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2017-03-01董越
董越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的又一部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等管党治党的系列重要论述,凝结着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完成党的历史使命、实现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意义深远重大。
牢记使命,不忘初心
始终坚守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要求
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必须强化“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了习近平总书记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的郑重选择。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最终体现在向核心看齐上,《问责条例》就是重要的看齐依据和尺度。落实《问责条例》,就是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做到政治上站稳立场、思想上辨明方向、行动上令行禁止,保证政令畅通。看齐的本质是对党的忠诚,这是共产党人毕生实践的政治品格。担当是共产党人忠诚的试金石;不担当,半点儿忠诚都没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解决了多年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刹住了许多人认为“不可能刹住”的歪风,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气象,国际社会给予高度评价。成绩的取得,得益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必须首先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这是我们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
《问责条例》是党内法规建设的继承和发展,是与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分不开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度规矩建设,一大制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是党的历史上制定的第一部法规。随后的28年,党中央制定颁布和实施了120余部重要法规,其中,组织性法规、党员干部性法规和军事性法规是这一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三个重点领域,这一特点是与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革命任务分不开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前夕,57部党内重要法规在我们党实现执政党角色转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内法规被严重践踏,教训惨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批重要的党内法规为实现党风根本好转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问责条例》的制定,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新实践的开启。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全面从严治党、通过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等方面的实践创新成果的制度固化,是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的一个重要标志。
《问责条例》的制定,就是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伟大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担当”和“问责”这两个词多次出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责任重于泰山。指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强化责任担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利器,《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勇于担当的鲜明品格和敢于问责的鲜明特色。
勇于担当,诠释忠诚
切实扛起管党治党的重大责任
清醒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管党治党上担当不够的问题仍然存在。《问责条例》突出问题导向,是党解决自身问题,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久久为功的长效机制。
各级党组织必须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真正做到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这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立下的军令状。《问责条例》指出,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把《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到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问责条例》不贪大求全,不奢求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以“小切口”推动“大变局”。六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中,“党的领导弱化”,其实质是从党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提出的;“党的建设缺失”,说的是党的执政基础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针对的是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的问题;维护六大纪律不力,是对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挺纪于前而言;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列入问责情形,更加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决心没有变、目标没有变的坚定决心。
严肃问责,倒逼落实
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实践好“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通过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要整体把握“四种形态”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纪律治本作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整体把握、综合运用,不能孤立地认识和使用一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好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运用谈话提醒、函询、批评教育、约谈等多种形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广大党员干部心存戒惧、少犯错或不犯错。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是第一种形态的保证,没有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種形态,第一种形态就不起作用。
聚焦党内问责,不仅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在现有的与问责相关的党内法规制度中,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问责条例》首次聚焦党内问责,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规定的6种情形,都是围绕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提出的,问责对象也突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的失职失责。责任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拓展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把“领导责任”区分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等,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作者系辽宁省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