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贡的『善举』
2017-03-02刘燕
□刘燕
春秋时期,为了解救在外被卖为奴婢的鲁国人,鲁国国君颁布了一条法律:看到被卖为奴婢的同胞,只要先出钱把他们赎回,回到鲁国后,就可以到相关机构领取相应的物质奖励。
这条被称为同胞之间互助互义的法律在鲁国实行后,很多流落在外的鲁国人因此获救,也激发了更多的鲁国人对国家和同胞的忠义之爱。在互义法律实行期,鲁国的风气改善很多,人和人之间互相信任,互相友爱。更因为做善事可以得国家的奖励,很多鲁国人都很愿意帮助别人。
有一年,子贡在外经商,看到很多贫穷的鲁国人被迫卖身为奴。他二话不说,拿出大量钱财把人都赎了回来。最后,子贡还派人把这些鲁国人都送回了家乡,并出钱帮他们安居乐业。
这一消息很快就传到鲁国,人尽皆知。事后,子贡并没有像别人那样,到机构领取奖励,反而拒绝了国家的奖励。在他看来,自己本来就很富有,理应为国家分忧。
身为老师,孔子听到子贡的做法后非常生气。他大骂子贡不义。在孔子看来,凡事不过为了义利。按照鲁国法律,人们只要本着对落难同胞的“义”,就会自动生出恻隐之心,并在义心的推动下赎救同胞。而用法律和奖励来赞赏这种行为,更会让人们都以帮助他人为荣。
而子贡的做法固然显示了自己的德行,为个人赢得了更多的赞誉,却提高了大家“善义”的标准。因为,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子贡的经济能力,像他这样为国分忧。子贡的做法看起来是善举,却会让做好事后按律法领取国家补偿的人显得行为下乘。有了这层顾虑,人们做好事时反而不如以前那样坦然自在。
事实证明,孔子的担忧不无道理。自从子贡的这一做法传扬开来,主动帮助同胞的鲁国人越来越少,很多鲁国人反而因此流落异乡。
很多人说,要将做好事上升到法律层面,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让法律保护人们的善举。子贡的做法看似无私,却等同于废除了行善法律的效用。如何让善举成为人人甘守的良知,甚至成为驻守心中的法律,鲁国的做法值得深思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