定比率,完全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其六,具体到历史学界的灾害史研究,尽管近20余年来成果不少,仅就灾害史料的等级化而论,一方面,绝大多数成果没有开展这一工作,有关灾害情状的研究,基本代之以罗列史料。研究者为强调灾害的严重后果,所举材料往往是一些灾情严重甚至是极端灾害的例子,而这些特别的灾害事件又并非普遍现象,因此难免存在灾害事件被夸大的情况;另一方面,即使有少数成果对历史水旱灾害资料进行了等级量化处理,但所据方法,依旧是《图集》的5等级划分法。暂且不论《图集》法所存不足,仅就其气象学的研究目的和相关规定而论,其法就不适用于灾害学视角下的历史水旱灾害史料等级划分。目前史学界采用最多的灾害史料量化方法为灾次统计法。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灾害的规模和灾情的轻重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常常被简单的数字所湮没。因此,用按次统计的简单方法,处理复杂的历史灾害量化问题,势必导致统计结果的不够合理与准确,“从而影响到统计分析所得成果的质量”(102)。
综上而论,气象学研究目的的旱涝等级量化方法,并不完全适于灾害学关于历史水旱灾害的等级划分。历史学在从事灾害史研究视角下的水旱灾资料等级量化工作时,在积极借鉴现有成果合理做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历史学的文献整理优势,综合文献记载的自然、社会信息,对历史水旱灾害资料进行等级划分,制定出宜于灾害学研究的历史水旱定级方法。
首先是综合的定级方法。等级划分的着眼点不是研究大气降水导致的气候干湿情状,而是考察由自然、社会等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因此,水旱灾等级的划分,应综合考虑致灾因子、孕灾环境、承灾体等灾害三大要素。灾情轻重的考量,既包括如大气降水、水文、生物等自然要素,更包括如水利设施损毁、农作物歉收、社会饥荒、灾民流徙与死亡、社会秩序(如匪患等)、社会应对等经济、政治等社会要素,广泛涉及灾象、灾期、灾区、灾情、赈情等内容,运用综合的方法,对历史灾害进行合理的定级。
其次是七等级制。在灾害等级化“量”的规定方面,虑及文献的详略等情,以七级制为宜,等级太多或过少,均不可行。对于那些特大灾害,可以采用区域场次特大水旱灾害的研究办法加以专题式的考察。
再次是年度水、旱灾分别定级。历史上的区域年度水旱灾害,常常存在时间上有先后、空间上彼此重叠等复杂情况。以往研究成果的区域年度水旱灾定级,基本上是水旱灾混同考虑,以轻灾服从重灾、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对水或旱灾进行等级划分。这种模式下的等级划分,可能受水、旱灾时间错时、空间异位的影响,导致某些受灾范围较小、灾情相对较轻的水或旱灾被忽略,从而使得其定级结果失真。为避免此类错漏情况的发生,需要对区域水、旱之灾分别进行单独统计、定级。事实上,早在1970年代,学界就有这样的呼声,认为水、旱灾分别定级的方法具有详尽反映大范围地区内同一年份中既有较大面积旱情又有较大面积涝情的真实情况优势(103),此后这一主张仍不时出现(104),也有学者在此方面做了积极的尝试(105),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106)。
复次,从空间而言,历史水旱灾害的等级化,首先必须是具体州县的逐年水旱灾害的等级量化,然后才是更大区域范围的等级划分。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具体到每个研究区域,在基本原则如级则、等级名谓等不变的情况下,其定级标准及其相关规定,可从区域气候、水文、地理、人文等实际情况出发,可以有所差异,这样才能更为相对准确地反映其区域历史情状,有俾于历史研究。
注释:
①竺可桢:《中国历史上气候之变迁》,《东方杂志》1925年第3号;《中国历史上之旱灾》,《史地学报》1925年第6期。另见《竺可桢全集》第1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②夏明方认为,竺可桢以历史水旱灾记载作为历史气候研究资料所开展的历史气候干湿变化研究,为后人研究历史气候指明了方向。参见夏明方:《大数据与生态史:中国灾害史料整理与数据库建设》,《清史研究》2015年第2期。
③(86)邓拓:《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④众所周知者,1940年代有谢义炳的《清代水旱灾之周期研究》(《气象学报》1943年Z1期)、张汉松的《明代(1370—1642)水旱灾周期的初步探讨》(《气象学报》1944年1—4合期)等;1950年代有徐近之的《黄河中游历史上的大水与大旱》(《地理学资料》1957年第1期)等;1960年代有乔盛西的《湖北省历史上的水旱问题及其与太阳活动多年变化的关系》(《地理学报》1963年第1期)、萧廷奎等之《河南省历史时期干旱的分析》(《地理学报》1964年第3期)等;1970年代有中央气象局研究所等之《我国华北及东北地区近五百年旱涝演变的研究》(中央气象局研究所:《气候变迁和超长期预报文集》,科学出版社1977年版);1980年代后,相关成果日渐增丰,具体如中国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地图出版社1981年版)、胡明思等之《中国历史大洪水》(上、下卷,中国书店1989年版)、袁林的《西北灾荒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