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和谐社会的必备“身份证”
2017-03-01刘银钱
刘银钱
【摘要】理解诚信内涵,有助于提升主体践行诚信的自觉性,增强主体对自身、对自然和社会的信任,进而形成个体诚信、社会经济关系诚信、法律关系诚信、政府行政诚信共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个体诚信 诚信体系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B825 【文献标识码】A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今天再提诚信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价值,一方面说明诚信在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地位不可或缺,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诚信体系正在受到各方面的挑战,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所蕴含的社会信用潜力不仅需要社会法制系统的强力支持,需要社会信用伦理规范的支持,还需要良好的社会文化和公民诚信道德的道义精神支持。因此,诚信体系必然是涉及国家、社会与个人多个层面的综合系统。
诚信体系的构建需要多方主体齐发力,更要个体自觉
当前社会多将关注视角放在影响诚信的外部因素上,而忽视了从诚信本身理解诚信问题的重要意义。对诚信本身的思考是一个哲学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诚与信的关系问题。诚与信何为内、何为外?“诚”是内,针对的主体是个人;“信”是外,针对的是主体之外的他人,因为你诚,别人才信。所以“诚”是“信”之基,“信”是“诚”之形,两者应该是彼此依存又相互促进的关系。二是诚信的主体问题。笔者认为,诚信的主体就是个体,是实实在在的个人。因为个体不“诚”、不“信”何来对他人、社会、国家的“信”与“诚”?三是诚信体系的构建到底是个体积极作为,还是与其他主体齐发力的问题?不可否认,影响和消减诚信的因素确实很多,因此,构建多方主体共同作用的诚信体系也至关重要,其中,增强个体诚信的自觉性更是不容忽视的。诚信是传统文明之根,是文化软实力的彰显,更是社会和谐、国之兴旺的重要保障。
以主体为基点建构诚信体系
首先,主体对自身“信”才会待他人以“诚”,示其“诚”得他人“信”。“诚”与“信”非悖论话题,一度社会上出现了先要求别人待我以“诚”,我方回馈其“信”,进而待他以“诚”的现象。如,要求别人先做到“诚”与“信”;从外在环境找解决诚信问题的方法;避而不谈自身在解决诚信问题上的关键性作用;你待我以“诚”,我“信”你;你“信”我,就示你以“诚”等,这些现象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主体主动性的问题,即是作为主体的我是否先主动示诚并信他人。如果现实中主体要求他人先“诚”而后才予以“信”,那么推己及人,大家都这么要求,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建立都先从他人做起,而非从我先做起,则诚信体系的建立就缺失了主体自觉和社会自觉,使本来作为主体存在、发展的“实然”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应然”。要主体主动地做到“信”他人,示他人以“诚”的关键是主体要首先“信”自己,通俗地说就是“自信”。自信的内涵十分丰富,信自己的判断、信自己的人格魅力、信自己与他人的关系等。一个自信的主体,必然有准确的判断、和谐的人际圈,影响并带动着更多的人更加诚信。
其次,主体对自然以“信”才会待自然以“诚”,示其“诚”而得 “惠”。主体信自然,指的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要充分相信自然,进而尊重自然。尊重自然就是要求人类要按照自然规律办事,否则就会受自然惩罚。这个观点对于绝大多数主体来说,都存在认同感强而执行度低的问题。大多数的主体都认同,如果人类不尊重自然,自然就会给人类的生存和生活带来灾难性的破坏。不断发生的雾霾、沙尘暴等已经让人类自食破坏自然的恶果。但是这样的教训并没有唤醒所有人去“信”自然,现实是有些人认为这种痛与灾难并不会降临在我的头上,所以不惜以环境的破坏为代价,换取主体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短时间的发展。换句话说,这样的发展是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表面上看是获得了发展,但主体并没有从自然那儿获得实惠,相反得到的是潜在的、不可预测的危害。近来,中央提出经济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再一次告诫人们注重发展的同时不应忘记尊重自然,要按照自然规律办事,要注意保护环境,这需要从每一个个体做起。
最后,主体对社会“信”才会待社会以“诚”,示其“诚”而得其“信”。社会是由不同的个体组成的群体,对社会的“信”是基于对他人的“信”,对社会的“诚”也是基于对他人的“诚”开始,因为有了对他人的“诚”与“信”,才会获得他人的“信”与“诚”,这既符合投桃报李的心理学对等原则,又符合“我为他人,他人为我”的傳统美德。只有主体主动给他人“信”才有他人对主体的“诚”,才会形成良性循环,促进诚信社会的建构。当我们呼吁需要诚信社会时,一定要记得先问问自己有没有做到诚信。如果没有,那就需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开始。如果做到了,那就得再继续坚持,用自己的行为影响、带动、感召更多的人践行诚信,唤醒更多的人讲诚信话,做诚信事,使“诚信”这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成部分由“应然”变为“实然”,使诚信见之于社会的集体行为,不再只是口号。
诚信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
诚信是立身做人的道德规范。“明礼诚信”是《公民道德建设基本规范》的要求之一,是“八荣八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做人要善待自己,思之要诚,行之要信;对他人要施之以信,示之以诚。如果诚信社会的形成须从自身做起,从自己的一言一行主动做起。当社会诚信之风兴起,就会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种诚信文化内化于大众之心,大众外在的行为符合诚信规范,整个社会朝着诚信社会推进的新局面。
诚信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原则。市场经济作为交换经济要求定价讲诚,交换讲信,遵守公平原则。买卖双方本应该是建立在彼此诚信基础之上。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更加繁荣的今天,诚信却不断受到利益诱惑的挑战。人与人之间变得以利益为重,以利我为中心,使得诚信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可以说不诚信的例子举不胜举,各类诈骗手段无不用其极,经济领域的诚信体系亟待重建。尽管政府已经对因不诚信而破坏正常经济关系的行为予以惩治,但是打击的步伐永远跟不上破坏行为的速度,只能抓重点,抓大众关注的热点突破,以达以儆效尤之目的。因为主体的心魔未除,就会寻时而取巧,破坏正常的关系而使自己获益。古语云:“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脚”,人若不及时回归诚信,做正常人,行正常事,那永远走不了正道。
诚信是处理法律关系的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就道出了在法律面前主体的无差异性:一是遵守法律规范人人平等无差异性;二是触犯了法律主体必须受到惩罚无差异性;三是同等犯罪受到的法律惩处无差异性。这就对公民个体遵守法律、法律工作者执法等提出了诚信的要求。尤其是个别关注的案例若用法不当、处理不公,最先受伤的是法律的权威,当法律受到挑战时,何谈主体对法律的信与诚?何谈社会稳定、经济社会繁荣?
诚信是政府行政与社会凝聚的保证。政府行政是指掌握公权力的执政者执政为民的行为。当公权力用于民时,民就信政府,就是对政府以诚; 反之当执政不为民时,就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当政府失信于民时就会民心不稳,政府与民众之间就可能会有冲突,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如果政府制度供给稳定,行政人员诚信行政,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就会增强,社会就会更加和谐稳定,更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①万俊仁:《信用伦理及其现代解释》,《孔子研究》,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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