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更生保护社会组织成功案例的分析与借鉴
2017-03-01肖立尧
摘 要 台湾地区社会组织参与更生人保护工作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现已创建了多种成功的运作模式,为台湾地区更生人保护工作作出了应有贡献。台湾地区更生保护社会组织“赶路的雁”接纳出狱人共同生活,基于家庭的生产、陪伴、教育、保护等功能帮助、辅导出狱人适应社会、重返社会的“家庭式” 运作模式,效果明显,成效卓著,深获台湾地区各界赞许和认可。本文通过对台湾地区“赶路的雁”和在“赶路的雁”成功复育的出狱人麻吉的采访案例的分析,为大陆出狱人保护社会组织启蒙阶段提供借鉴。
关键词 出狱人 保护 社会组织 社会适应
作者简介:肖立尧,天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24
对出狱人进行必要的社会保护是出狱人重返社会程序中极其重要的环节,不仅是避免出狱人因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而产生逆反心理,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文明与民主进程的一个标识。因而,对出狱人保护工作越来越被各国所重视,呈现出发展的态势。一般认为,对出狱人的保护源于1776年美国宾州的怀斯特(Richard Wister)所创办的“费城出狱人保护会(hiladelphia Society for distressed prisoners)”对出狱人所实施的善举,源于民间,是社会组织①发起的。200年后,出狱人保护思想融入了犯罪预防、社会救助的观念,国家出于自身的需要才介入其中发挥作用。由于社会文化基础不同,国家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在个体主义文化影响较深的社会,社会组织发挥主要作用,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而在群体主义文化影响较深的国家,则是国家发挥主要作用,如德国、日本等。但不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国家发挥主要作用,社会组织由于没有任何权力色彩和强制因素,完全以仁爱互助之心参与出狱人保护,对于促进出狱人回归社会都发挥着特殊作用,是出狱人保护责任主体的必要组成部分,缺之不可。但由于我国的出狱人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虽然在各级政府部门推动下,社会组织也积极参与了出狱人保护事业,但现阶段社会组织的参与度远远不够,目前的社会力量主要还是半官方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真正“草根”的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为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这一工作,促进出狱人保护社会组织的建立、发展,采取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成功的出狱人保护社会组织运作模式,在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出狱保护工作的启蒙阶段,不失为有效的方式。
我国台湾地区对更生人②的保护已有40多年的历史,其采用的是所谓“民间主办,政府监督”的更生保护模式,即更生人保护事业的主体是社会组织,政府基本上只从宏观上设定规则对其进行指挥和监督,具体的辅助被保护人的任务仍然由社会组织完成。政府从法令、资金、文化等诸多方面给予社会组织以扶持,来促进其参与更生人保护事业。因此,更生保护社会组织在台湾地区蓬勃发展,运作模式多样、数量庞大,除政府授权的代表官方负责更生人保护工作的“更生保护会”半官方社会组织外,仅在台北从事更生人保护的社会组织就有531个,数量居首,占社会组织总数的13%,其中较为成功、影响面较大的更生保护社会组织为“赶路的雁”协会。
一、社会组织“赶路的雁”与吸毒更生人麻吉
(一)社会组织“赶路的雁”
“赶路的雁”全名为“社团法人中华赶路的雁全人关怀协会”,顾名思义,雁群在飞行时会持续发声来互相鼓舞,如果有雁生病或受伤脱队,会有两只雁陪伴她,直到康复。“赶路的雁”成立于2003年,创始人是台湾刘昊、林云敏夫妇,他们从开放原有家庭开始接纳第一批更生人起,截止到2015年底,12年间,该协会已经接纳400余位更生人。目前“赶路的雁”内设戒瘾辅导、反毒宣导、共同生活、教育训练、行政管理五个系统。有除理事长及执行长外,协会理事15人、监事5人,另有行政职工7人、戒毒辅导及反毒宣导职工10人。开设有Coast Cafe岸咖啡屋、庭园景观餐厅、手工作坊等企业。“赶路的雁”已是台湾地区更生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中的领头羊。