夏明方的《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中华书局2000年版)、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之《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等,而李文海等系列研究成果《近代中国灾荒纪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灾荒与饥馑:1840—1919》(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近代中国灾荒纪年续编》(湖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中国近代十大灾荒》(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三联书店2007年版)尤引人高度关注。
⑤龚高法等:《历史时期气候变化研究方法》,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6—51页;许协江:《我国利用历史文献研究气候变化的进展》,《气象科技》1988年第2期;卜风贤:《中国农业灾害史料灾度等级量化方法研究》,《中国农史》1996年第4期;张建民等:《灾害历史学》,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8—102页。
⑥较早对中国历史旱潦次数加以统计者,似为西人赫悉(Alexander Hosie)(或译作何西)(See Alexander Hosie,Droughts in China,A.D.620-1643,Journal of the North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Vol.Ⅻ、Vol.Ⅶ,1877,pp.51-89;Floods in China,630-1630, China Review,Vol.Ⅶ,1878,pp.371-372)。竺可桢发表在美国《地理评论》的《中国历史时期的气候波动》一文,对此也有贡献(Coching Chu,Climatic Pulsations during Historic Time in China,Geographical Review,Vol.Ⅵ,No. 2,April 1926,pp.274-282)。参见竺可桢:《中国历史时代之气候变迁》,《国风》第2卷第4期,1933年。另见《竺可桢全集》第2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136页。
⑦邓拓的灾次统计方法,为我国学界尤其是历史学界灾害史研究量化的基本方法与模式,其后历史学界灾害史研究中有关水旱等灾害的量化与统计,灾次统计为其主流。酌列其一二如杨鹏程等《湖南灾荒史》(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周秋光等《晚清六十年间(1851年-1911年)华北地区自然灾害述论》(载郝平等:《多学科视野下的华北灾荒与社会变迁研究》,北岳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等等,而一些学位论文采用此法者,更是比比皆是。简单的灾次统计有诸多不足,笔者将另文讨论。
⑧萧廷奎等:《河南省历史时期干旱规律的初步探讨》,《开封师范学院学报》1961年总第11期。
⑨唐锡仁等:《河北省明清时期干旱情况的分析》,《地理学报》1962年第1期。
⑩(102)萧廷奎:《关于“河北省明清时期干旱情况的分析”一文的商榷意见》,《地理学报》1962年第4期。
⑪乔盛西:《湖北省历史上的水旱问题及其与太阳活动多年变化的关系》,《地理学报》1963年第1期。
⑫萧廷奎等:《河南省历史时期干旱的分析》,《地理学报》1964年第3期。与1961年的干旱4等级划分相比,1964年的干旱等级无“微旱”等级,其中缘由,作者并未予以说明或解释。
⑬蒋德隆等:《长江下游地区夏季旱涝演变趋势的研究》,《地理学报》1965年第2期。
⑭⑮文焕然等:《明清以来河南省封丘县旱涝的研究》,载盛福尧等:《河南历史气候研究》,气象出版社1990年版,第156—173、156—173页。
⑯参见高文学:《中国自然灾害史·总论》,地震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
⑰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天气气候研究所:《全国气候变化学术讨论会文集》,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前言”。
⑱㊾(100)夏明方:《大数据与生态史:中国灾害史料整理与数据库建设》,《清史研究》2015年第2期。
⑲中央气象局研究所等:《华北、东北近五百年旱涝史料》,1975年内印本;中央气象局研究所等:《华北、东北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1975年内印本。参见张家诚等:《中国近五百年的旱涝》,《气象科学技术集刊》(四),气象出版社1983年版;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地图出版社1981年版,“前言”。
⑳中央气象局研究所:《气候变迁和超长期预报文集》,科学出版社1977年版。
㉑会议技术组撰有报告,对有关问题有所小结和讨论。具体参见《历史气候记载的整理和划级》,《气象科技资料》1976年第7期。
