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二次搬迁资格终落网
2017-03-01韩世雄
韩世雄
编者按:因拆迁村民一夜暴富,这样的新闻已并不稀奇了。在贫困村如有拆迁的机会,也会被很多“致富”心切的人紧盯着。本案中,叶有法、叶家宝曾为老房拆早了而扼腕叹息,但紧接着又想出了伪造拆房时间骗取补助资金的“妙计”,殊不知材料上的拆房时间可以伪造,但乡亲邻里可对你家老房啥时拆的记得清清楚楚。一时的糊涂,就会把自己送进监狱。惠民资金,应该真正送到急需人的手里,而不能被心术不正的人冒名领用。面对上面拨下来的钱,不要总想着当“资金领取者”,而要当好“资金发放者”和“使用监督者”,让扶贫款物尽其用,让脱贫摘帽更高效、更真实。
2010年下半年,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新处乡(现新兴镇)小南坑村启动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已享受过下山移民政策的小南坑村村党支部书记叶家宝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叶有法,为再次获得安置资格,找到新处乡政府负责下山移民工作的韩水德商量此事。三人商量后决定以伪造户口簿的方式上报审批,并利用伪造的户口簿申报易地转移补助资金,由韩水德负责联系伪造户口簿的相关事宜。该村村民王登美、李关寿得知此事后也找到韩水德,要求其帮忙伪造户口簿以申报易地转移补助资金。
为多领取易地转移补助资金及让不符合搬迁条件的外村农户在小南坑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获得安置资格,叶有法先后将其本人和本村叶有标、叶素英及外村陈富、李周荣、洪陈林、陈增明、谢连富、钱郭火等人的户口簿原件交给韩水德,叶家宝、王登美、李关寿也将户口簿原件交给韩水德。后韩水德联系了办假证人员为上述农户伪造了户口簿,并用叶建民、叶有德、叶有标、叶金惟、叶关寿(实为“李关寿”)、叶素英、李周荣、谢连富、洪陈林等人伪造的户口簿申报易地转移补助资金。
2011年6月3日,政府易地转移补助资金发放到各农户账户,叶有法于6月4日、5日、7日将存折留存其处的叶建民、叶有标、叶素英、叶关寿、李周荣、谢连富、洪陈林账户中的补助资金领出后存入自己的账户中。王登美从其丈夫叶金惟账户中领出补助資金后将其中的3800元送给了韩水德。
因村民举报,韩水德分别于2011年7月10日、25日以自查的方式向新处乡政府及松阳县农民易地转移办公室对此事进行了汇报,并通知叶有法、叶家宝等人将之前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存入银行,同时退还王登美所送的3800元。松阳县农民易地转移办公室核查后,督促新处乡政府追回骗取的补助资金。2011年9月27日,新处乡政府将追回的补助资金共106400元上交到县财政扶贫资金账户。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水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叶有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叶家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韩水德、叶有法提出上诉,韩水德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将骗取的补助资金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自己所为并不构成贪污罪。叶有法认为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没有实际控制补助资金。二人请求二审法院能够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韩水德、叶有法及辩护人提出要求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