创立初期,刘昊、林云敏夫妇在台北县淡水镇买下了一个小型的社区作为协会的基地。2004年底,刘昊、林云敏夫妇的家庭一共接纳了7名更生人,加上原有家庭的4名成员,共11人一起共同生活,建立了类似于传统家庭模式的家庭。起初,协会内并没有太多的规章制度,创始人作为他们的临时老师,每天早上八点半到十点会进行一次集体的学习。11名家庭成员在他们的住所创建了自己的餐厅,每一个人都是这里的服务生。周末,老师会带着亲人们出去做一些兼职作為社会适应的实践。当更生人相互接纳成为彼此的亲人后,他们学会了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承担责任。创始人林云敏在谈及经验时说:“你需要让他接纳你,如果他对你有很多想法,是不可能和你成为家人的”。经过一年多的尝试,这种家庭式复育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更生人转变很大,特别是自我认同感明显提升,他们都能很好的完成社会适应的过程,脱离协会成功回到社会。在过去的13年时间里,“赶路的雁”不断改进和完善运作方式和内容,现已形成了一整套对更生人有效的保护模式,即“家庭式”保护模式。
为达到帮助更生人顺利回归社会的保护目的,台湾地区社会组织运作模式多种多样,如以临时安置为主的“收容安置式”、以培训谋生技能为主的“创业辅导式”、以矫正心理为主的“心理辅导式”等。“家庭式”保护模式是以唤起共鸣、建立共识、一起共生、相依共存的 “共同生活”方式接纳、陪伴、辅导更生人重返家庭、职场,并训练他们投入反毒宣传的预防教育工作。其“共同生活”运作方式主要为模拟传统意义上家庭生产、陪伴、教育、保护等功能来实现对更生人的家庭支持,提升更生人社会归属感,完成社会适应,回归社会。运作内容主要有思想教导、心理辅导、生活引导、心灵治疗、音乐治疗、冒险治疗、活动治疗、重量训练、职能训练等。这种模式以创建一种平等、无歧视的环境,使每位受保护的更生人获得如家庭般的关爱和尊重,并在这种关爱和尊重下构建新的自我,重拾回归社会的信心。
(二)更生人麻吉
麻吉(化名),男、46岁、高中文化、台湾省基隆人,染毒20年、入狱16次、有自杀行为,曾因吸毒贩毒最长入狱三年七个月,现已出狱10年。麻吉在入狱前父亲因劳累过世,他与妻子育有两个孩子,但妻子因其染毒而离婚。入狱期间,母亲因失去了经济支柱,四处流浪最后被福利组织收留。出狱后的麻吉,在破碎的家庭和穷愁潦倒多重压力下,为了逃避压力,曾反复吸毒贩毒,多次被判入狱。在最后一次出狱后,麻吉由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人保护会将其转介到了“赶路的雁”。麻吉在这里避免了需要在短期接受来自毒瘾、社会排斥和生活无靠等带来的多重压力,成功度过了社会适应期。在“赶路的雁”脱瘾后的麻吉选择了留在“赶路的雁”继续工作,并参加了反毒阵营,终因长期兢兢业业专注于反毒事业,2016年麻吉荣获台湾地区“反毒有功人士”荣誉称号。麻吉是一位在“家庭式”保护模式的社会组织里成功完成社会适应,回归社会,转而从事反毒工作的更生人。
二、 “赶路的雁”家庭模式的成功
“赶路的雁”家庭模式运用家庭功能,对出狱人进行心理、行为和谋生技能等多维度保护,提高出狱人的自尊、自信、自我价值感,重新适应社会、回归社会。
(一)在“家庭”温暖中获得心灵复育
良好的家庭生活能给出狱人带来温暖,这份温暖能对出狱人这样的特殊群体起到特别的感化、教育、激励作用,能够充分挖掘出狱人自身的潜能,调动其主体能动性,能更好的帮助出狱人获得心灵重建,从而以健康的心理适应社会和回归社会。家庭温暧是出狱人成功回归社会的“维生素”,是缺之不可的重要“元素”。而对于大多数的出狱人来说,入狱的经历成为了婚姻的终结点和绊脚石,导致婚姻破裂,就算在入狱前并没有组建自己家庭,原生家庭也会与其发生疏离,致使出狱人进入社会适应初期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家庭温暧。如案例中的麻吉回忆起16次重复入狱经历提到:“每次出狱踏入社会都独自面对着破碎的家庭并承担多方面的压力,这不断的在挑战我重回社会的信心”。
“赶路的雁”一方面通过创始人刘昊、林云敏夫妇开放他们原有家庭接纳出狱人,重新组建一个类似传统意义的 “家”。 在“家庭”生活中,刘昊、林云敏夫妇每天与“孩子们”一起共吃住、共陪伴、彼此相爱、彼此相依,他们用他们的真心、真义、真爱营造着家庭的温暖,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感到家庭的关爱,得到心灵的休整。另一方面“赶路的雁”在用爱温暧和支撑着出狱人的同时,刘昊、林云敏夫妇通过的间接的家庭教育方式,以他们良好的人格魅力、积极的生活态度、友善的待人处事等优良品质潜移默化的熏陶着出狱人,并结合直接的家庭教育方式、以心理教育、公益参与、心灵治疗等多维度科学的心灵复育课程对出狱人进行心理、情感、意志和精神四方面的心灵重建教育,使出狱人获得心灵复育。