㉒式中I为湿润指数(0—2),F为区域内年水灾次数,D为相应的旱灾次数。研究者以上海地区为例,规定I为0—0.25者属旱、0.26—0.75为偏旱、0.76—1.25为平衡、1.26—1.75为偏水、1.76—2.00为水。具体参见郑斯中等:《我国东南地区近两千年气候湿润状况的变化》,载中央气象局研究所:《气候变迁和超长期预报文集》,科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29—32页;龚高法等:《历史时期气候变化研究方法》,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7—48页。
㉓南京大学气象系气候组:《关于我国东部公元1401—1900年五百年内的旱涝概况》,载张先恭等:《我国大范围旱涝与太阳活动关系的初步分析及未来旱涝趋势》,中央气象局研究所:《气候变迁和超长期预报文集》,科学出版社1977年版。
㉔汤仲鑫:《保定地区近五百年旱涝相对集中期分析》,北京市气象台:《北京市近五百年旱涝分析》,载中央气象局研究所:《气候变迁和超长期预报文集》,科学出版社1977年版。
㉕呼和浩特市气象台:《收集和使用历史气象资料的一些体会》,载中央气象局研究所:《气候变迁和超长期预报文集》,科学出版社1977年版。但其文具体阐述中,“偏涝”、“涝”、“大涝”3等级并存,究竟是“涝”或“大涝”,难以辨知:从与干旱等级“大旱”对等言,似为“大涝”;从区域灾害实际发生情况的分析看,疑为“涝”。
㉖中央气象局研究所等:《我国华北及东北地区近五百年旱涝演变的研究》,载中央气象局研究所:《气候变迁和超长期预报文集》,科学出版社1977年版。
㉗上海市气象局等:《华东地区近五百年气候历史资料》,1978年内印本。
㉘中央气象局研究所等:《全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草图)》,1977年内印本。
㉙姚瑞新等:《十九省(市、区)近五百年气候历史资料整编会战工作初步完成》,《气象科技资料》1978年第4期;张家诚等:《中国近五百年的旱涝》,《气象科学技术集刊》(四),气象出版社1983年版;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地图出版社1981年版,“前言”。作为“会战”结晶的《近五百年气候历史资料》,难免存在不少问题,有人曾以华东地区为例,对其整理中存在的处置不当等,予以例举指陈。参见牟重行:《〈华东地区近五百年气候历史资料〉之我见》,《浙江气象科技》1983年第1期。
㉚邱杏琳:《我国气候变化研究进展》,《气象科技》1979年第3期;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天气气候研究所:《全国气候变化学术讨论会文集》,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前言”。
㉛盛承禹:《近五百年旱涝史料的几点初步分析》,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天气气候研究所:《全国气候变化学术讨论会文集》,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㉜I=2D/N,式中I为干旱指数,D为年度5级(旱)、4级(偏旱)站点数之和,N为该年总站数。I值(0—2)是该年旱、偏旱站点数占总站数的百分比,其大小基本反映了该年受旱的范围。
㉝张先恭:《中国东半部近500年干旱指数的分析》,载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天气气候研究所:《全国气候变化学术讨论会文集》,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另见张家诚等:《近五百年我国气候的几种振动及其相互关系》,《气象学报》1979年第2期。
㉞式中DF为各站各年旱涝等级值,n为地区内总站数,为各地区历年平均旱涝等级值。
㉟徐瑞珍等:《我国近五百年旱涝的初步分析》,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天气气候研究所:《全国气候变化学术讨论会文集》,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㊱㊵王绍武等:《近五百年我国旱涝史料的分析》,《地理学报》1979年第4期。
㊲龚高法等:《历史时期气候变化研究方法》,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8页。
㊳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地图出版社1981年版,“说明”。
㊴中央气象局研究所等:《我国华北及东北地区近五百年早涝演变的研究》,载中央气象局研究所:《气候变迁和超长期预报文集》,科学出版社1977年版;王绍武等:《近五百年我国旱涝史料的分析》,《地理学报》1979年第4期;龚高法等:《历史时期气候变化研究方法》,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8页。
㊶安徽省水利厅:《安徽水旱灾害》,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㊷王绍武等:《近五百年我国旱涝史料的分析》,《地理学报》1979年第4期。按照以夏季发生的灾害确定其水旱等级的规定,如果一地夏季无水旱之灾,或没有水旱灾害的记载,则其年度作正常处理。该法也存在不足,因为就安徽的情况看,毕竟还有20%左右的水旱不是发生在夏、秋季,何况安徽的百分比还是夏、秋季之和,除去秋季的水旱灾,单独发生在夏季的灾害究竟还有多少?