(二)在“家庭”生活中适应社会生活和规范
出狱人在改造期间往往会长时间的与世隔绝,让出狱人逐渐远离社会,其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早已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出狱初期往往会无法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使得他们再次迷失自我,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出狱人回到社会初期,及时帮助他们改变旧有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以适应新的社会生活和社会规范,使出狱人顺利回归社会,让他们体验和感受到在社会中找到自己角色后得到满足和快乐,唤醒出狱人对规范的主体性需要,激发出狱人遵守规范的内在动机,是对出狱人保护的有效方式。
在“赶路的雁”家庭模式中,创始人刘昊、林云敏夫妇作为“家庭”的“家长”抓住“孩子”每日生活的时时刻刻、方方面面,自然地、渗透式地向出狱人传递社会生活和社会规范,以家庭的社会化功能,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出狱人从行为习惯和思想观念上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规范,树立新的生活目标,逐渐完成生活模式重建和生活圈重建,于无声的影响中让出狱人知道唯有自尊、自立、自强,用行动证明自己与过去不同,才能重新赢得社会的尊重与认可。“赶路的雁”家庭模式,正如创始人刘昊先生說,“像在赶路的雁这样的共生家园团体中,可让学员和新的朋友等每个‘新造的人,彼此互相学习新的秩序与观念,並互相帶出正面的影响”。也如在“赶路的雁”成功复育的麻吉说:“我们以前的角度是只看到自己,但你现在还要看到别人,别人有需要你想协助他,你的动力会往前推”。目前,在“赶路的雁”成功适应社会生活和规范的出狱人有的返回社会职场、回归家庭、有的成家立业,也有的婚姻重归和好,他们的故事已遍及台湾地区各学校、监所、戒治单位、民间团体、机构企业、广播电台及电视台等。
(三)在“家庭”生活中获得谋生知识与技能
出狱人自身的受教育背景、就业技能等因素对其社会适应具有很大的影响。一般而言,糟糕的教育背景和就业技能不能使出狱人获得稳定的就业和体面的薪酬。因而,出狱人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生活、工作问题,有的出狱人出狱后不仅不适应社会,而且衣食、住房、工作等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经监狱的改造,出獄人已悔过自新,但在一定外因刺激下,也可能重新犯罪。帮助出狱人掌握一定的谋生知识与技能,使其在出狱后尽快找到一份合适工作以自食其力非常重要。
“赶路的雁”家庭模式帮助出狱人掌握谋生知识与技能,主要是通过在构建的“家庭”日常生活中,由创始人刘昊、林云敏夫妇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言传身教进行的,它没有固定的模式,一般都是在有意无意、有形无形中进行。传授知识的方法则是针对每个出狱人受教育背景和就业技能的情况个别进行。这种传授方式,可以根据出狱人的实际情况安排教学活动,并且可以灵活的,随时的根据具体需要调整,从而最大限度的促使出狱人获得一定的谋生知识。传授技能的方法则是根据新来的出狱人在“赶路的雁”约两周內自然而然找到自己职业训练的定位后,视他们感兴趣的职业定位而定,有手工、园艺、餐飲、辅助等。出狱人根据感兴趣的职业定位,在他们经营的餐厅、咖啡屋、手工作坊、辅助中心等工作,不仅能为暂时难找到工作的出狱人提供再就业机会,更是使出狱人在为家庭创造经济来源,实现家庭生产功能过程中,得到相关的职业训练,获得一定的谋生技能。如案例中的麻吉,在“赶路的雁”家庭里,得到了反毒职业知识和训练,他成功复育后,以反毒为职业,留在了“赶路的雁”辅助中心继续工作,终因兢兢业业专注于反毒事业8年,2016年麻吉荣获台湾地区反毒有功人士奖。“赶路的雁”家庭模式,一方面运用家庭教育功能使出狱人获得一定的谋生知识,另一方面,运用家庭生产功能使出狱人获得一定谋生技能,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谋生条件。
三、“赶路的雁”借鉴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特殊人群的机制和制度,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2016年10月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从组织引导、政策支持、组织实施三个方面对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作了要求。同时强调 “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加大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宣传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激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推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深入发展”。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特殊人群,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背景下,“赶路的雁”社会组织具有以下借鉴意义:
(一)拓宽出狱人保护社会组织运作模式
大陆与出狱人保护有关的制度是以安置就业和社会帮教为主要形式的制度,即安置帮教制度。因大陆社会组织参与安置帮教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出狱人保护社会组织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运作模式单一。其运作模式主要的还是从创建安置基地和提供技能培训方面参与出狱人保护,而为出狱人提供价值观念和心理需求方面更深层次保护的较少。为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在上述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意见》中,针对出狱人价值观念和心理需求方面,作出了社会组织参与出狱人工作可在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发挥积极作为的规定。为落实《意见》中的上述精神,我们可以借鉴“赶路的雁”家庭模式,在开展遵纪守法、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教育方面,利用家庭教育中潜移默化的特点,于无声的影响中改变出狱人认知问题,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出狱人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重树生活信心。同时可以借鉴“赶路的雁”家庭模式,用“家”的温暧对出狱人进行心理支持,帮助出狱人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克服消极情绪,减轻回归社会后存在的心理负担,激励引导他们走出阴影,培养健全正常的人格,促进出狱人心理健康发展。
总之,“赶路的雁”家庭保护模式可综合的为出狱人提供生活指导、心理疏导,行为规范等行为和心理保护,使出狱人以良好的心态和行为面对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种家庭模式在参与台湾地区出狱人保护工作中也获得了较大成功,已使以麻吉為代表的400多名出狱人成功回归社会,有的还为社会作出了较大贡献,如出狱人麻吉等,这种家庭模式获得了台湾地区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因此,在两岸有着相同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在弥补目前大陆安置帮教中社会组织为出狱人提供价值观念和心理需求更深层次帮教不足方面,这种家庭模式可为启蒙阶段的大陆社会组织参与出狱人保护工作提供模式借鉴。
(二)树立用爱来温暧出狱人的帮教理念
一般认为,对出狱人的保护起源于民间,是人们出于对出狱人的同情与慈善,是出至于人类的爱。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也认为“更生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人类爱和同情心,注意到这种精神就把握到更生保护的真正意义;更生保护,绝对不能行使压力对被保护人施以温暖的人类爱,临以恻隐的慈悲心,是最重要的一着”。因此,对出狱人的保护是要用真爱来帮助他们,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只有用爱来温暖他们,才能使保护起到应有的成效。