㊸(51)龚高法等:《应用史料丰歉记载研究北京地区降水量对冬小麦收成的影响》,《气象学报》1983年第4期。
㊹王邨等:《近五千余年来我国中原地区气候在年降水量方面的变迁》,《中国科学》(B辑)1987年第1期。
㊺陈家其:《南宋以来太湖流域大涝大旱及近期趋势估计》,《地理研究》1987年第1期;陈家其:《从太湖流域旱涝史料看历史气候信息处理》,《地理学报》1987年第3期。另见陈家其:《太湖流域南宋以来旱涝规律及其成因初探》,《地理科学》1989年第1期。
㊻林振杰等:《自然灾害史料的信息化处理》,《灾害学》1989年第4期;林振杰等:《山东省各地区近500年分季旱涝指数》,载吴祥定:《黄河流域环境演变与水沙运行规律研究文集》第2集,地质出版社1991年版。
㊼胡明思等:《中国历史大洪水》(上、下卷),中国书店1989年版,“编辑说明”。
㊽张伟兵等:《区域场次特大旱灾划分标准与界定——以明清以来的山西省为例》,《气象与减灾研究》2007年第1期;张伟兵等:《区域场次特大旱灾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探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报》2008年第2期。
㊿盛福尧等:《关于研究历史气候的资料和方法问题》,载盛福尧等:《河南历史气候研究》,气象出版社1990年版。
(52)张丕远等:《18、19世纪我国农业灾情等级序列的分析》,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工作部:《中国减轻自然灾害研究·全国减轻自然灾害研讨会论文集(1992)》,气象出版社1992年版。
(53)郑景云等:《民国时期自然灾害史料的信息化处理》,《中国减灾》1992年第3期。
(54)袁林:《陕西历史旱灾发生规律研究》,《灾害学》1993年第4期;袁林:《甘宁青历史旱灾发生规律研究》,《兰州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
(55)杨志荣等:《湖南省历史旱灾时空分布规律》,《灾害学》1994年第2期。
(56)(57)(58)(59)(60)(61)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等:《中国水旱灾害》,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7年版,第95,513、284、284—285、284—285,555—569、532—554、554页。
(62)(63)(64)安徽省水利厅:《安徽水旱灾害》,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3、165—166、168页。
(65)全国重大自然灾害调研组:《自然灾害与减灾600问答》,地震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马宗晋等:《自然灾害评估、灾度和对策》,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工作部:《中国减轻自然灾害研究——全国减轻自然灾害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版;马宗晋等:《地震灾害科学与减灾系统工程》,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工作部:《中国减轻自然灾害研究——全国减轻自然灾害研讨会论文集》,气象出版社1992年版。
(66)全国重大自然灾害调研组:《自然灾害与减灾600问答》,地震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67)高庆华:《自然灾害评估》,气象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68)(70)孙振凯等:《自然灾害灾情划分指标研究》,《灾害学》1994年第2期。
(69)冯利华:《灾害损失的定量计算》,《灾害学》1993年第2期;于庆东:《灾害等级判别方法的局限性及其改进》,《自然灾害学报》1993年第2期。
(71)李柞泳等:《自然灾害的物元分析灾情评估模型初探》,《自然灾害学报》1994年第2期。
(72)卜风贤:《中国农业灾害史料灾度等级量化方法研究》,《中国农史》1996年第4期。
(73)张建民等:《灾害历史学》,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
(74)李家年等:《安徽省长江流域近500年水旱灾害浅析》,《人民长江》2000年第7期。
(75)满志敏:《光绪三年北方大旱的气候背景》,《复旦学报》2000年第6期。
(76)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38页。另见张文:《宋朝的自然灾害与荒政等级管理思想刍议》,《中华文史论坛》2006年第1期。