“赶路的雁”家庭模式通过创始人刘昊、林云敏夫妇用他们作为“父母”无私的爱为出狱人“孩子们”搭建起一个温暖的“家”,采取在“家庭”教育中 “一对一”谈心、学习中 “手把手”示范, 生活中“肩并肩”带动等具有亲和力的方式来打破出狱人的心理壁垒,在“家庭成员”之间建立起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氛围,让出狱人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感受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心和支持的力量,使出狱人对自己的“家庭”有自豪感、愉快感、安全感,从而树立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勇气。同时,“赶路的雁”家庭模式在温暖的“家庭”生活中,采取组织家庭讨论、订立家庭规约等家庭教育方式,让出狱人感受到尊重和价值,从而发现生活的希望,树立起尊重、乐观、独立的生活态度。“赶路的雁”对出狱人的保护理念是用他们的爱托举他们的“孩子”,用爱来温暧出狱人。
大陆出狱人保护安置帮教制度是由政府发起的,是一项政府为主导,联合、调动社会力量,重点在对出狱人的安置、帮助和教育的行为和方式。其对出狱人进行安置的做法仍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帮教实际上是监狱改造的一种延续,是把出狱人员视为有重新违法犯罪可能而进行帮助、教育和预防,是上位对下位、强者对弱势者的行为。这种保护方式过去对出狱人成功回归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当前大陆经济转型期,这样的工作方式已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目前大陆安置帮教工作也注意了这一点,在上述四部委颁布的《意见》中也指出,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应“弘扬社会互助和志愿服务精神,增进社会成员团结友爱”。因此,新形势下安置帮教的出发点更应注重对出狱人的人文关怀,更应体现自由、尊严、权利、安全、价值人性中最深刻的需要,更应是扶危济困、保护弱者的人类爱。因此,“赶路的雁”家庭模式用爱温暖和托举出狱人,在爱中对出狱人进行引导、扶助、教育、管理,使出狱人适应社会,成功回归社会,不再重新违法犯罪的保护理念可为大陆安置帮教提供借鉴。
(三)完善出狱人保护环境的营造方式
只有在一个宽容、理性和关爱的社会环境中,出狱人保护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才能取得良好的成效。因为出狱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自卑心理,且心理负荷沉重,对外界环境反应也很敏感,当其重新踏入社会,面对崭新的环境,一般会产生强烈的不适应感。如果社会对他们的态度是憎恨、歧视,充满偏见,便极易导致出狱人的负面思想走向极端,产生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的想法,这对其顺利回归社会是极为不利的。因此,社会各界应当提高对出狱人保护工作的认识,改变社会公众对出狱人的歧视和偏见,营造出狱人保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赶路的雁”在营造出狱人保护良好的社会环境方面:一是通过组织互动式的以出狱人为主体的如社会关怀公益交流、感恩大会等活动,向社会宣传出狱人保护工作,提高社会对出狱人保护事业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在“赶路的雁”里,如麻吉等出狱人通过经营餐馆、咖啡厅、贩卖手工艺品等商业服务获得经济来源,以他们辛勤的劳动和出色的商业服务获得社会尊重;三是出狱人以“教诲志工”的身份进入监狱、看守所、学校等场所现身说法,以亲身经历进行反犯罪、防毒宣传活动获得社会的尊敬;四是“赶路的雁”与学校合作,出狱人利用6D反毒电影等方式向学生宣传毒品的危害,以他们的热情和细致让学生们感动。“赶路的雁”用出狱人直接参与社会活动的方式,改变着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营造着出狱人保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大陆在营造社会保护环境方面,主要是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利用网络、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加强公益宣传,让政府、公民、企业更多地认识、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出狱人保护,来营造出狱人社会保护环境,其方式较为单一。“赶路的雁”通过组织出狱人与社会公众直接“互动”活动,让社会公众认识、理解,直至支持和积极参与出狱人保护工作,改变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营造良好的出狱人保护环境的方式,可为大陆营造出狱人良好的社会保护环境借鉴。