(77)赵景波等:《1850—1949年关中地区干旱灾害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赵景波等:《关中地区清代干旱灾害研究》,《干旱区研究》2008年第6期;邵天杰等:《1368—1949年西海固干旱灾害研究》,《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8年第11期;顾静等:《泾洛河流域元代干旱灾害初步研究》,《地理研究》2009年第3期;吕晓虎等:《泾河流域明代干旱灾害与成因研究》,《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9年第12期;成爱芳等:《公元1400年以来陇中地区干旱灾害特征》,《干旱区研究》2011年第1期;李恩菊等:《明代济南地区旱灾发生频次分析》,《中国沙漠》2011年第1期;孟静静等:《清代陇东地区干旱灾害初步研究》,《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2期;赵景波等:《延安地区明代、清代干旱灾害与气候变化对比研究》,《自然灾害学报》2011年第5期;成爱芳等:《甘肃陇中地区清代干旱灾害与气候变化研究》,《中国沙漠》2011年第6期;胡健等:《1421—1950年青海东部农业区旱灾特征及驱动力研究》,《干旱区研究》2011年第6期;马延东等:《明代固原地区干旱灾害研究》,《中国沙漠》2012年第2期;罗小庆等:《陕西省榆林地区1644—1949年旱灾与干旱气候事件》,《水土保持通报》2015年第1期。
(78)谭徐明:《近500年我国特大旱灾的研究》,《防灾减灾工程学报》2003年第2期。
(79)张伟兵等:《区域场次特大旱灾划分标准与界定——以明清以来的山西省为例》,《气象与减灾研究》2007年第1期。另见张伟兵等:《区域场次特大旱灾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探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报》2008年第2期。
(80)葛全胜等:《20世纪中国历史地理研究若干进展》,《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1期。
(81)如王业键等利用《图集》灾害等级,将自然变迁与社会事象的变动相结合,对清代气候的冷暖变迁、自然灾害、粮食生产与粮价变动的关系进行了综合研究。方修琦等根据《图集》及其他相关数据库,逐年算出北京等17个站点1661—1680年间的区域旱涝指数,以之为背景,对此间华北水旱气候灾害和清政府的东北移民开垦政策响应链关系进行了考察等等。参见王业键等:《清代中国气候变迁、自然灾害与粮价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方修琦等:《极端气候事件——移民开垦——政策管理的互动——1661—1680年东北移民开垦对华北水旱灾的异地响应》,《中国科学》(D辑)《地球科学》2006年第7期。
(82)盛福尧等:《河南历史气候研究》,气象出版社1990年版,第20页。
(83)国家科委全国重大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中国重大自然灾害及减灾对策(分论)》,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等:《中国水旱灾害》,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84)干旱、旱灾的差别,从我国2006年、2014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干旱灾害等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4年版)相关内容中即可清楚地看出。
(85)高文学:《中国自然灾害史·总论》,地震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269、322—326页。
(87)如前引唐锡仁、乔盛西、萧廷奎等成果。此外还有郑景云等旱涝县次距平法(郑景云等:《利用旱涝县次建立历史时期旱涝指数序列的试验》,《地理研究》1993第3期)、陈玉琼等受灾县数距平均方差法(陈玉琼等:《山东省近五百年的干旱》,《农业考古》1986年第1期;陈玉琼等:《山东省的干旱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中国科协天地生综合研究联络组:《天地生综合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等等。
(88)郑斯中等:《我国东南地区近两千年气候湿润状况的变化》,载中央气象局研究所:《气候变迁和超长期预报文集》,科学出版社1977年版;张先恭:《中国东半部近500年干旱指数的分析》,载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天气气候研究所:《全国气候变化学术讨论会文集》,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徐瑞珍等:《我国近五百年旱涝的初步分析》,载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天气气候研究所:《全国气候变化学术讨论会文集》,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王邨:《中原地区历史旱涝气候研究与预测》,气象出版社1992年版,第66页;陈玉琼:《旱涝灾害指标的研究》,《灾害学》1989年第4期。