(四)创新出狱人保护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资金是出狱人保护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保障,是出狱人保护组织发展壮大的支撑,尤其对民间组织来说,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工作的开展和组织的发展壮大显得尤为重要。
“赶路的雁”每年正常运转需要1500万新台币,其中25%来自各种政府的补贴和购买服务,其余75%来自社会捐赠和提供社会服务的商业方式赚取,也就是说维持组织正常运转75%的资金要靠自己筹措。在社会捐赠方面,“赶路的雁”通过组织公益关爱、感恩大会等互动活动和邀请爱心人士和慈善机构到他们庭园咖啡和手工作坊,品尝出狱人制作的咖啡和使用手工香皂等方式,以出狱人的行动和辛勤工作来宣传和感动爱心人士和慈善机构开展爱心捐赠。捐赠中“赶路的雁”采取会员制捐赠,会员可免费享受庭园咖啡與手工香皂,可随机捐赠,也可定期捐赠,“赶路的雁”来自社会捐赠可达25%。在提供商业服务方面,“赶路的雁”开办有Coast Cafe岸咖啡屋、庭园景观餐厅、手工坊、农场等企业,出狱人在他们经营的餐厅、咖啡屋、手工作坊、农场通过供商业服务、贩卖手工艺品和农产品方式赚取资金,这部分资金可达“赶路的雁”每年正常运转资金的50%。
目前大陆出狱人保护社会组织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费80%来自政府。这意味着,提供经费的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出狱人保护社会组织的发展。但对我们还并不富裕的国家来说,创新出狱人保护社会组织筹资能力就显得非常必要。上述司法部四部门的《意见》中也要求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动员爱心人士、慈善机构开展爱心捐赠等方式” 筹措资金。因此,“赶路的雁”75%自筹资金的渠道可为大陆创新出狱人保护社会组织筹资渠道借鉴。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的精神,落实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在大陆当前真正“草根”的社会组织参与出狱人保护工作还处于启蒙阶段的情况下,要更多的开辟新的保护手段与可行性路径,建构一种“政府主导、社会关注、公众参与”的出狱人保护全新框架, 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狱人保护社会组织成功运作模式,不失为当下大陆促进出狱人保护事业发展的有效方式。
注释:
①社会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建立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社会群体。狭义的社会组织是指政府行政机关以外的由民间设立的从事社会公益和互益活动的非营利组织,这里的社会组织专指狭义的社会组织。在大陆,2007年前称社会组织为民间组织、2007年后,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大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与大陆不同,台湾称社会组织为“人民团体”。此外,按照台湾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团体若想获得法人资格,须向法院提出登记申请,经法院注册后,该团体名称须另行冠以“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字样,以彰显其法人资格。粗略地说,大陆的基金会可以对应台湾的财团法人,社会团体可以对应社团法人,社会服务机构在台湾并没有统一的类别体系能够对应,而是分散在了各特别财团法人如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等内。
②更生人:在大陆称因犯罪而被判入狱后服刑出狱的人统称为“出狱人”,刑满出狱人员称为“刑满释放人员”,假释出狱人员称为“假释人员”。台湾的“更生人”,相较于大陆“出狱人”是一种去负向标签化的说法,顾名思义是希望这一群体出狱后秉持着自立更生的态度去面对社会和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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