(89)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等:《中国水旱灾害》,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7年版,第555—569页;安徽省水利厅:《安徽水旱灾害》,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页;张丕远等:《18、19世纪我国农业灾情等级序列的分析》,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工作部:《中国减轻自然灾害研究·全国减轻自然灾害研讨会论文集》,气象出版社1992年版。
(90)汤仲鑫:《保定地区近五百年旱涝相对集中期分析》,载中央气象局研究所:《气候变迁和超长期预报文集》,科学出版社1977年版。
(91)即按照水旱年次、蒸发量与降水量、供水量与需水量、年受旱涝县数等水旱灾指标数值的比、差而进行等级划分。参见南京大学气象系气候组:《关于我国东部公元1401-1900年五百年内的旱涝概况》,载中央气象局研究所:《气候变迁和超长期预报文集》,科学出版社1977年版;安徽省水利厅:《安徽水旱灾害》,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175—176页。
(92)全国重大自然灾害调研组:《自然灾害与减灾600问答》,地震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卜风贤:《中国农业灾害史料灾度等级量化方法研究》,《中国农史》1996年第4期。
(93)萧廷奎等:《河南省历史时期干旱规律的初步探讨》,《开封师范学院学报》1961年总第11期;蒋德隆等:《长江下游地区夏季旱涝演变趋势的研究》,《地理学报》1965年第2期;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地图出版社1981年版;文焕然等:《明清以来河南省封丘县旱涝的研究》,载盛福尧等:《河南历史气候研究》,气象出版社1990年版。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标准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干旱灾害等级标准》,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4年版。
(96)胡明思等:《中国历史大洪水》(上、下卷),中国书店1989年版,“编辑说明”;张伟兵等:《区域场次特大旱灾划分标准与界定——以明清以来的山西省为例》,《气象与减灾研究》2007年第1期、《区域场次特大旱灾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探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报》2008年第2期。
(97)如云:“如果以每个县为单位,很难收集到逐年的资料,同时每个县均有一定的地理环境与气候特点,史料亦有一些错记、遗漏之处。”参见中央气象局研究所等:《我国华北及东北地区近五百年早涝演变的研究》,载中央气象局研究所:《气候变迁和超长期预报文集》,科学出版社1977年版。
(98)如王绍武等指出,选择哪些点为代表站点,主要出于“使用方便”之虑,“每一个区大多选史料较多的站为代表站”,并兼顾“气侯特点、河流流域及历史沿革”等,故而所选站点大多为地区所在地或省会、直辖市等。参见王绍武等:《近五百年我国旱涝史料的分析》,《地理学报》1979年第4期。
(99)(104)宋正海等:《中国古代自然灾异动态分析》,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127—128页。
(101)高建国:《中国灾害史料定量化综述》,载宋正海等:《历史自然学的理论与实践》,学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8页;宋正海等:《中国古代自然灾异动态分析》,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127页。
(103)全国气候变迁和超长期预报会议技术组:《历史气候记载的整理和划级》,《气象科技资料》1976年第7期。
(105)杨志荣等:《湖南省历史旱灾时空分布规律》,《灾害学》1994年第2期;杨志荣等:《湖南省近500年洪涝灾害时空分布规律》,《湖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1994年第4期。
(106)杨煜达等:《历史时期极端气候事件的甄别方法研究——以西北千年旱灾序列为例》,《历史地理》第30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责任编辑 张卫东)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清时期华东地区灾荒背景下的社会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0BZS058);上海交通大学文理交叉专项课题重点项目“明清时期淮河流域水早灾害资料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2JCZ01)
K207
A
(2017)02-0037-21
陈业新,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